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总发行委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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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总发行委托合同
电影总发行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鉴于:
1.甲方系电影《》(以下简称“本片”)的投资方、出品方或经本片出口方授权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2.乙方系专门从事电影发行业务且具备电影发行资质的有限公司,具有电影发行及策划、推广的广泛社会资源、团队和丰富经验。
3.本合同构成委托发行合同关系。
为此,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订立条款如下:
1.发行影片:
1.1片名:
《》,又名《》。
1.2主创团队:
由导演,由、、、等主演。
1.3拍摄许可证号:
、公映许可证号:
。
1.4出品方: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1.5本片规格:
35mm。
1.6幕幅:
1:
2.35。
1.7声音制式:
杜比SR-D及DTS。
2.发行授权:
2.1发行范围:
甲方授予乙方对本片在下列范围的发行权。
2.1.1通过下列第项公开放映的发行权。
(1)影剧院放映权及其他公开放映权包括35mm、16mm的影剧院、数字影剧院放映;
(2)城市小区和农村地区数字放映;
(3)酒店、航空及轮船(只限于中国大陆注册的航空器和轮船)、火车、公共汽车等非影院的交通工具、商业经营场所的放映。
2.1.2音像制品发行权:
音像制品形式(包括VCD、DVD、录像带等所有已知或未来发明的载体)的制作、复制、发行及销售售卖权。
2.1.3电视播映发行权:
收费及免费、有线与无线及卫视的电视播映权(包括IPTV播映权)。
2.1.4信息网络传播权:
指基于国际互联网的信息网络的传播权及手机网络的传播权。
2.2授权性质:
甲方授予乙方独占发行权,即在约定区域、期限和方式只有乙方可享有本片的约定播映权和相应发行权,其他方(含甲方)不得以相同方式行使。
2.3授权期限:
2.3.1中国大陆传播期限为年,自本片公映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计算。
乙方对外发行时向各播映机构的授权期限在此期限范围内。
2.3.2中国境外授权期限为年,自本片公映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计算。
乙方对外发行时向播映机构的授权期限也在此期限范围内。
2.3.3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即可开展本片代理发行与销售工作,直至上述许可期限届满。
2.3.4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如仍有乙方负责发行时所签署协议或相应授权的对价、费用等款项仍未全部收回,则在合作期限届满后,继续由乙方清收,并按本合同约定计算佣金。
2.4授权区域:
(1)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
(2)全球范围。
(3)国、国和地区范围。
2.5发行语言版本:
2.5.1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普通话及中文简体及英文字幕版本;
2.5.2音像制品:
VCD规格:
普通话声道,PAL线路无字幕;DVD规格:
DVD-Video5和DVD-Videp9,普通话声道,简体中文字幕,PAL线路、6号区码。
2.5.3中国境外:
可根据需要加注相应语言字幕。
2.6转授权与分许可:
2.6.1乙方在发行时,可对相应合作方、播映方进行相应转授权、分许可。
2.6.2乙方进行转授权与分许可均应在本合同约定发行权限范围内,且应要求被转授权方、被分许可方遵守本合同约定。
2.6.3乙方应确保分发行方不得修改(翻译除外)或删除物料中的任何摄制单位名单、版权声明、商标、商号或标志。
2.7维权授权:
2.7.1在授权区域和授权范围内出现他人侵犯乙方权利的情形时,乙方可以自己名义维权,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维权行动,按照乙方要求出具打击盗版需要的授权书、版权证明等材料。
2.7.2乙方进行维权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维权所获收益归乙方。
2.8权利保留:
本合同中未明确授予乙方的权利,均归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3.发行形式:
3.1发行实行佣金制:
3.1.1本片采取佣金形式发行,双方同意乙方将获得本片的发行毛收入的%作为发行佣金,该佣金即乙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对价。
发行佣金直接从发行毛收益中扣除并采取到帐一笔提取一笔。
3.1.2发行收入的范围:
“发行总收入”包括影剧院放映权发行总收入、其他公开放映权发行收入、音像制品权发行收入、电视播映权发行收入、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收入和片段使用权发行收入。
3.1.3影剧院放映权发行收入;
(1)有关本片在中国内地的票房以各地结算成绩及以各地电影院线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为据。
乙方先从院线帐户扣除百分之五(5%)用作缴纳电影专项基金,然后再从余额扣除税项。
总余额以下简称“票房净收入”。
(2)买断地区影院播映权益之收入和军队、武警系统影院发行收入,则在扣除百分之五点五(5.5%)发票税后归入“影剧院发行收入”内。
3.1.4其他公开放映权收入:
包括城市小区和农村地区的数字放映等公开商业性放映权收入在扣除非分之五点五(5.5%)发票税后归入“发行总收入”内。
3.1.5音像制品发行收入:
所有“音像制品发行收入”在扣除非分之五点五(5.5%)发票税后归入“发行总收入”内。
3.1.6所有“电视播映权收入”、“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收入”在扣除有关税项后归入“发行总收入”内。
3.2乙方将在“发行总收入”内扣除下列之发行代理费及乙方代垫支的拷贝冲印费、宣传费用、宣传费用回扣后按甲方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
有关本项所述将扣除的费用款项详列如下:
(1)乙方可从“发行总收入”中抽取百分之作为发行佣金。
(2)有关本片在中国内地上映时所须的拷贝洗印费用及有关之运输费。
(3)有关本片在中国内地上映时所须的宣传发行费用;但甲方的行政人员之费用需自理,乙方将不预先垫付,也不支付任何形式的个人报酬。
(4)乙方在代理其他公开放映版权和音像版权发行工作中产生的费用。
(5)乙方在发行工作中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税项。
3.3“发行总收入”在扣除上述约定各个项目后之总余额为“本片纯收益”。
3.4其他收益分配:
3.4.1如乙方开发和制作本片随片广告随片广告之收入在扣除中介公司(或个人)代理中介成本(该项成本一般不超过此项收益的%)后,余款应归入“发行总收入”内。
3.4.2如遇盗版、走私拷贝问题,双方共同进行查处,乙方在查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在所获赔偿中扣除,若有盈余则归入“发行总收入”内。
3.4.3甲乙双方有权自行与合适的广告商洽谈有关载于本片音像制品之封面广告及片头播出广告,双方在广告协议签订前应书面通知对方。
该广告收入全数归入“发行总收入”。
加插广告方保证加插的广告内容不会引致任何法律责任,如有违反,一概由其自行负责,与另一方无关。
3.5宣传发行费用垫付:
3.5.1甲乙双方同意,本片的发行费用和宣传费用由乙方垫支,在本片取得发行收益时按照本合同约定返还给乙方;发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广告;电影节及电影展的放映;
供发行方、媒体、影评的特别场;
翻译及传译:
电话、互联网、传真、邮递、速递、运送;
剧组(包括演员及导演)之巡回宣传(不含演职人员费用及其差旅费用);
样带制作;
制作各类发行和推广资料与物品;
发行人员差旅费;
银行支出;
35毫秒电影拷贝及录像素材之储存;
素材之复制和销毁;
保险(如需要);
律师费;
其他支出;
其他在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3.5.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垫付本片的发行费用和宣传费用合计不低于元;乙方承诺:
在本合同签署后至本片取得公映许可证前,投入宣发费用的%以上用于本片宣传;投入宣发费用的%以上用于本片拷贝制作;在本片取得公映许可证后个月内,投入宣发费用的%以上用于本片宣传。
3.5.3乙方须对宣发费用投入,在本片宣发工作开始之日的天以前,制作宣传、发行的计划、详细预算,并提交甲方;在宣发费用支出时,应保存全部支出凭证、原始资料,并在发行结束后个日历天内,制作宣发费用的财务报表及各项明细清单并提交给甲方审查、确认,整理全部原始凭证与资料。
3.6报账及付款:
3.6.1乙方须将首映日后各院线公司的票房统计报表以日报形式及时传真报告甲方,直至下线为止。
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由于各院线公司不能及时传报成绩而出现延误,乙方应于下一个工作日补报成绩。
3.6.2各地结算成绩以各地电影院线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为据。
自本片在代理地区上映日起头流个月内,乙方须每月一次向甲方提交报告、详列有关资料及计算方法(以下简称“销售报告”)。
从第七个月开始,乙方须每三个月向甲方提交销售报告。
从第十三个月开始,乙方须每半年向甲方提交销售报告。
3.6.3甲方于收到乙方销售报告后,若有可分配收益,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须将甲方应在得收益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内,甲方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行公司出具同等金额发票。
3.6.4乙方须于提交每份销售报告后一年内妥善保存与该份销售报告有关的一切账目、记录、合同、发票和资料(以下统称“销售资料”)。
甲方有权随时派代表审核销售资料。
如证实发行公司有严重虚报、漏报%之差别或夸大支出等情况,甲方审核销售资料的一切费用和成本由乙方承担。
(1)如经审查后,乙方报告数据与实际金额或审计结果发生超过宣传发行费用总额%时的差额,则乙方须负完全赔偿或相应的补足责任。
(2)如审查发现,相关支出的原始凭证、协议存在虚假,乙方除须予以全额赔偿或补足外,还须按照虚假金额的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3)在审查过程中,乙方对提供的相关信息应予盖章或签字确认,否则均不视为真实信息。
(4)如经审计发现第
(1)项约定的差错超过宣传发行费用总额的%时或者第
(2)的虚假金额超过万元时,则应属侵占等行为,甲方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6.5每份发行会计报表必须清楚列出各授权公司名称、授权地区、授权日期以及一切收取之金额、乙方之发行佣金、发行费用、其他合约批准扣除之开支及费用(若有)及净发行收益。
在任何会计报表提交后个日历天内,若甲方没有书面质疑该报告,该会计报表视为确认。
3.6.6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每年可一次自付费用聘请注册会计师特定审查乙方与本片发行业务有关之账目。
甲方应提前10个工作天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
4.播映顺序:
4.1影院放映日:
4.1.1甲方应确保在放映日前取得本片在影视主管机关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4.1.2甲方确认本片在中国大陆的公开放映日后在年月内并由双方协商后由甲方确定;乙方应合理安排本片在中国大陆外的公映顺序。
4.2乙方应确保本片之音像制品发行日为本片在发行地区上映日起计第二十一天或以后。
4.3乙方只可于本片在发行地区公开上映后十二个月才行使本片的电视播映权。
5.工作安排:
5.1发行授权安排:
5.1.1甲方应在影视主管机关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及时向乙方提供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发行权委托证明。
5.1.2甲方须安排本片于发行区的片尾名单,标示乙方为本片在发行区的影剧院发行代理单位。
5.1.3甲方于本合同下授予乙方的权利为独占性,绝不引起版权纠纷,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拷贝:
5.2.1甲方须在交付上述文件后,立即将洗印本片拷贝的素材移交乙方指定的洗印单位。
5.2.2乙方为完成院线发行而制作的拷贝,其所有权归甲方;并由乙方于院线发行期结束后个日历天内无偿交付给甲方。
5.3院线上映:
5.3.1甲方保证不在本合同书授权发行公司的发行地区、发行期限内,授权任何第三方以影院商业性和非商业性放映(电影节、电影展、点迎、首映礼除外)、音像制品形式及其他公开放映形式发行本片。
5.3.2乙方须于发行期限内适当安排本片于发行地区的各院线的影院放映。
5.3.3乙方可以要求争取其他中国内地认可的电影发行公司作为联合发行单位,以加强本片发行地区的优势。
但有关联合发行单位及安排,必须预告通知甲方。
5.4发行宣传配合:
5.4.1甲方将尽力协助安排本片的导演及主要演员出席内地合计不少于个城市的宣传及首映活动,但出席活动以导演及各主要演员档期组合为准。
5.4.2发行宣传过程中有关剧组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随行人员的全程机票费,住宿、用餐、用车、场地租金、布置等杂费及主创人员的助理、梳、化师的劳务费,由乙方负责支付,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相关之发票证明,并可列入总宣传发行费用且由乙方垫支。
5.4.3甲方工作人员在发行地区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需要由乙方垫支的部分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如事先没有书面确认,乙方有权不予垫支。
本片在内地台北京、上海、广州等主要城市之户外广告、路牌广告等费用须事先向甲方报价,费用由乙方垫支。
6.其他事项:
6.1保密约定:
6.1.1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披露、泄露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6.1.2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均具有法律效力。
6.2不可抗力:
6.2.1不可抗力是指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2.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6.3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出售或处分全部或任何本合同项下之权益。
6.4任何一方均应负责其各自因本合同而产生的纳税义务。
6.5联络:
本意向书各方的联络方式如下,任何一方改变其联络方式,均须书面提前通知另一方,否则送达至原授权代表或以原联络方式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甲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
(2)乙方指定联系人:
,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
6.6争议解决:
6.6.1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6.6.2如协商不成,按照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照其最新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地(如:
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或本意向书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违约责任:
7.1除不可抗力的情况之外,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不及时履行本合同,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改正之日起十日内仍未改正的,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并赔偿损失。
7.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就受不可抗力影响部分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3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照与乙方结算该付款项,则每逾期一日应付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逾期日以上时,每日违约金标准为千分之。
7.4如乙方对外发布信息和宣传,未经甲方负责人认可,并且该报道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视具体情况保留进一步向乙方追究责任及赔偿的权利。
7.5任何一方无故或因自身原因单方面终止合作,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佣金总额的%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7.6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同,如发生违约事件,则应由非违约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违约方应在收到该违约通知后48小时内根据本合同对违约事项要求作出补救。
若非违约方未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不得视作非违约方放弃其对违约方主张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非违约方如根据本合同行使任何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作出任何全部或部分补救,并不排除非违约方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更不排除非违约方行使其他权利或补救。
本合同规定的权利或补救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7.7甲方除可享有本合同下的任何和所有其他补救措施外,在不影响该等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以下任何事项时,甲方有权在提前十五日书面发出通知后,自行选择和决定终止本合同(终止在十五日的通知期届满时立即生效):
(1)乙方提交破产申请或任何第三方对各方提出破产申请;
(2)乙方被判破产或资不抵债,或根据任何破产法规定为债权人进行转让或作出相应安排;
(3)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承诺、陈述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二章之声明和保证。
7.8乙方除可享有本合同下的任何和所有其他补救措施外,在不影响该等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以下任何事项时,乙方有权在提前十五日书面发出通知后,自行选择和决定终止本合同(终止在十五日的通知期届满时立即生效):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及转让书之规定提供物料;
(2)甲方提交破产申请或任何第三方对各方提出破产申请;
(3)甲方被判破产或资不抵债,或根据任何破产法规定为债权人进行转让或作出相应安排;
(4)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承诺、陈述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二章之声明和保证。
(5)由于甲方维持本片和交付物料的安全和管理的行动和或在维护本片和交付物料的安全和管理所采取的行动中直接或间接造成本片和或物料XX被使用、复制、发行和或利用。
7.9除迟延履约外,任何一方的履约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则每项违约行为应向另一方支付宣传总费用%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另一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的宣传数量、广度、媒体等不符合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仍未纠正;
(2)乙方在宣传活动中使用未经甲方确认的虚假信息或宣传对甲方、本片不利的负责报道;
(3)乙方进行的宣传内容未经甲方事先确认且发生三次以上时;
(4)乙方安排参加发布会的媒体数量不足约定的一半且经甲方提出后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5)乙方违反保密约定且造成甲方严重损失或者经甲方提出后仍未采取补偿措施;
(6)乙方不能如约完成宣传服务且不具备履约能力;
(7)乙方擅自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移给他人或者转包、分包给他人。
8.合同生效与文本:
8.1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8.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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