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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

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及本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嘉定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嘉定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区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区财政局安排区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区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区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区级事业单位处置除公务车辆之外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公务车辆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机管局审批,区财政局复核。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情况复杂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级事业单位每年可以处置一次国有资产,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或区机管局审批。

  第十条区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

区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报《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或鉴证的国有资产,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或鉴证;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区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或区机管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或区机管局审批。

区财政局、区机管局按照规定权限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四)公开处置。

区级事业单位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一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经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或区机管局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或区机管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街镇的,应附街镇主管部门和街镇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区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资产项目报区财政局或区机管局审批;街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区级事业单位的,经街镇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

区级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属区机管局管理的资产项目,应同时报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区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

  (三)资产价值凭证或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对外捐赠是指区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六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

(三)捐赠报告,包括:

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区级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捐赠双方凭上述捐赠收据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或证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区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按资产项目属区机管局管理的,应同时报区机管局备案。

  

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九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在未经历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前,直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区财政局、区机管局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二条区级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置换是指区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四条区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区级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区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报废报损签证报告;

(五)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六)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金、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条区级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区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区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扣除本金以及税金等相关费用后应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应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2.收入形式为实物、无形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应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3.投资收益,应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

(一)、

(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级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区级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主管部门和区级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街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同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一)》

   2.《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

   3.《嘉定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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