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Tislelizumab详细说明书与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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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Tislelizumab详细说明书与重点

替雷利珠单抗注射液Tislelizumab

英文名:

TislelizumabInjection

【成份】

活性成份:

替雷利珠单抗,针对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IgG4变体)。

辅料:

柠檬酸钠二水合物、柠檬酸一水合物、L-组氨酸盐酸盐一水合物、L-组氨酸、海藻糖二水合物、聚山梨酯20和注射用水。

【性状】

本品为澄清至可带轻微乳光,无色至淡黄色液体。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的治疗。

●本适应症是基于一项单臂临床试验的客观缓解率和缓解持续时间结果给予的有条件批准。

本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计划开展中的确证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能否证实替雷利珠单抗治疗相对于标准治疗的显著临床获益。

●尿路上皮癌。

【规格】

10ml:

100mg

【用法用量】

本品须在有肿瘤治疗经验的医生指导下用药。

推荐剂量:

本品采用静脉输注的方式给药,推荐剂量为200mg,每3周给药一次。

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有可能观察到非典型疗效反应(例如最初几个月内肿瘤暂时增大或出现新的病灶,随后肿瘤缩小或新病灶消失)。

如果患者临床症状稳定或持续减轻,即使有初步的疾病进展表现,基于总体临床获益的判断,可考虑继续应用本品治疗,直至证实疾病进展。

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药,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

有关暂停给药和永久停药的指南,请参见表1。

有关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管理的详细指南,请参见【注意事项】。

肝功能不全:

目前本品尚无针对中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的研究数据,中度或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不推荐使用。

轻度肝功能不全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肾功能不全:

目前本品尚无针对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的研究数据,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不推荐使用。

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儿童人群:

尚无本品在18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

老年人群:

本品目前在≥65岁的老年患者中应用数据有限,建议在医生的指导下慎用,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给药方法:

本品仅供静脉输注使用。

第一次输注时间应不短于60分钟;如果耐受良好,则后续每一次输注时间应不短于30分钟。

输注时所采用的输液管须配有一个无菌、无热源、低蛋白结合的输液管过滤器(孔径0.2或0.22μm)。

本品不得采用静脉推注或单次快速静脉注射给药。

将本品用注射用氯化钠溶液(9mg/ml,0.9%)稀释至1~5mg/ml之间的浓度后进行静脉输注。

【不良反应】

本说明书描述了在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可能由替雷利珠单抗引起的不良反应近似发生率。

由于临床试验在各种不同条件下进行,因此在不同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不能直接比较,也可能不能反映临床实践中的实际发生率。

安全性特性总结:

本产品的安全性信息来自三项单药临床研究(BGB-A317-001[N=451],BGBA317-102[N=300],和BGB-A317-203[N=70]),共涉及821例患者。

肿瘤类型包括非小细胞肺癌(N=105)、食道癌(N=81)、胃癌(N=78)、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N=70)、肝细胞癌(N=69)、结直肠癌(N=54)、卵巢癌(N=51)、尿路上皮癌(N=39)、肾细胞癌(N=37)、黑色素瘤(N=36)、乳腺癌(N=32)、头颈部鳞状细胞癌(N=29)、鼻咽癌(N=27)、胆管癌(N=18)、胰腺癌(N=10)、小细胞神经内分泌癌(N=10)、肉瘤(N=10)、间皮瘤(N=9)、宫颈癌(N=7)、其他类型肿瘤(N=49)。

上述研究中383例接受了200mg每3周1次的替雷利珠单抗治疗,355例接受了5mg/kg每3周1次的替雷利珠单抗治疗,各有26例分别接受了2mg/kg或5mg/kg每2周1次的替雷利珠单抗治疗,21例接受了2mg/kg每3周1次的替雷利珠单抗治疗,7例接受了10mg/kg每2周1次的替雷利珠单抗治疗,3例接受了0.5mg/kg每2周1次的替雷利珠单抗治疗。

替雷利珠单抗中位给药时间为16周(范围:

0.6~162周),35.7%的患者接受替雷利珠单抗治疗≥6个月,20.0%的患者接受替雷利珠单抗治疗≥12个月。

接受替雷利珠单抗治疗的821例患者中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71.0%,发生率≥10%的不良反应包括:

疲乏,皮疹,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

3级及以上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8.4%,发生率≥1%的包括:

γ-谷氨酰转移酶升高、肺部炎症、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重度皮肤反应、贫血。

临床研究中的不良反应

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

BGB-A317-203研究是一项在至少经过二线系统化疗的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患者中开展的开放、多中心、单臂、II期临床试验,评价替雷利珠单抗单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共入组70例患者,接受替雷利珠单抗200mg每3周1次静脉给药。

中位治疗时间为57周(范围:

6~84周)。

81.4%的患者接受替雷利珠单抗治疗时间≥6个月,74.3%的患者接受替雷利珠单抗治疗时间≥12个月。

本研究中,所有级别的治疗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91.4%,发生率≥10%的不良反应为发热、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体重增加、瘙痒症、白细胞计数降低、上呼吸道感染、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皮疹、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咳嗽、疲乏、血胆红素升高。

3级及以上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1.4%,发生率≥2%的为肺部炎症、体重增加、重度皮肤反应、高血压。

与药物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SAE)发生率为15.7%,发生超过1例患者的与药物相关的SAE为肺部炎症、发热。

4例(5.7%)患者因不良反应永久终止替雷利珠单抗治疗,分别为肺部炎症2例(3级)、机化性肺炎1例(3级)、局灶节段性肾小球肾炎1例(3级)。

8例(11.4%)患者因不良反应暂停替雷利珠单抗治疗,包括:

发热合并头痛、乏力、带状疱疹、结节性红斑、甲状腺功能减退合并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骨关节炎、间质性肺病和机化性肺炎。

免疫相关性肺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24例(2.9%)发生免疫相关性肺炎,其中1级为3例(0.4%),2级为7例(0.9%),3级为13例(1.6%),5级为1例(0.1%)。

至免疫相关性肺炎发生的中位时间为2.8个月(范围:

7天~20.8月),中位持续时间为3.3个月(范围:

0.1+~16.3+月)。

有12例(1.5%)患者永久停止本品治疗,有9例(1.1%)患者暂停给药。

24例中14例(58.3%)患者接受了系统激素治疗,中位起始剂量为50mg/天(范围:

30~125mg/天),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1.2个月(范围:

0.2~13.7+月);24例中有13例(54.2%)患者接受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至少40m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

24例中12例(50.0%)患者肺炎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1.0个月(范围:

0.3~3.7月)。

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9例(1.1%)发生了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其中5例(0.6%)发生免疫相关性腹泻,2例为3级,其余3例为1~2级;4例(0.5%)发生3级结肠炎。

至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的中位发生时间为1.2个月(2天~9.9月)。

中位持续时间为0.4个月(范围:

0.03~29.2+月)。

有3例(0.4%)患者永久停止本品治疗,有3例(0.4%)患者暂停给药。

9例中4例(44.4%)患者接受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至少40m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中位起始剂量为65mg/天(范围:

50~100mg/天),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1.0个月(范围:

0.5~29.7+月)。

9例中6例

(66.7%)患者腹泻或结肠炎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0.3个月(范围:

0.03~5.3月)。

免疫相关性肝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15例(1.8%)发生免疫相关性肝功能异常,其中1级为1例(0.1%),2级为6例(0.7%),3级为8例(1.0%)。

至免疫相关性肝炎发生的中位时间为1.5个月(范围:

8天~11.8月),中位持续时间为0.9个月(范围:

0.1~6.1+月)。

3例(0.4%)患者永久停止本品治疗,9例(1.1%)患者暂停给药。

15例中10例(66.7%)患者接受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至少40m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中位起始剂量为60mg/天(范围:

50~156.3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0.9个月(范围:

0.4~6.0+月)。

15例中7例(46.7%)患者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0.6个月(范围:

0.1~3.6月)。

免疫相关性肾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2例(0.2%)患者出现免疫相关性肾炎,分别为2级和3级。

首次给药后至肾炎发生时间分别为0.5个月和2.1个月。

2级肾炎患者因此导致暂停本品给药,3级肾炎患者因此永久停用本品。

2例患者均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强的松起始剂量分别为80mg/天和20mg/天。

2例肾炎患者皮质类固醇逐渐减量维持治疗,至数据截止日,2例患者均在恢复中。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甲状腺功能减退: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61例(7.4%)发生甲状腺功能减退,其中1级为15例(1.8%),2级为46例(5.6%)。

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3.4个月(范围:

20天~24.2月)。

61例中48例(78.7%)患者使用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

61例中10例(16.4%)患者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2.1个月(范围:

0.7~5.6月)。

甲状腺功能亢进: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28例(3.4%)发生甲状腺功能亢进,其中1级为17例(2.1%),2级为10例(1.2%),3级为1例(0.1%)。

至发生的中位时间为1.4个月(范围:

20天~9.0月),中位持续时间为2.1个月(范围:

0.7~30.2月)。

2例(0.2%)患者暂停给药,10例(1.2%)患者使用抗甲状腺药物治疗。

28例中21例(75.0%)患者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1.5个月(范围:

0.7~3.5月)。

输液反应: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62例(7.6%)患者出现输液反应,其中3级或4级有4例(0.5%)。

大多数输液反应为替雷利珠单抗首次输注时出现的发热。

发生输液反应的患者均在接受观察或对症处理后痊愈,18例患者接受了糖皮质激素治疗,其中接受高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有4例(3例2级患者分别接受87.5mg、66.7mg及50mg等效剂量强的松治疗,1例3级患者接受50mg等效剂量强的松疗)。

3例(0.4%)患者永久停止本品治疗,15例(1.8%)患者暂停给药。

免疫原性:

所有治疗用蛋白质均有发生免疫原性的可能。

抗药物抗体(ADA)发生率的高低和检测方法的灵敏性及特异性密切相关,并且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分析方法、样本的处理方法、样本的收集时间、合并用药,以及患者的其他基础疾病等。

因此比较不同产品的ADA发生率时应慎重。

在接受本品0.5至10mg/kg每2周1次或每3周1次治疗的患者中,采用电化学发光(ECL)免疫分析法检测血清中是否存在抗替雷利珠单抗的抗体(ADA)。

观察到治疗期间出现的ADA的发生率为15.1%(704例可评价患者中有106例)。

对ADA阳性患者的血清进一步采用竞争性ECL配体结合测定法进行替雷利珠单抗的中和抗体(Nab)检测,其中4例(0.6%)患者检测为阳性。

在344例接受推荐剂量(200mg每3周1次)治疗的可评价患者中,46例(13.4%)患者检测到治疗期间出现的ADA,4例(1.2%)患者检测到中和抗体。

基于现有数据,尚不能判断ADA产生对本品药代动力学、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影响。

【禁忌】

对活性成份或【成份】项下所列的任何辅料存在超敏反应的患者。

【注意事项】

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可发生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包括严重和致死病例。

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可发生在本品治疗期间及停药以后,可能累及任何组织器官。

对于疑似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排除其他病因。

大多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是可逆的,并且可通过中断本品治疗、皮质类固醇治疗和/或支持治疗来处理。

整体而言,对于大部分2级以及某些特定的3级和4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需暂停给药。

对于4级及某些特定的3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需永久停药(参见【用法用量】)。

对于3级和4级及某些特定的2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根据临床指征,给予1~2mg/k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及其他治疗,直至改善到≤1级。

皮质类固醇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逐渐减量直至停药,快速减量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恶化或复发。

如果不良反应在皮质类固醇治疗后继续恶化或无改善,则应增加非皮质类固醇类别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本品给药后任何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末次给药后12周内2级或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未改善到0~1级(除外内分泌疾病),以及末次给药后12周内皮质类固醇未能降至≤10m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应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肺炎:

已经在本品治疗中观察到了免疫相关性肺炎,包括致死病例(参见【不良反应】)。

应监测患者是否有肺炎症状和体征,如呼吸困难、缺氧表现、咳嗽、胸痛等,以及放射学改变(例如局部毛玻璃样混浊、斑块样浸润)。

疑似免疫相关性肺炎的病例应采用影像学、肺功能、动脉血氧饱和度等检查进行评估和确认,并排除感染、疾病相关等其他病因。

对于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的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出现3级或4级或复发性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的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应监测患者是否有免疫相关性结肠炎相关症状和体征,如腹痛、腹泻、粘液便或血样便,并排除感染和基础疾病相关性病因。

2级或3级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的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

4级或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应考虑肠穿孔的潜在风险,必要时行影像学和/或内镜检查以确认。

免疫相关性肝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肝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肝功能的变化及肝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感染及与基础疾病相关的病因。

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肝炎,应增加肝功能检测频率。

2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暂停本品治疗。

3级或4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肾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肾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肾功能的变化及肾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

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肾炎,应增加肾功能检测频率。

多数出现血清肌酐升高的患者无临床症状。

应排除肾功能损伤的其他病因。

2级或3级血肌酐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

4级血肌酐升高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甲状腺疾病: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甲状腺功能紊乱的报告,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及甲状腺炎(参见【不良反应】)。

应密切监测患者甲状腺功能的变化及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对于症状性2级或3级甲状腺功能减退,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

对于症状性2级或3级甲状腺亢进,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给予抗甲状腺药物。

如果怀疑有甲状腺急性炎症,可考虑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当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症状改善及甲状腺功能检查恢复,可根据临床需要重新开始本品治疗。

对于4级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应继续监测甲状腺功能,确保恰当的激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垂体炎:

应对垂体炎患者的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包括垂体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并排除其他病因。

监测和评估垂体相关的激素水平,必要时行功能试验,考虑垂体MRI检查和自身免疫性抗体检查。

发生症状性2级或3级垂体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激素替代治疗。

如果怀疑急性垂体炎,可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发生4级垂体炎时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应继续监测垂体功能、肾上腺功能和激素水平,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和其他激素替代疗法(参见【用法用量】)。

肾上腺功能不全: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报告了肾上腺功能不全(参见【不良反应】)。

应对肾上腺功能不全患者的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并排除其他病因。

监测和评估肾上腺功能相关的激素水平,必要时行功能试验。

发生症状性2级肾上腺功能不全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发生3~4级肾上腺功能不全时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和其他激素替代疗法(参见【用法用量】)。

高血糖症及1型糖尿病: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报告了1型糖尿病(参见【不良反应】)和高血糖症。

应对患者的高血糖或其他糖尿病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

根据临床需要给予胰岛素替代治疗。

3级高血糖症或1型糖尿病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4级高血糖症或1型糖尿病患者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应继续监测血糖水平,确保适当的胰岛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对1级或2级皮疹,可继续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

发生3级皮疹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

发生4级皮疹、确诊SJS或TEN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心肌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应对心肌炎的临床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并进行心肌酶谱等相关检查。

发生2级心肌炎时,

应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心肌炎恢复至0~1级后能否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的安全性尚不明确。

发生3级或4级心肌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应密切监测心肌酶谱、心功能等(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胰腺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胰腺炎及免疫相关性脂肪酶升高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应对血淀粉酶和脂肪酶(治疗开始时、治疗期间定期以及基于临床评估具有指征时)及胰腺炎相关的临床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

发生3级或4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2级或3级胰腺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

发生4级胰腺炎或任何级别复发的胰腺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

应密切监测患者血小板水平及有无出血倾向的症状和体征,如牙龈出血、瘀斑、血尿等症状,并排除其他病因及合并用药因素。

发生3级血小板减少时,应该暂停用药,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直至改善至0~1级,根据临床判断是否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及是否可重新开始本品治疗。

发生4级血小板减少时,永久停药并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神经系统不良反应:

外周神经毒性:

发生2级外周神经毒性应暂停本品治疗,3级或4级外周神经毒性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重症肌无力:

发生2级重症肌无力应暂停本品治疗,给予口服吡啶斯的明治疗,可根据症状增加剂量,并考虑开始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3级或4级重症肌无力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监测症状、肺功能和神经系统评估,根据临床指征可给予血浆置换或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等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此外,小于1%接受替雷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发生以下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肌炎、关节炎、免疫性眼疾。

其他抗PD-1/PD-L1抗体也报告了未曾在本品治疗中观察到的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参见【不良反应】)。

如果同时发生葡萄膜炎及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检测是否发生了伏格特小柳-原田综合征,需全身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以防止永久失明。

对于其他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

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首次发生2级或3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暂停本品治疗。

对于任何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除外内分泌疾病)和任何4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患者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并发症

在同类抗PD-1抗体产品中,在治疗开始前或终止后进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均有致命和严重并发症报道。

移植相关并发症包括超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急性GVHD、慢性GVHD、降低强度预处理后发生的肝静脉闭塞性疾病(VOD)和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发热综合征。

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移植相关并发症,并及时进行干预。

需要评估同种异体HSCT之前或之后使用抗PD-1抗体治疗的获益与风险。

输液反应:

在使用替雷利珠单抗治疗时可能会观察到输液反应,症状包括发热、寒战、恶心、瘙痒症、血管性水肿、低血压、头痛、支气管痉挛、荨麻疹、皮疹、呕吐、肌痛、头晕或高血压。

可能发生罕见的危及生命的反应。

因此在输液期间应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这些症状和体征。

出现2级输液反应时,应降低滴速或暂停给药,当症状缓解后可考虑恢复用药并密切观察。

如果出现3级或4级输液反应,必须停止输液并永久停止本品治疗,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

基于本品可能出现疲乏等不良反应(参见【不良反应】),因此,建议患者在驾驶或操作机器期间慎用本品,直至确定本品不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

配伍禁忌:

在没有进行配伍性研究的情况下,本品不得与其他医药产品混合。

本品不应与其它医药产品经相同的静脉通道合并输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妊娠期:

尚无妊娠女性使用本品治疗的数据。

动物研究已显示PD-1阻断性抗体具有胚胎胎儿毒性(参见【药理毒理】)。

已知人IgG4会穿过胎盘屏障,作为一种IgG4,本品可能会经母体传输给发育中的胎儿。

除非临床获益大于潜在风险,不建议在妊娠期间使用本品治疗。

哺乳期:

目前尚不清楚本品是否会经人乳分泌,以及本品对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及母乳产量的影响。

由于人IgG会分泌到母乳中,本品对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故建议哺乳期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至少5个月内停止哺乳。

避孕:

育龄期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次本品给药后至少5个月内应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生育力:

尚无本品对生育力潜在影响的研究数据,因此本品对男性和女性生育力的影响不详。

【儿童用药】

本品用于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明确。

【老年患者用药】

本品目前临床试验中≥65岁老年患者占所有患者数的30.1%,老年患者与<65岁的较年轻患者所有级别的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分别为69.2%和67.8%、3级及以上的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分别为18.2%和18.5%、导致暂停给药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5.3%和2.3%、导致永久停药的不良反应为5.9%和6.1%,临床研究中没有对老年患者进行特殊剂量调整。

由于目前临床试验中老年患者人数有限,建议老年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药物过量】

临床试验中尚未报告过药物过量病例。

若出现药物过量,应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不良反应的症状或体征,并立即给予适当的对症治疗。

【临床试验】

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

在一项在中国开展的单臂、多中心、II期研究(BGB-A317-203)中评估了本品单药用于治疗复发或难治性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的疗效和安全性。

入组患者为经中心病理组织学确认的、既往自体干细胞移植(ASCT)治疗无效或疾病进展、或接受过至少两线系统治疗且不适合自体干细胞移植的cHL患者。

患者必须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定义为最长径>1.5cm的结节病灶,或最长径>1cm的结外病灶;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PS)为0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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