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地质测量方面制度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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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地质测量方面制度全
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矿井煤炭资源管理,将煤炭资源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促进井田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煤炭资源,确保矿井可持续发展和战略资源储备,特制定办法。
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83)煤生字第1275号)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7〕40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第17号)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煤炭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任务是煤炭资源获取、开发与利用、监管与保护、矿证管理、储量管理、回采率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寸草塔二矿所属各部门及区队。
组织与职责
煤矿煤炭资源管理领导小组是矿井煤炭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矿煤炭资源的管理工作,煤炭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
李星亮
副组长:
窦军
成员:
于涛何小平贾金宽贺永乐张继文
成铭魏琪吴涛
生产办、地测站是矿井煤炭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采掘区队是矿井资源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各采掘队队长是其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采煤技术员是其资源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各业务部门及矿井煤炭资源管理职责范围如下:
生产办、地测站
1.编制矿井证件办理中所需的各种技术资料,做好证件办理工作。
2.负责全矿井煤炭资源监管工作,做好资源巡查工作。
3.负责指导和做好小窑开采监测工作,当发现越界开采迹象时,及时向地方矿管部门报告有关越界开采事宜,积极协调地方矿管部门制止越界开采行为,并将相关情况汇报公司分管领导。
4.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越界区域进行现场测绘和影像采集。
5.负责矿井资源回采率管理,负责各采掘单位回采率考核指标的制定及采掘面资源开采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提高回采率措施。
6.负责编制矿井资源储量管理图纸、台账和报表并通过煤炭资源储量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数据。
7.负责编制矿井储量更新及回采率分析报告。
8.负责做好采矿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
9.做好地物调查工作,发现有影响矿井生产的地物问题时,及时联系进行处理。
10.负责搜集整理资源盗采证据,包括现场影音资料、请权威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等。
11.发现资源盗采情况时,及时上报生产管理部,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盗采证据。
12.负责为新申请的煤炭资源、矿井改扩建及矿井生产接续采区的开采设计工作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13.负责矿井进行生产补勘工作计划的提报。
14.负责矿井煤量、产量验收和报表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15.负责煤炭资源合理回收利用,按照煤层赋存、工作面地质条件合理进行设备选型。
16.负责本矿井的资源管理及证件申报工作。
17.参与提报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初设、安全专篇的相关资料。
18.负责矿井煤炭资源采出量、损失量和保有储量统计,按规定编制储量动态管理相关图纸、台账,按时填报资源储量管理信息系统。
19.矿井要成立资源管理的相应机构,制定预案。
当发现本矿井资源被盗采时,矿井资源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预案,对现场进行制止,并将书面通知送达盗采单位;对井下越界点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地面越界盗采要每日进行巡查,并进行汇报。
各采掘单位
根据公司规定和实际情况留设顶煤、底煤及煤柱,在实际开采中不断研究提高资源回收率的新方法、新工艺。
煤炭资源开发与利用
矿井井田边界需重新调整时,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井田范围变更;矿井生产规模要与井田储量、服务年限相适应。
在矿井设计时,要根据井田面积、煤层赋存条件及相关的地质条件,尽可能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要统筹兼顾全井田的煤层赋存情况,布置大巷、生产系统、首采工作面时,必须有利于煤炭资源回收利用。
矿井要根据煤源结构的调整,合理安排生产接续,统筹兼顾煤炭资源利用、煤质、市场、开采技术条件等的关系,统筹兼顾主采煤层、非主采煤层的关系,统筹兼顾整装区块和边角区块的关系,统筹兼顾现有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矿井要重视前期地质勘探和生产补充勘探,勘探工作必须优先于开采或接续设计,以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便于合理布置矿井接续和优化矿井设计。
矿井必须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设计开采矿权范围内的煤层。
要统筹规划,合理制定开采顺序,薄厚兼顾。
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
矿井要学习并采用先进技术,最大限度地开采难采煤层、薄煤层、特厚煤层及边角块段,提高矿井回采率。
由于特殊构造等地质影响确需要报损储量的,上报相关单位调查核准,然后报损。
矿井应优化设计,优化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在安全情况允许时,都应精采细收顺槽煤柱、大巷煤柱等。
对于采煤设备要根据煤层厚度等赋存条件因地制宜的合理选择,严禁由于采煤方法或设备选型不当造成煤炭资源的厚度或面积不合理损失。
为了进一步优化顺槽煤柱尺寸,提高资源回收率,要求大采高、矿压大的工作面顺槽煤柱尺寸为20m左右。
矿井要积极推进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
对走向长度在300m以上的块段煤层必须进行壁式正规开采,严禁采用房柱式等落后采煤工艺回采,避免煤炭资源不合理损失。
对小于300m的边角块段要坚持以提高资源回采率为首要原则,积极推行机械化短壁开采技术进行安全残采,尽可能减少煤炭资源损失。
对不规则块段煤层,提倡因地制宜地布置不规则壁式工作面进行回采。
“三下”采煤是充分利用煤炭资源,减少储量积压和浪费,延长矿井寿命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
鼓励各生产矿井本着积极、慎重、安全、合理的原则,结合自身的自然、技术、管理条件,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易后难、加强监测的原则进行“三下”采煤。
综采工作面必须对回撤通道与集中巷间的煤柱进行回收。
矿井在设计、生产时不得有丢弃边角块段的现象,对暂时不能开采的煤层或块段要有保护措施,注销无法开采块段储量时,必须首先以文件形式。
矿井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回采,无地质构造或其它特殊条件不得随意降低采高;如特殊情况必须降低采高,需经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批。
井下无法采用长壁综采开采的边角区块、“三下”煤柱,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回采方案。
矿井在布置工作面切眼或回撤通道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缩小推进长度,以免造成煤量丢失。
矿井不得对可采地段进行丢弃不采,不得以呆滞煤量的方式变相丢煤。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开切眼和停采线位置进行施工和回采,生产过程中禁止滥留煤柱,任意丢煤。
矿井的年度接续计划及图纸和中长期生产规划及图纸必须会审确定后执行。
矿井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工作面接续时,要充分考虑资源回收利用,年初根据产量计划,必须制定详细的煤炭资源回收计划,要详细计算资源回收率,并进行方案比较,在开采方案、接续计划审查中,坚持煤炭资源回收率一票否决制。
储量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煤炭资源开采情况,有权对不合理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有权制止乱挖滥采等破坏浪费资源行为。
矿井在开采的同时要首先考虑矿山环境治理、生态工程建设,制定长远的矿井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要注意工作面浮煤回收、地面塌陷和裂隙的回填、绿化等环保措施的实施,并跟踪实施效果。
煤炭资源储量管理
煤炭资源储量是矿山设计、改扩建、开拓延深和生产接续的主要依据,矿井各类设计必须以煤炭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报告或资料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动。
矿井提报的储量数据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执行。
矿井要配备专人负责煤炭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煤炭资源储量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每半年汇总一次矿井年度储量信息。
储量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规程和规范开展储量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井下观测和室内统计,每周对工作面、每月对采区、每季度对矿井煤炭资源数据进行统计更新。
要按要求编制储量管理图纸、台账和报表的填报工作。
矿井在日常的储量管理工作中要按规定做好储量增减计算、储量类别转换、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计算、储量报损、煤柱摊销及储量注销等工作,每次工作都必须保存资料,并且文、图、表中数据要严格一致。
矿井每半年和每年底要对期内各工作面、各采区和全矿井的采出量、损失量、保有储量和回采率进行计算,分析煤炭损失原因,总结回收率管理措施,提出以后的改进重点,编制《煤炭资源回收率分析报告》。
矿井应每月统计工作面、采区和矿井回采率,每半年对矿井煤炭资源储量数据进行统计更新。
资源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除本办法中列出的外,仍参考执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以下简称“原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以下简称“新标准”)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规范、标准。
可采储量计算公式中各项参数的确定:
永久煤柱储量:
指在煤炭资源储量中,按设计规定并经过正式批准不回收的煤柱储量。
已确定将来回收的各类煤柱,应作为独立可采块段处理,不能当作永久煤柱储量。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采取类比法,用实际发生的损失量计算。
计算公式为:
在矿山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构造发育不均衡或局部复杂时,可分块段、分煤层计算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采区回采率的确定。
如生产矿山无设计采区回采率,则采用国家规定的采区回采率标准。
在生产过程中因地质采矿条件变化引起的储量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必须有足够的工程证实。
未经批准,不得改动。
经补勘、采掘揭露证实,煤层出现火烧、冲刷、沉积变薄等情况,或由于井界变动、重算而减少的储量,在正常的储量增减操作中要进行内部注销,在下次储量核实备案时进行最终注销。
符合报损条件的储量、地质和水文地质损失在储量核实时要力争予以注销,不能注销时要摊销到矿井损失中,不得出现挂账现象。
不能注销的“登空煤”,为保证储量台账和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与储量核实报告的数据一致,可不进行摊销,仍进行挂账。
永久性煤柱储量必须进行摊销,报损储量、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储量如果数量较大,一次进入全矿性损失对矿井回采率影响较大时,也可分期进行摊销。
储量摊销一般按“就地摊销”的办法,采区性煤柱和全矿性的煤柱分别应于采区和矿井应在回采完后全部摊完。
煤炭资源监管与保护
矿井发现本矿资源被井下越界开采,应当在处置安全威胁的同时,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保护现场,搜集现场有效证据,尽快查明越界方并交涉,书面要求其停止越界行为,调查清楚越界位置,估算越界资源量。
立即对越界行为进行制止。
在现场制止的同时,立即汇报地方主管部门。
矿证管理
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正、副本由档案室统一管理、归档。
矿井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年检资料准备齐全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矿井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前三月之前,要将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并报送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检查与考核
矿井煤炭资源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如发生因管理措施不当或不到位,造成影响煤炭资源正常开采和资源浪费、损失事故,追究相关负责人。
对于随意丢煤浪费煤炭资源、回采率达不到要求、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回采或布置工作面等行为,要严肃追究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矿井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储量管理、巡查监管等考核工作由生产办负责。
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各种手段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回采率。
凡符合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政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给予表彰和2000-20000元的奖励。
附则
本管理制度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执行。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