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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打印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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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材介绍

编著者:

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教材名称: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二、课程内容介绍

1婚姻家庭法:

1.婚姻家庭法的概述部分(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亲属制度

3.婚姻的成立(结婚的法定条件,结婚的法定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4.婚姻的效力问题(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

5..婚姻的终止问题(协议离婚,判决离婚,和离婚的法律后果)

6.家庭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法律法规:

《婚姻法》(2001年修正)、《婚姻法解释》㈠㈡㈢、《婚姻登记条例》以及《刑法》《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

2继承法。

法律法规:

《继承法》及《继承法解释》。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1.婚姻

婚姻:

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主体: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即婚姻双方须为异性(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

●中国历史上同性恋被称为断袖之癖或者龙阳之兴、抱背之欢

●《红楼梦》

●同性恋名人Eg中国古代的郑板桥、袁枚、苻坚、张献忠,当代的张国荣、蔡康永、关锦鹏,国外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莎士比亚、达芬奇、拜伦、南丁格尔等。

●荷兰、丹麦、比利时、加拿大、芬兰、德国、法国、英国、挪威、冰岛、卢森堡、瑞典、格陵兰、巴西、捷克斯洛伐克、加拿大、南非、西班牙、美国的夏威夷州、马萨诸诸塞州、纽约州等37个州。

上述国家的婚姻法律不再要求“婚姻双方必须是异性”,在这些国家同性恋者结婚是合法的、同性恋婚姻和普通婚姻一样受法律保护;

●中国:

《婚姻法》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立法态度:

不承认同性婚姻合法,但允许变性人变性后跟异性登记结婚

学者建议:

承认同性婚姻合法

学者理由:

第一:

人的基本权利

第二:

结果和影响

第三,疾病预防

2目的: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婚姻的价值追求)。

3效力:

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

(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刑法》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④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婚姻双方构成了最初的家庭关系,通过生育又产生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2.家庭

1家庭的定义

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亲属团体。

组成家庭的家庭成员之间首先存在着身份关系。

他们之间由于婚姻、血缘和收养等法律拟制而成为彼此的亲属。

彼此根据法律的规定,互享亲属间的权利,也互负亲属间的义务。

家庭不但是亲属团体还是一个共同的经济生活单位。

组成家庭的家庭成员之间不但存在着身份关系,还存在着财产关系。

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消费。

2家庭的类型

单身家庭是指配偶死亡,一人独住的家庭;

核心家庭是指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eg一对夫妻+一个未婚孩子的三口之家,和一对夫妻+两个未婚孩子的4口之家;

主干家庭是指两代以上,每代有一对夫妻的家庭。

eg爷爷奶奶+儿子儿媳+孙辈组成的家庭,姥姥姥爷+女儿女婿+孙辈组成的家庭,

联合家庭是指同一代人中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妻的家庭。

Eg红楼梦的荣国府里,老太太+两个儿子夫妇+众多孙辈

其他家庭是指以上四种类型以外的家庭,eg丁克家庭,单亲家庭等等。

2婚姻家庭的法学概念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社会关系角度定义:

婚姻:

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

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法》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法》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1.婚姻家庭制度受政策、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社会上层建筑的影响。

一个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与这一时期的政策、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社会上层建筑相适应的。

Eg,●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维吾尔族,回族等少数民族妇女戴头巾的习俗——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俗”。

●婚姻家庭制度受宗教的影响

圣经《马太福音》“天作之合者人不得而离之”——中世纪禁止离婚主义

现代也曾经有国家长期禁止离婚。

eg,爱尔兰

2.婚姻家庭要受社会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制约,一个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与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原始社会早期——杂婚

●从远古至今,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从低级到高级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3种不同的类型;

●群婚制又称为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结成相对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

(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妻与主夫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但同时他们又都可以和其他异性发生两性关系)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又称为个体婚制,是指一男和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1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

1定义:

血缘群婚制又称为血婚制或者血缘家庭,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集团婚(同一原始群内同辈分的男女之间可以互相通婚、发生两性关系)。

2特点:

血缘群婚制禁止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发生两性关系。

根据血缘群婚制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之间绝对禁止通婚;。

3影响:

原始群内部根据辈分不同形成了若干个不同辈分的婚姻集团。

4评价

2.亚血缘群婚制

1定义:

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为普那路亚家庭。

虽然其仍然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的是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2特点:

亚血缘群婚制和血缘群婚制的共同之处-------------都是同辈之间的集团婚,都是同辈的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

区别:

亚血缘群婚制有横向禁忌。

3评价:

●它排除了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二大进步。

●恩格斯:

“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两性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

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也困难得多。

2对偶婚制

1.定义:

所谓的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结成相对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形式。

(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妻与主夫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但同时他们又都可以和其他异性发生两性关系)此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被称为对偶婚制;)

●当代摩梭人的走婚制仍保留着明显的对偶婚制的痕迹。

2.特点

和群婚制相比:

采用对偶婚制,氏族成员婚姻对象的范围更小,婚姻关系更稳定;

和一夫一妻制相比:

采用对偶婚制成对配偶的同居关系不如一夫一妻制单一和稳定。

3.产生原因

1群婚制规定的婚姻禁忌越来越多。

2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为对偶婚制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

4.影响

偶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的相同之处

1对偶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一样均实行族外婚,本氏族成员只能和其他氏族的成员通婚。

2对偶婚制也处于母系氏族阶段,所以对偶婚制下生育的孩子仍然和亚血缘群婚制一样属于母家,随母亲一起生产生活,也按母系来确定血缘关系。

3一夫一妻制

1.定义:

所谓一夫一妻制又叫做个体婚制,是指一男和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古代一夫一妻制的全称应该叫做一夫一妻多妾制。

——丈夫除了正式妻子以外还可以纳妾,而妻子却只能有一个丈夫。

(只是针对女性的要求,只是要求女性仅能有一个丈夫,对丈夫而言仍然是一种变相的多妻制)

●近代一夫一妻制——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

(是同时针对男女双方的要求,是名符其实的一夫一妻制。

2.产生原因

原始社会末期两次社会大分工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

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了出来,一些人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转而专门从事畜牧业。

第二次社会大分工:

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了出来,一些人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转而专门从事纺织、酿酒、榨油等手工业。

.①生产专业化———个体劳动在生产中的作用加强————生产资料和产品逐渐私有

生产的效率大幅提高———氏族共同劳动逐渐被以家庭————私有制产生

为单位的个体劳动取代

②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使得男性地位凸显,男性成为主要劳动力和私有财产主要的创造者

氏族由母系过渡到父系

 

③一夫一妻制的早期形态一夫一妻多妾制产生

●恩格斯:

“它(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

“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

●生产力——社会分工——群体劳动被个体劳动取代——男人地位凸显、父系氏族、私有财产——传承私有财产、确认亲生子女

●历史唯物主义理论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婚姻法、家庭法)等字眼为名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

中国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

Eg,《宪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以及3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登记条例》等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则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等)。

2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从性质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条件,随人身关系的发生消灭而发生消灭,居于从属地位。

因此所以理论上认为,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该认定为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一、婚姻自由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

2.婚姻自由原则的由来和意义:

在整个古代社会,几乎所有的国家婚姻都是不自由的。

在古代婚姻不自由首先是结婚不自由。

表现就是父母对子女的婚事享有主婚权。

即子女的婚事不能自己决定,而只能由父母决定。

●恩格思: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的。

欧洲中世纪受宗教的影响采取禁止离婚主义绝对禁止离婚。

●圣经《马太福音》“天作之合者人不得而离之”——禁止离婚主义

Eg,16世纪英国国王亨利八世。

●1804年《法国民法典》:

“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

3.限制: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程序和离婚相关事宜的处理原则。

●由于婚姻自由权是一种具有专属性的人身权,所以不管是结婚自由权还是离婚自由权都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自己亲自行使

2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婚姻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所谓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2所谓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

3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

都不尊重他人的婚姻自由,都是不顾他人的意愿强迫他人缔结婚姻;

区别:

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并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4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阻扰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常见的有:

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丧偶或者离异的父母再婚、阻碍或者胁迫他人离婚、阻碍或者胁迫他人复婚,干涉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等等。

5违反的后果

1由于3种行为均是侵犯他人婚姻自由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所以因为这3种行为受害的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2因为这3种行为而被迫缔结的婚姻,如果满足《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条件,则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婚姻。

如果满足《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条件,则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3由于《刑法》257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所以如果实施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满足了《刑法》257条所规定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要件,则行为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含义:

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

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Eg,郭靖与黄蓉

2特点:

1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并不是被强迫结婚,而是自愿结婚;

2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虽然婚姻当事人是自愿结婚,但结婚是附条件的,一般是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条件不成就,对方不给付财产就不结婚。

3性质:

借婚姻索取财物本质上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一样,也是一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

4和相似行为的区别

1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共同点:

均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

区别:

●当事人是否自愿。

买卖婚姻是强迫当事人结婚,当事人并不愿意结婚。

●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则基本上是自愿结婚。

2与男女婚前自愿赠与的区别:

区别: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方主动向他方索取财物,把给付财产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付方是违心和被迫的。

因此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男女婚前自愿赠与则是双方主动为表达感情自愿赠与,不附条件,所以是法律所允许的合法行为。

.

3与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

区别: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与对方成婚的真实意愿。

●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主观上有成婚的意思、愿意与对方结婚。

●借婚姻骗取财物,骗取财物的一方根本没有与对方成婚的意愿,纯粹是以结婚为借口在诈骗,所以借婚姻骗取财物应当按诈骗行为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诈骗罪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杨翠英借婚姻骗取财物案。

⑷与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区别。

●案例:

陆展元与李莫愁解除婚约案

●所谓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男方或者男方家庭依照习俗给付女方或者女方家庭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区别

第一,取得的方式不同。

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是男方基于风俗习惯主动地给付财物给对方。

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收受财物的一方主动索取的;

第二,法律后果不一样,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是合法的赠与行为。

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通说认为:

按照习俗给付彩礼不是普通赠与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婚约解除、双方未登记结婚是彩礼所附带的解除条件。

若解除条件没有成就(即当事人没有解除彼此的婚约)则彩礼的赠与行为有效,彩礼应当归接受彩礼的女方所有;

若解除条件成就(即男女双方解除了彼此间的婚约)则彩礼的赠与行为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赠与合同解除,所赠与的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女方应当将彩礼归还给男方,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判断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关键是看当事人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若给付彩礼后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

若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则除了两种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仍然需要返还彩礼的两种特殊情况: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并且双方离婚的;

(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且双方离婚的。

二.一夫一妻原则

1含义: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夫一妻原则要求:

婚姻只能是一男和一女的结合,男女任何一方都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

●《婚姻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禁止重婚

1.重婚的定义: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已经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此种情况下第一次婚姻叫前婚,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

而第二次婚姻就是重婚也称为后婚。

2.重婚的类型: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类型。

法律上的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Eg,陈世美

事实上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又称为事实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形成的重婚。

(只要后婚的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Eg牛魔王

3.重婚的民事责任。

1《婚姻法》第10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重婚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有配偶而重婚者构成重婚罪。

应当依据258条承担刑事责任;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也应当依据258条承担刑事责任。

3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

4258条所说的重婚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也包括事实上的重婚。

不管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都构成重婚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4)10号批复“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与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含义: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称为姘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与事实重婚的区别:

否与夫妻名义同居。

●事实重婚的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

3.立法背景

4.法律责任

1《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禁止通奸

●所谓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对内不共同生活。

●通奸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是否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双方——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通奸的双方——并不持稳定地共同生活Eg;

●通奸和事实重婚的区别

1.是否共同生活

事实重婚的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通奸的双方——不共同生活。

2.对外是否以夫妻名义

事实重婚的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周围群众也认为二人是夫妻。

通奸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周围群众也不认为二人是夫妻。

●通奸的法律后果:

对通奸主要采取批评教育、道德谴责、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方式予以处理。

三、男女平等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的含义

1.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

《宪法》第48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都与男子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婚姻家庭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家庭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与男子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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