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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休闲示范城市》行业标准

《旅游休闲示范城市》(LB/T047-2015)行业标准已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旅游休闲示范城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休闲示范城市共有要素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游休闲城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

GB/T1777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HJ63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LB/T010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

LB/T012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LB/T013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LB/T019旅游目的地信息分类与描述

LB/T021旅游企业信息化服务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旅游休闲示范城市demonstrationcityoftourismandleisure

旅游休闲示范城市是指旅游休闲功能突出、旅游休闲产业完善、旅游休闲环境和谐、能同时满足旅游者和本地居民旅游休闲需求、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城市。

4 要求

4.1必备条件

4.1.1政策与规划

以下条件至少应满足其一:

——有旨在促进旅游休闲业发展的地方政府文件或地方人大立法;

——过去十年内编制有旅游休闲总体规划;

——最新城乡总体规划中包含有旅游休闲相关专题规划。

4.1.2安全

前三年度未发生《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所列重大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

4.1.3资源保护

申报前一年度,自然、人文旅游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或联合国相关组织的警告(含)以上处罚。

4.1.4空气质量

根据GB3095和HJ633—2012,申报前一年度,空气质量指数(AQI)年达标天数比例高于55%。

4.2旅游休闲整体环境

4.2.1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应高于或等于同等级城市的平均水平。

建议城市基尼系数G<0.4。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旅游业收入的季节性强度指数R应﹤1.26;

——旅游业增加值占本地GDP比例应>3%;

——旅游业外汇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例应>1%;

——旅游业总就业人数占全市总就业人数的比例应>10%。

4.2.2对外交通可进入性、便捷性、畅通性

城市一级商圈距离最近民用机场的公共交通车程宜在1小时以内,距离最近高铁车站的公共交通车程宜在45分钟以内,距离最近高速公路出口的公共交通车程宜在30分钟以内。

机场、高铁车站、客运车站应有公共交通换乘接驳,便捷高效。

4.2.3城市绿化水平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33%。

城市绿地应分布较合理。

4.2.4旅游气候舒适度指数

常年旅游气候舒适度宜≥5。

最佳旅游季节气候舒适度宜≥7(冰雪旅游目的地除外)。

4.2.5居民日常生活环境质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85%,工业危险废弃物处置率应=100%,医疗危险废弃物处置率应=100%。

污水处理率应>75%。

空气质量指数(AQI)年达标天数宜>292天每年。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应>95%,且市区内无劣v类水体。

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应低于GB3096的0类限值,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应低于GB3096的2类限值。

保证旅游环境的卫生清洁,主要旅游休闲公共场所保洁时间应不低于8小时。

4.2.6景观与资源质量

宜拥有种类丰富、数量众多的城市旅游休闲资源且拥有适宜的游客接待量。

应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等自然景观保护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意见。

包括地方的补充立法或相关政策的制定;建立相关保护的专职机构或人员队伍;积极开展工作,并进而得到上级机构、公益机构、社会媒体的肯定等。

应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古迹遗址等古都历史遗存的文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意见。

包括地方的补充立法或相关政策的制定;建立相关保护的专职机构或人员队伍;积极开展工作,并进而得到上级机构、公益机构、社会媒体的肯定等。

应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意见。

包括地方的补充立法或相关政策的制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关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及相应产品的开发;建立相关保护的专职机构或人员队伍;积极开展工作,并进而得到上级机构、公益机构、社会媒体的肯定等。

城市宜拥有优美的整体空间景观、特色区景观及线性景观。

4.2.7旅游休闲氛围

城市享受带薪休假人员的占比宜>90%。

居民年人均市域外旅游次数应>1次。

居民年人均旅游花费在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应>4%。

城市旅游宣传口号应具有休闲内涵。

4.3旅游休闲空间与产品

4.3.1旅游休闲空间规划

城市规划文件中应明确各类旅游休闲空间的范围,其规模结构应与城市功能适宜。

应编制包含有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城市其他绿地等城市自然休闲活动空间及城市广场、市民文化活动中心等城市文体活动公共空间,以及兼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健身运动、传统民俗活动,乃至旅游休闲购物、美食酒吧、主题度假、文化创意、自然亲水等城市经营性休闲空间在内的旅游休闲总体规划。

4.3.2城市自然休闲活动空间

当地居民与旅游者共有的自然休闲环境,应得到恰当的保护与开发,以适应城市旅游休闲发展的需要。

宜将城市最佳生态环境区域开辟为城市的公共休闲空间。

居民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12.6㎡,以便于本市居民与外来旅游者共享。

城市公园数量和布局应充分考虑其规模与密度的配合,并尽可能地与本地地方文化呼应,以期适应本市居民休闲和外来旅游者的使用。

郊野公园应积极提升其生态效益和文化效益,以提高游客的旅游休闲的满意度。

城市其他绿地,如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应加强其环境的保护,并在保护第一的原则下,科学地开展休闲与旅游的综合利用。

4.3.3城市文体活动公共空间

城市文化广场应布局合理,设有旅游休闲设施,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积极协调不同群体的使用权益。

应建设市民文化活动中心,积极开辟居民娱乐(包括演出、影视放映)、健身、阅读以及室内会议空间,优化布局,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积极协调不同群体的使用权益。

应建设居民社区文化休闲点,并开展多样化的休闲活动,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引导社区休闲活动。

4.3.4城市经营性休闲空间

商业休闲空间应分布合理、旅游休闲氛围浓厚、旅游休闲配套便利。

传统民俗休闲空间应体现城市典型历史文化传统及民俗特点、旅游休闲氛围浓厚、旅游休闲配套便利。

美食/酒吧休闲空间应体现城市饮食文化或现代时尚生活特征、旅游休闲氛围浓厚、旅游休闲配套便利。

主题度假休闲空间应分布合理、旅游休闲氛围浓厚、旅游休闲配套便利。

文化创意休闲空间应体现城市文化艺术品位、旅游休闲氛围浓厚、旅游休闲配套便利。

4.3.5空间连接性

旅游休闲空间之间应有旅游廊道连接,已连接的空间比例以超过20%为宜。

旅游休闲空间之间应有观光巴士等连接的,已连接的空间比例以超过20%为宜。

4.3.6旅游休闲产品

宜拥有种类丰富的旅游休闲产品。

宜通过官方旅游网站、宣传册或导游手册的方式积极引导推广旅游休闲产品,各类旅游休闲产品应有市场经营企业。

文化部门登记在册的博物馆的人均拥有量应>0.25个每10万人,体育场地的人均拥有量应>12.45个每万人。

应拥有周期性举办的文化活动且举办过全国性或国际性文化活动,应拥有固定场所、固定档期和经常上演的演出,文化活动宜成为当地旅游宣传营销的内容。

应周期性举办市级以上(含市级)的休闲体育赛事(活动项目)且举办过全国性或国际性休闲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赛事活动宜成为当地旅游宣传营销的内容之一。

4.3.7旅游休闲商品与购物

应有丰富的本地品牌旅游商品。

地方政府宜健全鼓励特色纪念品、手工艺品创新的机制,宜拥有参加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的获奖作品和旅游商品研发基地。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投入扶持资金、普及旅游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引导旅游企业保护知识产权。

旅游购物占游客出游总花费的比例应>15%。

应有集中、便捷的购物街区,商品类型丰富,旅游购物环境良好。

4.3.8夜间旅游休闲产品

应有相对集中的夜间休闲餐饮娱乐区,且营业时间满足旅游休闲者需求。

应有成熟的夜间旅游观光线路及特色夜间休闲游览项目。

4.4旅游休闲基础设施与服务

4.4.1旅游信息与咨询服务体系

应建有与城市规模相宜且布局合理的旅游集散中心,集散中心的等级划分按LB/T010中4.1的规定。

应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服务,并及时向外公布旅游休闲服务的相关信息,以及旅游休闲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等;或可兼具受理游客投诉的功能。

应设立便利、充足的旅游休闲咨询点,旅游咨询点能可持续性运营。

应推广智慧旅游。

主要景点和繁华地段无线通讯网络顺畅。

主要景区、旅游街区、游客服务中心、交通站场均覆盖无线宽带网络。

主要景点应设有电子客票系统、实现游客流量监控。

可提供手机(移动)自助查询、预定、导游等服务。

旅游行政部门能实时分析使用智慧旅游数据。

应设有运营稳定、可实时查询的旅游咨询公共网站,在网站公示旅游咨询、投诉电话,且咨询、投诉渠道通畅。

应建有城市旅游休闲官方社交媒体平台。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信息化服务应达到LB/T021的标准。

4.4.2旅游休闲交通设施与服务

通往主要景区道路应通畅,宜与货运干道分开。

应建设城市慢行系统

应设有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租车收费合理,流程简易,自行车游线丰富。

应设有城市步行旅游线路,线路丰富、安全,便于使用。

主要景点和繁华地段应设有服务规范、收费合理的观光巴士或旅游专线车。

通往各景区的公共交通应换乘便捷,车况良好。

应提供便利的公共交通短期通票。

旅游停车场应与环境协调、车位充足、管理完善,4A级以上景区生态停车场的比例应≥30%。

清洁能源交通服务设施应合理分布,主要景区停车场应设有电动汽车充电桩。

4.4.3旅游标识系统

通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的干道、主要街道及通往主要旅游区的道路上应设有道路标识系统。

城市自行车线路沿途应设有明确的线路标识引导系统。

步行线路沿途应设有明确的线路标识引导系统。

主要景区及旅游线路沿途站点应设有标识明显的公共厕所指示牌。

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国际会议中心、展览中心、旅游娱乐场所、旅游购物场所、旅游餐饮场所等,均应得到恰如其分的指引,其所在处所亦应以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明显地标志出来。

标识系统设置规范性应符合GB/T10001.1、GB/T10001.2、LB/T012、LB/T013、LB/T019的要求。

4.4.4旅游休闲住宿设施

星级饭店平均出租率宜:

50%<OR≤80%。

住宿设施类型丰富,能满足不同游客需求。

宜拥有一定数量的绿色饭店。

4.4.5旅游休闲餐饮设施

应具有多元化的餐饮类型。

本地饮食文化特点突出,宜有传统老字号、特色小吃。

在旅游休闲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和场所,餐饮档次构成应尽量合理。

景区及周边餐厅应有合理分布。

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保鲜等有关法规和标准,就餐环境应整洁。

4.4.6公共厕所

适用于主要景区、旅游休闲街区、户外公共空间的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分布合理。

男女分区的厕所:

女厕与男厕厕位(含男用小便位)比应≥3:

2。

厕所内部应清洁、无异味。

厕位应具有良好的遮挡性。

公共厕所应与周边景区环境协调。

高峰期应配有流动备用厕所。

社会单位厕所能向公众开放。

4.4.7旅游安全保障系统

应向游客及市民宣传旅游安全意识。

目的地和旅游者经行地的危险处所,及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的地方,均应设有“危险”标志和指引避让或绕行的语言提醒。

应设立依托括短信、微博、微信等多种平台的旅游安全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向游客发布警示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应设立旅游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系统,能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指挥救援。

4.4.8旅游休闲无障碍设施

主要景点和繁华地段均应提供无障碍设施。

主要景点和繁华地段的无障碍设施使用与管理情况良好。

主要景点、繁华地段及酒店应设有无障碍信息服务,景区应设有针对残疾人的旅游服务和旅游解说体系。

城市主要景点和繁华地段应设有残疾人停车位。

城市主要景点应提供残疾人轮椅、老年人手杖、童车。

应针对旅游服务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4.5推动旅游休闲政策落实的措施和旅游休闲管理体系

4.5.1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宣传普及旅游休闲知识。

应有落实职工休息权益的政策或文件。

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并通报市直机关与市属国有企业带薪休假落实情况。

市直机关、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执行带薪休假及弹性休假制度的操作办法。

应制定有针对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等落实职工休假的保障措施,以及有关指导和帮扶的具体办法。

4.5.2旅游休闲发展定位与规划

应将旅游业及休闲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应设有旅游发展委员会,促进旅游休闲产业统筹协调、综合发展。

城市应将旅游休闲定位为重点发展的民生产业。

应制定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相互融合的产业政策,在城乡规划或旅游规划中提出全域旅游、全域休闲或其它类似理念并有相应措施。

应统筹安排旅游休闲场地和设施用地,保障旅游产业用地需求。

能科学监测国民旅游休闲发展状况。

政府应给予相应政策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

4.5.3旅游休闲企事业机构政策扶持

应扶持旅游产品创新。

应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

应设有城市旅游形象专项宣传促销资金,保障国内外展览和文化节等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参与。

应制定有对非盈利的民间博物馆、文艺表演等的扶持政策。

应设有针对绿色旅游企业的扶持政策。

4.5.4旅游休闲社会组织发展

宜拥有多样化的旅游休闲公益组织,并开展丰富的活动,服务社会。

宜拥有多样化的旅游休闲行业协会,并开展丰富的活动,促进行业发展。

4.5.5旅游休闲公共教育发展

当地教育部门能推动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学生研学旅游的相关政策。

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馆等应设立有面向中小学生的专门服务项目。

应将自然考察类课程作为中小学课程体系中独立开设的必修课程。

应开展不同形式的国民旅游休闲宣讲活动,引导休闲文化和休闲消费观念。

应引导文明的旅游休闲行为。

4.5.6旅游休闲福利保障

公共博物馆、科普基地、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等应免费或限时免费开放。

旅游休闲景区门票价格应合理,对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园等国有资源景区,应保持门票价格的相对稳定;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地区,宜逐步推行免票或低价票。

宜拥有免门票的5A、4A、3A级旅游景区,景区等级根据GB/T17775第4、5部分认定。

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游客居民开放旅游休闲场所设施或设立旅游休闲开放日。

应对旅行社组织残疾人、老年人出游给予支持和奖励。

应针对残疾人和老年人发放旅游休闲优惠卡。

4.5.7旅游休闲服务质量保障

旅游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旅游法》要求提供旅游服务。

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以保障旅游市场秩序良好。

应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渠道通畅、处理及时。

主要景区应实行旺季或节假日高峰门票预约制度。

各类公园等公共休闲空间,应在容量控制的基础上制定旺季游客疏导预案;应建立城市旅游预警机制,以保障游客安全。

应对旅游行业培训资金给予保障性支持。

应设有面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基地或固定培训点,每年参与的培训天数应≥10天,从业人员中具有旅游相关专业学历或培训证书者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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