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房管理试行规定标准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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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房管理试行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

RHD-QB-K1267

个人建房管理试行规定标准版本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

XXXXXX

查核:

XXXXXX

时间:

XXXXXX

个人建房管理试行规定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

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规范全镇个人建房管理,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村。

  一、管理职责

  1、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个人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建房条件、宅基地选址的把关,并签署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专项安排,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对个人建房报批实施全程代办,并对个人建房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3、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办公,统一申请表格、统一踏勘现场、统一现场放线定位、统一竣工验收。

  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规定

  1、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原则。

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或异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应当拆除。

  2、农村村(居)民同时符合下列

(一)、

(二)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2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迁建的;

  3原房屋破旧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基改建、重建的;

  4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原籍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6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2)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3)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4)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6)将原有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8)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拆除的;

  (9)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依法转让,且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10)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有分裂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11)原有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12)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4、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

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超过4人的住户,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0㎡,但每户建筑占地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占用荒山不得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

独生子女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

  5、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至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

杂层为一层。

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新建的住房,竣工期限一般为1个,是长不超过2年。

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6、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的住宅,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7、因农转非、接受继承房产或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且不能对所属房产进行重新改扩建,房屋所有权灭失,土地使用权随之灭失。

  8、农村村(居)民确需搭建生产用房的,经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在放线定位时一并选址定位。

生产用房严禁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限建一层,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房用地面积的30%,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审批程序

  1、对集体土地上的个人建房申请,按下列程序和时限办理:

  

(1)申请建房户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望城县个人建房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组签署意见后并附必备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即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补正材料告知书。

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个人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免费提供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的建筑设计图纸。

  (4)县国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

  (5)《个人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结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共同进行现场放线定位。

  (6)房屋竣工(原有旧宅已拆除)后,由建房户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乡村建设竣工规划验收合作证》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7)个人建房户需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产权人申请县房产局根据县规划局核发的符合规划的证明和县国土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明,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

  2、县道以上交通干道两厢和规划经线宽度大于22米的城市道路两厢的个人建房,先由职能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核发许可证件。

  3、对不予许可的个人建房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1、个人使用国有出让土地建房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宜和相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和服务性费用。

  2、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房屋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3、农村村(居)民新建或扩建房屋,占用沙田、园地的,按16元/㎡收取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按12.8元/㎡收取耕地占地税。

  4、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收费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五、法律责任

  1、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或者违反其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15日内采取改正措施。

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

  2、建房户对所申请的材料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在签署意见时,意见不实,弄虚作假或不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并,审批发证的,其签署的意见和批准的文件无效。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自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任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建房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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