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炼油厂计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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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炼油厂计量管理办法

格尔木炼油厂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我厂的计量活动,发挥计量工作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为提高我厂的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供计量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厂计量工作的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为生产、经营提供计量保证。

第二章 计量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生产运行科是我厂计量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制定本厂的专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㈡组织编制计量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㈢统一规划建立计量器具量值溯源体系,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㈣负责计量人员的资质管理;

  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厂内的计量纠纷;

  ㈥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计量问题,推广和应用计量检测新技术;

  ㈦参与重大油、气计量设施的技术方案审查,组织参与油、气计量考核和计量器具监督抽查制度的实施;

  ㈧组织有关单位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设备管理科是我厂计量器具维护管理主要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㈡负责计量器具与自控装置的管理;

  ㈢负责全厂新建项目中计量设计方案的审查;根据全厂生产装置检修计划,审核计量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

  ㈣负责更换或新增计量仪表的计划的审核。

  第五条电仪车间是我厂计量器具的维护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㈠负责全厂各类计量仪表、计量器具的修理、维护、校验工作;

  ㈡负责建立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负责完成标准器建标工作;

  ㈢负责外检计量器具送外检定工作;

  ㈣负责更换或新增计量仪表的安装工作;

  ㈤负责计量器具购置计划的编制、上报。

  第六条使用单位职责:

  ㈠负责建立本单位计量器具台帐、卡片和关键数据的计量测试原始记录、报表、台帐等;

  ㈡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按期送检计量器具确保计量器具的周期受检率和周检合格率;

  ㈢督促检查所属班组、岗位按照《计量仪表管理办法》正确使用计量器具,采用正确的检测方法,完成规定的计量任务,做好原始记录,保证计量数据的真实可靠;

  ㈣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提出计量设施增加、更换或取消申请,参与计量设施的选型并配合计量仪表的安装。

第三章计量标准及器具的管理

  第七条建立各级计量标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区域合作”的原则,在满足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依靠已有计量标准,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计量标准器和工作计量标准器按上级部门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九条购置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提出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的要求。

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应进行检定(校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入库。

  第十条对引进国外计量器具或计量装置,须要求供货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引进新型的计量器具,按股份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在用计量器具,要严格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实行强制检定。

  第十三条检定室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和检定(校准)制度,各种分析、化验、检验、测试等计量检测设备,要定期溯源于上一级计量标准或采用国家标准物质等方式定期检定(校准)或比对。

  第十四条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应执行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

尚未制定国家、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股份公司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应自行制定校准规范并报油田公司质量安全处批准,作为定期校准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

  ㈠所有在用(包括新购)的计量器具都必须按国家检定规程或计量部门制定的检定方法进行检定。

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检定周期的计算由最后一次检定合格的日期开始),一律不准使用。

  ㈡计量检定内容:

  1.入库检定:

凡外购计量器具,均需按技术指标由相关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检定验收合格方可入库或发放使用。

  2.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是计量工作的重要内容。

每年初由各单位编制本年度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检计划报生产运行科计量岗审核后实施各使用单位应按周检计划的规定,按时将本单位的计量器具送电仪车间计量班。

由计量班按期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保证周检受检率为100%。

  3.抽查检定:

为了掌握在用计量器具在周期检定期限内的合格情况,正确确定检定周期,必须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检。

抽检量为应检总数的10%,保证合格率在95%以上,抽检合格率低于90%时应缩短周检周期。

  4.修后检定:

凡经修理的计量器具,都必须对其主要指标进行检定,检定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在检定有效期内可不记录数据和出具检定证书。

  ㈢各种检定都必须在计量器具记录册上进行记录,检定结果需作如下处理:

  1.各类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均应出具合格证书,并标贴合格证;

  2.凡暂没有国家统一规定检定规程,而按自行制订的检定方法检定的计量器具或某些指标暂无条件检定以及在使用中无严格量值要求的计量器具,经有关计量检定单位认可后可出具检定证书,并标贴准用证;

  3.使用只有部分量程合格的计量器具在发检定结果通知书时应注明准许使用的范围,并标贴限用证;

  4.对指标超差影响使用或长期停用的计量器具应标贴停用证。

  ㈣计量检定人员要严格按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进行工作,认真填写检定记录,检定人员要对检定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使用各种计量器具。

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保养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应及时联系维护单位处理并向生产运行调度汇报,不得擅自拆卸、变动参数、损坏。

  第十七条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实行班组班检、电仪车间定期巡检、抽检的方式进行检查。

班检记录为每班计量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维护单位处理并向生产运行调度汇报;动力每周对外供能源计量仪表运行情况和数据进行抽检,并形成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生产运行科;生产运行科每月对全厂所有计量仪表运行情况及计量数据进行抽检,形成记录,并根据情况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厂内计量器具在统一管理基础上,划分为

  ㈠A类计量器具

  1.我厂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所有工作用的标准计量器具;

  2.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

  ㈡B类计量器具

  1.用于厂内能源、物料经济核算的计量器具;

  2.用于生产工艺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中关键参数检测且精度要求较高的工作计量器具;

  3.用于产品质量检验且计量精度要求较高的工作计量器具。

  ㈢C类计量器具

  1.用于生产工艺控制中一般参数或非关键部位所用的计量器具;

  2.产品质量检验中非关键项目的计量器具;

  3.低值易耗类非重要测试用的计量器具;

  4.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5.精度较低或用于测试精度要求不高的计量器具;

  6.生活用能检测用的计量器具;

  7.其它非重要测试用的计量器具。

  ㈣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要求

  1.生产运行科建立计量器具分类管理总台帐,各基层单位建立本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台帐。

  2.A类计量器具的管理

  ⑴厂属各单位对A类计量器具必须定岗、定人专门负责,建立检定台帐及明细台帐,并定期检查使用、维护、保养情况;

  ⑵A类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规程和检定系统要求进行周期检定,确保周期受检率和周检合格率100%,检定原始记录档案保存3个周期以上。

  3.B类计量器具的管理

  ⑴B类计量器具应按周期进行检定或校验。

对连续运行的生产装置或设备上不能定期拆卸的计量器具可按生产装置或设备检修周期同步进行检定或校验,检定或校验原始记录可保存2个周期以上;

  ⑵各单位应建立B类计量器具检定台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使用情况;

  ⑶对于厂内没有检定手段的B类计量器具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安排送外检定。

  4.C类计量器具管理

  ⑴C类计量器具可根据类别和使用频繁程度确定检定周期,实行一次性检定或较长周期检定或有效期管理;

  ⑵对非生产关键部位用于监测的计量器具,使用频率低的计量器具,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时间;

  ⑶对于低值易耗计量器具及用于连续生产或固定安装不能定期拆卸的和工具类计量器具按一次检定或有效期管理。

  第十九条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均应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档案),妥善保管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检定等原始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计量仪表的计量率(系指实际计量的量与需要计量总量之比的百分数)或检斤率(系指实际检斤的量与需要检斤量之比的百分数)作如下规定:

  ㈠厂一级计量装表率应不低于100%.计量率不低于95%,对能源一级计量和主要用能单位计量率要达到95%以上;

  ㈡各种油品、电量的计量率应达到100%;

  ㈢水、蒸汽、燃料气、压缩空气等计量率不低于95%,一般液体物料产品计量率不低于95%;

  ㈣进出厂原料或产品检斤率应达到100%,厂内原、燃料检斤率不低于95%;

  ㈤其他计量器具有关内容可参照行业计量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计量器具应由专(兼)职人员负责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其中包括:

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检定证书或原始数据及检定结果。

  第二十二条对计量器具不得随意移动、更换,新增、报废或拆除均需经生产运行科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计量器具统计工作每年应核对一次,健全统计资料。

该工作应由生产运行科协同有关专业车间共同完成。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器具与仪表设备检定规程,参照本厂实际情况,由生产运行科计量岗会同设备管理科专业人员制定本单位各种在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定期对各种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第二十五条标准器具、检定设备的检定周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周期检定率应达100%。

第四章 计量数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按有关技术文件,严格地进行计量检测,确保原始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七条对于供需双方在同一物流同时存在计量仪表的,两表差值在精度允许范围内时以供方数据为准,超过精度允许范围供用双方单位共同查找原因,必要时由生产运行科组织技术部门仲裁,查找原因期间以供方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计量原始数据实行统一时间、每班计量、双方确认的方式进行收集:

班组数据由车间明确班组交接计量时间,由交接班双方共同确认;每月各单位计量数据汇总后分别报动力车间和生产运行科,动力车间对计量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编制平衡月报报生产运行科。

  第二十九条生产运行科、设备管理科、动力车间对各类能源计量数据应采取随机抽样、核实、溯源的方法,不定期对计量数据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厂内项目施工所用能源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安装计量表后方可使用,计量表的运行由项目所处区域单位进行监督,耗电量由电仪车间负责统计,其余能源消耗由生产运行科负责统计。

设备管理科和生产运行科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计量器具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

  ㈠各单位应遵守各项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降级、报废制度,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等),未按制度中规定内容实施的每项扣业绩考核分1分。

  ㈡电仪车间要加强对全厂的计量仪表维护保养管理,确保计量仪表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计量仪表的完好率、使用率均应达到98%以上,未达到指标的每差0.1%扣业绩考核分1分。

  ㈢各单位应严格按每年初下发的《周检计划》合理安排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确保强检计量器具周检率100%,未完成一台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

  ㈣各单位应对所管计量器具制定详细巡回检查制度及巡检内容,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巡回检查并形成记录,因不落实巡回检查或未能及时发现计量器具故障的一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

  ㈤在用计量器具发生故障,不能及时解决而造成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维护单位应向生产运行科出具报告,并做好记录。

未出具报告的视作未按规定停用计量仪表每台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

  ㈥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对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和运行监督,如发现使用异常,应及时通知维护单位,并作好记录,不及时联系的每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

  ㈦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在计量器具正常运行时,不得采用修改仪表参数、复零、开复线或拆除、改装仪表电源等不正当手段改变仪表显示值,发现一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

  ㈧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相应规定进行计量数据的采集、抄表工作,计量抄表人员未定期、定时抄表或抄表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每台次扣业绩考核分0.2,计量数据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每次扣业绩考核1分。

  ㈨计量器具的停用应由使用单位申请,经技术部门评估、鉴定后,报生产运行科同意后方可停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停用计量仪表。

违反规定的扣责任单位业绩考核1分。

  ㈩计量器具的购置由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向生产运行科申请,生产运行科组织技术部门进行论证、选型,报请主管领导审批通过、落实资金计划后方可购置。

未按规定上报购置计划的扣责任单位业绩考核1分。

  第三十二条计量资料

  ㈠计量器具统计台帐未建立者扣业绩考核1分。

  ㈡未建立计量器具周检计划表扣业绩考核1分。

  ㈢计量标准器技术档案不全者扣业绩考核1分。

  ㈣重点计量仪表(能源、物料进出厂等)应建立单独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未建立扣业绩考核1分,技术档案不全扣业绩考核1分。

  ㈤计量资料存在缺项、涂改、数据填写不规范等扣业绩考核1分。

  ㈥计量资料保存不完好、不整洁扣业绩考核1分。

  ㈦有关计量报表未按时上报者扣业绩考核1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生产运行科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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