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体工作先进单位经验交流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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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体工作先进单位经验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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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体工作先进单位经验交流材料

的学生从观看者成为参与者。

同时,精心策划校运会的各项活动,使运动会不仅是检阅和展示学生运动技能和运动成绩的活动,更成为一次进行集体主义、团队精神教育的活动,成为具有我校办学特色的一个品牌,师生们的参与意识越来越高,可以说获得了精神文明建设和运动技能拼搏的双丰收。

二是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指导。

洗煤滤布我校拥有羽毛球社、网球社、学生会文体部等多个学生体育组织,学校把学生社团活动纳入选修课范畴,有专门的指导教师,通过他们组织全校性比赛,如年级篮、排、足、羽毛球比赛,年级三人篮球比赛等,极大地丰富了校园生活,活跃了校园文化。

三是抓运动队的建设,组织有校排球队、田径队、篮球队和足球队,由学校体育组制定训练计划,指派专门的体育教师负责训练,通过运动队的训练,培养了一批体育运动带头人,带动了各年级、各班级群体活动开展。

由于我校群体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扎实有效,学生的体质状况有了明显提高,我校“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活跃的中学生活动先进单位”、“全国体育活动先进集体”、“全区体育运动传统项目强项学校”等荣誉称号。

同时,体育运动成绩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如xx同学以1.96米的成绩打破了xx市中学生和成人跳高纪录,xx同学以10.85秒的百米成绩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在广西第九届运动会上,我校学生获得了5枚金牌,近几年来在广西各项运动会上多次获得团体总分前三名的好成绩。

三、巩固和拓展文艺教育,培养和提高文艺素养

1、开好艺术类课程。

学校配备有艺术课所需的专门教室。

我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需要,开设了音乐、美术技能技法课、艺术欣赏课、形体训练课等,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保证每一个学生都能从艺术课程中获得良好的艺术熏陶,培养高尚的审美情趣。

2、抓好课外活动。

我校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艺术课外活动,创办有漫画社、戏剧社、美术社等学生社团,建立了学校的艺术团、合唱队,常年组织培训和排练,配有专门的专业指导教师。

学校生动活泼的各种艺术活动不仅吸引了喜爱艺术的学生,而且也吸引了教师的参加,我校现有教师舞蹈队、夕阳红艺术团等组织,积极开展各种艺术活动。

由于学校艺术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使校园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提高了学生、教师的艺术素养,而且也提高了学生的艺术技能,我校师生在201X年的大型文体比赛中获得大奖,xx老师在广西音乐录音课比赛全区一等奖,独舞《xxxx》等节目连获xx市第六届中小学艺术节比赛4个一等奖,201X年广西少年儿童网球锦标赛男子组单打第

一、第二名,女子组双打第一名。

此外,有数十人次获得国家级美术、书法比赛一等奖。

3、开拓艺术教育资源,打造艺术活动品牌。

学校每年一度的“新蕾”艺术节,集声乐、器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摄影、诗歌朗诵等比赛于一体,吸引了全校学生的共同参与,成为发掘艺术人才、展示艺术天赋、交流艺术技艺的盛会;每年一度的盛大元旦通宵晚会,师生家长同乐同庆,给每一位学生展示自身技能和创意的机会,不仅仅受到了学生的热烈欢迎,也成为全市中学生向往的盛会;学校还坚持每年一届的“迎国庆”地板画比赛、“美化我们的校园”公寓装饰画比赛活动等,让学生从艺术中获得美的熏陶,提高审美能力;这些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的艺术教育,不仅为我校培养了众多的艺术人才,而且也打造出了我校艺术教育的品牌。

作为一所百年名校、区首批示范性高中,改革开放使我校焕发了青春活力,我校在学校体育、文艺工作方面取得许多骄人的成绩。

我们坚信,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深入,随着xx市创造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的大力开展,我们将以更高的目标要求自己,加大学校文体教育活动工作的力度,为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作出不懈的努力,以更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

《省文体工作先进单位经验交流材料》

 

附送:

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

江苏省文明单位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是“弘扬‘三创’精神、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单位文明程度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压滤机滤布厂家树立良好形象,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创建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第六条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改革进取,科学管理,工作实绩显著。

注重诚信建设,履行服务承诺,社会形象良好。

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省或本省辖市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前列。

党政机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办事公道,决策民主,关注民生,群众满意率高。

教学科研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果优异。

医疗卫生单位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文明行医,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

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认真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社会声誉好。

第七条思想道德风尚良好。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弘扬和培育“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干部职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整体素质良好。

坚持开展文明班组(科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城乡结对、文明共建”等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志愿服务。

扎实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工作达标。

第八条文化建设扎实有效。

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组织读书学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

文化建设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氛围浓厚,凝聚力强,典型影响广泛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九条民主管理科学规范。

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落实,除尘滤布职工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干部职工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和谐人际关系。

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治安状况良好,无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第十条内外环境整洁优美。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

单位环境整洁有序,绿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

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环保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质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关心职工,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创建第十二条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

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三条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

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精心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

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

逐步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条件。

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措施,将创建成效与干部职工的收入挂钩。

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六条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积极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各项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章评选第十七条省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预申报制。

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

从201X年开始,省级文明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和条件,以维护省级文明单位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全省县团级以下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建有中国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江苏部队,均可申报参评。

第十九条申报评选省级文明单位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省辖市文明单位称号;2.按规定上报创建规划和创建总结;第二十条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评选:

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3.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5.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

申报单位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提交书面申请。

2.初评公示。

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

在宁中央企业和部省属科研院所、省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属企业、部省属高校,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初评。

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江苏的中央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委申请,由省辖市文明委负责初评。

初评合格的单位按照文明单位公示制的要求,将江苏省文明单位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在单位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应征求纪检、政法、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评选,还应征求各地公安、税务、劳动、工商、质检、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3.推荐上报。

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单位填写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并附详细材料,分别由各省辖市文明委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省文明办。

4.考核验收。

省文明办委托省辖市文明办、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5.审批命名。

省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征求省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文明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省辖市文明委、省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省文明委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命名。

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在连续两届以上的江苏省文明单位中产生。

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被命名为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须在单位醒目处悬挂或摆放相应年度的匾牌。

第二十五条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单位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凡在省级文明单位评比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评选资格外,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命名为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或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后,被发现和查实在评选年度内有隐瞒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由省文明委批准。

撤销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由省文明委调查核实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上缴证书和匾牌,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第六章管理第二十八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办负责。

在宁中央企业和部属科研院所、省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属企业、部省属高校,省级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委教育工委负责。

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江苏的中央企业,自愿参与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辖市文明办负责。

日常管理工作的情况,要定期向省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1.建立文明单位创建电子档案制度。

主要内容为:

单位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等。

2.建立文明单位年报制度。

省级文明单位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至所在省辖市文明办,由各省辖市文明办汇总报省文明办。

3.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4.根据江苏实际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党政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及部队的创建工作实行分类指导。

引导、鼓励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履行社会义务,树立良好形象,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5.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条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在两个月内向省文明办作书面报告。

否则,不再保留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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