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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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
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实施国家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洋督察方案》,2017年8月23日至9月22日,国家海洋督察第四组对我省开展了围填海专项督察和例行督察工作,于2018年1月16日向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情况。
根据国家海洋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书要求,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实施“四严四治七建立”(严格“四项管理”、实施“四项整治”、探索建立“七项长效机制”)为抓手,精准发力、立行立改、标本兼治,全力以赴抓好国家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切实提升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以抓好国家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生态管海、依法治海,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
到“十三五”末,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38%;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37.4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75.27%;近岸海域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达81%以上。
海洋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海洋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
坚持问题导向,对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5个方面14类主要问题66项整改任务,制定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细化整改任务,逐项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
推进分类整改,对短期内能解决的、确需一段时间解决的、需要通过完善机制体制解决的问题,分别提出整改措施,一类一类问题整改,一个一个问题解决。
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落实到位一个、对账销号一个,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强化部门与部门、省里与地方的协调联动,及时研究解决整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运用好国家海洋督察成果,认真总结,举一反三,不断完善管海治海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健全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大陆自然岸线总体保有率管控及考核制度、围填海管控及产业建设项目用海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制度、海域采砂用海管理制度、海岸带生态整治修复制度、海岸带环境及海洋灾害监测监视制度和海岸带监督管理执法联合联动机制,进一步巩固提升海洋综合管理水平,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肩负起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1.贯彻中央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管海治海制度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陆海统筹、节约利用的原则,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海洋资源环境监管,实施海洋生态环境整治,加大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建设碧海蓝天、洁净沙滩的美丽海洋。
切实履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深入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战略,贯彻实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修订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实行严格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认真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加快推进海域海岛资源环境整治修复,提升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
2.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坚持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确保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切实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把国家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抓好督察意见整改落实,全面加强海域和海岛资源监管、海洋生态保护和行政执法等海洋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海洋综合管理水平。
3.认真做好省级海洋督察工作。
按照《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及国家海洋局的部署,对全省海域使用管理、海岛开发保护、海洋环境保护、防灾减灾、海洋执法等行政管理事项开展督察,重点督察各级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资源环境突出问题以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坚持问题导向,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问题,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海洋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二)严格“四项管理”,全面提升海域海岛资源环境保护力度
1.严格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认真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红线管控制度,牢牢守住我省海洋生态安全的底线,对红线区内各类海洋开发活动实施禁止或合理限制。
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职责,督促沿海各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目标任务,加强本地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执法,严肃查处违反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破坏红线区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生态保护红线,确因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确保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管理要求不降低。
2.严格围填海管理。
严格落实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设区市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省级功能区划的,一律停止执行。
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等海域实施围填海。
全面加强和规范围填海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围填海项目用海,严禁越权审批、拆分审批。
加强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监管,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环境跟踪监测和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规定,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依法依规征收海域使用金。
3.严格海洋保护区管理。
加强对各类各级海洋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督促沿海政府及保护区主管部门建立或完善现有海洋保护区相应的管理机构,完善保护区可持续的财政支持渠道,加强保护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强保护区管护设施、界标、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高保护区的管护能力。
严格海洋保护区调整管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对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
依法清理取缔崇武国家级海洋公园内占滩经营设施;依法查处湄洲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内的非法占用海域行为;加强长乐国家级海洋公园内的漳港三营澳三级渔港扩建工程的管理,减轻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依法查处城洲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内未批先建码头和实验基地等违法违规用海用岛行为。
4.严格海洋执法监管。
认真开展海域岸线、海岛巡查和海洋工程监管工作,注重高科技设备的运用,构建海陆空立体化巡查、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海洋行政违法行为。
继续组织开展“海盾”“碧海”“无居民海岛”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围填海行为、违法违规开发无居民海岛行为和违法采砂用海行为。
强化落实案件会审、督查制度,纠正执法的不规范情形,确保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要组织研究破解群众性、群体性违法占用海域海岛等执法难点,并将其纳入“两违”综合治理。
(三)实施“四项整治”,切实增强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
1.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整治工程。
全面排查入海排污口、其他入海排口以及入海河流的数量,建立完善的入海排水口清单;完善主要入海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掌握主要入海河流的水质变化情况;按照工业企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及水产养殖、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入海河流及排洪泄洪口、畜禽水产养殖、工业集聚区等不同类别,完成非法以及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源整改,并对有关入海排污口加以规范。
省河长办要督促指导各级完善“河长制”,落实各级河(段)长、河道专管员工作职责,强化入海排洪泄洪沟(渠)以及入海河流的管理,加强流域综合整治,提升入海水流水质。
沿海“六市一区”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陆源入海污染物管控,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功能区划要求,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日常巡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确保到2020年纳入《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入海河流达到水质目标要求。
2.实施海域海岛整治修复工程。
积极实施“蓝色海湾”整治工程、“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和“生态岛礁”工程。
在水质污染严重的海湾及滨海湿地,实施水质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在生态系统受损严重的海湾及滨海湿地,开展生境改善及生物多样性恢复;在滨海红树林等植物生存受损区域,开展植被厚植与恢复;在滨海地貌受损、海岸灾害频发的区域,开展岸线保护与生态修复;在毗邻城市海湾实施整治工程,改善滨海人居环境。
督促沿海各级加快推进现有正在实施的海域、海岛整治修复工程,严格按项目批复的建设计划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项目调度、确保工程进度,规范完善项目建设资金和台账资料管理。
3.实施海砂盗采整治工程。
加强海域的巡查监管,做好各类违法采砂用海的防控工作;尤其要加强海砂禁采区、海洋生态敏感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值守,提高对违法采砂用海行为的发现率和执法效率。
经常性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在海砂开采多发海域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
各级政府要组织海洋、海警、海事、国土等涉及海砂监管的部门,打击海砂开采、运输、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并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研究,推动海砂开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4.实施海漂垃圾整治工程。
坚持陆海统筹、源头治理原则,加强对海漂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部署。
统筹考虑海域环境卫生与陆域环境卫生工作,陆域垃圾基本实现垃圾不入河、不出界、不下海,海上船舶、水上作业、滨海旅游、渔业生产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做到集中收集,岸上处置。
督促指导沿海市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立村(或用海单位)收集、镇中转、县处置的日常清理运行机制。
落实属地负责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实行考核考评机制,达到源头治理海漂垃圾污染的目标。
(四)探索建立“七项长效机制”,扎实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1.探索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及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2.推动出台大陆自然岸线总体保有率管控及考核制度。
确定沿海各设区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任务,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我省自然岸线保有率高于国家要求。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自然岸线保护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自然岸线保有率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景观,不得改变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岸线属性。
3.制定围填海管控及产业建设项目用海的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制度。
根据国家确定的我省围海填海适宜区域和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防安全要求,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确定我省围海填海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我省产业建设项目用海的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严格控制围海填海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弯取直、连岛工程等方式围海填海,严格控制海湾内围海填海,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海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严禁项目用海越权审批和拆分审批。
4.进一步完善海砂开采监督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加快海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和海域使用“放管服”要求,修订《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进一步理清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环保、经信、住建、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对海砂开采和利用的监管职责,推进海砂开采用海市场化配置。
5.推进实施海岸带生态整治修复制度。
制定海岸带生态修复年度计划,落实财政预算资金,组织对海岸侵蚀、海水入侵、海滩污染等生态严重破坏或者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强海岸生态廊道建设及海漂垃圾治理等。
建立海岸带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项目多元化投资机制。
加强对滨海沙滩的整治修复养护,加强对公共沙滩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
6.建立全省统一的海岸带环境及海洋灾害监测监视制度。
省海洋渔业厅会同环保厅构建全省统一的海岸带环境及海洋灾害监测监视系统,加强海岸带环境、海水上溯、土壤盐渍化及海洋灾害监测预报。
省海洋渔业厅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定期组织对海岸带范围内的海洋环境、海洋生态进行监测、调查与评价,并按照规定发布相关公报或者专项通报。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视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在线自动监测能力,对海岸带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污染物排放、沙滩使用、土地利用、湿地、船舶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
7.推动形成海岸带监督管理执法联合联动机制。
省海洋渔业、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海事等单位共同建立海岸带执法联合联动机制,制定海岸带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和督促各项执法工作的开展,要适时开展围海填海现场巡查,及时掌握各级围海填海项目情况。
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海岸带执法联合联动机制,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海岸带基层管理队伍建设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海岸带管理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更加坚定地肩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协调推动省直有关部门和沿海“六市一区”落实整改任务,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汇总梳理上报整改进展情况。
沿海“六市一区”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精准发力、立行立改,确保件件抓落实、事事见成效。
省直有关部门要负起行业主管责任,对号入座、主动认领、及时整改,并加强对地方整改工作的指导督促。
(二)明确整改时限。
对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提出的5个方面14类主要问题66项整改任务,制定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见附件)。
对短期内能解决的,倒排计划、加快进度,2个月内完成整改;对确需一段时间解决的,限时整改,并力争在6个月内有明显进展;对需要长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时限和阶段性目标,按期整改到位,确保尽快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跟踪督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制定整改具体方案,细化任务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跟踪督办。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要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工作的强大合力。
省直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并及时梳理汇总整改落实情况。
同时,要举一反三,全面查找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
(四)严肃责任追究。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国家海洋局同意。
(五)及时公开信息。
按照国家海洋督察的要求,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整改工作情况宣传报道,及时公开整改整治工作、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问题责任追究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营造崇尚海洋生态文明、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创新的社会氛围。
附件:
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主要
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部分制度、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海域使用金减缴政策与国家有关政策不符。
福建省制定的《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等3个涉及海域使用金减缴的文件,扩大了海域使用金减缴范围,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
2012年至2017年6月,福建省审批的262个围填海项目中,有110个项目依据3个文件减缴海域使用金约2.11亿元。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发改委、海洋渔业厅。
整改时限:
2018年3月底前完成。
整改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
整改措施:
1.省财政厅根据海洋督察要求,对《福建省海域使用金配套管理办法》提出修改意见,报省政府取消省重点项目享受海域使用金减免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2.省发改委根据海洋督察要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意见,报省政府取消有关海域使用金减免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3.省海洋渔业厅根据海洋督察要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修改意见,报省政府取消有关海域使用金减免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4.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海域使用金减缴的有关规定,审查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减缴申请。
(二)违规调整海洋功能区。
部分地市海洋功能区划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将部分保留区、海洋保护区、农渔业区等调整为其他功能区,调整面积3289.63公顷。
其中,莆田市调整2143.04公顷;宁德市调整1040.59公顷;厦门市调整106公顷。
责任单位:
省海洋渔业厅,莆田、宁德、厦门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
2018年1月底前完成。
整改目标:
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整改措施:
1.省海洋渔业厅督促厦门、宁德、莆田市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对厦门、宁德、莆田3个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与省级区划不符合的一律立即停止执行。
2.对正在修编的福州、泉州、平潭3个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省海洋渔业厅督促有关设区市严格按照国家海洋局《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国海发〔2007〕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3〕747号)进行编制,做到与省级区划保持一致。
(三)对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2012年以来,全省在海域内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涉及海域面积958.2公顷。
其中,泉州市388.42公顷;福州市151.43公顷;平潭综合实验区188.75公顷;宁德市137.6公顷;漳州市82.02公顷;厦门市9.98公顷。
责任单位: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宁德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2018年底前完成。
整改目标:
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对于海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整改措施:
1.省国土厅督促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宁德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国家要求,对在海域内发放土地证问题抓紧整改到位。
2.今后,国土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审核环节,严格把关,避免产生海域内用海项目直接办理用地相关手续的问题。
对于占用海域的建设项目,引导项目业主按照海域使用管理的规定,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四)海域、海岛整治修复推进缓慢。
2011年至2016年期间,18个中央资金支持的海域海岛修复项目总体进展缓慢,项目预算执行率低。
其中11个项目未按期完成修复工作,3个项目未实施。
2013年度东山岛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预算执行率仅为0.7%。
长乐东洛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地方配套经费到位率仅为3.9%。
责任单位:
福州、厦门、漳州、莆田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厅、财政厅。
整改时限:
2020年底前完成。
整改目标:
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加快实施海域海岛整治修复项目。
整改措施:
1.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倒排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2.省海洋渔业厅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需要调整实施方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报批手续。
3.省海洋渔业厅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已经基本完成的项目,组织做好验收。
4.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厅督促福州、漳州市尽快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厦门、莆田、漳州市区分项目理清项目建设资金,未单独建账的按要求单独建账。
5.省海洋渔业厅、财政厅要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不具备施工条件或久拖未动工的,调剂到同类别其他整治修复项目,或者由财政收回项目资金。
二、围填海项目审批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五)审批围填海项目不规范。
1.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功能区审批了10个经营性填海项目,涉及海域面积268.08公顷。
福安市越权对6宗填海项目进行了确权发证。
福清市江阴半岛壁头角东侧机械制造2号项目海域使用权出让等3宗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过期后仍作为用海审批的依据。
责任单位:
福州、漳州、泉州、宁德市人民政府,省海洋渔业厅。
整改时限:
2018年6月底前完成。
整改目标:
严格落实围填海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整改措施:
(1)福州、漳州、泉州、宁德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填海项目,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措施,依法依规实施项目建设。
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对非法用海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2)各级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从严审查审批围填海项目。
(3)各级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用海,严禁越权审批。
(4)各级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海域使用论证管理,严格把关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杜绝过期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作为项目用海审批的依据。
2.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进项目建设、组织海域使用论证评审时把关不严,在审批的262个围填海项目中,有107个项目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会专家组组长未按规定由国家库成员担任,占比为40.8%;70个项目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会专家组成员既非国家库成员也不是地方库成员,占比为26.71%。
责任单位:
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海洋渔业厅。
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
整改目标: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海域使用论证规定。
整改措施:
(1)对于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梳理,举一反三。
(2)自2018年2月1日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海域使用论证规定执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会专家组组长由国家库成员担任,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会专家组成员从国家库和地方库中抽取。
(六)围填海项目跟踪监测不到位。
审批的262个围填海项目中,未展开环境跟踪监测的项目有61个,占比为23.28%。
责任单位:
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
2018年6月底前完成。
整改目标:
加强围填海项目工程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管理,建立事中事后“双随机”监督检查机制,努力减少工程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整改措施:
1.2018年3月底前,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排查所有未开展环境跟踪监测的围填海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并督促项目业主编制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方案。
2.2018年6月底前,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督促项目业主将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报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实施。
3.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织海洋、环保、海事等部门强化项目建设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执法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七)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
1.违法围填海项目:
2012年以来,全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围填海项目253个,尚未依法依规查处项目58个,其中,宁德市19个;莆田市18个;福州市9个;平潭综合实验区6个;泉州市6个。
责任单位:
宁德、莆田、福州、泉州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
2019年底前完成。
整改目标:
违法用海行为得到查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