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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企

关于印发巫溪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0-9

187.do                 巫溪府办发〔2010〕187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细则》经2010年8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巫溪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按照本方案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第五条科学规划,明确目标。

总体目标。

2010年在部分乡镇先行试点,2011年在全县范围推行,力争2011年底前新增微型企业200户,按1:

10新增就业2000人以上;5年内扶持发展微型企业1000户,吸纳就业15000人以上。

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具有他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扶持重点。

在微企创业扶持中,重点扶持工业方面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造以及工业大项目配套服务的加工业等。

布局规划。

在巫溪工业园区,文峰小企业创业基地,设立微型企业创业园,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小企业基地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叠加优势,采取“一家龙头企业+多个微型企业”的发展模式,增强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在老县城,利用搬迁企业的闲置厂房,布局无污染的微型企业,发展“楼宇工业”;在新县城打造特色一条街(建材一条街、服装一条街、餐饮一条街等);在中心乡镇,结合“万元增收”工程,设立“微型企业创业一条街”、“微型企业创业小区”,发展畜禽产品加工、食用菌加工等项目。

第二章创业申请

第六条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细则的第六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

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九条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细则的第六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创业培训

第十条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企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县微企办牵头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由人力社保局推荐后再向市微企办申报。

第十二条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创业审核

第十四条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申请人向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经信委、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

审核小组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五条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细则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七条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八条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凭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后,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细则的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微企办审核小组决定。

(一)凡是新增的微型工业企业,一并纳入补助对象(不受市上指标限制)。

(二)补助方式:

采取按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0%之内补助购买机器设备和房屋租金,原则上不直接补助现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时间:

企业在成立运行半年后进行,在确定补助额度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项目、前景、效益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县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财政部门申请享受

税收扶持政策。

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县财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五条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六条巫溪县瀚信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全县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

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

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微企办会同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三条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

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巫溪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日

 

主题词:

工业微型企业△政策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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