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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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2020年)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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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2020年)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液化气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液化气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
完整稳性、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除另有规定外,指南中检查项目后面标注有“IGC”的条款,同样适用于GC规则和A.329规则。
二.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的液化气体和IGC规则以及GC规则第十九章所列其他散装货品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三.检查依据
1、《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规则)及其1990年和1992年修正案;
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GC规则或A.328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3、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A.329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4、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四.船舶适用范围
无论何种尺寸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当:
1、船舶在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应符合IGC规则的有关规定;
2、船舶在1976年10月31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于1976年12月3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或于1980年6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时,应符合GC规则(A.328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在1976年10月31日或以前交付使用的,应符合A.329规则的有关要求;以及在1976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于1976年12月31日经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并在1976年10月至1980年6月30日之间交付使用的,应符合A.329规则的要求,并尽实际可能满足GC规则的有关要求。
4、适用规则速查表
日期
76.10.31
76.12.31
80.06.30
86.06.30
86.07.01
签订合同
A.329
A.328
A.328
A.328
IGC
安放龙骨
A.329
A.329
A.328
A.328
IGC
交付使用
A.329
A.329*
A.329*
A.328
A.328
注:
A.329*表示船舶以满足A.329规则的要求,同时应尽量满足GC规则的要求。
五、检查
(一)船舶、船员证书和相关文件
1.1船舶证书
1.1.1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是否在2001年6月30日通过CCS的检验并持有有效的入级证书。
1.1.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或《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是否在船并有效;
1.1.3《国际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若货物清单含有毒液体时)是否在船并有效;
1.2船员证书
1.2.1船舶任职的高级船员在2001年6月1日以后是否取得《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1.2.2所有船员在2002年2月1日后是否持有《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是否持有《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在以上日期之前,只要求船员持有有效的散装液化气体船船员特殊培训证明。
1.3装载与稳性资料(IGC2.2.5)
根据交通部海事局海船检字〖2000〗802号文件的要求,所有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必须在2001年3月31日前对稳性重新复核。
检查船舶是否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
(1)倾斜试验报告和/或空船重量检验报告;
(2)完整稳性计算书;
(3)破舱稳性计算书(符合A.329规则的船舶也要求)
1.5货物操作手册(IGC18.1.1)
1.6仪表手册(IGC13.1.4)
1.7货物充装极限(IGC15.2)
1.8适用的IGC规则或GC或A.329规则副本,或CCS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IGC18.1.3)
1.9货物资料(IGC18.1.1)
1.10液货舱压力释放阀调定压力证书。
(二)船舶布置及通风
2.1船舶布置
2.1.1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下外板上的舷窗及首层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上的舷窗是否为固定式(IGC3.2.5)
2.1.2上层建筑上固定式(非开启型)的舷窗和窗,其密封状况是否良好;非固定式驾驶室的窗能否迅速有效的关闭并保持气密和蒸汽密。
(IGC3.2.4)
2.1.4货舱处所以及屏蔽间处所内有无合适的排水及探测泄漏的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IGC3.7.1)
★A.329不要求有探测泄漏的装置
2.2空气闸
2.2.1检查当空气闸的两扇门同时开启时,能否发出声光警报(IGC3.6.3)
2.2.2空气闸处所内探测货物蒸气的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况(IGC3.6.6)
2.3通风系统
2.3.1在进行货物装卸操作的处所外是否设有“需要进行通风”的警告牌,机械通风装置是否能从外面进行控制(IGC12.1.1)
2.3.2通风管外部有否设置符合尺寸的防护网(IGC12.1.11)
2.3.3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是否满足要求(气体安全的货物控制室的换气次数可为8次/H,其余的应不小于30次/H)(IGC12.1.2)
★A329中换气次数的要求为20次/H
2.3.4、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风应为正压型,对货物压缩机舱以及认为是气体危险处所的货物控制室,其通风应均为负压型;
2.3.5、移动式机械通风装置的风机和鼓风是否由认可的非火花型材料制成。
(三)货物围护系统
3.1液货舱外部检查:
3.1.1对C型独立舱的外部检查应特别注意货舱的支撑物,如鞍座处的液化舱壳板及覆板,被垫物(如木质衬垫),系固定位装置(如止浮架等)以及鞍座结构等,还应检查独立舱与上甲板贯穿部件的风雨密设施是否处于满意状况,有否渗漏进水现象;
3.1.2对A型独立液货舱,可拆除底部一些绝热层,以查看支撑有无裂纹、变形和腐蚀。
3.2液货舱或船体结构绝热物:
应对可以到达的绝热物以便对绝热物所敷盖的部件进行检查。
3.3液货舱系固、支持装置以及与液货舱相连的船体结构:
检查时应特别注意系固、支持装置支撑处的板、架结构,鞍座、键、防裂止动,止浮装置及管子连接件和甲板贯穿件的情况。
3.4、独立液舱与船体结构之间的电气连接:
应检查并确认独立液舱与船体结构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3.5、气室的关闭和密封装置:
独立液舱、薄膜液舱及半薄膜液舱的顶部设有气室,由于室里面全是蒸气,因此气室应达到良好的气密状态,应检查并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管路系统
4.1货物管系(IGC5.2.1)
4.1.1管路的总体状况是否良好,有否泄漏,锈蚀,过分维修以及替换;
4.1.2波纹管,滑动接头,弯管或类似的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4.1.3管路与液货舱是否采取了电气接地措施,所有具有密封垫片的管接头和软管接头是否作了电气连接;
4.1.4低温管路与其相邻的船体间有否进行热隔离,隔热层是否完好;
4.1.5对于载运的每种货物,是否有对应的管路系统(IGC7.2.2);
4.2软管(IGC5.7)
4.2.1检查货物软管有否标出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在非环境温度下使用时,还应标出使用温度范围;
4.2.2船上应存有质量合格证书与试验报告;作为中间检验的项目之一,压力试验间隔不应超过两年;
4.3集合管处
4.3.1在液体可能泄漏处如通岸接头处等地方,是否有相应的船体保护措施(IGC5.2.1.(3));
4.3.2集合管处是否设有压力表(IGC13.4.3)
(五)货物透气系统
5.1压力释放系统(IGC8.2)
5.1.1压力释放阀是否经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调定和铅封,此项工作的记录有否被保存在船上;
5.1.2若已改变调定压力,航海日志内有否记录,有没有在货控室及阀体上标明;
5.2附加压力释放系统(IGC8.3)
5.2.1易熔合金是否涂有油漆,是否有包扎材料
5.3真空保护系统
5.3.1真空保护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IGC8.4.4)
5.4透气桅
5.4.1.检查其下的CO2管路或惰性气体的手阀是否能正常开启;
5.4.2顶部防火网罩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保持清洁。
(IGC8.2.14);
5.4.3用于排放积水的泄放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六)货物装卸系统
6.1货泵、货物气体压缩机及其驱动马达和安全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6.2货物液体和气体管路系统的手工操作截止阀及其控制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6.3货泵和货物压缩机应能在应急截止阀关闭时自动关闭;
6.3.1有关速闭阀操作性能及关闭时间的资料是否保存在船上;
6.3.2在管线无液流时,可选取歧管处的速闭阀作效用试验,并观察:
1)该阀能否正常关闭;关闭时间是否符合要求(IGC18.8.2);2)货泵和货物压缩机能否相应停止;3)有关报警能否正常显示;
6.3.3易熔合金是否涂有油漆,是否有包扎材料;
6.4冷凝器是否能正常使用;
6.5蒸发器是否能正常使用;
6.6增压泵是否能正常使用;
6.7加热器是否能正常使用。
(七)环境控制系统
7.1惰性/干燥气系统包括阀、管路及压力容器等的布置:
应对惰性气体生产设备、分配惰性气体的阀和管路以及液氮贮存器进行一般性检查,必要时应对包括对贮存惰性气体的压力容器的内外部、系固装置和压力释放阀进行全面检查。
7.2检查船上是否备有足够的用于补偿正常损失(30天正常消耗)所需的惰性/干燥气体。
★A.329为充分满足消耗
7.3惰性气体系统的压力控制和监测、报警及自动关闭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7.4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气体回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八)电气设备
8.1气体危险处所的电气设备和电缆是否为本质安全型,其外观是否良好;
8.2空气闸保护处所内电气设备是否为本质安全型,若否,当处所过压状态消失时,非合格安全型设备是否断电(IGC3.6.4)
★A.329指明为电机
8.3电气设备及其回路的绝缘电阻值是否处于满意状态。
(九)测量和气体探测系统及报警装置
9.1液化舱液位指示器、高位报警和超高位自动关闭装置:
每一个液货舱到少应设置一个液位测量装置,它应设计成在压力不低于释放阀最大调定值的情况下及温度在货物操作范围内进行正常工作。
每一液货舱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于其它液位指示器的高液位报警器,当液位达到正常满载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独立于主高液位报警器以外的另一液位传感器此时则应能自动启动一只关闭阀。
检查以上设备时,应确认其是否处时满意状态;
9.2压力表:
每一液货舱的蒸气空间应配备一只压力表,并应在驾驶室内设置高压报警器,如要求作真空保护时,还应在驾驶室内设置低压报警器,并能在达到调定压力之前,发出报警。
对不止一个压力调定值的液货舱,应对每一调定值配备高压报警器。
★A.329不要求设置低压报警器
此外每一货泵排出管路和每一液体和蒸气货物总管应至少配一只压力表,未设同大气相通开口的货舱处所和屏壁处所也应装设一只压力表。
还应设置指示截止阀与通岸软管接头之间压力的就地读数支管压力表。
9.3温度指示仪:
每一液货舱至少应设置两只货物温度指示器,一只在货舱底部,另一只在货舱顶部而低于高许可液面。
若货物温度低于-55℃时在具有次屏壁的货物围围护系统内装运,则应在绝缘层内或货物围护系统邻接的船体结构上配备温度指示仪,且应当温度接近船体结构钢许可最低温度时发出声光报警。
★A.329不要求设置低温报警器
检查时应确认是否处于满意状态。
9.3气体探测设备及其声光报警:
固定式气体探测设备及其声光报警器:
货泵舱,货物压缩机舱,货物装卸机械用电动机舱,货物控制室,货物区域内可能聚积蒸气的其它围壁处所,通风罩和通风导管,空气闸探测器的读数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在驾驶室。
探测有毒气体用的可携式气体探测设备:
如货物是有毒同时也是易燃的,则可用可携式设备来代替固定式设备。
适用于所载货品的可携式气体探测设备:
除前述设备之外,每船还应至少配备两套经主管机关认可、适用于所载货品的可携式气体探测设备。
以上设备每次检查应确认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应用样气进行校核试验。
9.4惰性气体中氧气含量测量设备:
每船应设一台测量惰性气体中氧气含量的设备,并在每次检查中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
(十)防火和灭火
10.1消防水系统(IGC11.2)
10.1.1其排量、覆盖范围是否符合SOLAS公约要求(应至少使2股水柱能喷射到货物区域内的甲板的任何部分,消防栓所配备的消防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33米;
10.1.2消防水枪是否水雾、水柱两用型,消防管、阀有无过度锈蚀,消防带有无破损,它们的数量是否符合SOLAS公约的要求。
10.1.3消防带/水枪是否有良好的保存处所
10.2水雾系统(IGC11.3)
10.2.1其排量及覆盖范围是否符合公约的要求
10.2.2所有管子、阀、喷嘴和其他附件是否能耐海水腐蚀及耐火,注意水雾喷嘴有无堵塞
10.3化学干粉灭火系统(IGC11.4)
10.3.1其排量及覆盖范围是否符合规则的要求:
具有至少能用2个手持软管或干粉炮与手持软管的联合装置,能将干粉喷洒到暴露于货物区域露天甲板的任何部分,干粉炮的排量不得小于10公升/秒,手持软管的喷射速率不得小于3.5KG/S,长度不应超过33M。
(IGC11.4.5)
10.3.2手持软管、喷嘴是否处于满意状况,并存放于耐风雨结构或储存在耐风雨的箱子内,且易于取用;
10.3.3干粉系统的阀门与龙头是否处于正确的位置;氮气瓶压力是否足够;
10.3.4干粉是否干燥,无结块现象。
10.3.5干粉系统检是否有检验证明。
10.3消防员装备
对于载运易燃货品的船舶,必须按以下规定配备符合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第II-2章要求的消防员装备:
货舱总容积
IGC
A.328
A.329
2000m3
以下
4
2
2
2000m3
-5000m3
4
4
4
5000m3
以上
5
5
(十一)人员保护
11.1船上是否提供足够的包括眼睛保护在内的保护设备,是否处于可用状况(IGC14.1)
11.2船上是否为每一个允许进入充满气体处所的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整套的安全设备(IGC14.2.1)★A329为三整套
11.3对于载货容积2000M3及以上的船舶,应再配备2套安全设备;
11.4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并保存在易于接近且有明显标志的处所(IGC14.2.5)
11.5高级船员是否对空气压缩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是否记录在航行日志内,且对于此项设备,专家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
(IGC14.2.6)
11.6呼吸器空气瓶及备用空气瓶的容量是否满足规定(IGC14.2.3)
★A328,A329中对备用瓶容量无要求
11.7急救设备,包括担架、氧气复苏设备和供所载货物的解毒剂是否处于满意状况。
(十二)操作性检查
12.1船员是否熟悉液化气基本知识和掌握有关设备和仪器的操作方法;(STCW78/95)
12.2船员是否熟悉应急程序及相应的职责;(STCW78/95,IGC18.3)
12.3船员是否熟悉和正确掌握货物操作、管理和运输业务。
(STCW78/95)
(十三)其他
13.1为防止货物泄漏而设置的固定式或移动式托盘和甲板绝缘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13.2钢结构的加热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13.3破舱稳性要求:
破损假定划定的浸水线以下的开口,包括用水密人孔盖关闭的开口和甲板平齐的水密舱口,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舱口盖,远距离控制的水密滑门和固定式舷窗,是否保持水密和处于满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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