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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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

湛江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招投标工作管理,进一步健全招投标工作领导体制,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自行组织的基建(修缮)工程、大宗商品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在政府采购中心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等项目的招投标从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主管纪检监察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副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校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八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投标工作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各专项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工作;审定成立各专项招投标工作小组;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讨论决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各专项招投标工作小组工作汇报和处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和若干个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

第九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召开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负责传达并检查落实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和要求。

第十条 专项招投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基本建设及修缮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基建处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普通生教材采购招投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成教生教材招投标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大宗图书资料采购招投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及图书馆负责;独立核算的服务经营性单位的商品、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后勤产业处及所在单位负责。

其他采购的招投标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的招投标有关事务;根据招投标工作程序,负责提供项目立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审;负责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料进行审查、答疑;组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接受学校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协助监督部门、职能部门处理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与质疑;组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通报招投标工作情况,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向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成立若干个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对专项招投标工作小组进行调整或增设)。

(一)基本建设及修缮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由分管基建处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工会、规划与法规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仪器设备采购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由分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工会、规划与法规处、财务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图书资料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由分管图书馆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资产管理处和图书馆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工会、规划与法规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四)普通生教材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由分管教务处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工会、规划与法规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组成。

(五)成教生教材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

组长由分管继续教育学院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工会、规划与法规处、财务处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六)独立核算的服务经营性单位组织商品、服务、采购的招投标,应成立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后勤产业处和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工会、规划与法规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讨论审定招投标归口管理单位拟定的招投标方案及相关文件;召开会议听取归口管理单位关于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讨论招投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货物采购、服务及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必须按省、市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建筑工程、房屋维修及拆除;

2、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3、道路、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4、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项目;

5、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货物(含设备及图书资料)采购。

(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物业管理、维护维修、保修保养等服务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工程(新建、扩建、改造、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新建、扩建工程;与新建、扩建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道路、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房屋装修维修及拆除、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信息网络等项目。

(二)货物(含设备及图书资料):

同类批量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或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

(三)服务:

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维护维修、保修保养、卫生保洁、医疗保险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

(四)特许经营:

年租金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店铺、餐厅、停车场、房屋等场所租赁。

第十七条 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四)目标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八条 不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招标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应按如下规定实行,并报监察处、规划与法规处备案。

(一)新建、扩建基建工程及其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估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零星项目,按照《湛江师范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二)货物与服务方面,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主管职能部门根据优质低价原则,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邀请3个以上商家报价,通过商务谈判、询价等形式确定价格和商家,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招标方式的选择依据

第十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通过学校招投标工作小组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法人参加投标。

特定法人由使用单位与主管职能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及省市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二十二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三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因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职能部门和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抄送监察处、规划与法规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项目论证已通过,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与招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招投标文件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投标邀请;

(二)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五)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和要求;

(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八)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九)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一)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十二)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三十条 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主管职能部门可以组织投标人勘查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对需要考察的项目,由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相应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

第三十一条 一般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特殊招标项目可设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由主管职能部门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

招标项目设立限价,必须提供充分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方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应不得少于10个日历天。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允许两个以上合格投标人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方。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方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方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待遇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六章 招投标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三十八条招投标活动包含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前期工作程序(含校外的招投标活动):

1、提出招标申报:

职能部门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招标申报,说明项目立项、经费落实情况及预算金额、技术及商务要求,选择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归口管理部门按规范要求编制标书,招投标工作小组进行会审(含审计),再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发布招标公告:

按规定需要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招投标活动,由相关职能部门向相应机构递送相关资料,进入相应工作程序;按规定在校内组织实施的招投标活动,由归口管理部门按规范要求发布公告。

(二)开标、评标、定标(具体实施要求及程序见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

1、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2、组织开标、评标;

3、按照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4、发送中标通知书,在网上公示中标结果。

(三)协议的起草及审定程序:

1、归口管理单位起草有关协议;

2、相应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进行会审;

3、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协议签订及履约跟踪(具体见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

1、按有关规范要求签订合同协议;

2、归口管理单位跟踪落实协议内容;

3、行政监督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协议的充分落实。

第三十九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开标由相应招投标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一)评标小组由使用单位或主管职能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评标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学校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一般项目应当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别要求的项目,评标专家由使用单位和监督部门、主管职能部门商议确定。

(三)招标小组成员、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

(四)评标小组人员由归口管理单位的代表、监督部门人员在开标前4小时内共同抽取,并通知评标小组成员,通知时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评标小组人员。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相应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所有专家一般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以上的经历,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评标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及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四条 评标小组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澄清或说明。

澄清或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其实质性内容。

(三)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四)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小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四十五条 评标方法一般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合理低价评标法。

(一)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或最低评标价法;

(三)货物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

第四十六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和技术难度不高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七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

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第四十八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四十九条 合理低价评标法,要求招标方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第五十条  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性检查。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检查;

(二)符合性检查。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四)比较和评价。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完成评标后,向招标方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人员名单;

3、评标方法、标准;

4、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5、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6、评标小组的授标建议;

7、评标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五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或主管职能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谈判小组,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对评标小组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立即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证实的,学校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报名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评标期间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可采取重新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裁定招标结果无效。

第五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校园网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学校监督部门。

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方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招标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方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合同订立后,主管部门应将合同各送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规划与法规处备份。

第五十五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方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六条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允许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需提出变更要求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施行。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七章 行政监督

第五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方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五十九条学校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规划与法规处等部门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评标小组成员与招标活动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监察处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年第1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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