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简》全文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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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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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睡虎地秦墓竹简
睡虎地秦墓
基本信息
【名称】睡虎地秦墓
【墓葬原属】秦代官吏“喜”墓葬
【墓葬现状】于1975年底发掘
本段简介
睡虎地秦墓位于中国中部湖北省的云梦县,1975年底,墓葬中出土了1100余枚秦代竹简(秦代包括秦统一前的秦国与统一后的秦朝,为叙述方便,秦国指七国之一的诸侯国,秦朝指秦统一后的帝国王朝,秦代指秦国和秦朝),以及毛笔、石砚、墨块等文房用具。
竹简上的秦代隶书,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记载了秦代法律、医学等诸多内容,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秦简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
律:
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
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式:
最早出现于秦国。
式主要指法律文书。
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
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
法律解释。
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墓主人简介
睡虎地秦墓的墓葬主人叫“喜”,喜生於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在秦王政元年喜年仅17岁即登记名籍为秦国服徭役,尔后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与刑法有关的低级官吏,他在秦王政三年、四年和十三年曾三次从军,参加过多次战斗,到过秦的几个郡县,最后亡任上,他亲身经历了始皇亲政到统一六国的整个过程。
记载喜一生的文书《编年纪》,记载了秦最辉煌的时代。
喜生前任县令史,即县令属下小吏,参预过“治狱”。
墓葬竹简法条是喜生前从事法律活动而抄录的有关法律文书,主要抄录了行政管理与“治狱”方面的律令条文,记录了刑事、经济、民事和官吏管理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肯定不是秦朝的全部法条,但是是常用法律条文,其中还抄录了当时魏国的一个关于“赘婿”的法律,可能于秦律相同,也适用于秦国的法律活动。
睡虎地秦简是弥足珍贵的历史资料。
睡虎地秦墓竹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竹简内容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
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
其中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
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
律:
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
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式:
最早出现于秦国,主要指法律文书。
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
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
法律解释。
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
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各部分简介
秦律十八种:
共202简,位于墓主身体右侧,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
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18种,律名或其简称写于每条律文尾端,内容涉及农业、仓库、货币、贸易、徭役、置吏、军爵、手工业等方面。
每种律文均为摘录,非全文。
田律:
农田水利、山林保护方面的法律。
厩苑律:
畜牧饲养牛马、禁苑林囿的法律。
仓律:
国家粮食仓储、保管、发放的法律。
金布律:
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的法律。
关市律:
管理关和市的法律。
工律:
公家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均工:
手工业生产管理的法律。
工人程:
手工业生产定额的法律。
徭律:
徭役征发的法律。
司空:
规定司空职务的法律。
军爵律:
军功爵的法律。
置吏律:
设置任用官吏的法律。
效:
核验官府物资财产及度量衡管理的法律。
传食律:
驿站传饭食供给的法律。
行:
公文传递的法律。
内史:
内吏为掌治京城及畿辅地区官员的法律。
尉杂:
廷尉职责的法律。
属邦:
管理所属少数民族及邦国职务的法律。
效律:
共61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27厘米,宽0.6厘米。
标题写在第一支简的背面。
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量衡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
秦律杂抄:
共42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
包括:
《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录的11种律文,其中与军事相关的律文较多。
法律答问:
共210简,位于墓主颈部右侧,简长25.5厘米,宽0.6厘米。
以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及律文的意图所作解释,相当于现时的法律解释。
主要是解释秦律的主体部分(即刑法),也有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
封诊式:
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宽0.5厘米。
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
简文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
《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捕》、《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还有两个小标题字迹模煳无法辨认。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桉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桉例。
编年纪:
共53简,位于墓主头下,简长23.2厘米,宽0.6厘米。
简文分上、下两栏书写,逐年记载秦昭王元年(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秦灭六国之战大事及墓主的生平经历等。
语书:
共14简,位于墓主腹下部,简长27.8厘米,宽0.6厘米。
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
为吏之道:
共51简,位于墓主腹下,简长27.5厘米,宽0.6厘米。
内容主要是关于处世做官的规矩,供官吏学习。
日书:
甲种《日书》共166简,位于墓主头部的右侧,简长25厘米,宽0.5厘米,两面书字。
乙种《日书》共257简,位于墓主的足部,简长23厘米,宽0.6厘米,最后一简简背有“日书”标题。
甲种《日书》载有秦、楚纪月对照。
以下摘自《真秦始皇·仁定四海》
《汉书·食货志》说秦帝国是:
男子努力耕作,仍然得不到足够的粮食,女子不停地纺织,仍然没有足够的衣服。
天下的所有资财,都上交了国家。
老百姓穿的是牛马般衣服,吃的是狗一样的事物。
这就是通常我们说的,没日没夜当牛做马,还是吃不饱,穿不暖。
干的是牛马活,吃的是猪狗食
可是,这些形容词被用在所有朝代,只要攥文者对那个朝代不满,都会用这样的形容词来评击。
这种形容词虽然很容易打动人,其实没有实际意义。
《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上书说:
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与古。
此条比较具体,秦朝征收的赋税是过去的20倍,用这段文字来证明秦始皇赋税过重,猛一看好象言之有据,不容置疑。
然而,细品,其实也是数字化了的形容词,到底多少,我们还是不知道。
如果深究,便会发现其不免荒谬。
我们姑且不论董仲舒此言依据为何,单从文字分析,如果是说秦国经过商鞅变法之后,把原来属于列候和贵族封国所得,收归国家,造成国家税收大幅增加,田租、口赋、盐铁之利,比过去增加了二十倍,尚可以讲得通;如果是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加重了百姓赋税,导致百姓上缴国家的赋税,是古代先朝20倍,旧有矛盾的地方了。
孟子书“什一而税,王者之政”
意思是说,百姓收获十份,上缴赋税一份,是贤明君主的做法。
可见战国时期大家工人合理赋税是十分之一,同时也说明,那些无道君主的赋税不止十分之一。
东汉的苟悦在《汉纪》中说“古者什一而税,以为天下之中正也”
苟悦说,古代上交收入的十分之一,是天下公正的赋税。
这说明,汉代也认同十税一的赋税标准。
让我们回到董仲舒“二十倍于古”这句话上,如果秦始皇之前,赋税是十之取一,秦始皇增加了二十倍,收获十却要交二十,请问还有可取的吗?
如果取不到又如何形成了二十倍于古?
杀鸡取卵,连鸡都吃了也不够,明显违背常理。
即使如《汉书·食货志》记载的那样,汉高祖完成统一之后,曾下诏令,”轻田租,什五二税一“。
十五分收成只上交一份,十五亩地只上交一亩地的收成。
这个税收比春秋战国又要减轻了许多。
可是,即使按照这个数据,再提高二十倍,变成了十五亩地要上交二十亩地的收成,也还是荒谬的。
更何况,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诸侯各国、周天子的天下远不像后来文字描述的那么仁慈。
是税一根本做不到。
《管子》中就有“民食什五之谷”一亩地收成十份,百姓只能得到一半。
五成的收入要上交,在此基础上,还怎么加收二十倍的赋税?
孟子是商鞅同时代人,《梁惠王上》记载,孟子道:
现在的朝廷征收百姓的生产所得过重,以致百姓上不能供养父母,下不能养育妻儿,好的年成也要一年苦到头,如果有了灾害,就可能穷困致死。
试想,在此基础上,秦始皇还怎么征收二十倍于古的赋税?
徭役是加重还是减轻?
批评秦帝国徭役太重,经常被人们引用的《汉书·食货志》董仲舒的文字。
其中说:
秦帝国一个男丁一生中服兵役一年,服预备役或屯垦一年,然后每年值更卒一个月,只样的徭役是先朝的三十倍
如果单看最后一句“力役三十倍于古”,不假思考得出结论,可以。
但是,如果上下文通篇分析,便会不屑。
“一个男丁一生中服兵役一年,服预备役或屯垦一年,然后每年值更卒一个月,到50岁一共30个月,折合成两年半。
这样,一个秦国男子一生的服役是四年半。
现在很多国家的义务兵役是四年,相差无几啊!
如果这样的徭役太重,是三十倍与古,诸侯列国的男丁只服三十分之一的徭役,岂不是一生只要服不到两个月的徭役了。
那战国时期连年的战争,动辄动员几十万的军队,都是什么人在承担兵役和徭役?
显然,董仲舒描述太过夸张,完全没有一个著名学者应有的严谨,其目的无非是要把秦始皇形容成横征暴敛的暴君而已。
百姓是愿意打仗,还是愿意打工
按长上述统计的说法,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位11年间,共征发200万人从事战争、建筑、屯垦戌边。
这其中有明确数字记载的150万,合理想象100万,两者相加为250万。
那么,这个人数会不会造成秦国的徭役重于统一前的六国?
答案是:
不会
因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前,投入战争的人数更多!
(1)秦昭王8年间有500万人从军打仗
从秦国的历史上来看,仅秦昭王四十三年至五十一年的8年间,秦国与韩、赵、魏的战争,双方投入的军队按照《史记》的记载,至少在350万以上。
加上齐、楚、燕等国的常备军队,整个中国当有接近500万的人在服兵役。
秦昭王四十三年,白起攻打韩国,拔九城,斩首五万。
四十四年,攻打韩国获得胜利。
四十五年,五大夫贲攻打韩国,占领十座城池。
四十七年,长平之战,白起大破赵军于长平,斩首40余万。
四十八年王齕攻克赵国的皮牢城。
司马梗占领太原。
十月,五大夫陵攻打邯郸。
四十九年十月,将军张唐攻魏。
五十年,张唐攻郑,拔之。
王齕攻邯郸,不拔。
二月攻打韩赵魏联军,斩首六千,两万人溺水而死。
五十一年,将军撩攻西周,西周君走来自归,顿首受罪,进献其邑三十六城,人口三万。
秦王受献,归其于西周。
上述八年间,秦国一共有白起、五大夫贲、王齕、司马梗、五大夫陵、张唐、将军撩七位将军,各率军队,在不同地方发动17次大的战役,在这些战役中,仅有记载的斩首人数,就达62万人。
如果从白起坑杀赵国40万却仍攻不下邯郸来判断,第一,白起能迫使赵国40万军队投降,其兵力至少在40万以上;其二,仍不能攻克邯郸,说明赵国仍有足以抗衡白起40军队的兵力。
最保守的估计,韩赵魏在这17次战役中,至少投入兵力120以上,秦国也当有百万之众。
同时,韩赵魏三国在不临战的城市,至少也应该有100万军队处于戒备状态。
也就是说,八年间,中国至少有400万以上,接近500万的男丁在直接厮杀,或间接服兵役。
这是秦昭王时代,我们来看秦始皇时代。
(2)秦始皇二十三年当有500万以上服兵役
秦始皇二十三年,王翦率60万秦军攻打楚国,其后至少应该还有60万人服徭役担任后勤保障,楚国也应该有相应的军队与之对抗,故双方投入兵力和劳工者当有250万
与此同时,秦国在占领韩、赵、魏,以及燕国的部分地区,当有重兵把守,以防叛乱,在齐国附近应有重兵防守,以防齐国偷袭。
同时燕、齐也会动员所有男丁,防止秦军来犯,这样算来,整个国家也应该有500万以上的人或服兵役或服徭役。
如果我们用500万的战争数字与秦始皇250万建筑徭役相比较,无疑是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兵役,徭役是大大减轻了,伤亡更是大大减少。
即使是数字相同,人们也毫无疑问地宁愿去打工,不会愿意去打仗
四秦帝国的徭役是发工钱的
根据《睡虎地秦目竹简》的记载,秦帝国的徭役政策,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黑暗无道。
老百姓服徭役并不是当牛做马,诶打受骂。
1.徭役是有工钱的,有的徭役朝廷管饭
《秦律·司空》规定:
有罪被判处罚款的人,或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的,以徭役抵债的,每劳动一天折八钱。
需要由官府提供食物的,每劳动一天抵六钱。
在官府服徭役依律由官府提供食物,男子没天三分之一斗,女子每天四分之一斗。
徭役的工钱也可以折合成粮食。
“男人和女人为官府服徭役,男人每月发粮食二石,女人每月发粮食一石半。
如果从事劳动终止则停发。
身高不足六尺五的男人,每月发粮食一石半;因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劳动,粮食减至一石。
”
2.服摇椅期间官府可以配发衣服
《秦律·司空》规定,凡参加城旦春劳动的,按城旦春标准给予衣食。
隶臣有妻妾且为自由人的,应自备衣服。
奴隶被拘从事城旦春劳作的,由官府借予衣食。
劳作时日未满而死,注销其衣食不必偿还。
《秦律·金布律》对发放衣服的主管部门作出了规定:
在咸阳服徭役的,凭券向大内领取衣服。
在其他县服徭役的,凭券向所在县领取衣服。
县和大内按照所属机构发放的票券,依律发放衣服。
3.每户不允许同时征调两人服役
《秦律·戍律》规定,一家不能同时征调两人服徭役。
主管此事的县啬夫、县尉以及士吏,如果不按照律法规定同时征调两人服徭役,罚款二甲。
4.冬季工作量减免三分之一
《秦律·工人程》规定,隶臣、下吏、参与城旦的人和制造器具的工匠,冬季减轻工作量,三天只需完成夏天二日的工作量。
5.即使是犯罪以徭役抵债的,农忙也有40天假
《秦律·司空》规定,犯罪被判罚款二以徭役偿还的,在播种和管理禾苗的时节,需各放假20天回家务农
6.随母亲在官府做杂役的婴幼儿,发口粮
《秦律》规定,没有母亲的婴幼儿,每月发粮食半石。
虽然有母亲,但母亲在官府从事零散的杂役,婴幼儿无人照料二跟随母亲的,每月发粮食半石。
7.女人做擅长的工作,和男人同酬
《秦律·工人程》规定,服徭役时,男子的工钱高于女人25%,但是女人在做针织等女人专长的工作时,每工作一天和男人工钱一样。
上述文字是《睡虎地云梦竹简》中有关百姓服徭役的记载,虽然不全面,但是能够起到窥视一斑二见全豹的效果。
无论是服徭役的百姓,还是以徭役抵债的欠债人或罪犯,至少法律规定,官府必须保证他们的温饱。
如果是一个月两石粮食的工钱,应该说在那个物质缺乏的时代,是相当丰厚了。
在农闲时节承担部分徭役,既可以省下家里的粮食,又能有所收益,至少不是下地狱。
基于上述资料的证据,在对比战争时期的徭役数量,说秦帝国徭役过重因此造成百姓反抗直至秦帝国崩溃,难以服人
冰鹤曰:
秦政到底是严还是松,这里我只想说几点。
其一:
司马迁与历代统治者有夸大秦政的嫌疑,这是事实,不过夸大归夸大,秦朝行得是苛政是不容置疑的。
其二:
秦属水德,主阴,又重用李斯的严法治国,就难免会行苛政。
其三:
秦朝统一中国之前打了无数场仗,统一之后,全国的人口数量肯定少了许多。
人口少了,徭役再重,老百姓肯定更难以承受。
其四:
秦朝修长城,建阿房宫,造皇陵,期间死了许多人,老百姓将劳力花在这些对自己没有好处的事上(对后世而言,长城是有用的,但对当时的百姓个人而言,在他们心中长城肯定会认为无用。
)肯定会极其不满。
其五:
秦朝只传了两代就灭亡了,一个被农民起义推翻的王朝,归根结底总在其行政无道,不得人心。
如若老百姓不失去生活的依靠,不怎么会反?
所以,不管找多少证据,我都不相信秦朝行得是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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