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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赣府发30号

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赣府发[2012]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7月27日

   

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涉及千家万户福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全民关注、事关全局的重大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对我省当前和长远发展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为巩固扩大前一阶段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要求,结合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健康需求,编制本规划暨实施方案。

一、规划背景

   2009年,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我省启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

   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基本医保覆盖率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医疗救助基本覆盖城乡困难群体。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得到普遍规范应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有效推进,基层机构运行新机制逐步建立。

城乡基层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水平大幅提升,服务能力得到增强。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光明·微笑”工程、儿童“两病”免费救治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惠及广大群众,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推进,便民惠民措施全面推开,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得到改善。

   三年改革的实践证明,我省医改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有力,尤其是在基层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医改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开始显现。

但仍面临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制约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结构性问题日益凸显:

卫生资源总体不足、分布不均,城乡发展不够均衡,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资源还比较缺乏;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人均卫生筹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长效、稳定、合理的投入机制有待优化;卫生监督和医药管理机制有待健全。

这些矛盾和问题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社区和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体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转变医药卫生发展方式,加大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重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医药卫生体制运行效率,加快健全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通过支付制度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有序开展;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办医取得积极进展;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得到有效改善,中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对医药卫生的监管得到加强。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医药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全省居民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6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0/10万和10‰以下。

(三)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人拥有基本医疗保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高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扩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加快健全全民医保制度,不断完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2.积极推进原则。

   坚持新增财力向民生工程倾斜的分配政策,加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力度。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加大政府投入。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有序竞争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积极推进,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3.重点突破原则。

   准确把握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和主要矛盾,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医药卫生方面紧迫、现实、重大的健康需求,在改革关键领域力争取得突破。

重点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持续增长的健康需求。

4.统筹兼顾原则。

   注重整体设计,明确总体改革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

既着眼长远,创新体制机制,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现实问题。

从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兼顾各方利益,预防、治疗、康复三者衔接并重,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职责明确、功能互补、合作竞争、协调发展和中西医并重的格局,实现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

在继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基础上,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着力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1.巩固基本医保覆盖水平。

城镇医保、新农合参保参合率均不低于95%。

继续做好国有和大集体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原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学生参保工作。

    2.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

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3.健全基本医保管理体制。

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

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补充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4.强化基本医保管理服务。

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及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逐步实现外省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

   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实现设区市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合理控制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5.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大力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

积极推进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小病在基层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加强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将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6.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资金的投入,资助困难人群参保。

开展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

探索开展更加有效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方式,对五保、低保对象等无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医疗费用,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

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

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险需求。

探索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

提高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8.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

重特大疾病救助主要帮助解决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家庭贫困的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

重特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在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进一步深化基层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和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改革,巩固基层改革成效。

坚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编制数按照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调剂。

健全竞争性的用人机制,落实按岗位管理、全员聘用、能进能出、上下流动的基层卫生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性的分配机制,实行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考核机制,实施绩效工资,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不断完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奖惩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将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和医保支付政策。

    2.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完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和集中采购、配备使用、报销补偿等各项政策。

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建立基本诊疗路径管理新机制,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诊疗路径实施范围,条件成熟的地区以县、市为单位全面开展。

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与诊疗路径的衔接,积极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诊疗路径管理机制。

   3.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

完善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机制,满足群众基层就医用药需求。

编写增补目录《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增补药物。

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机制,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

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优化调用程序,完善管理规定,加快建立省级常态化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对用量小、企业生产不营利的短缺品种,探索通过定点生产和省际联合采购方式,保障药品供应,确保群众基本用药。

   4.进一步健全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体系。

统一监测评价指标,统一数据统计口径。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范围,将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机制延伸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系统建设项目,使药品从生产出厂、流通、运输、储存、配送直至使用实现全程监控。

   5.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稳定在95%以上。

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重点实施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转变。

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养老政策。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

加快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三)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切实履行政府办医职责。

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

政府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卫生事业建设发展投入,遏制公立医院趋利行为。

进一步落实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履行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救灾、支援基层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政府投入政策。

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2.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公立医院的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原则,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职责。

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加强对公立医院社会满意度、医疗服务质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管理。

   3.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权责明晰、富有活力、监管有力的公立医院治理机制。

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

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医务人员待遇,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

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

不断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医患纠纷调处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改革和发展并重,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

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突破口,推进县级医院管理、补偿、人事、分配、价格、药品采购供应等综合改革。

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结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院和医生主动控费的激励机制。

完善药品使用采购制度,推行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完善县级医院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探索提高集中采购的层级和范围,做到量价挂钩、质量为先,合理降低采购价格。

   5.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实行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医院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

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

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

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增加的政府投入按国家规定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不断提高财政投入在医疗费用中的比重,到2015年,群众在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比重明显降低。

   6.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

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

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同时加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监督医疗机构落实。

   加强卫生部门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

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推广使用适宜技术,优先使用医保药品和诊疗项目,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重点疾病诊疗质量控制。

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的自查,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严格控制医疗服务费用增长。

   7.推进医院管理服务创新。

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和诊疗服务流程优化再造。

设立区域医疗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完善预约挂号系统、院前救护系统、双向转诊系统和远程会诊系统,延伸并加强医疗院前和院间服务,方便群众就医。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医德考评制度。

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8.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拓展深化试点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力争有更多的医院进入国家优质医院系列。

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

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四)加快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村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

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加强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

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

   2.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转变服务模式,加快建立主动干预、有效管理、连续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制,建立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实施健康行动计划,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主要媒体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

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

到2015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3.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机制。

建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遴选、保障和长效管理机制,在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主要公共卫生任务的变化,调整和增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断扩大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和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推进“光明·微笑”工程、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困难尿毒症患者免费血透救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8%以上。

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农村改厕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五)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完善人才教育和管理政策。

深化医学教育改革,重视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

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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