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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合同4篇doc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4篇

范文大全合同范本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计划地发展农副业商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国营农场、农村社队、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订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第四条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可组织签订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供应两方面内容的结合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五条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范围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统购、派购任务签订合同。

属于议购的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关联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条

第七条为了保证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的完成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对于统购、派购任务内的农副产品是边交售、边上市还是必须在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才能上市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做出规定。

关联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条

第八条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产品的名称。

使用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时当事人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

二、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不得使用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

有些产品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三、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

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商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四、产品的包装。

包装物的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双方协商确定。

包装物的供应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包装物可以多次使用的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应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的附件。

五、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

国家允许协商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交货期限和地点。

农副产品交货期限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明确规定。

对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产品、季节性较强的产品、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必须由供需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不得签订没有具体交货期限和地点的合同。

有些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当事人双方协调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七、交货方式。

一般有送货、提货、代运、义运等方式。

采用何种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历史习惯协商确定。

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送往接收点。

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需方提货。

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如需押运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派人押运。

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的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八、交货日期的计算。

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九、货款的结算。

应明确规定贷款的结算办法和结算时间。

结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合同中应注明双方的开户银行和帐户名称、帐号。

结算货款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需方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扣款项。

十、产品的验收。

对验收地点、验收办法应做出明确规定。

在检验中如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关联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条国务院部委规章条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条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末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超过规定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内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标准。

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外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办理。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四章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随意变更计划、调度失当、非法干预等错误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然后再由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由于运输部门的责任造成的违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

其补交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有关逾期交货的规定处理。

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缴中央财政。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处。

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在交售的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顶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除需方应拒收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其实际损失。

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应按本条第四款有关逾期交货的规定处理。

四、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而需方不同意接货的可以拒收需方同意接货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并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提货点提货而未提到时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五、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方应负责代为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七、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未征得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八、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负责做出务理如供方未按时处理的可视为默认。

关联法规:

立法、司法解释条

第十八条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因此使供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二、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逾期提货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

四、未按合同规定供应包装物的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同时应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因此而使供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时应按本条第一款处理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七、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自办托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需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八、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可视为默认。

九、被拒收的一般产品在代保管期间必须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

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应按延期付款处理。

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关联法规:

立法、司法解释条

第十九条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二十条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已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规定的企业留利中开支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

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不得计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支付不得挤入经费中报销。

依法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联法规:

国务院部委规章条

第二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购销结合合同涉及工矿产品的应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办理。

关联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条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颁发的有关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应按本条例执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一)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一)

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以下简称需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供方必须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需方交售(农副产品)斤(担)(有些

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需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向供方计付货款。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

()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农副产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包装

()(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a.按国家或部规定的办法执行

b.没有国家或部的包装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供/需)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略)。

第三条 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需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并派人押运(如果需要)。

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协商。

.验收

()验收地点:

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实行供方送货或供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需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义运的以为验收地点。

()验收办法:

a.验收期限:

b.验收手段:

c.验收标准:

d.验收方:

由负责验收

e.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货款结算办法:

供方交售的(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供方支付货款。

第四条 供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供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

.供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供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中央财政。

.供方在交售(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

供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供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

供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方应代供方保管。

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需方根据供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供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供方未征得需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供方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处理(供需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五条 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

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需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的幅度)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供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

.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供方交货日期得以顺延需方并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因此造成供方损失的需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需方如向供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需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需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

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它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

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需方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对被拒收的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供方应允许需方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就地处理)。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供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

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

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供、需双方对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内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对国家统购、派购计划外产品的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供、需双方协商办理。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日期以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准需要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其它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银行、乡政府、各留存一份。

需方(盖章):

代表人(签):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供方(盖章):

代表人(签):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农副产品购销合同subinfoid=sub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乙方必须在年月以前向甲方交售斤。

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向乙方计付货款。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按国家标准执行

按部颁标准执行

按地区标准执行

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乙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

第三条交货方式

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

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第五条验收办法

验收期限验收手续验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

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乙方在交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的违约金。

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

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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