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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格式文书

行政处罚格式文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件登记表

编号:

案由

案件来源

1、举报□2、转办□3、交办□4、督办□

举报人

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举报时间

年月日

举报形式

举报

受理人

转办(交办、督办)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接办时间

承办人

涉嫌违法

行为人

姓名或名称

通讯地址

简要案情

 

案件承办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执法机关

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案件转办单

                        编号:

 

案件 类型

转往

单位

 

转办

时间

 

批准人 

经办人

转办

案件

主要

内容

转办意见及要

 

备注

案件转办结果公示单

编号:

案  由

承办机关

转办时间

要求办结时间

转办案件

主要内容

转办意见

及要求

处理结果

执行情况

处理结果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立案呈报表

编号:

案件来源

1、举报□2、转办□3、交办□4、督办□

转办(交办、督办部门)

接办时间

举报人

单位(个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举报方式

举报时间

联系电话

当事人

涉嫌

违法个人

工作单位

涉 嫌   违法单位

法定代表人

基本案情 

违法行为

发生时间

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

 

承办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执法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执法机关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之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行政执法整改通知书

编号:

本机关在检查

时,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

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按下列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被检查人(签名):

联系电话:

 

检查人(签名):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注:

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当场送达被检查人,一份报执法机关存档。

说明

(一)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注意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整改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适用,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调查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第次

地点:

被调查人:

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地址电话

调查人:

记录人:

(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被调查人是否对调查人申请回避)

调查内容:

被调查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第页共页

行政执法调查笔录附页

被调查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第页共页

说明

(一)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二)调查程序

1、调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出示执法证件。

2、调查采取问答形式,详细记录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3、记录中出现的错记、漏记在改正或添加后,由被调查人在改正或添加处签字(盖章)。

4、调查完毕,将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阅看,被调查人无异议的,逐页签字(盖章)。

5、调查未成年人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行政执法现场勘查(检查)记录

编号:

案由:

勘查(检查)时间:

勘查(检查)地点:

违法行为实施人:

勘查(检查)人:

、  

见证人:

、  

勘查(检查)情况:

                     

勘查(检查)人(签名):

涉嫌违法行为实施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一)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因调查案件需要,可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

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复制。

(二)注意事项

1、现场勘查、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勘查、检查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勘查、检查可根据需要制作现场图或录制影像资料。

 

抽样取证单

年月日编号: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职务:

住址: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抽样取证物品

名称

数量

规格

商标

产地

出厂日期

取证时间

取证人

签名:

年月日

被调查人

 

签名: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

年月日

注: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调查人,一份报执法机关。

说明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年月日编号: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职务

住址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保存人

保存地点

保存方式

保存期限

先行登记

保存的证据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年月日

执法机构

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执法机关

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编号: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本机关决定对涉案证据予以登记保存,在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不得对登记保存的证据使用、损毁或转移。

保存人:

保存地点:

保存方式:

保存期限:

附: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年月日编号:

序号

证据名称

规格

数量

商标

产地

出厂日期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

编号: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职务:

住址: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保存人

保存地点

保存方式

保存期限

先行登记

保存的证据

 

处理意见

送交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部门

退还□

没收□

移交□

移交部门

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年月日

执法机构

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执法机关

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编号: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涉案证据予以登记保存,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送交(检查鉴定机构名称)进行检验(鉴定);

2、退还;

3、依据,予以没收;

4、移交(部门)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

年月日编号:

序号

证据名称

规格

数量

商标

产地

出厂日期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没收决定

编号: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涉案证据予以登记保存,现依据,本机关决定对登记保存的物品予以没收。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没收清单

年月日编号:

序号

证据名称

规格

数量

商标

产地

出厂日期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说明

(一)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

(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二)注意事项

1、执法机关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2、对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没收的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没收决定。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和没收决定使用送达回证送达。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

 年 月日至年月日

调查机关:

案由:

基本情况:

调查情况:

证据:

拟处理意见:

调查人签名:

、、年月日

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执法机关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说明

(一)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报告。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依法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二)注意事项

1、调查终结后,由案件调查机构撰写调查报告;

2、调查机构应将调查报告及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案件复核的部门;

3、案件复核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退回案件调查机构;

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复核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应当听证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编号:

拟被处罚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个人

姓名

年龄

住址

违法行为

时间

地点

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关于                    

的规定。

依据第条款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

权利告知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拟被处罚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不因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有权[要求听证](  )。

拟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书面申请[要求听证](  );逾期不提出、不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拟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年月日

 

说明

(一)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额度另有规定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按其规定执行。

(二)注意事项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在( )内用“√”选定。

本文书一式2份,交拟被处罚人1份,存档1份。

听证会通知书

   编号:

根据你(单位)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请准时参加,并携带下列资料: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出席听证会人员身份证明;

3、委托出席听证会的须出具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听证主持人:

   单位:

   职务:

  

听证员:

  、   单位:

  

届时不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如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申请回避,请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提出,并书面说明申请回避理由。

 

(拟作出行政处罚机关)

年月日

 

说明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七条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

是否准许,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预备有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举行听证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应当有专人记录。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预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是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取证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组织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共页,第页

案由:

听证地点:

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员:

调查人: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主要内容:

年月日

主持人(签名)记录员(签名)

调查人(签名)当事人(签名)

 

说明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员公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的组成人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公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第三人及其委托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先后顺序听取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公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编号:

(按机关公文单独编号)

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被处罚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经查实:

(被处罚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何种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几条第几款、条款内容)的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几条第几款、条款内容)的规定。

对被处罚人作出(处罚种类、具体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代收罚款银行名称)银行,银行帐号: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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