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优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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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优化合同
合同编号:
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优化合同
(讨论稿)
建设单位:
优化单位:
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订立时间:
公立年月日
施工优化合同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优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优化,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对象及范围
(一)合同对象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合同范围
1.对整个工程的土建、安装、装饰进行施工优化
2.对整个工程的土建、安装、装饰进行施工监理
3.对整个工程的土建、安装、装饰进行造价咨询
二、合同履行时间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的竣工时间延长3个月止。
三、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
1.合同计价方式:
成本费+奖励费
其中:
1)成本费为:
(大写:
)
2)奖励费为:
奖励费=施工优化奖励费+审计奖励费+监理奖励费
注:
1)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优化的技术咨询服务费、专家费用、监理人员工资、工程监理服务费、差旅费、文印费、办公费、企业管理费、税金等;
2)奖励费由施工优化奖励费、审计奖励费、监理奖励费组成;
3)施工优化奖励费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优化成本的节约和经济效益,工期提前的奖励费等;施工优化奖励费按施工优化工程节约的经济利润50%收取。
施工优化成本节约计算依据:
工程造价按现行/省预算定额及有关文件计算。
工期提前的判断标准:
工期判断标准为标准工期,标准工期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加上施工单位索赔的工期,实际工期少于标准工期则为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奖励费计算依据:
与甲方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对施工单位工期提前的奖励标准相同。
另:
乙方的合理化建议被甲方采纳(含部分采纳)的,给甲方带来了经济效益的,甲方也按以上标准给予乙方奖励。
4)审计奖励费为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结算价审计,按照核减额的6%进行收取奖励费,由承包单位直接向乙方进行支付;
5)监理奖励费由工期提前奖励费、工程质量奖励费、超期服务费部分组成。
工期提前奖励费的工期判断标准与上相同。
工期提前奖励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7]标准计算的监理服务费总价20-30%进行奖励;
工程质量奖励费为工程质量良好,受到政府职能机关表彰、取得荣誉证书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7]标准计算的监理服务费总价20-30%进行奖励;工程监理超期服务等;
超期服务费为由于甲方和与甲方有关的原因、政府的行政干预、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等因素造成工期延误,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完成,造成工程监理服务延长,延长期间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7]计取。
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第一次施工优化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竣工验收完成支付合同价款()%;余款在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个月内结清。
四、质量标准
所有的施工优化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
五、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询问、监督、建议、检查和指导。
2.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
3.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成果存在异议,甲方有权组织有权威的第三方进行鉴定,乙方应积极配合。
乙方执行的专业业务不符合现行相关法规规范时,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
4.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当甲方认定乙方专业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甲方负责工程的工程承包、材料供应单位的选择和更换,应提前告知乙方。
6.甲方全面负责工程对外协调关系,可以合理要求乙方配合、协助。
甲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施工优化、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甲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解决在合同履行中乙方问题,并代表甲方签署相关文件。
7.甲方及时提供全套完整的施工图纸(含电子版)、及相关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8.甲方在()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9.甲方负责工程相关的手续办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乙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也应积极配合,并提供适当的帮助。
10.甲方对乙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有权进行警告、要求更换。
11.为便于降低工程造价,甲方应在施工招标前听取乙方的意见,对乙方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
12.为减少甲方的开支,甲方应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在施工合同中增加“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的条款。
13.甲方对乙方的施工优化成果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甲方对乙方的优化成果有权进行建议、审查,对不符合现行规范规章的优化和建设意图的优化有权进行要求更改、拒绝,但必须有正确的依据,否则,视为优化成果有效。
甲方不得以拒绝为名而实际变相利用(含全部利用或部分利用)乙方优化成果和建议。
14.甲方对乙方的优化成果不认可,阐明的理由又不能说服乙方的,乙方又坚持优化成果有效的:
甲方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乙方应积极配合。
若优化成果无效,乙方承担由此全部费用;否则,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含乙方的专家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全部费用)。
15.甲方应积极使优化成果在工程中得以实施、落实,乙方应积极配合。
若乙方的优化成果在实际中未被采纳、利用,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优化成果视为有效。
16.甲方应按照乙方工作需要要求的时间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7.甲方全面协调各方关系,确保设计院配合乙方工作,使优化方案在施工图中得到落实。
18.甲乙双方必须接受对方的递交的一切书面材料,不得拒收。
拒收的材料视为已经签收,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双方对注明限期审核、审批、答复的书面材料(含工作成果、报告、函件)应在限期内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为已经认可,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19.甲方对乙方的优化成果不认可,又不能书面阐明正确理由的,视为乙方的优化成果有效,且优化成果即使未被利用或实施,也视为优化成果有效。
20.甲方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合同书对本工程的进行施工优化、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对甲方负责。
21.甲方对有效或视为有效的优化成果,应全部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奖励费,不得少付、拒付和不按时支付。
22.对经过双方确认的无效的优化成果:
甲方有权拒付,乙方也不得无理要求支付。
23.甲方因优选优秀的工程合作单位,并对所选的合作单位负责。
因甲方合作单位引发的一切事故、纠纷,乙方概不负责;若损害乙方的利益,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24.甲方无偿为乙方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用具和食宿条件(含免费的工作餐)。
对乙方提供的用品用具,在合同结束时,乙方应全部归还给甲方。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损坏和带走;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正当权益。
对乙方的成果应有效管理、对涉及到乙方特有专业技术(含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等)必须严格保密;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相关责任。
26.甲有权要求乙方依据《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
27.甲方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8.甲方对乙方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9.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30.甲方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交工作成果(含施工优化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审计报告等)。
31.乙方有权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有权要求甲方违约行为改正,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3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规违法、有失公平、公正等不合理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乙方免责。
对于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给予赔偿。
33.乙方为了合同的履行,有权索要相关的工程资料、组织检查、现场勘察、召开会议,甲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34.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程和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35.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赔偿。
36.乙方责合同期内,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本合同价总额(除去税金)。
37.乙方向甲方提供与本合同工程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
38.乙方从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甲方及甲方专业人员不应接受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报酬。
乙方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
39.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40.乙方应及时对工程进行施工优化,并及时解决过程中存在的优化中技术问题,是优化的成果及时转化。
41.由于甲方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六、违约责任
1.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支付对方本合同价款中成本费的20%作为违约金;
2.甲方因自己原因延付工程价款时,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1%计算违约金。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供优化设计和服务,给甲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确认损失额的10%支付违约金。
七、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除法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不得变更、解除本合同。
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仍执行本合同。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八、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
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九、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
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
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
如果甲方或甲方合作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增加的服务费按照国家或地方现行的规定标准计算。
2.双方联系方式:
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