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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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分析

第4章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

1.如何确定帆船之间的责任?

机动船在避让帆船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1)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按下列规定给他船让路:

 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

 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

 

(2)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的受风舷侧应认为是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对于方帆船,则应认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

 机动船在避让帆船应遵循:

 帆船顺风行驶时,应从帆船船尾通过。

 帆船横风行驶时,应从帆船上风侧通过。

 帆船逆风行驶时,应从帆船船尾通过。

对准备掉抢的帆船,一般不宜从其掉抢后的下风舷通过,以防帆船掉抢后失去动力而被压向大船;航道较宽时,一般可从帆船船尾上风侧驶过;航道较窄时,宜减速避让;当几艘帆船同时抢越船头时,应警惕有的帆船认为抢不过去而突然掉抢;应鸣放操纵和警告声号。

2.试述构成追越的条件?

 

(一)两船在互见中

 

(二)两船方位:

正横后大于22.5度某一方向

 (三)两船速度:

后船大于前船

 (四)两船距离:

小于3海里

3.追越条款优先使用的含义

(1)追越条款优先于不应妨碍条款、狭水道条款和分道通航制条款。

(2)追越条款优先于帆船条款和船舶之间的责任条款。

4.在什么情况下容易出现对是否构成追越难以确定的局面?

应如何处理?

(1)白天在在他船正横后的22.5度附近时,

(2)夜间看到尾灯又看到舷灯。

(3)夜间同时看到尾灯又看到舷灯

(4)两船距离是否小于3海里时不确定

(5)速度是否大于前船时不确定

任何怀疑,都应认为是在追越中。

5.追越中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有那些?

(1)一船或双方未保持正规了望,未对当时船舶所处的环境和存在的危险作出正确的判断,盲目追越;

  

(2)在狭水道、港口、内河航道等受限水域,追越船未取得被追越船的同意强行追越;或被追越船虽然同意追越船追越,但不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或减速等协助避让;

  (3)追越船在狭窄、弯曲、滩险航段、桥梁水域、船闸引航道和人工航道等禁止追越的航道中强行追越;

  (4)在追越过程中,两船并行时间过长,对前方出现来船或通航环境的变化无思想准备或考虑不周,导致碰撞事故发生;

  (5)追越船过于逼近被追越船,致使两船之间横距太小而发生船吸;

  (6)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未驶过让清被追越船而松车减速或横越被追越船的船头;

  (7)在分道通航制或船舶定线制水域中,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占据分隔带或驶入逆向分道,与第三船发生碰撞;

(8)在追越过程中,由于其他特殊情况或异常情况导致碰撞事故发生,如船舶操作系统失灵等。

6.在追越中,追越船和被追越船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追越、被追越的全过程中双方要加强了望,保持高度戒备,及时了解和掌握当时周围环境和前方航行条件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的未来趋势。

一旦发现继续追越会不安全时,追越船应立即停止追越,或双方协调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操作措施,如被追越让出部分航道或减速,甚至停车协助避让,必要时请求第三船协助,以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

  追越船在被追越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持足够的横距平行追越,以防发生船吸,同时一旦发生主机,舵机失控等意外时,仍能有余地采取紧急措施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要始终牢记自己所承担让路船的责任和义务,密切注意被追越船的动态,对被追越船可能采取的不利行动保持警惕,与被追越船保持VHF通信联系,协调双方的行动。

追越船在追过他船后,不应立即松车减速或转向横越他船前方,以避免因降速或水流和风的困压而形成紧迫局面,甚至发生事故。

在海上当与被追越船航向会聚时,追越船应宜先走被追越船的船尾驶过,然后再实施追越。

在分道通航制或船舶定线制水域中,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应避免占据分隔带或进入相邻的另一通航分道,以防止与逆向行使船发生碰撞。

在长江航行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为了与被追越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有时可能要占据分隔带或越过分隔线占据相邻的另一通航分道,但要确认相邻通航分道无他船行驶并取得交管中心的同意方可进行。

在长江航行大型船舶追越小型船舶和挂机船时,应尽可能用VHF与其联系,要求让出深水航道或靠航道外缘行驶,如无法联系或需要追越一连串的小型船舶和挂机船时应当减至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并使用气笛发出追越声号,夜间还可以使用探照灯发出注意信号,在明确动态和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但无论如何应运用良好的船艺,及其谨慎地驾驶,确保追越过程中的安全。

  在海上,一船发现有他船追越时,应保持正规了望,进行有效连续跟踪,对两船之间的会遇态势作出正确的判断。

被追越船作为直航船应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有关直航船行动的规定在。

而在狭水道、港口、内河等航道内,由于水域受限,被追越船如同意追越船追越应鸣放声号明确表示,并采取让出部分航道或减速等措施协助避让。

在被追越的全过程中,被追越船应密切注意追越船的行动和追越方式,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被追越船在采取行动协助追越船安全追越时,应考虑所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以防止可能与第三船形成紧迫局面和搁浅、岸吸、船吸以及失控等意外情况的发生被。

被追越船对追越船所采取的行动能否导致在安全距离上驶过持有怀疑时或未经同意强行追越时,应及时发出警告并尽可能与追越船取得联系,必要时独自采取行动,以保证船舶安全。

  一船对其是否正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应假定在追越中,并根据避碰规则的要求,持有怀疑的船舶应从安全角度出发,主动承担避让责任,从而保证至少有一船,甚至两船都能承担避让责任,以防止因一方过失而导致紧张局面。

 

7.情况A是一船从另一船的右舷正横后22.5°左右追越前船,情况B是一船从另一船的左舷正横后22.5°左右追越前船,这两种情况相比哪一种情况更危险,为什么?

情况A更危险,因为在情况B中,无论两船是否构成追越还是交叉相遇的局面,后船均属于让路船,因而不容易发生两船行动的不协调,而在情况A中,后船可能认为两船构成交叉对遇局面,因而认为前船为让路船而自己保向保速,而前船可能认为两船构成追越,本船为被追越船而保向保速,结果两船都不采取行动而造成紧迫局面进而发生碰撞。

8.试述构成对于局面的条件。

如何判断两船是否构成对遇局面?

(1)两船必须为机动船

(2)航向相反或接近相反

(3)致有构成碰撞危险

9.”如有怀疑应假定存在对遇局面”主要是指哪些情况?

(1)两船之间的相互位置 

  两机动船构成会遇局面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两船的相对位置,“在相反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是《规则》作出的明确规定。

航向相反是指两船船首向相差180°,接近相反是指两船船首向的夹角为6°左右或者半个罗经点。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两盏舷灯的水平光弧在朝船首方向上分别向另一舷侧延伸1°~3°,因此,在船舶正前方左右各3°的范围内,可以同时看到他船的舷灯。

此外,考虑到操舵不稳以及风、流等影响都可以导致船首左右摇摆的现象,对船舶左右各6°的范围内,看到他船两桅灯和(或)两舷灯的情况也认定为对遇局面。

在夜间,看到他船的两桅灯成一直线或接近成一直线和(或)两舷灯,两船也构成对遇局面。

对于长度小于50m的船舶,有可能只显示一盏桅灯,此时,则可以根据同时发现他船的两舷灯来判断对遇局面。

 

  

(2)两船间的距离 

  由于远距离不存在碰撞危险的习惯做法,必然存在本条规定适用时的两船间距离问题。

考虑到船舶对遇时相对速度大,供判断和采取行动的时间短,因此,在正前方或者接近正前方只要发现他船两盏桅灯成一直线或者接近成一直线,就可认为对遇局面已经形成,《规则》第14条开始生效,并不一定非要等到看见两盏舷灯不可。

  (3)致有构成碰撞危险 

  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是构成对遇局面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对遇局面情况下,判断碰撞危险时应侧重考虑两船之间的距离和DCPA(distanceofclosestpointofap-proach)。

两船之间的距离可以表明碰撞危险形成的时刻,要考虑到远距离不存在碰撞危险的习惯做法;会遇两船DCPA表明是否致有构成碰撞危险。

在海上,通常认为DCPA小于0.5nmile时,即可构成碰撞危险,特别是在夜间和右舷对右舷通过的“危险对遇”情况。

  此外,《规则》第14条第3款也规定,对是否属于对遇局面产生怀疑时,也应该假定存在这种局面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10.对遇局面有何特点?

两船的避碰职责如何?

两艘机动船在互见的情况下的一种会遇局面。

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

11.两船构成对遇局面时,传播在采取避碰行动是应遵循哪些原则?

本款前半部分可以说是对遇局而的定义,即对遇局而是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的一种船舶会遇局面。

“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是对遇局面存在的必要条件,没有碰撞危险就不可能存在对遇局面,这与交叉相遇类似。

后半部分是对遇局面中会遇两船的行动准则两船必须各自右转,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

对遇局面中,没有让路船与直航船之分,两船都是让路船,且避让行动只能各自向右转向。

12.何谓“危险对遇”?

对此种对遇,在避碰上应注意哪些问题?

“右舷对右舷”对驶的局面之所以常被称为“危险的对遇局面”。

根据以上分析,要想解决好以上问题,还是要从正确理解“规则”入手。

当两船处于“右舷对右舷”对驶状态时,不要轻易认为没有碰撞危险就可以采取向左转向拉开横距的做法。

因为,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当一船对是否存在这样的局面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确实存在这种局面,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一船向左转向拉开横距实际上还是担心不安全,对此局面能否安全通过没把握,其实这就是一种怀疑,有怀疑就应该假设是“对遇”而不应向左转

13.试述交叉相遇局面条款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交叉相遇局面”是指两艘机动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的局面,“交叉相遇”是指两船船首向交叉大于6°舷角,但又小于112.5°舷角。

14.在判断交叉相遇局面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一、由于在交叉相遇局面中,一船应给另一船让路,为了使让路船能够承担让淸直航船的义务,所以必须以将被定为直航船的船舶的航向是持久的、稳定的并能被他船所理解作为前提条件;

二、当两艘机动船在岬角、灯船或习惯转向点附近水域、港口的进出口处、江河的交叉口处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通常交叉相遇局面仍然适用;

三丶在狭水道、航道以及分道通航制区域,交叉相遇局面仍然适用;

四丶交叉相遇条框仅适用两机动船,当三艘或以上的机动船同时交叉相遇时,本条款不适用;

五、当两艘机动船顺着狭水道或航道的弯曲地段并循着岸形行驶时,两船的船首向始终处于交叉态势,但两船的航向需要做不断地改变,这是交叉相遇局面条款不适用,适用狭水道条款。

六、当一船对两船是否构成小角度交叉相遇局面还是对于局面有怀疑时,应该假定存在对于局面,并按《规则》第十四条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行动。

七丶当一船对本船右舷正横后的来穿是否在追越本船还是与本船构成大角度交叉相遇局面有怀疑时,应该对他船的行动保持高度的戒备,切忌盲目地将本船作为追越中的被追越船而始终保向保速,并且采取行动时,应当充分注意良好船艺的要求;

八丶当一艘机动船向后运动以致与另一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的情况,应该作为特殊情况处理,而不应当适用交叉相遇局面条款;

九丶限于吃水的船舶、执行引航任务的机动船、从事普通拖带作业的机动船,当与另一艘机动船交叉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仍应当执行交叉相遇局面条款。

除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构成“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该拖带船和被拖船应该当视为一个整体,作为一艘机动船执行交叉相遇局面条款。

15.在交叉相遇局面中,让路船和直航船各应如何采取行动?

让路船行动

(1)通常情况下应采取向右转向的行动,从而从他船的船尾通过

(2)避让小角度交叉船时,由于相对船速高,两船接近快,应采取向右转向的行动,并使得他船能够见到本船的红舷灯,使本船从他船尾后方。

(3)避让垂直交叉船既可采用上述避让小角度交叉船的方法,采取向右转向从他船尾通过;也可以采取减速,停车的方法避让,让他船先行通过

(4)避让大角度交叉船时,不宜在较近距离内右转,通常可适当左转或者减速让他船先行通过,必要时本船可以左转一圈。

直航船行动

直航船在会遇过程中,首要义务是保向保速,其行动应当严格准守《规则》的第十七条规定

16.在交叉相遇局面中,为何要规定让路船在采取行动是应当“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交叉相遇局面中的让路船在给他船让路时,除应当遵守规则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规则第十五条还对其避让行动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即在采取让路行动时,应当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根据该项要求,让路船只要在采取避让行动时做到不横越他船的前方,其可以向右转向,或者向左转向,或者采取降速措施等。

17.试述让路船和直航船的含义

让路船与直航船是相对而言的,即按《规则》规定应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即为让路船,而另一船即为直航船。

也就是说,当会遇两船中的一船为直航船时,另一船必定是让路船。

18.规则规定的让路船有哪些?

 规则规定的直航船有哪些

(1)规则规定的让路船:

机动船,从事捕鱼的船舶,帆船

(2)规则规定的直航船: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帆船,

失去控制的船舶。

19.让路船在给他船让路时应当遵守哪些要求?

让路船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的让清他船,其对让路船的行动要求可归纳为“早、大、宽、清”4个字。

“早”是对采取避让行动的时机提出的要求;“大”是对采取避让行动的幅度提出的要求;“宽”是对采取避让行动所应达到的安全距离的要求;“清”是对最后避让结果的要求。

20.试述直航船“保持航向和航速”的含义。

保向保速通常是指保持初始的罗经航向和主机转速,但并非一定要保持在同一罗经航向和主机转速上,而应当理解为保持一船在当时从事航海操作所遵循的并为他船理解的航向和航速。

然而,如直航船的改变航向和航速的行为,是航海操纵所必需的,也是能够被他船所理解的,则其行为并非为违反直航船保持航向航速的行为,这些情况包括:

(1)驶往锚地的过程中准备抛锚而采取减速措施;

(2)到达港口前为了安全进港而减速;

(3)接送引航员所做的航向航速的调整;

(4)由于风浪变大,为防止我、主机超负荷运转而采取适当地将低转速的措施;

(5)被追越船为留出水域和缩短两串的并航时间所作出的改向和减速;

(6)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由于工作需要而作的航速和航向的改变;

(7)因风流条件的变化和调整风流压差的需要而作的改向等。

21.试述直航船“保持航向和航速”的含义。

   保向保速通常是指保持初始的罗经航向和主机转速,但并非一定要保持同一罗经航向和主机转速上,而应当理解为保持一船在当时从事航海操作所遵循的并为他船所理解的航向航速。

22.直航船“可以”和“应该”采取行动的时机如何确定?

开始时间:

通常以有关条款开始适用作为其生效的依据。

终止时间:

      

(1)让路船履行了驶过让清的义务,直航船的保持航向和航速的义务也随即解除;

      

(2)当直航船一经发觉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规则》采取适当行动时,直航船可以终止保持航向和航速的义务,而独立采取操纵行动时;

      (3)当直航船发觉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时,直航船应当立即终止保持航向和航速,而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时。

23.直航船在独自采取操纵行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在采取行动之前,可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并可以用五次短而急的闪光信号予以补充,以表示无法理解他船的意图和行动、怀疑他船是否采取足够的避让行动;还可以通过VHF呼叫他船,争取与他船建立通信联系。

(2)严密注视他船进一步动态,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如改用手操舵、命令主机备车,必要时候请船长上驾驶台。

(3)在独自采取行动时,行动应该是大幅度的并尽可能迅速完成,如转向,其幅度至少30度以上,如减速,可先停车再微速前进,同时在采取操纵行动的同时,鸣放相应的操纵声号和/或显示操纵号灯。

(4)为避免与让路船的行动不协调,通常情况下,直航船宜采用背着他船转向的行动,在转向时要充分注意到他船穿越船头的情况,对于不同的会遇形势,背着他船转向时,还应该采取最有利的转向行动。

对于左舷小角度方向上的他船,应该在较早的时刻进行,对于左舷大角度交叉船、追越船,采取背着他船转向,使两船航向接近平行。

(5)当直航船背着他船独自采取操纵行动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当时的环境和情况是否许可,如其行动是否会与第三船形成紧迫局面,或者导致航行的危险等。

若是如此,直航船不宜采取该行动,但是也应该避让对着让路船转向。

此时,直航船应当毫不犹豫采取大幅度减速措施,必要时把船停住。

24.直航船在采取行动时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对交叉相遇局面中的直航船有何特殊规定?

原则:

(1)两船中的一船应当给另一船让路时,另一船应当保持航向和航速。

然而 当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一经发现规定的让路船显然没有遵照本规则条款采取适当行动时,该船即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

(2)当规定保持航向和航速的船,发现本船不论由于何种原因逼近到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也应当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3)在交叉相遇的局面下,机动船按照本条1款

(2)项采取行动以避免与另一机动船碰撞时,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

(4)本条并不解除让路船的让路义务。

特殊规定:

《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对交叉相遇局面的直航船的行动作出了特别规定,如当时环境许可,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

该款的目的是考虑到让路船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向右转向的行动,为防止两船行动不协调,所以直航船不应向左转向,这是对在交叉相遇的直航船提出的特殊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如果由于直航船的向左转向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直航船将被指控有严重过失。

25.以交叉相遇局面为例,分析让路船和直航船分别在碰撞局面形成过程中四个阶段的义务和应当采取的行动。

(1) 自由行动阶段:

 

在这一阶段,两船在远距离上不存在碰撞危险,《规则》条款尚未开始使用,两船均可以自由采取行动。

( 2)让路船及早行动阶段 

两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让路船应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并能导致两船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此时直航船应保向保速。

( 3)直航船可独自采取行动阶段 

当让路船显然没有遵守《规则》各条采取适当行动时,直航船应鸣放警告声号及闪光信号,允许直航船独自采取行动以避免碰撞。

但在交叉局面中,直航船应避免对其左舷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的行动。

作为让路船,并不解除其给直航船让路的责任和义务,其应当立即采取大幅度的避让行动。

( 4)应采取最有助于避碰行动的阶段 

不论何种原因,当两船逼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经不能避免碰撞时,让路船和直航船均应该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26.《规则》第十八条所指的“船舶之间的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答;船舶之间的责任是指两船之间的避让责任,即相遇两船中的一船对另一船应当承担的避让责任。

27.船舶之间的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答:

《规则》在划分船舶之间的责任时,主要采用了等级制和几何制两个原则。

所谓等级制原则,是指根据船舶的避让操纵能力的优劣来划分船舶之间的避让责任;而几何制原则是指根据两船所处相对几何位置关系来划分船舶之间的避让责任。

《规则》第十八条“船舶之间的责任"条款基本是根据等级制原则确定避让责任的,要求避让操纵能力相对较好的船舶应当尽可能给避让操纵能力相对较差的船舶让路。

《规则》第十八条在规定某些船舶避免妨碍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以及水上飞机,地效船避免所有船舶的航行时,其采用的也是等级制原则。

《规则》第十二条帆船,第十三条追越、第十四条对遇局面、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基本上均是相遇两船的操纵能力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两船所处的相对几何位置关系,确定两船之间的避让责任,采用的基本是几何制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上风船应当给下风船让路、第十三条规定的追越船应当给被追越船让路,主要是基于位于上风的帆船、追越船的避让能力相对较好而规定的,因而其采用的是等级制原则。

28.应如何处理《规则》中没有划定的船舶之间的责任?

答:

对于《规则》条款并未明确规定避让责任关系的,如三艘或者三艘以上船舶相遇同时致有构成碰撞危险的情况下,或者当两艘从事捕鱼的船舶,两艘失去控制的船舶、两艘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艘失去控制的船舶与―艘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每—船舶均负有同等的避碰责任和义务,每一船舶应按照《规则》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并运用良好的船艺采取行动,以避免碰撞。

在采取行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操纵能力稍好的船舶应尽可能给操纵能力更差的船舶让路。

例如,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尽可能给失去控制的船舶让路;从事拖带作业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给正在发放或收回航空器的船舶让路等;

(2)相遇两船均有责任尽最大努力采取行动,以避免碰撞事故发生,在避免碰撞方面两船负有同等的责任;

(3)在采取具体行动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遵循《规则》所确定的行动原则。

均应当运用良好的船艺,及早采取避让行动,以保证船舶之间能够在安全距离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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