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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论述题

论述题

1.试述监督的特征.

监督的特征主要包括: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则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2.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我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与这些主体相适应,监督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等.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

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

3)检察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公诉,对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权力实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5)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

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试述监督的功能.

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预防功能

预防功能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

2)校正功能

校正功能(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

3)制约功能

制约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

4)救济功能

救济功能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1.试述中国古代监督思想.

中国古代监督思想中最重要的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古代政治家认为,统治者廉洁自律,善于听取臣民的进谏,整个国家.社会就会政治清明,生活安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和巩固政权,一般也会加强对自身的监督.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最早萌芽于周朝.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依然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秦汉以来,由于专制主义统治不断加强,民众的监督日益衰亡,但在思想方面,重视监督辅政的观念却代代相传.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思想在我国古代监督思想中影响极为深远.但是,这种思想也有较为明显的局限性.这种思想带有较深的“人治”烙印,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君主身上,把整个社会的清明安定寄托于一个有道明君,但却没有考虑到如何让君主必须接受监督.所以古代这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思想实际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

2)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官吏不可能真正做到廉洁,但是为了维护政权及统治地位,统治阶级不得不重视对官吏的监督.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和政治思想家都提出了严格监督官吏的思想,并在日常政务中对官吏进行监督考察.

中国古代加强对官吏监督的思想很丰富,但这种思想是在维护专制主义权力运行机制下的思考,其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因而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官吏的腐败.

3)监督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重视监督.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通过提高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地位.加强其权力.维护其独立性等方式,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首先,古代监察官员位卑权重.禄薄赏厚.位卑权重,既容易使监察官员被皇帝控制于手掌之中,又不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务,也与朝廷及地方的官吏少利害牵连,迫使监督权紧紧依附皇权.禄薄赏厚,使得监察官员不会萌发贪恋职位之心而腐败.其次,监督权相对保持独立.监督权独立是指我国古代监察机关和监察官员保持独立性,不隶属于被监察的对象,最大限度地避免受到人为牵制.

监察权权重而独立的思想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权设置.领导体制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

4)监督专才思想.古代监察的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等很多领域,对监察官员素质的要求较高.因此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与奖惩等都非常严格,以确保监察官员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与条件,从而保证由专业人才实施监督,以实现监督职能的高效运转.监督专才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对于专业人才的重视,并从侧面体现出重视监督权制约的先进理念.

2.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

1)让人民监督政府.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

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毛泽东认为,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

4)严惩权力腐败.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1.试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五个阶段.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久远,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先秦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与逐步形成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战国末年至秦统一中国这一时期确立并发展起来的,但是监察作为社会特定职能的产生,可上溯到先秦时期.

中国原始社会晚期,固有的权力所有者与执行者之间出现了分离,简单的对权力执行者进行监督的机制逐渐形成.这种机制体现为:

一方面是部落联盟首领须接受民主性监督,另一方面是部落联盟首领对所统辖的地方部落首领进行监督.巡察.

夏商王朝的建立,使权力监督的性质.格局发生了变化,开始以维护专制王权为价值取向,以诸侯.官吏为监督对象.这一时期,首先由王承担权力监督职能,其主要形式是巡守,巡守的主要目的是考核方国诸侯政绩以及地方官吏的执政情况.这一时期还规定诸侯要定期朝觐述职,以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商王派驻“四方之史”长驻方国,也负有巡查.监督之责.殷墟发现的卜辞中,有“朕御史”.“我御史”.“北御史”的记载,虽然此处的御史与后世作为监察官的御史有所不同,但其记言.记事之外的部分职能,已反映了早期的监察意识.另外,在夏商制定的法律中已经出现了针对官吏犯罪的规定和罪名,已开始重视运用法律管理官吏,为权力监督提供了依据.

西周时期,出现了监督机构专门化的趋势,监督方式也渐趋多样.随着疆域的扩大,王亲自进行的巡查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有固定职守的官吏或周王派出的使者.此时随着政权机构的发展,负有监督职责的职官增多.如大宰.小宰.宰夫.太史.御史等都有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的官吏的增多,监督职权的扩大与监督事项的扩展,表明权力监督机制的发展;但这一时期监督职权多为官吏的兼职,尚无专门履行监察权的官吏和机构,也还没有专门的监察法规.

在西周还出现了对王谏议的监督方式,其中包括贵族谏议.专职官吏进谏.国人谤政等,这些对于集中统治经验和智慧,了解民间舆论,保证决策正确和改正错误,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监督都缺乏确定的制度保证.

春秋战国时期,贵族世袭的“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封建的职业官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在废除封邦食邑的分封制的同时,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一体的郡县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为古代监察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同时监察立法也得到了一定发展.这一时期,君主加强了对臣下的监督.齐.魏.赵.韩.秦等国君主派掌管文书档案的御史(楚国称为御书)监察朝廷与郡县官吏.各国君主对地方郡县的巡行视察和对各级官吏是上计考核也都是重要的监督方式.另外,春秋时期已经开始出现专职谏官,建议逐渐走向制度化.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是在战国末年.秦统一六国之前,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御史大夫一职的设置,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

第二阶段: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机构与监察制度的发展

秦统一以后,仍以御史大夫主管监察.在地方各郡设有监御史,专职负责监督和纠察各地各级官吏的活动.

西汉初年,承袭秦制设御史府,长官仍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御史府的职责一是保管宫廷图书档案,一是监察朝廷和郡国长官.汉武帝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作为监察官员.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将全国分为十三部(州),每部(州)由皇帝任命刺史一名,对地方官吏进行监督纠察.刺史专门监察全国地方官吏的政治制度由此形成.

东汉时期进一步加强了监察制度.御史台转隶少府,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不设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对朝廷百官的监察主要由侍御史负责.东汉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京师附近为司吏校尉部,以司吏校尉为长官,司吏校尉既是京官,又是地方官,主管察举中央百官违法者和本部各郡事务.在其他十二州(部》,各设刺史一人,以监察地方.

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上沿袭汉代的御史建制,设有御史台,并分设御史大夫.殿内御史.治书侍御史,监察御史.检校御史.侍御史等职以及郡县一级的刺史监督机构,逐步发展和完善了监察法制,使监察机构成为以监察官员法纪为主的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有独立性的国家权力机构.

第三阶段:

隋唐五代时期一台三院制的建立

隋唐五代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备的阶段.隋唐五代时期,以官吏监督和言官谏议为主要内容的监察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

隋代曾设御史.司隶.谒者三台,负责百官法纪监察.唐代进一步完善机构,明确职责,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台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御史台之下又设台院.殿院.察院,形成一台三院制,三院分别设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分工负责各方面的监察事宜.御史的职责明确规定为执行国家刑律.官吏行政考课及法纪监察.御史监察成为国家行政管理和法纪监督中的重要内容,从而对国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唐代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还建立了地方监察制度.把全国分为十道,“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为佐,务繁则有支使”.唐玄宗时又改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派高级官员一人,称巡察使,或称按察使.采访使.唐代的监察制度,已相当发达和完备,不仅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显著作用,而且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第四阶段:

宋元时期御史台的进一步发展

宋代从建立之初开始,中央集权即不断加强,逐步建立起一套以台谏机构为核心的监察系统.宋代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宫,御史台有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对地方的监察方面,路一级的转运使和提刑按察使,皆有举刺官吏之责.州府一级,设通判.通判为州府副长官,有监察所在州府官吏之权.

元代中央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二人.侍御史二人.治书侍御史二人.御史台设殿中司和察院,殿中司有殿中侍御史二人,察院有监察御史三十二人.元代在地方设行御史台,全国划分为二十二个监察区,即二十二道,分隶于御史台和行御史台.元初,诸道有提刑按察司,后改为肃正廉访司,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二人.设置行御史台使御史台由单纯的中央监察机构,转变为全国性的监察系统,御史台对地方的间接监察,变成了直接监察.地方监察机构与中央监察机构形成组织上的隶属关系,提高了地方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宋元时代的监察与隋唐时代相比较,最突出的是言察相混,其原因一是御史兼任言谏,二是元代轻言重察,因此造成了监察制度中言谏的逐步衰弱,这是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大转折.再者是加强了对御史监察官员的反监.在尚书省特设有都侍御史,其职责就是监察御史的失职违法,这是法制监察制度中的一个进步.还有一点,对地方官的监察大为增强,这使汉至唐代一向重中央轻地方的趋势得到根本扭转,相应地也使地方官吏的法制水准得以提高和增强.中国职官监察制度的严密和成熟,当推唐与元两代,唐的贡献在于中央监察机构的职能完备化,元则是对地方监察职能的强化.

第五阶段:

明清时期院科道监察体系的完善与古代监察制度的瓦解

明清时期的监察发生了突出的变化,由以前的台院制演变为都察院科道制,台院逐渐合并,察监言职合一,言谏功能削弱,君权日增.君主专权达到高峰,监察机构也更为集中和简化.

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这一改变不但是名称的变动,在机构设置和职权上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首先是一院四司制的建立,改唐宋的一台三院为一院四司,即改唐宋的御史台及台院.殿院.察院为都察院及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分司处理京官朝臣的法律监督;其次是在都察院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在内主纠百司之官,在外出任巡按,代天子巡察;同时设立六科给事中,分科监察六部百司之事,主要是章奏.言论.因此又称作科道制.这样的分层次监察,明确规定了对中央和地方官员分道而察,对司法机构与监察机构实行反监,这就体现了朝野分治.科道并施的吏治原则,标志着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巳经成熟.

清代都察院仍为最高监察机构.雍正年间,将拥有封驳职权的六科并入都察院.都察院的长官是都御史和副都御史.都察院下辖十五道和六科,其长官分别为十五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清代以省为地方设置,提刑按察使司为省级监察机关,其监察机构与职能与明朝一脉相承,大同小异.清代加强了监察制度的建设,制定了最完备的监察法规,监察职能和监察对象进一步扩大,使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了顶点.

明清时期监察的目的更倾向于强化皇权以及由皇帝直接控制对官吏的法律处置权.这就使监察机构在发挥其职能时丧失了有限的独立性,在一定意义上仅仅作为帝王的耳目而存在.清末吏治腐败,贪污成风,监察制度严重失效,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动摇,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逐步走向瓦解.

1.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涵义和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象还包括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由宪法和监督法.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方式都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对哪些对象.哪些事务进行监督,根据什么程序.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监督,都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工作监督则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对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保证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有以下特征:

1)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与组成机制,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民主性,反映了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本质属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也具有民主性的特征.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监督主体本身的构成之上,还体现在其运行机制上.民主性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首要的特性.

2)根本性与全局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需要从全局的眼光入手,解决根本性的.全局化性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也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抓住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3)权威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权威性.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尽管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因而是第二层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比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具权威性.

4)公开性.公开性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代表大会应向社会公布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才能确保人民对权力机关的控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监督权.

5)多样性.多样性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目的的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监督相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在方式上更具多样性,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以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2.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性的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只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义务,而没有制约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防治腐败.实现勤政廉政的有力保障,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国家权力还存在所有权和实际行使权相分离的情况,为保证权力的具体行使者真正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就必须对他们所行使的权力加以限制,进行有效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根本任务,也正在于通过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机制,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只能按照人民的意愿作出特定的决定.

②促进依法行政.为了保证行政权不被滥用,就必须设置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的监督正是发挥了这样一种作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工作报告.就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罢免特定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可有效纠正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行政的行为,并使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惩罚,从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③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最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的现象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制的尊严.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实施监督,可以纠正司法不公,重新树立司法的公正形象,赢得人们对司法信任,提高司法的社会效益.

④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在现实生活中,要求所有国家机关都真正做到完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事是不现实的,总会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出现.在这一现实之下,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能够有效防止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情况,防止出现破坏法制统一的现象,及时纠正有损于法制统一的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

制约公共权力,遏制腐败行为.一切权力都有腐败的趋势,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对权力的行使进行限制,以防止掌握权力的人超越界限,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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