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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扶持政策汇总表

工业企业扶持政策汇总表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

税收优惠政策名称

涉及税种

法律法规名称及文号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政策目标

优惠方式

政策开始日期

行业分类

部门分类

1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

增值税

(财税字[2002]1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支持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

税收返还

2002年09月12日

采矿业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2

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财税[2006]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支持区域协调发展

免税

2006年01月01日

批发和零售业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3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降低税率

2009年01月01日

批发和零售业

其他支出

4

对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

增值税

(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支持文化事业发展

税收返还

2009年01月01日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文化体育与传媒

5

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增值税

(财税[2009]11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税收返还

2009年07月01日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科学技术

6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财税[2010]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免税

2011年01月01日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环境保护

7

对小微企业暂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免税

2013年08月01日

全行业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8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增值税

(财税[2013]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税收返还

2013年10月01日

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环境保护

9

对大型水电企业销售自产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

(财税[2014]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财税[2002]24号、财税[2002]168号、财税[2006]2号、国税函[2004]52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支持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税收返还

2013年01月01日

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农林水事务

10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免税

1999年10月01日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科学技术

11

对销售自产的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增值税

(财税[2015]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税收返还

2015年07月01日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环境保护

12

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

增值税

(财税[2015]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税收返还

2015年07月01日

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农林水事务

13

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

(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税收返还

2015年07月01日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环境保护

14

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

(财税[2000]1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9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免税

2001年01月01日

制造业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15

成品油子目的免税和税前抵扣政策

消费税

(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的通知》

(1)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成产的乙醇汽油免税;(3)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支持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免税,减计收入

2009年01月01日

制造业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16

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燃料油免征或返还消费税

消费税

(财税[2010]6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燃料油,仍按(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国税发[2008]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征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免征消费税。

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燃料油,按照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退还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自产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为规范燃料油消费

支持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免税,税收返还

2010年08月24日

制造业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17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

(财税[2010]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免税

2011年01月01日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环境保护

18

对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征

营业税

(财税[2009]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对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并在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境外向境内出租设备合同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1、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

2、自2010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纳税人已缴、多缴或扣缴 义务人已扣缴、多扣缴的上述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允许其从以后应缴或应扣款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2011年年底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其他

免税

2010年01月01日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19

对小微企业暂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

(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免税

2013年08月01日

全行业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20

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收入实行三免三减半政策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投资经营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支持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定期减免税

2008年01月01日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21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免税,降低税率

2008年01月01日

全行业

科学技术

22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投资抵扣

2008年01月01日

金融业

科学技术

23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并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降低税率

2008年01月01日

全行业

科学技术

24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

降低税率

2008年01月01日

全行业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25

对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措施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吸引外资和促进国际交流

定期减免税

2008年01月01日

全行业

科学技术

26

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措施

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6]6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区域协调发展

定期减免税

2008年01月01日

全行业

科学技术

27

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予以过渡优惠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吸引外资和促进国际交流

定期减免税

2008年01月01日

制造业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28

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定期减免税

2008年01月01日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科学技术

29

对企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房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99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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