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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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docx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对象: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失地农民;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规定劳动者不得转借、转让、伪造、涂改或重复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违反规定者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详见:

武人社办〔2011〕39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和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人社办〔2011〕39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关于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和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工作

(一)使用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好就业信息监测工作,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依法推进就业服务措施落实,保证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各区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要求,将就业信息监测工作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换发和管理工作列入工作目标任务。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时应首先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核对有关信息监测数据。

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律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信息与监测数据信息严重不符的,在核实之前也不得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手续。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监测基本数据录入管理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证2至6页)按照谁认定、谁发证、谁录入的原则,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区就业服务机构和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免费发放的同时进行电脑录入登记。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审验情况记载和其他记载事项等信息,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完整准确录入。

(三)就业信息监测基本数据采集整理主要依托《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系统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定期上传报送数据。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区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各类人员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手续的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年新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

市信息中心负责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转换、检查核对、上传及技术支持工作。

三、明确目标,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建立工作

(四)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从2011年4月起,开始发放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种表格;从2011年6月起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中:

对未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外出就业困难人员要优先发放,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武汉市失业人员证》、《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要及时换发。

其他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则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逐步发放。

(五)就业信息监测工作要统筹规划、逐步扩大监测范围。

2011年6月底以前,以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测信息为主,进行集中上报。

2011年7月底前,随着《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将监测范围扩大到享受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各类人员。

2011年12月底以前,选择1个城区,以当年新增就业目标数为基点,开展就业人员信息监测全覆盖试点工作。

力争2012年下半年开始,全面推进就业人员信息监测全覆盖工作。

四、积极准备,加紧部署《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各项工作

(六)做好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的配备工作。

市就业办、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要求,集中力量,统一组织开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管理系统、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完善就业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协调组织相关资金的落实。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要按照要求统一刻制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钢印及经办条形章,协调组织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区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按要求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管理工作,并确定就业信息监测工作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七)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衔接工作。

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武汉市失业人员证》和《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目前正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时间截止2011年8月30日,此前原相关证件继续有效。

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用人单位,集中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到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区就业服务机构在换发证时,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上并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目前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持原《武汉市失业人员证》到所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情况转记到相应栏目,并按照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系统的要求完整录入失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

对曾经享受或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登记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信息。

(八)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衔接管理工作。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同时,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供各地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

待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实施后,各区要按照部、省颁布的统一标准,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和全市就业监测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上报。

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未开发应用前,我市对原《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系统软件进行调整升级。

各区、各相关经办机构要以此为依托进行临时网络管理,做好信息上线上报工作,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

五、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和发放工作

(九)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实际出发,我市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对象主要是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已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见附表1),经就业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被录用人员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武汉市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见附表2)等资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或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3、我市户籍人员市外就业的,自录用(创业的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当地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创业人员持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失地农民;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其中:

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文件、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两张和《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辖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常住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和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区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规范使用,发挥《就业失业登记证》政策落实凭证功能

(十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认定和落实,并将落实情况登录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管理系统上,在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可手写记录)。

同时,在国家、省、市关于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对象未作出新的调整前,仍从原有规定不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扩大和更改各项政策扶持对象范围。

(十二)符合国家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时或之后,填写《武汉市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见附表4)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

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对符合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劳动者,由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条件的企业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可以享受政策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栏中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与税务部门联系,定期核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信息情况。

对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的日期和原因。

七、加强管理,促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网络化管理

(十三)《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管理,一人一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自发放之日起至本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回,期间更换、补发时,保留原有编号。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发证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十四)《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发证机构予以换发并注明相关政策享受起、止期限。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在以适当方式公示后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由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并在补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栏目上注明“补办”字样和补登相关记录。

(十五)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十六)《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12月集中对就业援助对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享受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检,只有年检合格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才能作为下一年度享受各项就业政策的有效凭证;异地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我市享受相关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核验。

(十七)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或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十八)劳动者不得转借、转让、伪造、涂改或重复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违反规定者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十九)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处罚。

(二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及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营造氛围,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信息监测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

(二十一)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要结合实际,编制问答手册,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组织各级相关经办机构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让每一位经办人员熟悉就业监测信息数据管理流程,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二十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推进就业信息监测工作、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工作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以及就业信息监测工作,营造发放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建立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良好氛围。

 

附件:

1、武汉市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2、武汉市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

3、武汉市失业人员登记表

4、武汉市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5、《就业失业登记证》栏目解释及填写说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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