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集中审批审核业务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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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集中审批审核业务清单
税政集中审批(审核)业务清单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方式
业务名称
(CTAIS文书名称、编
号)
业务概述
文件依据
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报送资料(份数)
1
认定管理
审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1310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以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办理税务登记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无时限要求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新开业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方式
业务名称
(CTAIS文书名称、编
号)
业务概述
文件依据
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报送资料(份数)
2
认定管理
审批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系统暂未有此文书)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应当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告知书》10日内提出申请
1.《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份)
3
认定管理
审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1310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是指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53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纳税人应在辅导期或暂认定期满的前一个月内提出转正申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方式
业务名称
(CTAIS文书名称、编
号)
业务概述
文件依据
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报送资料(份数)
4
4
认定管理
审批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25210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申请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
5
认定管理
审批
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审批(《取消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213150)
纳税人因条件变化应取消各种税务认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或由务机关提请进行审批予以取消已认定的资格的业务。
无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3天→税政科科长2天→分管局长2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8个工作日)
无
1.《取消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通用)》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方式
业务名称
(CTAIS文书名称、编
号)
业务概述
文件依据
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报送资料(份数)
6
认定管理(福利企业)
审批
享受增值税优惠资格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213116)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税务资格认定是指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认定,以及按照规定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退税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资格认定的业务。
1.《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7〕213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一)需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2.《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请表(适用于单位)》
3.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4.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5.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6.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7.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纳税人,应提供申明书,申明选择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并说明其原因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8.《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请表(适用于单位)》
9.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10.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11.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12.与纳税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花名册复印件
13.与纳税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残疾人的名册以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14.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纳税人,应提供申明书,申明选择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并说明其原因
15.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能证明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收费的材料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方式
业务名称(CTAIS文书名称、编号)
业务概述
文件依据
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纳税人
办理业
务的时
限要求
报送资料(份数)
7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再生水(《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回收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共生伴生资源、工业“三废”、社会再生资源和其他废弃资源,生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业务。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符合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享受免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方式
业务名称
(CTAIS文书名称、编
号)
业务概述
文件依据
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报送资料(份数)
8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符合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享受免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9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翻新轮胎资源(《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经翻新后能继续使用的轮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免税,符合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享受免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方式
业务名称
(CTAIS文书名称、编
号)
业务概述
文件依据
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报送资料(份数)
10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符合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享受免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11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符合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享受即征即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方式
业务名称
(CTAIS文书名称、编
号)
业务概述
文件依据
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报送资料(份数)
12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符合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享受即征即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13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叶岩为原料生产的叶岩油(《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叶岩为原料生产的叶岩油,符合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享受即征即退。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方式
业务名称
(CTAIS文书名称、编
号)
业务概述
文件依据
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报送资料(份数)
14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15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方式
业务名称
(CTAIS文书名称、编
号)
业务概述
文件依据
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报送资料(份数)
16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17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方式
业务名称
(CTAIS文书名称、编
号)
业务概述
文件依据
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报送资料(份数)
18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19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叶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叶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叶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基层分局或县区国税局综合服务岗(当天)→税政科流转税管理岗10天→税政科科长3天→分管局长3天→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经办销号1天(17个工作日)
无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序号
审批类别
审批方式
业务名称
(CTAIS文书名称、编
号)
业务概述
文件依据
工作流程、环节工作时限(总时限)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报送资料(份数)
20
认定管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审批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3100)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