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管理处罚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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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管理处罚依据
一、新修订的《种子法》处罚依据
项目
章节
违法内容
处罚方式
处罚金额
1
假劣种子
生产经营假种子
第七十五条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2、以此品种冒充其他品种种子;
3、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
4、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
5、种子没有标签的。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3、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处以罚款;
5、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劣种子
第七十六条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3、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处以罚款;
5、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
品种权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1、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3、处以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
假冒授权品种的
1、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3、处以罚款。
3
违反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的
第七十七条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3、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3、可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4、处以罚款;
5、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
违反种子进出口相关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
1、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2、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3、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4、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3、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处以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
违反“绿色通道”规定,造假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绿色通道”规定,造假的
1、处以罚款;
2、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
3、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6
种质资源管理
违反种质资源进出境及合作研究规定的
第八十二条
1、违规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
2、违规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3、违规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1、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
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
第八十一条
1、侵占、破坏种质资源;
2、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
违反审定、登记规定的
第七十八条
1、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2、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3、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4、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
违反包装、标签、档案以及备案规定的
第八十条
1、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3、涂改标签的;
4、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5、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
在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八十七条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罚款
10
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八十八条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
违反规定交易以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
第八十九条
违反规定交易以财政资金主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
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的
第九十条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的
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对管理部门的约束
主管部门不作为、不履行的
第七十条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3、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依法给予处分。
品审委员和工作人员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测试、试验和检验机构违规的
第七十二条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
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