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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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doc
三级安全教育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不断迈向新台阶,高楼大厦拔地而起,高层、超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规模愈来愈大、愈来愈深,大量农人工放下了锄头进程务工。
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对安全知识、专业知识了解的缺乏和对专业技术掌握不够全面,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应用,加之安全教育针对性不强和安全管理跟不上等问题,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让广大从业人员更好更快了解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牢靠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观念。
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更好地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强化自我防范意识,有效辨识安全不利因素,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编写本安全教育教材。
本教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编制而成,本教材穿插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和其他相关安全事故案例解析,深入浅出,易懂。
望广大从业人员认真听讲。
由于水平有限,难免存在不少疏漏之处,真诚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予以赐教指正。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了解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教育制度:
二、参加对象及教育时间
1、凡新进场、复岗或调换工种人员、实习生、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位操作;考核不合格和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禁止上岗作业。
2、特殊工种工人除应参加进场安全教育以外,还必须经过专门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并持相应的证件上岗。
例如:
架子工、电工、起重作业工、指挥工、司索工、焊工、爆破工等。
3、特殊作业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安全培训;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人员不少于20学时安全培训;
4、新进场人员必须经过公司级、项目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分别为15学时、15学时和20学时。
5、本公司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知识理论考核,并建立考核成绩档案。
三、相关要求
1、所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应提供近期免冠照片2张和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教育内容
1、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
3、施工现场基本概况、作业环境、施工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作业部位必须遵守的事项。
4、相关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劳保用品使用方法以及安全事故案例剖析等。
第一部分
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内容
我们建筑业具有产品不固定、施工作业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施工现场变换不定、临时工多、工期不固定的特点,特别在现今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建筑业开放劳务市场后,建筑队伍不断地壮大,而且又多为年轻新手,安全知识极其贫乏,不安全因素多,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靠侥幸心理过日子,伤亡事故必然会发生。
所以,安全教育是提高从业任运安全意识和加强安全知识的重要方法,开展安全教育有更重要的深远意义,以确保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我们企业自始至终坚持以人为本为管理核心;以安全就是效益为管理理念;以预防为主为管理导向;以综合治理为管理措施。
将整个安全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最大程度的为从人员创造良好做的作业环境,有效消除安全不利因素,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发展和在建筑行业良好声誉不断努力。
“三级安全教育”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主要形式:
分为一级教育由公司负责执行,二级教育由项目部负责进行,三级教育由班组负责进行。
今天,我向大家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和项目部级安全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大致内容有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工程特点、施工现场一般规定、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案例解析”及教训等,以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措施等方面。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方针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要把安全工作始终放在首位,并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2.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安全教育、检查、整改工作要努力做到群众化、经常化、科学化、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避免伤、亡事故和消除职业危害。
3.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二)我国生产安全工作管理的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它是企业管理安全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明确了要求生产必须是安全生产;安全促进生产。
2、“安全具有否决权”:
也就是说为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杜绝只顾生产,不重视安全、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恶劣态度;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度及安排。
(三)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⑦《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⑨《建设工程安生产管理条例》
⑩《陕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建筑法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
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6)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安全生产与保护的目的
企业对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行保护,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而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的安全与健康。
四、安全生产形势和近年来全市建筑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分级:
建筑行业重大伤亡事故主要分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其原因主要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教育不够、管理不严、防护缺陷等。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严格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才能有效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现场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班组长应起带头模范作用,尽心尽责,做好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交底工作。
同时克服“三重三轻”的思想,即:
重生产轻安全、重进度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并牢靠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和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部分
项目级(二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工程概况、质量、安全目标及工程施工阶段:
1、本工程由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所处位置:
西安市西二环西侧,丰镐西路南侧,西安医学院院内,主楼附带群房建筑,主楼地下3层,群房2~6层;主楼高度93.4m;基础埋深20.3m;主楼采用天然筏板基础,群房采用桩承台条形基础。
总建筑建筑面积:
70167㎡;质量目标:
鲁班工程;安全目标省级文明工地;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轻伤率控制在0.8‰以内;工期:
28个月(854日历天)。
2、本工程现处正负零以下施工作业阶段;主要包括桩基作业、土方开挖、边坡支护、基坑降水等。
后期有主体施工和装饰装修。
3、存在的危险主要有:
起重机械伤害、土方坍塌、高空坠落、触电和火灾等。
4、文明施工存在噪音控制、扬尘治理、泥浆清理、基坑排水等与文明施工有关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
1、 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2、 电工、架工、焊工、起重机司机、指挥工、司索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3、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严禁赤脚或穿三鞋(拖鞋、硬底鞋、高跟鞋)。
登高作业、悬空作业或无安全防护出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
4、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杆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除。
需要拆除的,必需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5、 施工现场的坑、洞、沟(槽)四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五临边(无外架的屋面周边、无外架楼层的周边、无阳台栏杆的周边、框架结构的楼层周边、跑道斜道卸料平台的两侧边)等危险处,应设置防护设施或明显安全标志。
6、在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上或往下抛掷物料和工具;
7、非本机械操作工禁止私自操作设备;非专电工人员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8、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9、作业班组必须一周开展一次"三不伤害"的教育(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
10、凡患有高血压症、心脏病、癫痫症以及其他不适于上高处作业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年龄在55周岁--60周岁的人员要有进场体检证明,负责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文明施工要求
11、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搞好整洁卫生,对施工场地和周围作业环境做到不扰民不污染。
垃圾清运时禁止抛、冒、滴、漏现象。
12、遇有恶劣气候,风力在5级以上时,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
13.现场材料堆放要整齐、稳固、成堆成垛,搬运材料、半成品等应由上而下逐层搬取,不得由下而上或中间抽取。
15.吊运零星材料必须使用吊笼(如:
小于1米钢管、丝杠、扣件、穿墙螺栓等)。
16.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清理杂物时,地面应设监护人、禁止人员入内,并在周边加设安全警戒线。
17.在建工程每层清理的建筑垃圾、余料应集中运至地面,禁止随便由高处往下抛掷,以免造成尘土飞扬和掉落物伤人。
18.禁止在临时工棚内使用电炉、火炉、煤油炉及煤气炉等,不准任意设灶;
19.在易燃易爆场所工作,严禁明火、吸烟等;需要动火时必须到安全科开具动火领。
20.消防器材、用具、砂袋等用品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动;严禁在消防通道堆放材料。
22.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灯具应架高使用,室内不低于2.5米,线路应架空,导线绝缘应良好,灯具不得挂或绑在金属构件上。
21.作业完成后要将剩余的材料集中归类并放于材料区。
(3)人员学习
22.从业人员应经常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知识;
23.经常讨论有关安全话题,起带头模范作用并将其使用在工作当中;
四、事故的预防措施:
1.一般要求
(1)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准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特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不上岗作业;持有无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盲目操作;
(3)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交底,不盲目操作;
(5)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
(6)脚手架、吊篮、塔吊、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打桩机等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盲目操作;
(7)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8)凡上以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性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等其他有危险作业的,未经主管安全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
(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盲目操作;
2.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的十四项基本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严禁穿硬底等易滑鞋、高跟鞋,工具应随手放放工具袋;
(2)登高作业都应从规定的能道上下,严禁攀登脚手架杆、井字架或利用绳索上下,不得攀登起重臂或随同运料的吊框上下;
(3)在高处或脚手架上行走,不要东张西望;在休息时不要将身体靠在栏杆上,更不要坐在栏直上休息,不准在脚手架上午休;
(4)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相互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事故;
(5)在进行攀登作业是攀登用具结构必须牢固可靠,使用必须正确;
(6)各类手持机具使用前应检查,确保安全牢靠。
洞口临边作业应防止物体坠落;
(7)进行悬空作业时,应牢靠的立足点并正确系挂安全带;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8)高处作业时,所有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并不可妨碍通行;
(9)钢架板在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断裂或缺小拼板,竹木跳板使用前要检查有无腐烂、断裂,不得用50×100模骨当架板使用;
(10)在外脚步手架未搭设前,或在外墙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外墙安装模板、砌墙作业;
(11)脚手架、脚手架、的防护栏杆、连墙点、剪刀撑以及其他防护设施,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拆除、移动。
如因施工需要必须经施工负责人的批准方可拆除或移动,并采取补救措施,施工完毕或停歇时要立即恢复原状;
(12)高处拆除作业时,对拆卸下的物料、建筑垃圾都要加以清理及及时运走,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充弃,保持作业走道畅通;
(1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14)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拆卸作为末在设有禁区、有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
3.防止触电伤害的十二字方针:
“装得安全、拆得彻底、用得正确、修得及时”的基本要求,为防止触电伤害的操作要求有:
(1)非电工严禁拆、接电气线路、插头、插座、电气设备、电灯等;
(2)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要检查线路、插头、插座、漏电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3)电气线路或机具发生故障时,应找电工处理,非电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
(4)使用振捣器、手持电动机具和其他电动机械作业时,要由电工接好电源,安装漏电保护器,操作者必须穿戴缘鞋、绝缘手套再进行作业;
(5)搬迁或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6)搬运钢筋、钢管及其他金属物时,严禁触碰到电线;
(7)禁止在电线上晒物料;
(8)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电炉和其他电加热器;
(9)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停止输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措施,要保持安全距离,防止触电;
(10)电线必须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楼面随意乱拖,若必须通过地面、楼面时应有过路保护,物料、车辆、人员不准压、踏、碾磨电线;
4.防止机械伤害的“一禁、二必须、三定和四不准”
(1)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摆弄机电设备;
(2)机电设备应完好,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3)机电设备停电,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关机,按要求上锁;
(4)机电设备应做到定人操作,定人保养、检查;
(5)机电设备应到定机管理、定期保养;
(6)机电设备应做到定岗位和岗位职责;
(7)机电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
(8)机电设备不准在运转进维修保养;
(9)机电设备在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将头、手,身伸入运转的机械行程范围内。
5.安全管理“十忌”歌
一忌空洞口号多, 说是说来做是做, 二忌遇事乱指挥,不顾安全蛮干活,
三忌有错顾脸面,违章行为怕人说, 四忌干活想自己,上下左右不配合,
五忌安全无措施,冒险盲干事故多, 六忌操作凭习惯,安全观点太淡薄,
七忌责任不落实,安全事故乱推托, 八忌检查留死角,马马虎虎终是祸,
九忌隐患不治理,酿成事故了不得, 十忌领导当好人,安全考核不严格。
6.安全操作“十忌”歌
一忌盲目操作,不懂装懂;二忌马虎操作,粗心大意;
三忌急速操作,忙中出错;四忌忙乱操作,顾此失彼;
五忌自顾操作,不顾相关;六忌心慈手软,扩大事端;
七忌程序不清,次序颠倒;八忌单一操作,监护不力;
九忌有章不循,胡干蛮干;十忌不分主次,轻重缓急。
第三部分
1、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案例
(1)北京清华附中模板坍塌事故案例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15责任人近日已受审
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一在建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
2015年11月27日上午,涉事工程承建方、施工方、监理单位等15名被告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海淀法院受审。
(二)事故形成机理:
“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共同偶合而成的,客观上一经出现事故隐患,人主观上又表现为不安全行为,就会立即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造成的。
但是,造成“人失误”和“物故障”的这个直接原因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