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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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的授权事项书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七天书面重新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二条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其各分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落实各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工程管理活动,承担总包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分包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但纳入总包管理的,必须在三方协议中明确关于成品保护、质量管理、安全文明管理、进度管理的责任,总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各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不纳入总包管理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所有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应当在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专岗,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正式施工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才可以按其规定施工。

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提交总包单位审批同意后,才能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重大修改和调整的,必须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各分包单位整理各种技术资料、竣工图纸,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还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做好交付的详细验收,并积极配合整改完毕后移交物业管理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建设单位确认的竣工日期为准),施工单位必须在3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四套(其中一套为原件)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规范及标准、施工工艺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误的,有义务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景观苗木、石材、成品雕塑等,进场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无条件退场;施工完成后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

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材料、设备按照国家规范、标准需要进行检验的,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建设单位认可)进行检测。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有功能性试验要求部位进行功能性试验,尤其是对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间等部位必须进行蓄水试验;对有压管道必须试压,无压管道必须通水试验。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建设单位认可)进行检测。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后出现的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应当无条件积极负责返修。

第三章计划及进度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定后,及时提供详细的施工总计划。

项目工程是群体工程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室外工程进度计划,其中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以网络施工计划的形式提供,并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并确认。

经审核确认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室外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若有必要必须进行调整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并确认。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之前上报本月的施工进度总结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周一前上报上周施工进度总结和下周施工进度计划(按建设单位下发的格式上报),计划中分项工程的施工日期均要注明,计划均需监理单位审批。

若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上报计划完成的(除非抗力原因和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计划延迟),除应及时把进度追赶上来外,建设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违约处罚。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反馈。

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应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在管理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隐患。

若施工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因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施工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体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随时进行现场监督。

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㈡土方开挖工程;

㈢模板工程;

㈣起重吊装工程;

㈤脚手架工程;

㈥拆除、爆破工程;

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论证、审查后才能实施。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其配备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所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针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作好备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每月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一次,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必须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检测、登记完成后,必须把相关报告、资料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工,作业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并着手调查,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㈤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二十四条工程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审核。

编制时重点考虑场地的主要入口设置、临时设施(包括办公、生活及加工场地)设置、场内道路规划、材料堆放、生产机械等布置情况是否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和整个施工阶段施工的要求。

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其布置执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并设置主入口一个。

施工场地较大的,可以设置次入口,次入口数量和位置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和施工的需要设置。

建筑工地周围主入口和次入口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㈠主入口、次入口的大门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入口大门采用铁制门,门宽不低于6.0m。

2.门口外与主要施工道路的接口处应硬化,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

3.门口应设置自来水龙头,并备用适当长度的塑料软管,用于冲洗进出车辆,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保持大门外清洁。

4.大门口左右应设置花盆或花坛。

5.主入口大门内必须设置门卫管理室,设专人值班。

6.主入口大门应标志施工承包单位LOGO及施工承包单位的名称及施工项目部的名称。

7.主入口大门应设置项目的“七牌一图”。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地内办公、生活及生产临时设施的布置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施工现场办公区与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生活区应设置单独的围墙及大门;生活区、办公区应根据场地的情况设置绿化带;在生活区设置读报栏和娱乐设施,办公区设置管理人员告示牌。

㈡施工现场应设置材料设备仓库和工具房,仓库和工具房的面积应满足生产的需要,位置应合理。

㈢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厕浴间、食堂、餐厅、仓库及工具房应采用彩钢板建设,层数为一~三层,彩钢板房的外墙颜色为浅绿色或蓝色,并做好屋顶防雷设施,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㈣施工现场应设置在适当的位置设置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茶水间,并有专人管理,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场地地坪必须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

2.自行车停车区应设置停车棚,结构可以采用轻钢结构制作,顶棚采用天蓝色采光板制作,停车区域外围应设置不低于1.2m高的护栏。

3.茶水亭应设置遮阳棚,结构可以采用轻钢结构制作,顶棚采用天蓝色采光板制作,并设置适当的休息椅。

㈤其它临时设施应满足以下相关规定:

1.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

2.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3.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4.利用在建工程作为临时宿舍的,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5.建筑工地设有食堂的,应符合职工食堂管理和卫生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地内临时施工道路的布置和做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临时道路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进行布置,布置应合理、通行畅通,满足场地运输的需要。

㈡主要施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6m,次要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5m(可以根据场地的情况有所调整,但应方便车辆通行)。

路面地基夯实后采用混凝土浇筑,必要时加钢筋网片,厚度应满足正常使用的需要。

道路两边应设置排水沟,上边设置混凝土盖板,两边应根据场地情况设置绿化带。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地场地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㈡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㈢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㈣桩基施工阶段,应满足以下规定:

1.采用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其场地应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

2.采用预制桩施工的,其场地必须用碎石铺垫,满足施工需要。

㈤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

㈥施工承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

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高于1米的围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地场地内必须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布置适当的花坛和绿化带,花坛和绿化带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场地主要进出口处及施工区域的主要入口处应根据入口的实际情况,必须设置花坛或花盆。

㈡办公区门口、生活区里面应根据场地大小情况,设置绿化带、花坛、花盆,具体做法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布置。

㈢施工主干道两边应根据场地道路边的实际情况设置绿化带,绿化带的高度和宽度根据现场确定,但不得影响现场的运输和施工。

㈣其它区域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布置适当的绿化。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㈡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㈢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作业许可证》;

㈣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

㈤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

㈥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青,禁止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

㈦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㈧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

㈨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才能出场。

㈩因建筑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通或修改;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施工道路污染的,应立即安排清理。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地场地内应设置宣传标识、警示标识、指示标识,标识的制作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警示标识的布置和制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液体存放处以及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㈢指示标识的制作和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办公、生活区域的标识、标牌应统一请专业公司制作,应明确标识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的办公区域,标牌制作应美观、精细。

2.材料设备标牌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标牌应注明材料设备的名称、生产日期、进场日期、规格、型号、产地、状态;标牌制作应有施工单位统一制作。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文件和图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行施工,以及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施工中严重偷工减料,除无偿进行及时整改外,给予2000~5000元的违约赔偿。

第三十四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除责令改正外,每次处以500~5000元的违约赔偿:

㈠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要求、约定,对建筑材料及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使用的。

㈡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没有严格按施工工序的要求进行管理;隐蔽工程在验收中,没有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就擅自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以及没有提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经监理单位现场签字的。

㈢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没有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的,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㈣因施工操作不当,造成工程存在一般缺陷,但不影响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㈤施工技术资料及有关向监理单位报验的资料经催促后仍不及时提交的;在建设单位日常检查中,技术资料拖延的。

㈥自拌混凝土、砂浆、涂料等施工时,经抽查配合比不符合设计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必要时可予以进行返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供货单位没有按照设计及合同约定,进场的材料、设备、苗木、石材等达不到要求的,除无偿给予更换外,将处以以下违约赔偿:

㈠普通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处以5000~10000元的违约赔偿。

㈡大型设备的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的,处以设备单个总价的20%的违约赔偿;小型设备处以单个设备总价的10%的违约赔偿。

㈢景观苗木达不到要求的,大苗木处以不符合要求苗木的总价的20%的违约赔偿;小苗木处以不符合要求苗木的总价的10%的违约赔偿。

第三十六条施工过程中采用劣质材料、设备被检查发现没有大批量使用的,且对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没有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10000~50000元的违约赔偿;对已经大批量使用,且对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除无偿负责采取加固处理等处理措施外,处以50000~元的违约赔偿。

因施工不当造成严重质量缺陷,可以进行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除无偿返工处理外,处以10000~50000元的违约赔偿;无法进行返工处理必须采取加固等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的,除无偿负责采取加固处理外,处以50000~元的违约赔偿。

施工过程中采用劣质材料设备、施工不当造成严重质量缺陷等被政府部门或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除劣质材料设备退场和质量缺陷无偿修复外,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处以~元的违约赔偿。

第三十七条因施工单位隐瞒质量、安全事故,被发现后处以10000~50000元的违约赔偿,情节严重被政府或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除无偿修复外,处以~元的违约赔偿。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或所上报计划节点完成的(除非抗力和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计划延迟),除应及时把进度赶上来达到原计划要求外,应给予以下违约赔偿:

进度偏差在7~14天之内的,每日按2000元计算违约赔偿;偏差在14~21天之内的,每日按4000元计算违约赔偿;偏差在21日之外的,每日按5000元计算违约赔偿。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处以50~500元的违约赔偿,并责令整改:

㈠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没有按照要求安全带的。

㈡现场随地大小便。

㈢现场随意高空抛物。

㈣其他危险性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每次处以500~5000元的违约赔偿,并责令整改:

㈠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

㈡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

㈢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其配备不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

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没有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就擅自使用的。

㈤外架滞后工程施工进度的,水平和垂直防护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㈥现场材料、机具乱堆乱放,影响场容场貌的。

㈦食堂、宿舍、厕所等现场卫生管理制度未制定、落实或现场卫生情况差的。

㈧施工现场(含办公区)有小孩进出的。

㈨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或未予真正实施的。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处以2000~10000元的违约赔偿,并责令改正:

㈠现场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㈡施工用电不规范,乱接乱拉电缆线,安全保护装置形同虚设。

㈢现场安全措施未到位,有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四十二条因施工或操作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人员重伤的,每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赔偿;致使人员受伤致残的,每次处以10000元的违约赔偿,并对受伤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致使人员死亡的,每次处以元的违约赔偿,并对死亡人员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被政府或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除承担以上的责任外,每次处以~元的违约赔偿。

第四十三条违反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或规定,情节轻微的,每次处以5000~10000元的违约赔偿;若被周围居民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罚款处以20000~50000元的违约赔偿;若被政府监察部门发现,并被曝光,影响公司声誉的,每次处以50000~元的违约赔偿。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综合治理不力,有打架、盗窃、赌博、嫖娼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次处以10000元的违约赔偿,第二次处以20000元的违约赔偿,以此类推。

若有管理人员参与,罚款加倍,且清退该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问题,若未能从根本上予以改正,同样或类似问题反复发生,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下达停工令整改,延误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的违约赔偿。

第四十六条现场管理中施工人员拒不接受甲方人员、监理人员指令,且不能提出合适理由的,处以20000元以下的违约赔偿,视情节严重程度可要求相关人员退场。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开展争创质量优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程竞赛评比活动,每月组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竞赛优胜者奖励5000~10000元并予以通报表扬,竞赛末者处罚10000元。

对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者,立即予以停工整改,并处以5000~20000元的违约赔偿;对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予以停工整改,并处以50000元以上的违约赔偿。

竞赛结果作为下期承接工程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不配合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做好交付的详细验收或不配合整改的,除勒令立即整改外,同时处以20000~50000元的违约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建设单位确认的竣工日期为准),施工单位没有在3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除给出合理的提交时间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外,同时处以20000~50000元的违约赔偿;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经验收存在不完整的、编制质量较差的,除限期整改外,处以20000~50000元的违约赔偿。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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