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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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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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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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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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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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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滤布厂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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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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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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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鉴定组织?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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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

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

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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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压滤机滤布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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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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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

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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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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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免费提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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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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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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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

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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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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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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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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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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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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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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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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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提供第五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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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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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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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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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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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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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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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

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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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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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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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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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附送:

科学监管理念的辩证思考

科学监管理念的辩证思考

今年是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多事之秋,相继发生的奥美定、齐二药、欣弗等药械突发性事件,不仅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促使广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对监管理念、监管模式以及监管手段等诸多问题进行深层次地思索。

本文将提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并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推进食品药品科学监管工作。

一认识和实践是人类认识过程中的一对基本矛盾。

辩证唯物主义肯定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同时又承认认识对实践具有能动的指导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观点来思索我们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尤其是食品药品监管的指导思想、监管理念等基本问题,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即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的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科学监管理念,是在总结以往食品药品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深入认识食品药品监管客观规律的一次理论认识上的飞跃。

与以往的监管理念相比,科学监管理念更加适用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加符合党和人民对饮食用药安全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贴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

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相符合的监管理念必将对我国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处于不断探索和认识的过程之中,期间一些符合客观规律的认识,无疑对食品药品监管事业产生过积极的作用。

但也无须讳言,一些错误的监管理念也产生了消极的负面影响。

以往人们习惯地把药品产值的增长等同于药品产业的发展,以区域性的药品产业发展来评价药品监管者的业绩。

有的地方领导盲目引资建药厂,甚至不惜以破坏资源、污染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追求区域性的药品产业发展;有的监管机构监管理念本末倒置,热衷于为当地药品企业跑批文、争项目,甚至以帮扶企业为借口,放弃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诸如此类的种种片面认识,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药品生产资源的严重浪费、药品销售的恶性竞争,进而导致药品市场秩序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药械突发性事件频频发生的重要因素。

监管实践表明,不论是整个国家,还是局部区域,要实现药品产业的真正发展,仅靠药品企业的增多、药品批文的增加、或者药品产值的增长都是远远不够的。

同理,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发展,仅仅被动的依附药品产业发展上也是不行的。

只有以科学监管理念为指导,在实践中深化对食品药品监管规律的认识,才能改进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从真正意义上促进我国食品药品事业的发展。

二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认为,任何事物、系统、过程内部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是相互作用着的,既相互联系,具有同一性;又相互排斥,具有斗争性,矛盾双方的这种同一性和斗争性决定着事物向前发展。

因此,我们在思考和解决食品药品监管过程中所碰到的问题时,要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原理,既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和斗争性,又善于抓住并集中精力解决好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主要矛盾。

否则,我们的工作就将陷入被动境地。

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的矛盾,那么,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主要矛盾是什么?

其主要矛盾中的矛盾主要方面又是什么呢?

压滤机滤布厂家这是每一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都必须思索,并清醒认识的一个基本问题。

据笔者认为,就我国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对饮食用药安全的需求和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而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我国食品药品的生产力不够发达,全社会的食品药品生产相对落后。

我国目前虽有4500家药品生产企业,1201X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8万家药品经营企业及门店。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药品生产最大的差距在于缺乏创新能力,正处于结构不合理、市场不完善、管理水平低、产能过剩、竞争无序的这样一个阶段,正是由于我国医药经济发展不发达和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直至导致了我国目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药安全需求与药品生产水平不高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

正基于对当前食品药品监管主要矛盾的正确认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调整了监管指导思想,鲜明提出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科学监管理念,并要求全系统干部妥善处理好监管与发展、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辩证关系,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为誰监管、怎样监管的问题。

惟有如此,才能满足人民群众饮食用药的安全需求,才能实现药品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当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矛盾。

三唯物辩证法关于本质和现象统一的原理告诉我们,认识事物不能仅停留在表面现象,而必须透过现象去把握事物的本质。

毛泽东同志说:

我们看事物必须要看它的实质,而把它的现象看作为入门的向导。

一进了门就要抓住它的实质,这才是可靠的科学的分析方法。

因此,无论做什么工作,如果不了解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规律性,就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今年,我国相继发生了一系列药械突发性事件,所引起的原因不尽相同,而由此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也不尽相同。

奥美定事件暴露了我国以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批准文号审批过程中存在严重缺失,其结果直接导致了三十余万妇女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齐二药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药品生产企业购进并使用化工原料丙二醇用作药品生产辅料,结果导致了10人死亡和众多使用者的严重不良反应;而欣弗事件则反映出药品生产企业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严重违反了药品生产操作规程,结果导致11人死亡。

诸如此类的药害事件,虽然原因不同、表象不一,但所导致的直接结果都是危害人体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公众用药的合法权益。

从根本上说,药械事件的本身集中地反映出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药械生产企业是公众利益至上还是商业利益至上的问题。

除尘滤布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处于矛盾的统一体中,但就这对矛盾而言,公众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因此,不论是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还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始终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在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坚决地、毫不迟疑地维护好公众利益,正如国家局在处理奥美定、齐二药、欣弗等突发性事件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果断地撤销奥美定的产品注册文号,查封了齐二药的所有产品,暂停了欣弗的生产、销售、使用等一系列措施。

这些果断措施对生产企业的商业利益无疑具有重大影响,但却体现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一心一意为民,尽职尽责护民和实实在在的利民。

我们认为,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原则的同时,并不排弃商业利益。

作为药品企业,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来获取正当的商业利益,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必然选择。

但通过弄虚作假、不择手段等方式来谋取暴利的行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相背离,必然遭到公众的指责,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原则,对药品企业实行科学监管,其最终目标是促进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最大程度的协调,既要保护企业积极追求正当的商业利益,又要防止其单纯追求商业利益而引发社会性和结构性问题,损害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因此,当社会上出现药械突发性事件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应停留在对事件原因分析的层面,而必须站在维护公众利益的立场上,采取果断而行之有效的措施,尽最大可能地消除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不良影响,以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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