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山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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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矿山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矿山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矿山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和非煤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山通风安全、矿山机电运输、矿山机械制造、矿山地质测量、矿物洗选加工及综合利用相关专业的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

(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

(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水平、能力)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综合性强、影响面广的科研项目,并任专题负责人。

  

(二)负责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工作;或参与开发2项以上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新产品,并负责项目的设计、试制工艺、试产管理等技术工作。

  (三)担任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3项以上小型矿山(工厂)工程设计的全过程,并担任专业设计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当于以上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负责人。

  (四)负责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编制或审核本专业省(部)级发展规划。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全过程参加1项以上大中型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或中型矿区规划项目的审查、论证。

  (六)主持过2项以上市(地、厅)级科研课题。

  

  (七)担任省(部)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技术骨干,解决过测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负责提出较复杂的检测技术(含方法或设备、装置)1项以上。

  

  (八)对矿山重大恶性事故(瓦斯、粉尘爆炸、井下火灾、井下透水、露天矿边坡或内外排土场滑坡等)的原因分析,研究提出的矿山救灾技术新措施被采纳,实用性强,效果明显。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或3项以上小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并担任专业负责人。

  

(二)参加相当于以上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并担任专业负责人。

     

  (三)主持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设备)应用,在实际工作中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参加2项以上排除重大技术故障或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方案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中型以上矿山(工厂)中,担任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六)主持编制过中型以上矿山(工厂)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工程规划。

  (七)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中型地质勘察项目或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论证工作。

  (八)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1次以上矿山重大恶性事故(瓦斯、粉尘爆炸、井下火灾、井下透水、露天矿边坡或内外排土场滑坡等)的处理,制定的救灾技术措施被采纳,效果明显。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有1项以上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有2项以上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

  (三)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技术开发或编制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取得预期效果或颁布实行。

  (四)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推广,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或2项以上新产品批量生产并取得预期效益并获省(部)级验收通过。

  (五)在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中,提出2项以上合理化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设计革新、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六)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施工建设工程项目,获省(部)级优秀工程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优质工程2项以上。

  

(二)作为技术骨干编写2项以上专业技术标准、规划等,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并获得市(厅)级奖励或其中1项以上获省(部)级奖励。

  (四)主管本部门的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获得省(部)奖励或表彰1项(次)以上,或市(厅)级奖励或表彰2项(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安全状况好转,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励(表彰)2项以上,或市级主管部门奖励(表彰)3项以上。

  (六)获得1项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以及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获奖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或获奖证为准)。

  (四)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以及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获奖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或获奖证为准)。

  (四)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报告被本单位认可并应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负责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技术开发或编制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取得预期效果或颁布实行。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

  4、负责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推广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或3项以上新产品批量生产并取得预期效益,获省(部)级验收通过。

  5、在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中,提出2项以上合理化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设计革新、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奖励或表彰(以奖励证书为准)。

  6、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施工建设工程项目,获国家级优秀工程称号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质工程2项以上。

  2、主管本部门的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获得省(部)奖励或表彰1项(次)以上,或市(厅)级奖励或表彰3项(次)以上。

  3、主持编写2项以上专业技术标准、规划等,获得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3项以上,并获得市(厅)级奖励2项以上或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安全状况好转,获得省(部)级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奖励(表彰)2项以上。

  6、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7万字),以及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3、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获奖论文3篇以上(以宣读证或获奖证为准)。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3、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获奖论文2篇以上(以宣读证或获奖证为准)。

  4、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以及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报告被本单位认可并应用)。

江西省矿山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矿山工程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煤炭和非煤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山通风安全、矿山机电运输、矿山机械制造、矿山地质测量、矿物洗选加工及综合利用相关专业的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现资格以来,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者具备上述第

(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助理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五)取得非国有企业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水平、能力)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参加者,参与编写研究大纲、订立研究技术方案和编写研究报告。

  

(二)市(厅)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独立完成分课题研究任务,并主写分课题研究报告。

  (三)参加1项以上大型矿山(工厂)工程的设计工作,独立承担本专业某单位工程设计的全过程。

  (四)作为本专业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主要负责人,较系统地参加1项以上中型矿山(工厂)工程的设计工作。

  (五)参加2项以上新技术应用推广或新产品开发,独立完成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并主写该部分的工作技术报告。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中型以上矿山(工厂)工程项目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设计。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1项以上大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施工建设工作,独立承担本专业某单位工程施工建设、安装、调试工作的全过程。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较系统地参加1项以上中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本专业施工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

  (三)在中型矿山(工厂)中,独立承担本专业某一单项的生产及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四)在中型矿山(工厂)中,担任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及安全的技术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五)参加并完成1项以上排除重大技术故障或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方案。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中型以上矿山(工厂)工程项目本专业技术难度和广度的工程施工。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科研、设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得省(部)级奖。

  

(二)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研项目或技术开发、设计,有2项以上获得市(厅)级奖。

  (三)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或提出1项以上合理改进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益。

  (四)独立完成2项以上子课题的研究、设计,其成果符合课题的总要求。

  (五)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建设项目有1项以上获市(厅)级优质工程奖励。

  

(二)作为技术骨干,在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获得市(厅)级以上的奖励或表彰。

  (三)在工作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设备)1项以上,通过企业主管单位或部门的鉴定,并取得预期的技术经济效益。

  (四)参与编写企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定、技术鉴定、操作规程、标书、承包合同并已付诸实施,或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益。

  (五)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厅)级或大型企业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获奖论文1篇以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市(厅)级或大中型企业以上的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设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获得省(部)级奖或2项以上获得市(厅)级奖。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以上科研、设计项目,获得市(厅)级推广应用并取得成效。

  3、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成果推广,使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或完成2项以上新产品批量生产,并取得成效,或提出2项以上合理改进建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奖励或表彰。

  4、独立完成3项以上子课题的研究,其成果符合课题的总要求。

  5、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项目有1项以上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称号。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有2项以上获市(厅)级优质工程的奖励。

  3、参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设备)2项以上,通过市(厅)级鉴定,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4、独立编写2项以上企业比较重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标书等技术文件,并获采纳实施,或提出2项以上重要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5、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一)从事科研、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获奖论文1篇以上。

  

(二)从事施工建设、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市(厅)级或大中型企业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在省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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