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绩效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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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加全体法官公正、廉洁意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法院公信度,树立法院形象,根据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兼顾全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法官工作性质的不同,设定不同类别的项目指标,这些项目指标构成该法官的绩效。
另设附加项目。
第二章基本项目
第一节刑事审判法官
第四条审判质效(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
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达到4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分),达到9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分),低于2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8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去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九)当庭裁判率(2分),达到2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一)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4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一审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案件陪审率(2分),达到5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三)收结案录入差错率(4分),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差错之和与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四)主要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主要指标误差度是指主要指标(包括: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五)重要信息误报数(2分),重要信息每错报、误报、漏报一处扣0.5分。
重要信息包括宣告无罪、县处级干部犯罪、抗诉案件、涉法-轮-功案件等。
(十六)裁判文书录入率(2分),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入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十七)庭审笔录录入率(2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入率是指庭审笔录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十八)刑事生效案件差错率(1分),超过5%的,每多一个百分点扣0.2分。
刑事生效案件差错率是指1减去刑事生效案件数与刑事一审判决结案数比值的差。
(十九)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2分),达100%不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个别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别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一)案件评查(4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分。
第五条涉诉信访工作(15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部分值15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六条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满分,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二节民事审判法官
第七条审判质效(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
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2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达到2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分),达到9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分),低于2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6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5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去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九)民事案件调解率(8分),达到2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民事案件调解率是指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数与民事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撤诉率(2分),达到2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撤诉率是指民事案件撤诉结案数与民事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一)当庭裁判率(2分),达到2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三)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2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四)案件陪审率(2分),达到5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五)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1分),调解案件无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得满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是指调解案件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案件数与调解结案数的比值。
(十六)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2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是指1减去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数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数的比值。
(十七)收结案录入差错率(4分),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差错之和与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八)主要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主要指标误差度是指主要指标(包括: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九)裁判文书录入率(2分),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入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二十)庭审笔录录入率(1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入率是指庭审笔录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二十一)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1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二)个别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别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三)案件评查(2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分。
第八条涉诉信访工作(15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部分值15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九条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满分,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三节行政审判法官
第十条审判质效(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
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五)服判息诉率(6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六)上诉率(4分),低于3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七)结案均衡度(8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去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八)行政案件撤诉率(2分),达到3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行政案件撤诉率是指行政案件撤诉结案数与行政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九)当庭裁判率(2分),达到2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一审结案数的比值。
(十)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一)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4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案件陪审率(2分),达到5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三)收结案录入差错率(4分),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差错之和与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四)主要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主要指标误差度是指主要指标(包括: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五)裁判文书录入率(2分),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入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十六)庭审笔录录入率(3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入率是指庭审笔录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十七)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2分),达100%不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十八)个别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别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十九)案件评查(6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5分。
第十一条涉诉信访工作(15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部分值15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十二条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满分,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四节人民法庭法官
第十三条审判质效(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
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2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简易程序适用率(2分),达到7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简易程序适用率是指简易程序结案数(含小额诉讼结案数)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结案总数的比值。
(五)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10分),判决案件被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的,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是指被上(抗)诉改判、变更或发回重审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六)服判息诉率(6分),达到9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七)上诉率(4分),低于2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八)结案均衡度(6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5分。
结案均衡度是指1减去月结案数标准差与月结案数算术平均数的比值。
(九)民事案件调解率(8分),达到3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民事案件调解率是指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数与民事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撤诉率(2分),达到3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撤诉率是指民事案件撤诉结案数与民事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十一)当庭裁判率(2分),达到4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
当庭裁判率是指当庭裁判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三)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2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四)案件陪审率(2分),达到5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五)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1分),调解案件无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得满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是指调解案件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案件数与调解结案数的比值。
(十六)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2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是指1减去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数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数的比值。
(十七)收结案录入差错率(4分),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每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差错之和与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八)主要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主要指标误差度是指主要指标(包括: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九)裁判文书录入率(2分),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入率是指案件的裁判文书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比值。
(二十)庭审笔录录入率(1分),未达100%的,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庭审笔录录入率是指庭审笔录录入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数占开庭审理案件数的比值。
(二十一)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1分),达100%不扣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率是指向上级法院上传原审案件信息的案件数与上诉数的比值。
上诉案件信息上传指案件上诉后,一审案件信息通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上传至二审法院。
(二十二)个别信息错报数(3分),每发现一处扣0.1分。
个别信息错报数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案件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与案件卷宗不一致的个数。
(二十三)案件评查(2分),包括常规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选、庭审评查、精品案件评选、常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每发现一次(处)不合要求,扣0.1分。
第十四条涉诉信访工作(15分)
(一)发生进京赴省越级集体访、过激访一次扣除涉诉信访全部分值15分。
(二)发生进京访每人(次),扣除10分。
(三)发生赴省访每人(次),扣除5分。
第十五条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按要求参加上级法院组织和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含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会议得满分,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要求参加的扣0.5分。
第五节审判监督法官
第十六条审判质效(80分)
(一)正常审限内结案率(4分),超审限案件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是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含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后不超期的案件)与结案数的比值。
(二)延长审限结案比(4分),延长审限结案比超过10%的。
每超一个百分点扣0.4分。
延长审限结案比是指普通程序审结案件中经延长审限的案件数占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三)超审限未结比(4分),超审限未结案件占未结案件总数每一个百分点扣0.4分。
超审限未结比是指每月超审限未结案件总数占每月未结案件总数的比率。
(四)判决案件改判率(12分),判决案件改判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判决案件改判是指被上(抗)诉改判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的比值。
(五)服判息诉率(6分),达到7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六)上诉率(4分),低于30%的得满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上诉率是指上(抗)诉案件收案数与判决案件数的比值。
(七)案件调解率(6分),达到1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案件调解率是指案件调解结案数与可调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八)撤诉率(2分),达到5%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撤诉率是指案件撤诉结案数与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九)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4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2分。
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是指再审收案数与结案数的比值。
(十)案件陪审率(2分),达到30%的得满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案件陪审率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的比值。
(十一)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2分),调解案件无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得满分,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调解案件申诉、申请再审率是指调解案件进入申诉、申请再审程序的案件数与调解结案数的比值。
(十二)法官人均结案数(8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法官人均结案数是指庭结案数与法官人数的比值。
(十三)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2分),全院最高值得满分,低于最高值的,按比例打分。
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是指1减去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数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调解案件数的比值。
(十四)收结案录入差错率(4分),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每个百分点扣0.2分。
收结案录入差错率是指法院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受理案件数、结案数差错之和与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数、结案数之和的比值。
(十五)主要指标误差度(2分),每有一个指标误差度超过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主要指标误差度是指主要指标(包括:
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当庭裁判率、人均结案数、结案均衡度、调解率、撤诉率、简易程序适用率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指标)法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报表明显不符的项数。
(十六)重要信息误报数(2分),重要信息每错报、误报、漏报一处扣0.5分。
重要信息包括宣告无罪、县处级干部犯罪、抗诉案件、涉法-轮-功案件等。
(十七)裁判文书录入率(2分),未达到10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裁判文书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