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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内因火灾预防

1、通维队每周对井下采煤面的上隅角、回风巷和采空区密闭及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检测的参数包括:

现场的气体成份(CH4、C02、C0、02)、气温、水温、其他火灾征兆等;

2、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总回各处须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并正常使用,时刻监测矿井回风流CO浓度。

CO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24ppm。

3、加强地面瓦斯抽放系统抽放管道中CO的检测,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⑴巷道中出现雾气或“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处)。

⑵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⑶从煤炭发热或自燃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

⑷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0、C0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5、一氧化碳传感器必须每7天进行标校一次,确保数据准确。

6、对各密闭要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密闭墙符合要求,密闭墙须设检查牌板、说明牌板、栅栏。

7、每次检查的数据要与上期的数据对照分析。

8、必须建立完善防灭火检查台帐,并做好记录。

9、通风科对各密闭完好和检测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并不定时进行抽查。

10、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煤层自燃倾向性及煤的自然发火期进行一次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区行之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11、建立矿井火灾束管监测系统、三相泡沫防灭火系统和阻化剂防灭火系统。

二、外因火灾预防:

1、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场不得小于50m。

3、不得将矸石山和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4、矿井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5、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所有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三通和闸阀。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6、进风井口应装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得妨碍提升、运输和行人通行。

并应定期维修;未设防火铁门时,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措施。

7、井口房和通风机房20m内,严禁烟火。

8、井筒与井底车场,进风材料上山与主要运输巷,回风上山与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9、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0、井下及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必须指定一名队干、安监员在现场检查监督,一名瓦斯检查员现场随时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⑵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段10m的井巷范围内,必须为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并在工作地点配备干粉、CO2和水基型灭火器各类不少于2台。

⑶在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⑷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检查确认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⑸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11、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12、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

1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4、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15、井下各地点的灭火器配备必须符合下表。

且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6、每月必须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及消防材料库的配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灭火器管理

㈠灭火器的放置

1、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

⑴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⑵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

⑶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人员通行;

⑷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

生;

⑸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

⑹灭火器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2、灭火器摆放的要求:

⑴设置专用“S”挂钩(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应不得小于1.2m,

不得大于1.6m);

⑵铭牌侧面向外,摆放稳固;

⑶前方净空(每个设置点30cm);

⑷外观清楚,无灰尘;

3、灭火器外观的要求:

灭火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铭牌朝外,标识清楚。

4、灭火器的配置:

序号

配备地点

灭火器种类

单位

数量

备注

1

主井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

4

有液压装置时,另外至少0.5m3砂子或岩粉

CO2灭火器

2

2

副井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

4

CO2灭火器

2

3

井下中央水泵房

CO2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1

4

井下中央变电所

CO2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2

5

井下临时采区变点所

CO2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2

6

压风机

10L泡沫灭火器

2

CO2灭火器

1

7

油类贮存点

10L泡沫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2

8

液压泵站

10L泡沫灭火器

4

8kg干粉灭火器

4

9

胶带输送机平巷

10L泡沫灭火器

2

以每200m长的巷道为单位计

10

煤仓下口

10L泡沫灭火器

2

11

煤仓上口

10L泡沫灭火器

2

12

各装载点

10L泡沫灭火器

2

13

采掘煤工作面

CO2灭火器

2

放于工作面进风或掘进工作面10-15米处

8kg干粉灭火器

6

14

采煤机和掘进机

8kg干粉灭火器

1

15

机电硐室

8kg干粉灭火器

2

㈡灭火器的日常管理

1、灭火器的管理原则

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各区队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编号管理,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

2、灭火器档案及台账

消防器材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和台账,由各区队制定专人负责管理,每月5号以前完成整理和更新,确保档案台账的完整和及时有效,并报送通风科。

档案和台账具体包括:

灭火器的数量、灭火器的设置位置、灭火器的检验日期(出厂日期)、灭火器的类型。

3、灭火器的日常检查

⑴每日巡检:

各区队须安排专人负责对各自区域内灭火器每天巡检一次,检查灭火器的完好情况,并进行卫生清洁和维护。

⑵月检:

通风科每月第一周周一、周五各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各类灭火器是否失效、灭火器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㈢灭火器检查内容、标准及维修规定

1、灭火器检查内容及标准:

⑴压力表指针不低于绿色区域;

⑵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⑶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

⑷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⑸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

⑹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

⑺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⑻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

⑼灭火器是否过期。

㈣灭火器水压试验时间、报废时间及条件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规定的各种灭火器的初次和定期维修时间、报废时间见下表:

灭火器名称

初次维修时间

定期维修时间

报废时间

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水基型灭火器

2年

3年

3年

以后每满1年

以后每满1年

以后每满1年

10年

12年

6年

⑴灭火器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更换损坏件,必须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⑵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⑶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⑷灭火器水压检验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

⑴按照上述灭火器报废时间及条件,灭火器无论是否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

⑵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⑶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⑷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⑸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⑹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标签脱落,或虽有标签,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必须报废;

⑺公安部或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的灭火器。

四、井下火灾汇报与处理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发火或自燃预兆都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进行汇报。

公司调度室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通风科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进行汇报。

通风科应根据现场情况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2、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

井下带班领导、队长、班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3、公司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

地面值班矿领导在经理和总工程师未到之前,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工作。

经理和总工程师到来后,立即组织成立救灾指挥部,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经理任总指挥。

4、处理火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⑴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CO浓度不超过24PPm,CH4浓度在1.5%以下、气温低于摄氏35度、且无爆炸危险地点工作。

⑵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水灭火。

用水灭火时,应先灭火源外围再灭火源中心,灭火水量要充足。

⑶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砂子灭火。

⑷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条件下灭火。

⑸当井下火灾直接扑灭或直接灭火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采取封闭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确保安全、有效灭火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②一般应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方案,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应采用先进风侧后回风侧的方案。

③封闭过程中,指定专人随时检查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以判断有无爆炸危险性。

人员只能在无爆炸危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④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和措施孔,观察孔要用专用堵板进行封堵。

五、防灭火的培训

1、每年进行两次防灭火培训,每次培训不得少于5个学时。

2、通风科组织各单位管理人员及矿山辅助救护队全体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室内培训和室外培训,室内培训以防灭火技术为主,室外培训以各类灭火设备的使用为主。

3、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防灭火培训工作包括室内培训和室外培训。

4、培训前,必须做好培训备课,做好培训记录,并存档。

5、每次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不及格人员必须进行补训,直到及格为止。

6、各单位在开展培训工作前,必须提前1天将培训计划报送通风科审核,培训工作结束后2天内必须把培训记录及考核结果报送通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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