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和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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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审批和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危险作业审批和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减少或杜绝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各危险作业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3.2各部门负责相关区域的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4、程序

4.1各作业环节由作业单位到相关负责部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作业证的审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进行危险作业。

4.3责任部门完成审批作业活动后,必须指定一名专门的具备相应救护知识的作业活动监护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作业活动的监护。

5、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

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动火作业分级

1.2.1一级动火作业:

指在各个库房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1.2.2二级动火作业:

指在各个车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1.2.3三级动火作业:

指在维修车间划定的专门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该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香烟。

4、职责

1.3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4动火人职责

(1)应参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

1.5监火人职责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如果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必须立即制止。

(4)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6动火区域负责人职责

(1)对责任区域内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应及时制止。

(3)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5、工作程序要求

5.1动火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安全措施内容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5.2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2)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当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5%(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可燃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0.2%(体积百分数)时为合格。

动火作业环境的气体化验分析数据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具的本质安全程度。

(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如果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申请,由动火地点所管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动火监护人。

(8)施工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动火监护人,按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动火。

(9)进行高空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0)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机应放于指定地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作业过程中,要注意火星飞溅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成的档板控制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11)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2)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既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动火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时间、动火申请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检测取样时间,检测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2动火许可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3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监部申请,安监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后,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进一步研究补充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向公司安监部申请,安监部派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及危害识别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车间(部门),由车间(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最终批准。

6.4《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留存和管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到安监部留存,第二联送到车间(部门)留存,第三联交动火执行人。

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执行人要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回车间(部门)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安全管理。

7、相关记录

7.1《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部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4、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有关责任人职责

(1)高处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高处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高处作业执行人在接到《高处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

高处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如在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高处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下撤至安全区域,待恢复正常,并经原批准部门批准,才可重新进行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监护人(一般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汇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车间主任、班、组长在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高处作业的衔接工作。

在高处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5)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高处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高处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

6、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6.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6.1.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和制定的安全措施写入《高处作业许可证》。

6.1.2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6.1.3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1.4《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1.6在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6.1.7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6.1.8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否则可拒绝执行作业活动。

6.1.9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

6.1.10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6.1.11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6.1.12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6.1.13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踏板不得有缺档。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6.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2.1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6.2.2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6.2.3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6.2.4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6.2.5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6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6.2.7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

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6.2.9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6.2.10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11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6.3.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6.3.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3.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6.3.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7、《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7.1《高处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应清楚的标明施工单位、所属单位、施工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监护人、工作电压、开工时间、主要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7.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上报车间(部门)负责人进一步研究制定措施、审核批准。

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车间(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安监部现场确认批准。

三级以上《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车间(部门)审核后,上报安监部现场确认,最后由公司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

7.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留存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车间(部门),一份交安监部留存。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手里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要交回车间存档,存档期限为1年。

7.4《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

《高处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

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8、相关记录

8.1《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部分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1、目的

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受限空间

指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本单位的受限空间指循环水池。

3.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内进行的作业。

本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循环水池进行清理的作业。

4、职责

4.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2监护人员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4.3作业人员的职责

(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5.1进行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2通风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先对集水池的淤积量进行摸查确定集水池概况后,通知相关人员配合抽水,保证水位能降到作业允许高度为止(130CM)。

在抽水的同时,应把集水池盖板全部打开,用鼓风机对池内送风约30分钟,并达到下列要求: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5.3照明及用电安全

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配备防爆型的照明设备,其供电电压不得大于12V。

5.4安全防护措施

(1)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检查有关急救器材是否完好,做好照明、通风、气体检测、通讯、机电设备检查以及降低水位等工作。

(2)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6)入池作业人员须佩带安全帽,上落梯必须绑好安全带。

(7)起吊淤泥时,吊物下严禁站人。

(8)送风设备要运转良好保证不间断送风。

(9)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10)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遵守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1)作业前后,监护人员必须逐一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12)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5监护

(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为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配备与井上人员联系的通讯设备,如无线电对讲机等。

(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6、《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6.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应清楚的标明受限空间所属单位、施工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监护人、工作电压、开工时间、主要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填写各项内容,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后,上报安监部审核并批准。

6.3《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留存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现场监护人员,一份交安监部留存。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手里的《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交回安监部存档,存档期限为1年。

7、相关记录

7.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部分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本单位的吊装机具是指电动单梁(2-5吨)。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职责

(1)吊装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吊装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吊装作业执行人在接到《吊装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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