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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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doc.docx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原香山办事处地块改造工程(香山公园)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原香山办事处地块改造工程(香山公园)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原香山办事处地块改造工程(香山公园)

2.工程地点:

位于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自筹

5.工程内容:

绿化种植、景观铺装、廊架、景墙、雨棚、管理用房、给排水等内容(详见工程预算书)。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绿化种植、景观铺装、廊架、景墙、雨棚、管理用房、给排水等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7年月日(以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17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0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验收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其他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送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内公共资源交管办一份备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双方与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洽商、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一式拾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15天,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5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八套、电子版一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驻办公所在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驻办公所在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驻办公所在地;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按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及桩号界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

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需经发包人同意。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现场;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等。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需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宁海县城建档案归档要求提交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2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和电子资料。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更换或撤离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

(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月到位率不少于每月20日历天,(除特殊情况外)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否则处违约金1000元/人/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

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同备案前将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报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并报发包人备案。

(详见附表二: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认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

3.3.4承包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书面形式,并由发包人及总监工程师签字确认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

/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工程开工令发布之日。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价的10%;

(2)履约担保形式:

银行保函。

(3)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发包人会商之日起7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验收合格。

5.1.2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合格。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市政府令第195号)、《关于印发宁海县建筑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2013]62号)文件要求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7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发包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不得晚于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50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全部履约保证金。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除了通用合同条款明确的以外还包括:

工程质量、规模标准(等级)的改变调整;工程施工内容增、减、取消;设计图纸的修改(包括功能或构造、工艺或做法、技术指标等工程设计上的优化或时间、顺序的改变);施工条件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上的改变;材料与设备的换用以及材料暂定价格的调整;其他实质性变更。

10.2变更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权限按以下文件执行:

《宁海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宁发改〔2016〕21号)和发包人内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0.3变更程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按《宁海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宁发改〔2016〕2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10.4变更估价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1)设计变更引起新增清单项目或取消原有项目;

(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工程量偏差达到合同约定幅度、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变更引起原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变化以及增加的清单项目时,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非绿化工程

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含15%)以内的,应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指超过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招标文件)的计价依据并取费结合《宁海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发改[2014]5号)文件按招标文件约定下浮率(下浮12%)组价后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指超过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招标文件)的计价依据并取费结合《宁海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发改[2014]5号)文件按招标文件约定下浮率(下浮12%)组价后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与原招标文件提供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不论原报价高于或低于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均按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扣除结算。

[工程类别:

景观按园林景观三类费率中值计取,排水工程按给水、燃气及单独排水工程三类费率中值计取,安装工程费率按水、电、暖、通风及自控安装工程三类中值计取,建筑按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工程三类中值费率计取,利润和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各相关专业弹性区间中值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非市区工程”中值计取,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不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特殊地区增加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安装工程不计取工程定位复测费;上述费率均按甬建价[2016]23号文件规定的费率计入,税金按11%计入。

][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是指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部分。

例:

原清单某项工程量为100m3,①实际结算工程量为65m3,即减少超过15%以上部份工程量20m3;②实际结算工程量零,即减少超过15%工程量为85m3。

(2)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或漏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等,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存在适用单价但存在与变更工程类似项目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如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存在适用的价格也没有类似的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一般指新增项目),则由承包人按照变更工程资料、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文件采用的计价依据、取费类别结合《关于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素价格风险的通知》(宁发改[2014]24号)文件按招标文件约定下浮率(下浮12%)组价后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景观按园林景观三类费率中值计取,排水工程按给水、燃气及单独排水工程三类费率中值计取,安装工程费率按水、电、暖、通风及自控安装工程三类中值计取,建筑按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工程三类中值费率计取,利润和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各相关专业弹性区间中值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非市区工程”中值计取,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不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特殊地区增加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安装工程不计取工程定位复测费;上述费率均按甬建价[2016]23号文件规定的费率计入,税金按11%计入。

]

绿化工程

如发包人有要求对同一品种苗木的规格发生变化时,发、承包人按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信息价)与原标底价进行调整价差,该价差只计税金,不下浮。

工程数量应以现行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依据。

投标人所填写的综合单价采取一次性包死,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工程量按实计算。

不论工程量增减变化是否超过15%均按综合单价结算,在施工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均应考虑风险系数。

不论工程量变更多少,工程量变更部分以建设单位签证为准,其单价不变。

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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