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库外部业务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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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库外部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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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库外部业务管理
第一节对国库经收处的监督检查
国库经收处是办理预算收入收纳的最基层机构,工作质量的好坏,收纳预算收入正确与否,划转是否及时,直接影响到上级国库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业务内容:
对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转业务时,其会计科目和账户使用,收纳凭证的审查,业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管。
业务要求:
(1)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必须在收纳当日办理划转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办理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不得无故压票;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的,经收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2)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他科目。
(3)代收行政性罚没款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按规定分行政处罚单位设立台账,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分户账核算。
(4)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将经收的税款转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并计付利息。
(5)经收处对缴款书的各项内容要认真审查,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不得自行更改。
(6)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国库经收处审查缴款书无误后,加盖缴款书各联次收(转)讫日期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7)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监管重点:
(1)国库经收处是否按规定设置和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2)是否存在延解、占压和挪用预算收入问题。
(3)是否存在将经收的税款转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并计付利息问题;是否存在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问题。
(4)办理代收行政罚没款、行政性收费收入业务是否合规。
监管方法:
(1)查阅有关总账和分户账,检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是否按规定设置和使用。
(2)对照“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逐笔检查该账户贷方发生业务是否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划缴国库;检查税票填制日期或银行加盖的转账印章日期,与银行交换提出的日期是否一致,以审查经收处是否存在压票问题;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检查帐务对转关系是否正确。
(3)查阅开销户登记簿,检查是否有征收机关开立过渡账户,查阅该账户有关凭证,检查其是否为经费账户或储蓄账户;查阅存款类、内部往来类和暂收款类等科目分户账,检查有无以征收机关的名义开立的账户,并审查、确定账户性质;查阅“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会计凭证,汇总缴款书联,查找其对转关系,检查是否为税收过渡户或将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
(4)查阅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分行政单位开立账户情况,检查代收的行政罚没款、行政性收费收入是否及时划缴国库。
国库经收处业务监管检查报表
表一:
******国库经收处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日期
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上日余额
借方发生额
贷方发生额
余额
差额
延解金额
天数
挪用金额
天数
合计
日期
预算收入过渡账户
余额
设立时间
撤消时间
合计
被查单位(签章):
检查人员:
表二:
******国库经收处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经收机构名称
缴款书日期
经收处转讫日期
国库收到日期
金额
第二节代理国库的管理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应从健全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核算质量,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入手,检查要形成制度,落实到位。
业务内容:
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业务要求:
(1)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应从监督代理库健全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帐管理,提高核算质量,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入手。
(2)检查要形成制度,切实落实到位。
监管重点:
(1)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2)会计核算及账务组织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计档案保管、计算机管理制度执行是否规范。
监管方法:
(1)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主要对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设置及人员分工、国库会计业务交接、国库会计资料传递签收、国库会计重要事项授权审批、印押证管理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法参照第二章《国库内部控制管理》相关章节执行。
(2)检查会计核算及账务组织是否符合规定;一是检查会计科目和账务设置;通过对代理国库上报的各类报表审查,检查预算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分成比例是否正确。
二是通过现场查看会计核算系统设置,检查是否按照岗位职责和处理权限设置操作员级别;操作员密码代号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操作员密码是否做到定期更换,临时替岗或调离岗位,是否及时更换新的密码;操作员代号和密码是否按规定保管。
三是调阅各类分户账、登记簿、报表,检查账、簿设置是否齐全,登记是否完整规范,账务处理是否做到日清月结,国库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及时、准确入库,核算科目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延解、占压、挪用税款现象。
四是调阅会计凭证,检查凭证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印章是否清晰规范,国库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核算内容是否真实。
(3)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报解、退库、更正、库款支拨、国库对账业务的检查方法参照第二章四、五、六节执行。
(4)检查会计档案保管、计算机管理制度执行是否规范。
检查方法参照第二章《国库内部控制管理》相关章节执行。
表三:
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表四:
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表五:
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表六:
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表七:
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表八:
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表九:
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表十:
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表十一:
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表十二:
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表十三:
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表十四:
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检查表
检查时段: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发现并拒办的不合规收入业务
发现并拒办的不合规拨款业务
发现并拒办的不合规退库业务
发现并拒办不合规更正业务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笔数
金额
表十五:
*****代理国库人员机构表
报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
代理支库
乡镇国库
小计
国库机构
全辖国库机构
全辖国库数
单设
一机一库
一机多库
合设
一机一库
一机多库
国库人员
全辖国库人员
专职
正式
聘用
兼职
正式
聘用
表十六:
*****代理国库业务量表
报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
代理支库
代理乡库
会计凭证(笔数)
A
缴款书(笔数)
B
收入退还书(笔数)
C
更正通知书(笔数)
D
财政支出凭证(笔数)
E
额度明细数(笔数)
F
国债原始凭证(笔数)
G
资金清算凭证(笔数)
H
其它(笔数)
I
报表(份数)
J
财政开户数(个数)
K
预算内存款账户
L
专项存款账户
M
预算外存款账户
N
总分户账(个数)
O
登记簿(个数)
P
表十七:
***年度代理******代理国库业务年审表
报表日期:
年月日
代理国库数
人员
业务量
年审结论
期初数
本期增加数
本期减少数
期末数
专职
兼职
笔数
金额
合格
限期整改
撤并
取消
第三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代理行的管理
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行的监督检查是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效实施的必要保证,各地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要按照“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操作管理、建立制约机制”的原则规范对代理行的管理。
业务内容:
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代理行零余额账户的开立与使用;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与相关部门对帐等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业务要求:
(1)代理行必须按规定开立、变更和撤消零余额账户等财政资金账户;为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除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有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书面通知;预留印鉴与开户书面通知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2)代理行受理的各类财政集中支付凭证要素应填写齐全、准确、清晰,签章与预留印鉴相符。
(3)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业务;零余额账户每日清零,不得违反规定向其他账户划拨资金;代理行向国库申请划款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清算金额。
(4)要定期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报送报表,及时和财政、预算单位进行对账。
监管重点:
(1)代理行是否按规定开立和使用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是否每日清零;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的是否有详细记录;
(2)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业务;是否存在超实际清算金额申请划款情况;(3)向人民银行、财政的报表报送是否符合要求,与相关部门对账是否及时。
监管方法:
(1)查阅代理行开户信息和相关资料,检查零余额账户开立是否符合规定;
(2)查阅零余额帐户会计凭证、分户账,将当天发生业务与申请划款凭证进行核对,检查代理行业务处理是否及时、规范;资金清算业务是否真实有效。
(3)查阅代理行报送的报表及对帐记录,检查是否按规定报送各类报表,与相关部门对账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代理行监管检查表
表十九:
*****商业银行零余额账户监管检查表
日期:
年月日
代理银行名称
有否经过人民银行资格认证
为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名称
为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账号
应退未退回单一账户的资金(元)
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零余额账户
户数
**银行
**银行
**银行
合计
-------
--------
---------
被查单位(签章):
检查人员:
表二十:
**市商业银行零余额账户监管报表(人民银行汇总)
报表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银行名称
有否经过
人民银行
资格认证
零余额账户个数
应退未退回
单一账户的
资金(元)
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户数
不按规定开立、变更和撤消零余额账户数
备注
**银行
**银行
**银行
合计
-------
---------
第四节国债承销、兑付行的管理
加强对办理国债发行、兑付业务商业银行的管理,是维护国债信誉、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的需要。
其重点应是规范商业银行国债发行、兑付业务工作的操作。
一、国债承销行的管理
业务内容:
对承担凭证式国债发行的金融机构国债发行业务进行监管。
业务要求:
(1)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发行时间和条件向社会宣传、发行;
(2)及时向同级人行国库部门报送每期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任务、发行进度、发行数额和国债持有量。
(3)凭证式国债业务纳入本系统自营债券业务核算,使用相应的资产类“国家债券”科目;同一银行系统内采用统一的会计核算手续,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4)销售凭证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5)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31号)文规定的质押范围、质押程序和质押方式办理。
监管重点:
(1)承销行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发行;
(2)是否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严格管理;(3)有无利用国债发行名义进行揽储;(4)国债业务核算是否符合要求,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是否符合规定。
监管方法:
(1)向社会公布举报(咨询)电话,通过社会公众监督国债承销机构有无擅自改变国债期限结构、发行利率、发行期和发行方式现象;是否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是否存在惜售、预约发行、超冒发行和利用国债名义进行揽储情况;对个人销售是否实行实名制;
(2)国债承销机构按规定定期报送发行任务数、发行进度、国债持有量等各类国债统计报表和“国家债券”等相关会计科目的分户账,由国库进行非现场监管。
(3)组织对国债承销行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承销行国债业务是否纳入承销机构自营债券业务核算,其会计科目是否使用相应的资产类“国家债券”科目,并在此科目下按不同的期限分别核算发行和兑付所收付的款项;国债发行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是否符合质押范围、质押程序和质押方式。
二、对国债兑付行的管理
业务内容:
对办理凭证式国债和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业务要求:
(1)凭证式国债按兑付条件进行兑付,利息计算准确,核算手续正确;
(2)已兑付无记名国债严格按照先交券、后划款的方式进行,兑付手续齐全,利息计算正确,上划报告表本息合计金额与上划借方凭证的金额相符,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与上划报告表本金数一致;(3)国债反假防伪工作落实。
监管重点:
(1)兑付国债是否严格按照各年度国债发行公告规定的各项条款办理;
(2)国债兑付内部核算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要求;(3)国债反假防伪是否落实。
监管方法:
(1)查阅兑付行兑付清单,对国债兑付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2)查阅国债兑付有关帐簿、报表和表外科目帐,检查兑付行国债兑付核算手续是否合规;上划报告表本息合计金额与上划借方凭证的金额是否相符,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与上划报告表本金数是否一致;通过联网上划的国家债券兑付日报款项其本金、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做到帐帐、帐表、帐实、帐簿相符,登记簿登记是否符合要求;(3)随机抽查临柜人员有关国债反假防伪知识,检查兑付行的国债反假防伪制度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