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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江苏省安全B证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1、1956年5月25日周恩来总理主持下,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审议并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著名的“三大规程”行政法规。

2、1963年《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中五项规定:

1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2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关于安全生产教育4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5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3、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32条措施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创新建立了10个方面的制度。

5、《国务院意见》对新时期工作提出了七项任务:

1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体系建设;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3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4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5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6安全文化建设;7安全产业发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在全国实施。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

8、2004年1月7日国务院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于同年1月13日正式颁布实施。

9、2005年12月22日建设部发出《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9年9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绿色施工导则》。

10、2012年4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推广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1、安全生产理论四个发展阶段:

1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2事故致因与事故预防理论阶段;3安全科学理论的初级阶段;4安全科学理论发展新阶段。

12、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察相结合,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13、五大高危行业:

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排第一,死亡人数排第二。

14、安全生产管理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和生产企业之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

15、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确认与信用评价是建筑行业管理发展的新趋势,是建筑行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

16、省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对全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机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三个行业实施行业确认和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17、德国法律规定,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健康保险、退休保险、专业保险以及伤残保险。

18、在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采取重对策、轻处罚的原则。

19、安全第一已经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国际公认的公理——“安全第一”公理。

20、工作中有员工违规甚至发生不安全事件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

1口头通知2书面通知3如果不安全事件再次发生,该员工就要停工一天。

21、新加坡强调场地主的概念,总包单位一旦进场地注册,对在此范围内施工的各单位,包括业主直接承包商负安全管理责任。

22、我国目前的安全监察人员的万人(职工)配备率为0.2。

23、建筑安全追求的目标是零事故。

24、劳动保护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

25、安全生产的意义:

1从理论上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2从政治上讲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3从宏观经济上讲生产力的高低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高低。

4从微观经济上讲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都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5从伦理道德上讲重视家庭生活是传统的美德。

6从社会稳定上来讲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引起经济发展的波动。

26、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

27、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

28、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9、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到现场带班。

30、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定主体。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第一项规则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也是这部法律第一条所规定的。

在这项规定中必须坚持三点: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衡量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标尺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自定条件或者降低要求;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所指的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对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设定的前置性条件。

33、管理的基本特征:

1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2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3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4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5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34、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原理:

1系统原理2整分合原理3反馈原理4封闭原理5弹性原理6人本原理

35、人本原理:

指管理以人本为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本。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

36、“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37、“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38、2005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并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39、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安全设施建设三同时”的原则: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如每年最少一次的教育培训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等。

5“三同步”原则;6“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7“四不放过”原则:

a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b事故责任者和裙子没有收到教育不放过,c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d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

8“五同时”原则: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自始自终参加这五个工作环节,且有发言权和否定权。

40、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

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中最为缺乏的是安全教育措施。

4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规范施工企业及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使之作为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42、2002年起将“安全生产周”改为“安全生产月”。

43、1996年12月25日在北京成立了“安全工程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标志着安全专业教育体系的形成。

44、实践证明,安全生产以人为本是核心。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2、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三市。

3、命令性规范在法律条文和行业规范中多以“必须”、“应当”等词来表述。

4、禁止性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严禁”、“不得”、“不许”、“不准”等词来表述。

5、法律规范的效力,三方面内容:

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又包括三方面内容:

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问题:

总的原则是实体法采取“从旧原则”,其中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程序法采取从新原则。

6、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本书所讲的法律责任是指狭义法律责任。

7、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自负原则;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责任平等原则;5过错原则;6因果联系原则。

8、法律责任种类:

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

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实施,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9、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10、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

11、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追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2、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3、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14、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

16、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该条例制定的目的是: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规定: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为较大事故;第六十四条规定: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为一般事故。

18、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

19、2011年12月30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

20、《安全生产法》五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b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c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1、六十四条: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b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生式架设设施的;c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d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23、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3生产、存储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号)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省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省备案做出如下处理:

a在一年内发生2起或2年内发生2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b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c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永久不得办理进省备案手续。

25、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一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26、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27、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额,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0、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做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a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b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c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31、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a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天;b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c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32、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a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b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在上一次暂扣时限基础上再增加60日;c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a)(b)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3、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35、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像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37、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般事故,10万以上20万以下;较大事故,20万以上50万以下;重大事故,50万以上200万以下。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般、较大、重大同上,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

38、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其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3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1、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一般事故,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2较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3重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4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事故,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2较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3重大事故,处上一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

43、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5、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6、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7、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4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49、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其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作出如下处理:

a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一年安全生产合格证;b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三年安全生产合格证。

50、监理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所建立的工程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其责任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一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b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死亡6-9人的,暂扣其三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2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3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1依法不予延期的;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管理

1、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至此,一项新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我国诞生了。

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核心内容为安全生产条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大高危企业”。

4、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前必须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5、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企业生产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6、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从事生产活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企业不发证的原因。

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并在3年有效期满即将来临之际提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8、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

9、安全生产条件绝大多数属于人为因素,且为诸多人为因素组合。

10、国家建设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特点,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共计12项:

79页。

11、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

1人为性;2前置性;3充分性;4约束性;5动态性;6可控性;7均衡性。

12、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1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14、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5、基本评价方式共有3种,分别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

16、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分为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

Ⅳ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17、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具有以下八项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18、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19、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是参与和监督。

20、劳动者维护劳动保护权益的意识和主要途径有:

1不断提高的维权意识和素质;2依靠工会组织维护劳动保护权益;3依靠政府监察维护劳动保护权益;4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劳动保护权益。

21、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22、依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全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字符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字符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3、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4、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5、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6、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

27、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CB/T13861-2009)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4大类。

28、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者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

事故的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

29、可以用危险源提示表的方法,进行危险源识别。

30、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这是安全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应对危险源识别,列出危险源清单,一一进行评价。

危险源的识别与评价必须有文件记录。

3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表现为隐蔽性。

32、实际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划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就是生产安全事故的一种类型。

隐患就是事故,已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理念。

33、事故主要特性:

1因果性;2随机性;3潜伏性;4可预防性。

34、安全生产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

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损失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

其损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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