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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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docx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源:

作者:

日期:

2013-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1356—201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TheRulesfortheExaminationoftheEnergyMasuringin

Key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

2011-09-03发布 2011-11-03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JJF1356—201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TheRulesfortheExaminationoftheEnergyMeasuring

InKey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

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9月3日批准,并自

2011年11月3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无锡市计量测试中心

参加起草单位: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规范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引言

1范围

2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能源计量管理

4.1总则

4.2组织与管理

4.3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4能源计量目标

5能源计量人员

5.1能源计量人员配备

5.2人员培训和资质

6能源计量器具

6.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6.2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6.3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6.4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

7能源计量数据

7.1能源计量检测

7.2能源计量数据采集

7.3能源计量数据应用

8自查与整改

8.1自查

8.2整改

9能源计量审查

9.1审查原则

9.2审查组织

9.3重点用能单位准备

9.4资料审查

9.5现场审查

9.6审查结论确定

9.7审查结果处理

附录A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GB17167-2006)

附录B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用表/图(格式)

附录C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记录表(格式)

附录D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报告(格式)

引言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监督管理,促进重点用能单位有效节能降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有关规定,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开展的定期审查活动,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能源计量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本规范包括了审查内容和审查方法两个部分。

本规范第4章至第8章规定了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以《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为依据,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人员、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数据、自查与整改等方面要求。

重点用能单位在满足本规范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用能特点和节能目标建立现代、科学、高效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以实现能源计量管理的法制化、系统化和信息化。

本规范第9章规定了审查方法。

审查是在重点用能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规范对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审查结果报告和处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定期审查的程序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定期审查。

本规范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计量范围包括:

1)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2)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3)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4)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5)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2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15316-2009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2589-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能源计量审查examinationoftheenergymeasuring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审核与调查。

3.2用能单位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GB/T2589-2008)

具有确定边界的耗能单位。

在本规范中,用能单位是指一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耗能单位。

3.3重点用能单位key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管理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3.4次级用能单位sub-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GB17167-2006)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3.5一次能源primaryenergyresouce

从自然界取得的未经任何加工、改变或转换的能源。

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能、地热能、潮汐能等。

3.6二次能源secondaryenergyresource

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或转换得到的其他种类或形式的能源。

如煤气、焦炭、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电力、蒸汽、热水等。

3.7载能工质energy-consumedmedium(GB/T2589-2008)

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为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

3.8计量器具(测量仪器)measuringinstrument(JJF1001-1998)

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3.9能源计量器具measuringinstrumentofenergy(GB17167-2006)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3.10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rateofenergymeasuringinstrument(GB17167-2006)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注: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3.11能源计量目标energymetrologicalobjective

组织所要求实现的为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总体要求。

4能源计量管理

4.1总则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能源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4.2组织与管理

4.2.1组织机构

重点用能单位应明确能源计量工作的领导,确立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设置能源计量专职岗位,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

4.2.2管理职责

4.2.2.1最高管理者

重点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向单位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2)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标;

3)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源的有效配置。

4.2.2.2分管领导

重点用能单位负责能源计量工作的分管领导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确保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实施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2)组织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3)提出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4.2.2.3主管部门

能源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落实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2)对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落实自查活动和改进措施。

4.2.2.4专职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规定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自查、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能源计量检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抄表)、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等岗位制定职责。

4.3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3.1重点用能单位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传达至有关人员,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4.3.2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能源计量管理职责;

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3)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4)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5)能源计量检测和数据管理制度;

6)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制度;

7)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和改进制度。

4.4能源计量目标

4.4.1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文件要求和本单位节能目标,确定能源计量目标并形成文件。

能源计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与能源方针、节能目标等保持一致。

4.4.2能源计量目标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周期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

2)确保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3)确保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

4)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应用。

4.4.3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目标的测量方法并定期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5能源计量人员

5.1能源计量人员配备

5.1.1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保证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5.1.2重点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满足能源计量分类、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5.1.3重点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检测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5.2人员培训和资质

5.2.1重点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自查、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能源计量检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抄表)、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等人员,应掌握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具备能源计量技术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

5.2.2重点用能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质。

5.2.3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技术档案,保存其能力、教育、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等记录。

6能源计量器具

6.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6.1.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6.1.1.1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注:

1能源分类计量是指按用能单位购入或储存或使用的各种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种类,进行分门别类单独计量。

2能源分级考核是指按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等单元进行分级计量,分别实施能源消耗考核。

3能源分项考核是指按用能单位能源分配使用过程的购入储存、加工转换、生产消耗、生活消耗、自用与外销等各个环节进行分项计量,分别实施能源消耗考核。

6.1.1.2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要求。

6.1.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6.1.2.1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录A。

6.1.2.2有关国家标准对特殊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特定要求的,应执行其规定。

6.1.3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确认

6.1.3.1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能源种类:

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确定能源流向和检测点,形成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检测点网络图(可分别参照附录B图B.1、图B.2)。

6.1.3.2设置的能源计量检测点应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需求。

6.1.3.3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能源计量检测点确认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准确度等级,并按附录B《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用表/图》的格式要求形成文件。

6.1.3.4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对能源流向图、能源计量检测点和能源计量器具需要量进行评审,以符合实际状况。

6.2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6.2.1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申购、验收、保管、检定/校准、维修和报废处理等环节形成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能源计量检测需要和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6.2.2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台账或一览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检定/校准状态。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分表。

6.2.3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1)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2)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书;

3)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4)计量器具维修保养记录;

5)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6.2.4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并有检定/校准状态标识,以备查验和管理。

6.3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6.3.1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格式可参照附录B图B.3、图B.4);其中作为内部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的,应确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6.3.2重点用能单位自行检定/校准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经考核合格。

6.3.3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

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2)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具备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或用能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部门实施检定/校准。

3)属于自行检定/校准且自行确定检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控制文件(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间隔的管理程序和校准规范)作为依据。

4)对无法拆卸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6.4能源计量器具使用

6.4.1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校准状态。

未经检定/校准、经检定/校准不合格、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能源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6.4.2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最新使用说明书(包括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检定/校准证书等资料应便于取用。

6.4.3能源计量器具应在受控或已知满足需要的环境中使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有效。

6.4.4对影响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及软件,在使用中不得改动其铅封、封印及其他保护装置。

6.4.5在用能源计量器具被怀疑或出现损坏、过载、可能使其预期用途无效的故障、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超过检定/校准周期、误操作、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裂等情况时,应验证其是否合格并记录。

6.4.6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做出明显的标签或标志,在排除不合格原因经再次检定/校准合格后才能重新投人使用。

不合格能源计量器具在调整或修理前,如果检定/校准结果表明该器具在以往检测中出现明显的误差风险,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7能源计量数据管理

7.1能源计量检测

7.1.1重点用能单位应按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确定需进行计量检测的各种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种类,按设置的能源计量检测点对各种能源分门别类定期进行能源计量检测和记录。

7.1.2能源计量检测应按照操作规范或程序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受控条件包括:

1)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2)应用经确认有效的检测规范或程序;

3)具备所要求的环境条件;

4)使用具有资格能力的人员;

5)合适的结果报告方式。

7.1.3能源计量检测者应实时记录能源计量检测结果,记录内容包括:

1)使用的能源计量器具、检测依据、环境条件等相关信息;

2)能源计量检测原始数据;

3)数据计算方法及结果;

4)检测、复核人员签字,必要时应有审核人员签字;

5)检测日期。

7.2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和处理

7.2.1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原则

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应与实际计量检测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

7.2.2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要求

1)采集路线和时间相对稳定,以消除因采集时差带来统计数据的不可比性。

2)满足计算和统计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及工序能耗量、制定和考核各级能耗定额、计算节能技改的节能量等需要。

3)满足政府节能管理的要求。

7.2.3能源计量数据采集方式

1)人工采集。

使用规范的数据采集记录(抄表记录)表式,由数据采集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

2)自动采集。

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及时采集能源计量数据并备份归档。

3)第三方公正计量。

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提供公正计量数据。

7.2.4能源计量数据处理和确认

7.2.4.1能源计量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以保证数据来源真实、准确、可靠以及今后查阅、取证所需。

7.2.4.2对因能源计量器具损坏或安装、拆卸期间造成能源计量数据不准或无法统计时,应制定相应的方案进行评估。

评估方案包括评估方法、程序、结论、数据可靠性论证、评估人员和批准人员、日期等内容。

7.2.4.3经处理后的能源计量数据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7.3能源计量数据应用

7.3.1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检测记录。

7.3.2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计量改造措施。

7.3.3重点用能单位应利用能源计量数据进行节能分析。

根据能源统计、考核期限,定期分析用于贸易结算、内部考核等能源报表数据并有分析记录或报告,为计量管理、节能改造提供可靠依据。

7.3.4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节能降耗改造等活动的依据,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8自查与整改

8.1自查

8.1.1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制定能源计量自查方案并组织自查,以验证其能源计量工作符合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本规范的要求。

自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项目、检查程序、检查方法和报告格式等。

8.1.2自查应形成记录,记录格式可参照附录C《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记录表》自行制定。

8.1.3自查应形成报告,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D《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报告》制定,至少应覆盖其全部内容。

8.2整改

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的效果进行验证。

9能源计量审查

9.1审查原则

能源计量审查应遵守以下原则:

1)独立、公正原则;

2)基于证据的方法原则;

3)为被审查单位保密的原则。

9.2审查组织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有关规定,组织审查组,对照本规范要求,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进行审查。

9.2.1审查组

能源计量审查组由组长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职责是:

1)制定审查计划,决定审查方式;

2)对审查组成员进行工作分工;

3)与被审查单位联络协调;

4)审定并提交审查报告。

9.2.2审查方式

9.2.2.1能源计量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种方式。

9.2.2.2重点用能单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应采用现场审查方式进行审查:

1)首次审查;

2)未按本规范要求提供自查资料;

3)提供的自查资料不能充分证明其能源计量工作状况。

9.2.2.3重点用能单位全部符合下列条件,可采用资料审查方式进行审查:

1)提供的自查资料能充分证明其能源计量工作状况;

2)通过3A测量体系或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3)定期向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报送能源计量数据。

9.3重点用能单位准备

9.3.1接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关于能源计量审查的通知后,重点用能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以下自查资料:

1)本单位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设置框图;

2)能源计量工作自查报告;

3)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审查期内的能源统计报表、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平衡测试报告、能源效率限额对标报告和节能降耗改造技术报告等;

5)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一览表(可参见附录B中,表B.1)及任职证明文件;

6)主要用能设备配备情况一览表(可参见附录B中,表B.2);

7)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可参见附录B中,表B.3);

8)进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分表(可参见附录B中,表B.4);

9)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分表(可参见附录B中,表B.5);

10)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分表(可参见附录B中,表B.6);

11)其他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分表(可参见附录B中,表B.7);

1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可参见附录B中,表B.8);

13)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统计汇总表(可参见附录B中,表B.9);

14)年度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情况表(可参见附录B中,表B.10);

15)能源流向图(可参见附录B中,图B.1);

16)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计量检测点网络图(参见附录B中,图B.2);

17)能源计量器具自行检定或校准的,有关检定装置量值传递/溯源框图(可参见附录B中,图B.3);

18)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溯源框图(可参见附录B中,图B.4)等。

9.3.2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重点用能单位应保证现场审查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9.4资料审查

9.4.1审查组应依据本规范要求,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自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其准确性和可信度,并为现场审查的抽样调查做好准备。

9.4.2经审查组审查认可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结果,可直接运用于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报告。

9.4.3资料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记录表》(格式见附录C),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报告》(格式见附录D)、《审查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录D审查报告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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