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天全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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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天全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精神,结合天全实际,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了《天全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12月14日(星期一)12:

00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书面反馈天全县农业农村局。

逾期无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系人:

李荣雅电话:

********

 

天全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1日

 

天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稿)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同时加大预防和查处违法占地工作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农村用地布局结构,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序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

(二)法律依据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城镇管理相关法规执行。

三、部门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指导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审批工作中,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对农村住房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四)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成立由书记任顾问,乡(镇)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生态环境、文化文物、交通、综合执法、财政等站、股、所、中心为成员的农村建设规划委员会(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规划许可及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农村建设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农村建设规划委员会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站、股、所、中心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4.农村建设规划委员会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散居向适度集中居住、由一般村向中心村、由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切实改进农村建房模式,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因地制宜,按各乡镇乡村规划或风貌整治方案实施。

5.乡镇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意见。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6.符合乡村规划的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宅基地的,由所在乡镇汇总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收益、分配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审批新建、改(扩)建住宅用地。

1.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实施国家、集体、村、镇建设规划占用原宅基地,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2.原住房破旧危险,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或迁建的。

3.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到公安部门办理了分家立户户口簿(分户后父母身边需有一子女),且其他地方没有享受国家和集体福利房的。

4.外来人员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没有宅基地的。

5.失地农民农转非后,仍然居住在当地的原址重建户(以旧宅基地证为依据)且其他地方没有享受国家和集体福利房的,但原则上只享受人口面积,不享受户主待遇。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新建、改建住宅用地。

1.申请住宅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村、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乱占、滥用土地的。

2.不用老宅基地、空闲地而占耕地的;不利用荒山、荒地、劣地而占好地的。

3.出卖、转让、出租、赠与原有住房或改变原有住房用途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5.土地权属不清的。

6.未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登记的原住宅要求改、扩建的。

7.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结案的。

8.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9.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相关规定的情形的。

五、《乡村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一)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农村建设规划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汇总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2.户籍证明。

3.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二)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汇总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户籍证明。

2.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4.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六、村民建房申报审批流程

(一)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认可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乡镇政府政务窗口受理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一到场”)。

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

(六)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

(七)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二到场”。

(八)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县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三到场”,审核合格的由乡镇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九)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乡镇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农村住房建设档案及电子档案数据库。

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积极推进电子档案备案)。

七、建设要求

(一)选址原则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

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二)分类管理

1.公路两侧农民建房用地选址的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把握原则,并经相关路政管理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后,方可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2)天全县域内规划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连接线两边起200米内属禁止建房区域,停止审批新建、改(扩)建农房用地。

(3)县域内其余公路沿线农房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退距以公路水沟外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滴水为界控制标准为:

国道20米外;省道15米外;县道10米外;乡道5米外;村、组道3米外。

2.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域不得选址布局农村宅基地。

已在该区域内建成农房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搬迁。

3.特殊区域(在河道管理范围及河岸控制区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重要设施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点位和仓库、电力线路保护区、石油、天燃气保护范围、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保护范围、文物等)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三)用地标准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对一户拥有多处农村宅基地的(除继承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裁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该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予以收回多余农村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所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面积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八、执法监察

(一)乡镇在用地选址、用地审批的同时,应及时发现所辖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苗头,并及时予以制止。

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批东占西、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

(二)乡镇应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占地巡查制度。

在各乡镇办公地点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行为。

(三)乡镇应当建立乡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四)乡镇发现违法占地后,应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需要强制拆除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立案处罚后移交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五)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分管领导、相关业务股室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各乡镇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

(六)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实行批前现场勘察,批后现场放线定界,房屋竣工验收登记发证“三到场”,确保农房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九、责任 

(一)各乡镇经办人员对农房建设审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乡镇审批人员(复核人员)应对农房建设审批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规划许可证的;

2.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三)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移交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2.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3.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4.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5.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十、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导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天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天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住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权属证书号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1.保留(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2.否

是否有住房建设设计图:

1.是2.否

是否采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图集:

1.是2.否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年月日

村民小组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说明:

住房外观风貌等设计图作为附图,与申请表一并报送。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按照设计图施工,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应拆旧的,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m2

房基占地面积

m2

地址

四至

东至:

南至:

性质: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西至:

北至:

地类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住房建筑面积

m2

建筑层数及高度

层米

外观风貌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其他部门

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

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乡镇政府审

核批准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年月日

制图人:

年月日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期

附件4

 

 

附件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月日

户主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

房基占地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四 至

东     南

西     北

批准书有效期

自年月至年月

备注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号农宅字号

户主姓名

批准用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用途

土地坐落

四至

西

批准书有效期

自年月至年月

备注

附图:

农宅字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

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

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m2

实用宅基地面积

m2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m2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m2

批建层数/高度

层/米

竣工层数/高度

层/米

总建筑面积

m2

其中:

房屋建筑面积

m2

配套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m2

住房造价

万元

结构类型

外立面颜色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是否享受住房建设补助政策:

1.是2.否

具体为哪种(未享受者不填):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住房竣工验收内容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1.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承揽人对完工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3.是否有施工记录资料

4.建房村民和承揽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5.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6.建筑风貌是否与设计图基本一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完成情况

承揽人(姓名/单位/职务)

签字:

(或盖章)

年月日

第三服务方

签字:

(或盖章)

年月日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

年月日

农户意见

 

乡镇有关部门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天全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12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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