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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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根据《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省内其它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市场运作、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原则,全面开展以路面和桥梁养护为中心的养护工作,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美观”.

第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基本要求:

高速公路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养护,其基本要求是:

1。

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2.路基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

3。

路面平整无明显跳车,病害处置及时、有效。

4。

桥梁、涵洞及通道等构造物保持完好状态。

5.隧道衬砌完整,标志标线清晰,排水良好,照明、通风、监控和消防等设施保持完好状态。

6.绿化物长势良好,无虫害、无枯死苗木.

7.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功能完好、设施完整、维修及时。

8.防汛抢险、除雪防滑预案完善,措施到位,效果明显。

9。

恶劣天气、路况、养护施工维修等交通信息及时发布。

10. 养护作业规范,安全措施齐全,现场管理有序。

11。

 尽可能采用机械化作业,提高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

12.应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建立规范的养护管理档案和科学的评价、决策系统。

13。

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全寿命周期理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周期性养护和维修改造增强高速公路抗灾能力。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根据养护性质、规模大小、技术要求等划分为日常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和专项工程。

(一)日常小修保养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养护作业。

(二)中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三)大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高速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四)改建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五)专项工程是指由于水毁、地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性事件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需立即进行修复的抢险作业,以及非正常状况下的路况评价指标突发性下降等的抢险作业和为提高高速公路运行环境而实施的改善工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省高速集团具体履行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管理职责。

(一) 省高速集团主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

2.负责审查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规划、年度养护计划和年度养护执行情况。

3.负责所属高速公路专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监督管理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施工全过程.

4.负责所属高速公路的专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决算审批,组织或参与中修和专项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参与大修和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5.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大修、改建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批。

6.负责组织所属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评比.

7.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定工作。

8.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审核管理工作,以及所辖高速公路施工维修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

9.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系统、维修历史数据统计等养护信息化管理工作.

10.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养护统计报表和交通量调查管理。

11.总结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主要管理职责:

1.建立和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养护技术管理人员。

2.编报高速公路日常小修保养、大中修和改建工程、专项工程的养护年度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负责组织养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具体组织施工招投标和工程的实施管理。

4.负责高速公路养护交通路况信息发布和上报工作,组织编制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5.细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坚持规范化管理。

6.负责组织对高速公路路况巡查与路况检查,对公路技术状况、服务功能进行评价。

7.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性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细化应急预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工作。

8.负责高速公路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系统的建立和管理,编报各种养护管理数据资料,以及高速公路维修历史数据统计管理工作。

9.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技术和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10.负责高速公路公路养护统计报表及交通量调查。

11。

 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章 养护计划管理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实行计划管理,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日常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和专项工程等养护计划组成。

第十条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编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下年度计划按规定格式报省高速集团批准;当年八月底前将年度调整计划按规定格式报省高速集团审批.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养护计划分解为季度、月度养护计划,并据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及跨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高速集团。

第四章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日常小修保养要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对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基边坡稳定、桥涵隧道排水系统通畅、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完整有效,及时修复高速公路轻微病害等。

(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巡查和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的检查频率、内容、范围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高速公路病害。

高速公路养护路况巡查和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日常小修保养的工程质量管理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

大修和改建工程程序参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必须进行路况检测调查、技术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和设计文件必须报省高速集团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养护工程项目均不得施工。

(二)收费经营性高速公路500万以下的中修工程技术方案和设计文件自行组织编制和审查,报省高速集团备案;500万以上(含500万)中修工程及大修和改建工程的技术方案、设计文件报省高速集团批准.

(三)养护工程项目一旦批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改变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向原审批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四)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应合理划分施工路段、设置车辆分流路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中修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编制和审查,报省高速集团备案;大修、改建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编制,报省高速集团审批。

(五)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建立施工企业自检、工程监理、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接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可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

(二)招标方案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省高速集团批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定)标结果报省高速集团备案。

(三)招标公告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相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集团网站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和定标结果必须在相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交通运输厅和省高速集团网站公布。

(四)养护施工单位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的资质要求;养护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监理资质.

第十六条 专项工程分一般专项抢修工程、重大专项抢修工程、专项改善工程。

(一)一般专项抢修工程.突发性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一般损坏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实施,收费还贷性高速公路在完工后15日内将抢修方案和费用补报省高速集团审批。

(二)重大专项抢修工程。

突发性事件造成高速公路重大损坏时,即涉及桥梁、隧道、高边坡重大塌方等,施工工艺较为复杂、技术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

在采取应急处置防范措施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必须进行专项检测和施工图设计,并将工程抢修方案和预算报省高速集团审批后实施。

(三)专项改善工程按大中修工程进行管理。

(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实施专项抢修工程时必须做好现场安全维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五)发生路产损坏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维修时限及时组织维修,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报省高速集团备案.大修和改建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具备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修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改建工程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基本建设程序,大修工程按照二阶段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修工程按照一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专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决算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编制,报施工图设计批准单位审批,批准后的养护决算才能列入养护成本。

第十九条专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实行竣(交)工验收。

第二十条 专项、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实行缺陷责任制,其中大修、改建工程缺陷责任期至少为2年,专项、中修工程缺陷责任期至少为1年,缺陷责任期为自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后开始计算。

第五章 养护基础与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必须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频率和标准开展高速公路检查评定工作,要遵循路段划分、检测方法、检查人员和检测设备应相对固定的原则,结合所辖路段的特点建立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仪器设备检测工作部分是利用精确、先进和快速的仪器设备对路面破损、平整度、车辙、抗滑性能、弯沉等路面指标进行的检测。

检测工作由省高速集团统一招标或委托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交通部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实施。

(二)人工调查工作部分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调查的技术人员由省高速集团统一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开展调查工作,人工调查工作以徒步方式对路基、桥隧构造物、及沿线设施进行的检查.

(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汇总工作必须依据标准规定的方法,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的检测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评定结果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报省高速集团,并同时提交病害原因分析和处置建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积极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进行高速公路养护信息化管理,积极提高养护管理和养护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一)省高速集团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信息化工作、完善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高速公路基础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系统等。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相应建立、完善和更新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高速公路基础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系统,并按时上报省高速集团审查。

(三)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做好高速公路维修历史数据统计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省高速集团。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江西省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发布制度》分级做好路况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按规定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并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对于特别重要的桥梁应建立桥梁健康监测系统。

第二十五条省高速集团负责所辖高速公路交通量调查管理工作,建设和管理交调站(点),做好公路交调统计信息的汇总分析及对外发布等工作,为养护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交通信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交通量调查工作,要及时掌握所辖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构成、分布和车辆运行速度等特性,做好做好统计、分析和预测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内业资料管理要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制度建立统一养护内业档案标准,做到养护技术资料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做好养护工程中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高速集团负责组织所属高速公路养护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对养护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养护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提高科技成果对养护管理、工程建设和基础管理的贡献率,提高公路养护技术水平和公路养护质量,降低环境污染,降低能源消耗,降低养护成本.

第六章 养护生产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江西省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作业管理办法》相关手续,强化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推行养护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养护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实际细化恶劣天气下或突发事件下的道路、桥梁、隧道等养护各项子预案,做好相应重要控制点的监测和巡查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开展养护应急演练。

第七章  养护考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省高速集团将不定期开展对养护计划、项目审批、招投标程序、工程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养护管理目标年度考评.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日常小修保养实行考核管理制度,省高速集团每季度组织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日常小修保养工作进行考核,具体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日常小修保养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养护管理目标年度考评。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考评管理制度,省高速集团每年组织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具体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年度考评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考评结果与当年单位和个人的绩效挂钩.

第三十四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按省交通运输厅三年一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高速集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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