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限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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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限租赁合同

不定期限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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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某公司因生产之需,于2006年1月起租赁另一公司的一栋大楼做厂房,合同约定租期两年,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给对方15万元违约金。

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某公司仍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

4个月后,另一公司突然通知某公司,要求终止合同。

因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未果而提起诉讼。

审理中,许多人认为另一公司应当支付15万元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彼此所签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再续签书面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等于双方没有合同,双方仍在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表明,彼此仍在维系并希望实现与原合同相同的目的,故双方虽没有补充协议,但除期限改为不定期外,其余均应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因到期而转化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而定,但由于违约金是一种明确、特殊的严格责任,故原关于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安报律师团律师认为: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XX决定了双方依旧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形式已经发生改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随之改变。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不同形式的租赁合同,法律调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继续使用并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表明该租赁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法律适用也应以调整不定期的条款为依据。

  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不等于原约定的违约条款仍可适用。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一方面,违约金的承担是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要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超出约定范围均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尽管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同样具有租赁的目的,但这仅仅反映在租金、租赁房屋的使用上,已经通过默示履行达成一致,即在这一点上应当继续有效,但对违约金这一必须明示的特殊的严格责任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故不应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赁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两年以内,并没有谈及两年以外,在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固定期限变为不固定,两年的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原违约条款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三、另一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见,随时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权利,不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某公司,该期限通常为一个月。

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况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并不是违约金。

  篇二:

单方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案情

  某公司因生产之需,于2006年1月起租赁另一公司的一栋大楼做厂房,合同约定租期两年,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给对方15万元违约金。

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某公司仍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

4个月后,范文TOP100另一公司突然通知某公司,要求终止合同。

因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未果而提起诉讼。

  审理中,许多人认为另一公司应当支付15万元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彼此所签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再续签书面合同,但未续签合同并不等于双方没有合同,双方仍在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表明,彼此仍在维系并希望实现与原合同相同的目的,故双方虽没有补充协议,但除期限改为不定期外,其余均应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因到期而转化的不定(转载自:

www.千叶帆文摘:

不定期限租赁合同)期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合同,合同内容应以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而定,但由于违约金是一种明确、特殊的严格责任,故原关于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据此,判决驳回了某公司要求另一公司支付15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

  安报律师团律师认为: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理由如下:

  一、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租赁,决定了双方依旧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形式已经发生改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随之改变。

范文写作租赁合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不同形式的租赁合同,法律调整的方式自然存在不同之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公司继续使用并按原标准交付租金,另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表明该租赁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法律适用也应以调整不定期的条款为依据。

  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不等于原约定的违约条款仍可适用。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一方面,违约金的承担是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要件,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超出约定范围均不能适用;另一方面,尽管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的目的在于租赁,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同样具有租赁的目的,但这仅仅反映在租金、租赁房屋的使用上,已经通过默示履行达成一致,即在这一点上应当继续有效,但对违约金这一必须明示的特殊的严格责任问题,并没有明确确认,故不应沿用;再一方面,原租赁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仅仅限制在合同期限所固定的两年以内,并没有谈及两年以外,在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思想汇报专题固定期限变为不固定,两年的时间已届满的情况下,原违约条款已经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三、另一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可见,随时解除合同是另一公司的权利,不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某公司,该期限通

  常为一个月。

另一公司只有未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某公司的情况下,某公司才能要求另一公司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并不是违约金。

  篇三:

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范本模板

  纪某将房屋出租给朱某居住,现在纪某不愿继续出租,要求朱某搬出,朱某却以无其他住所可搬入为由不搬,纪某只得向卢湾区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搬走。

日前,卢湾区法院判决纪某与朱某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家人及物品迁出,并将该房屋按原状归还纪某。

  2002年10月30日,纪某将房屋出租给朱某居住,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03年4月30日止,房屋押金为700元,月租金为700元。

2003年8月16日,纪某与朱某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03年10月30日止。

租赁期满后,朱某仍居住在内,并继续支付房屋租金,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

纪某曾多次催促朱某搬走,但朱某未搬走并居住至今。

2007年3月10日,纪某在一张收条上注明提前50日通知朱某迁走,即要求朱某在2007年5月1日归还房屋。

  纪某认为,双方不存在有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关系,朱某无权在出租人不同意出租房屋的情况下仍然占有、使用房屋,故起诉要求解除与朱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判令朱某迁出系争房屋,将房屋原状腾退给纪某。

朱某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无其他住所可搬入,因此不同意纪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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