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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协议书完整版

爆破安全协议书

爆破安全协议书

甲方:

广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

长顺县大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安全协议: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监督、协调和纠正乙方所派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的违规爆破作业或不安全行为。

2、负责确定爆破现场的爆破作业范围,向乙方提供该项爆破工程的施工图纸。

3、处理好用地矛盾,协调因爆破震动而受到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住户关系,保证爆破作业工程顺利进行。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编制切实可行的工程《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说明书》,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爆破作业。

3、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等相关手续,负责爆破作业工地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4、审查和确定工程爆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爆破作业人员按时按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实施爆破作业。

5、加强爆破作业现场的环境保护、设备及运输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6、检查和指导安全员、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安全作业。

二、特别约定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的各项规章,因爆破震动过大,周边单位或住户反映强烈导致行政干预、或单位、或住户致使乙方不能实施爆破作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若因爆破过程中爆破物品丢失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在爆破过程中若出现盲炮乙方必须处理,因盲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有效期限:

该《爆破安全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爆破安全协议书》正式签订后即生效,有效期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止。

四、其他事宜:

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与本《爆破安全协议书》一并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公安局备案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爆破作业安全协议书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减少爆炸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创造经济效益。

经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与下属施工队决定签订2017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石黔高速项目经理部爆破作业安全协议书。

一、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一)项目部有制定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下发火工品安全技术交底的职责。

(二)项目部有对爆破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项目部有运送火工品至爆破作业现场的职责。

乙方职责

各施工队伍应遵循以下条款:

(一)爆破物品的领用

1、各作业班组应提报《爆破物品领用申请单》,现场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孔数、孔深、装药系数进行审核,安全员、爆破员复核,依次由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总监审批(写明火工品品名、数量),审批后交物资部开具《火工品出库通知单》,由指定的爆破作业人员凭项目物资部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到库房领取,发料要当场办理登记签字手续。

2、领取爆炸器材,应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炸药和雷管不得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不得与带电物品一起搬运,搬炸药与拿雷管同行时,两人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50m。

3、签字手续不全不发、涂改出库通知单不发、非爆破员或单人领取不发。

库房发料后,保管员填写《火工品入库、出库、退库和库存数量明细帐》,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4、领用过程禁止入库人员穿化纤衣服、携带手机,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火工品的运输

1、火工品的运输必须由项目专用车辆运输至作业现场,严禁各单位以任何理由用自有私家车运输。

2、人工搬动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隧道中,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电筒;

(2)一人不得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3)雷管应放在专用放在防爆箱内;

(4)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随意丢放;(5)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3、人工运输时,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1)雷管:

1000发;

(2)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3)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4)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5)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磨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三)现场使用

1、雷管和炸药运送至作业面后,由熟悉其性能的爆破人员卸货,如不能立即装药,要分开存放,存放点之间距离不小于20m,并且每处有专人负责看管,不准离岗,火工品箱必须上锁、放置在安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标识清楚。

无人看管的现场不得存放火工品。

2、爆破作业现场须按照最小爆破安全距离划定警戒区,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警戒标志和警戒岗哨,警戒岗哨须处于通视范围并配有通讯器材,在警戒点竖旗予以警示。

起爆前应进行清场,确定安全后,按爆破信号实施爆破作业。

爆破须经15分钟后才可接近现场检查;发现盲炮,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确定安全后方可解除爆破警戒。

3、对当班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点退库并登记入账。

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严禁带回宿舍、工棚;严禁临时存放在其他材料机具仓库内,严禁放在施工现场留作下次使用,严禁乱丢乱放。

火工品的领取和退库应按照公安机关和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使用手持机登记,并登记造册,备查。

爆破员和火工品保管员清点退库火工品数量,办理双方签字退库手续,并注明退库时间。

退回的火工品清点入账后,保管员填写《火工品入库、出库、退库和库存数量明细帐》。

退库手续必须记录清楚,不得涂改,做到账物相符。

爆破作业工班长、技术员、安全员必须全程跟踪,认真清点火工品实际使用数量,并做好记录,建立现场消耗台账,认真填写爆破作业项目施工记录手册。

4、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炸药、雷管在未定性前不得使用;凡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火工品,必须由项目安全质量部、设备物资部和库管员、看守员按照规定登记造册,各交接环节必须有严格的文字手续;待报废的火工品的库存量,炸药不得超过100Kg,雷管不得超过500枚;报废火工品,必须由分部设备物资部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会同地方安监部门在指定地点监督处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爆破员应对现场爆破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孔应采取补孔、补钻、清孔等处理措施。

2、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3、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4、不应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

5、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

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6、在装药过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7、爆破总指挥在未发出解除警戒命令的情况下,各警戒岗位不得擅自撤除警戒并坚守岗位,得到命令后方可解除警戒。

8、爆破后应超过15分钟,方可进入现场排查盲炮。

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9、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10、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起爆或用水将炸药冲洗干净的方法处理。

11、对雷管与炸药全部未爆现象,应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1)仔细掏出部分炮泥后,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殉爆;

(2)查出错连的炮孔网路,重新连线起爆;

(3)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m的地方钻平行孔装药起爆;(4)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12、雷雨天气禁止爆破作业。

遇到突然的雷雨时,爆破现场人员立即撤离,并派专人看管现场,防止无关人员闯入危险区。

13、严格按有关规定控制单响最大药量和一次最大爆破规模。

三、考核处罚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火工品申领手续,或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代签火工品领用申请单。

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停工整改3天。

2、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无专人看管,火攻品存放箱未上锁,未设置警戒线。

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停工整改3天。

3.爆破现场未按照要求设置警示牌、未吹哨示警、未拉警戒线、未设岗哨指挥断交、相关人员未撤离至警戒区外。

发现一处罚款5000元,停工整改1天。

4、挖孔桩爆破孔口未盖炮被,未有效控制飞石。

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停工整改1天。

5、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员不在场的,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停工整改1天。

6、火工品现场发放后,发现火工品在现场随意裸放,雷管炸药安全距离不足。

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停工整改1天。

7、发现盲炮未经上报擅自违规处理的,发现一次罚款3000元,停工整改1天。

四、附则

1、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均有监督权力,日常检查中发现违规可立即通知项目安质部按考核处罚办理。

2、实行考核处罚制度,其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为了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

希望各单位务必重视安全工作,切实按照规定严格落实。

3、作业班组未遵守本协议规定条款及爆破安全交底,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有施工班组自身承担。

4、本责任书一式俩份,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项目经理:

施工队负责人:

项目书记:

爆破员:

安全总监:

安全员: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路基爆破安全交底书

1.爆破作业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第一次警报—预告信号,第二次警报—起爆信号,第三次警报—解除警报信号。

2.爆破前应对爆破器材、起爆器、检测仪表和爆破主线进行检测,确保使用合格产品。

同一起爆网路中,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

3.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带,在人流和交通进出口设置爆破告知牌,如下图所示。

人员撤离在爆破区的上风侧。

4.爆破作业时宜采用手摇式警报器作为预告、起爆、解除警戒信号设施,必要时可采用声光报警装置。

5.飞石防护宜采用篱笆、胶管帘、草袋装土等材料进行防护。

6.未能及时处理的肓炮设安全标志。

7.有边坡滑落危险、工作面有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不爆破。

8.周围设备、建筑有防护措施。

9.露天爆破遇到能见度不超过100米大雾、雷电、暴风雪来临时、风力大于六级(含六级)以上恶劣天气,禁止爆破作业。

10.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以处理,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1.装药前要认真复核孔距、排距、孔深、最小抵抗线等。

如有不符合要求者,应根据实测资料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装药量,严禁超装药。

装药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

(2)应用木质炮眼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3)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掷或冲击。

(4)炮孔堵塞宜采用细砂土、粘土或凿岩石的岩粉,堵塞过程中,不得破坏起爆网络。

(5)已装药的炮孔须当班爆破,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

(6)解除爆破警戒后,须清理作业面上的悬岩危石。

清理时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撬棍的高度不得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撬棍紧抵腹部,也不得将撬棍放在肩上施力。

确定安全后,施工人员、机械方可进入现场。

桩基爆破安全交底书

1.爆破作业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第一次警报—预告信号,第二次警报—起爆信号,第三次警报—解除警报信号。

2.爆破前应对爆破器材、起爆器、检测仪表和爆破主线进行检测,确保使用合格产品。

同一起爆网路中,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

3.在确定的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带,在人流和交通进出口设置爆破告知牌,如下图所示。

人员撤离在爆破区的上风侧。

5.爆破前断开爆破区域的电源。

6.爆破前对锁口进行覆盖防护。

7.附近既有管线、建筑物采取防护措施。

8.爆破后用高压风管进行通风。

9.爆破后检查桩孔有害气体,用气体检测仪检测是否超标。

10.爆破前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吹口哨提醒。

11.挖孔桩内岩石爆破时,应采用浅眼爆破法,严格控制炸药用量。

孔口防护宜采用炮被.12.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

13.应用木质炮眼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前,可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隧道爆破安全技术交底

1.洞内爆破作业时,所有人员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米;

(2)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100米;

(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米;(4)双线上半段面开挖时不小于400米;(5)双线全断面开挖或深孔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2.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起爆:

(1)照明不足;

(2)开挖面围岩破碎未支护;(3)出现流沙、突泥未经处理;

(4)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未治理;(5)警戒措施未到位的。

3.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

4.爆破后须检查隧道顶板及两侧有无松动围岩、支撑有无变形、损坏。

5.两个相向贯通开挖的工作面接近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和统一指挥,当工作面距离剩下15~30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作业,另一端应停止施工,撤走人员和机具,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6.瓦斯隧道炮孔堵塞长度须不小于炮孔深度的一半。

7.边仰坡施工按路基爆破要求执行。

8.隧道洞内爆破洞口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牌,如下图所示。

9.瓦斯隧道应采用防爆防溅器材。

10.爆破器材加工房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

11.爆破后通风排烟超过15分钟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区检查。

12.装药前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要进行检查确保牢固。

13.有流砂、流泥、突水等现象不得继续装药。

14.电雷管爆破,装药前把不必要的用电设备、用电箱断电。

15.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与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米。

16.爆破后必须经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检查有无“肓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雷管。

检查洞内是否有松动石块,支护是否有损坏与变形,是否有裂纹。

17.隧道对挖,两工作面接近20m内,爆破时撤离另一边的人员到安全地点。

爆破工程安全协议书篇一

甲方:

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乙方:

宣汉县俊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02-20XX和《爆破工程基础单价》中工爆协(20XX)14号函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爆破作业安全协议:

一、工程名称:

P202集气站入口两侧边坡治理

二、作业地点:

宣汉县普光镇

三、爆破工期:

共计60天,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之日算起。

四、工程数量:

详见P202集气站入口两侧边坡治理施工方案

五、承包方式:

固定单价。

六、工程价款:

据实决算。

七、付款办法:

另行约定。

八、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监督、协调和纠正乙方所派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的违规爆破作业或不安全行为。

2、负责确定爆破现场的基准点和爆破作业范围,向乙方提供该项爆破工程《地面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图纸。

3、确保乙方在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地所涉及的管线、网线、下水道、构筑物、树木和农作物等全部拆出。

4、处理好用地矛盾,协调因爆破震动而受到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住户关系,保证爆破作业工程顺利进行。

5、承担废弃土、石方的堆放场地选择和挖运等相关费用。

6、按时按约定支付乙方爆破工程款。

7、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购买炸药、爆破物品的数量及现场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编制切实可行的工程《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说明书》,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爆破作业。

3、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等相关手续,负责爆破作业工地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4、审查和确定工程爆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爆破作业人员按时按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实施爆破作业。

5、加强爆破作业现场的环境保护、设备及运输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6、持《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安全运输民爆物品到工地,负责对工程结束或当天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组织现场销毁或回运仓库储存,并承担在运输中的责任。

7、建立并登记民爆物品日(次)使用情况,由爆破员领取和使用爆炸物品。

8、检查和指导安全员、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安全作业。

九、税费承担: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用涉及税费由乙方交纳。

十、工程验收:

按照约定的爆破作业范围和设计方案甲、乙双方到现场实地验收。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约定条款,若一方违约,则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造价20%的违约金。

十二、特别约定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爆破作业的各项规章,因爆破震动过大,周边单位或住户反映强烈吗,导致行政干预、或单位、或住户致使乙方不能实施爆破作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若因爆破过程中爆破物品丢失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有效期限:

该《爆破安全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爆破安全协议书》正式签订后即生效,爆破工程一旦结束,该《爆破安全协议书》自行终止。

十四、其他事宜:

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与本《爆破安全协议书》一并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附: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乙方营业执照。

甲方(盖章):

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爆破工程安全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政府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指导性法规要求,为推行公安部门提出的“民爆破物品购买、配送、爆破、退库一体化作业(以下简称“一体化爆破作业”)运作模式,加强民爆破物品的存储运送安全及规范现场安全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作项目:

乙方以“一体化爆破作业”运作模式作爆破施工。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范围及内容:

合同项内的管沟爆破开挖

3、工程作业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指定爆破地点,为爆破施工创造条件。

2、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爆破作业人员出示相关工作证明以确认身份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有权制止乙方爆破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操作行为。

3、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爆破时间表。

4、甲方需对其所属的员工进行安全方面的安全教育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接触爆炸物品。

5、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落实爆破区周边警戒,疏散滞留人员及车辆,维护通往爆区通道畅通。

在装填炸药前将所有施工人员及装备退出爆破现场,提前排除爆破周边的安全隐患。

6、起爆后15分钟内,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爆区,若在乙方人员未确认安全后进入爆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由甲方负责。

7、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各一份,工程合同复印件。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爆破施工;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合理、可行的爆破施工方案。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并提供乙方公司的《爆破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安全员的特种作业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该职工在乙方公司工作的一个月考勤表,本地公安局备案手续。

3、乙方负责办理爆破施工的一切手续。

4、乙方负责把爆破器材配送至甲方指定的作业点,并负责安全的送至爆破作业点。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运送安全事故或者影响施工的,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对于现场临时放置的仓库,除专人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警示、警告牌、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向工地派出工程爆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爆破作业人员按时按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实施爆破作业。

7、乙方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乙方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管理人员发出的违章违规指令。

9、乙方监管人员到爆破现场有权纠正违规现象,检视现场周边安全条件,切实落实爆破器材现场临时存放的安全。

10、爆破前清理现场由乙方人员负责,爆破后由乙方工作人员发出撤销警戒信号后,乙方人员才可以进入工作面。

11、乙方工作人员负责进行爆后检查,处理盲炮、哑炮后,由甲、乙双方委托的工作人员在《爆破记录》上签字确认,单次爆破任务结束。

1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暴雨、山洪、台风、塌方、道路阻断、地震等)或因国家政策规定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不得施工,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其他:

1、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将争议事项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若经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一试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有效期限:

该《爆破安全协议书》在甲、乙双方《爆破安全协议书》正式签订后即生效,爆破工程一旦结束,该《爆破安全协议书》自行终止。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合同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爆破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爆破工程的特殊情况,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指定爆破地点,为爆破施工创造条件。

2、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爆破作业人员出示相关工作证明以确认身份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有权制止乙方爆破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操作行为。

3、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爆破时间表。

4、甲方需对其所属的员工进行安全方面的安全教育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接触爆炸物品。

5、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落实爆破区周边警戒,疏散滞留人员及车辆,维护通往爆区通道畅通。

在装填炸药前将所有施工人员及装备退出爆破现场,提前排除爆破周边的安全隐患。

6、起爆后15分钟内,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爆区,若在乙方人员未确认安全后进入爆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由甲方负责。

一、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必须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安全员和爆破员进入甲方爆破区域,安全员和爆破人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和安排,树立“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思想。

2、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爆破

施工;结合本工程特点,编制合理、可行的爆破施工方案。

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并提供乙方公司的《爆破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安全员的特种作业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该职工在乙方公司工作的一个月考勤表,本地公安局备案手续。

4、乙方负责办理爆破施工的一切手续。

5、乙方负责把爆破器材配送至甲方指定的作业点,并负责安全的送至爆破作业点。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运送安全事故或者影响施工的,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对于现场临时放置的仓库,除专人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警示、警告牌、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7、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向工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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