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建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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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建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北京市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建设(改造)技术

导则(试行)

1总则

1.0.1为适应北京市垃圾管理的需要,规范我市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建设(改造),充分体现分类、压缩、密闭、称重、环保等管理原则,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建设(改造)。

1.0.3新建的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应严格执行本《导则》要求;改造和已完成改造的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导则》逐步实施。

标注★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新建、改造和已完成改造的密闭式清洁站必须严格执行。

1.0.4本《导则》发布实施之日前已完成改造的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环保要求应按照本《导则》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1.0.5具有机械分选功能的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环保要求应按照本《导则》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1.0.6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建设(改造),除应遵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建筑

2.1建筑

2.1.1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情况,做到经济、合理,站前区布置应满足运输车辆调头需求并应与周围道路相衔接与周围路面环境相协调,有条件的可增加绿地,美化清洁站周边环境。

2.1.2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建筑物、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要求。

2.1.3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应与周围居民住房、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2.1.4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建筑物的建筑设计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

2.1.5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建筑功能:

1)新建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应设车间和供工人值守、更衣或存放工具的附属用房,车间布置应满足垃圾分类和垃圾压缩设备操作所需要的空间;

2)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改造应考虑供工人值守、更衣或存放工具的附属用房,车间布置除应满足垃圾压缩设备操作所需要的空间外,还宜考虑垃圾分类物的存放空间。

2.1.6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水刷石、涂料和贴面等材料。

2.1.7密闭式垃圾清洁站车间地面及站外车辆回转场地的承载能力应满足站内设备和装运车辆的需要。

2.1.8密闭式垃圾清洁站车间室内地面和墙面要便于保洁。

室内地面应采用无溶剂型环氧树脂自流坪进行地面处理;墙面应采用瓷砖或防水、防冻涂料;顶棚表面应防水、平整、光滑。

2.1.9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内建筑物门窗:

★1)车间和附属建筑的门窗设置应考虑节能、隔音及耐腐蚀等性能。

2)车间大门,应满足车辆进出装运操作的需要,大门尺寸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门宽W≥w+1.0m,门高H≥h+0.3m;

其中:

w-最大车宽,h-车辆进出装运操作的最大高度。

3)在收集和转运车辆进出的门两侧应采取防撞措施。

★2.1.10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内用水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要求的节水器具。

车间应配备高压冲洗设备。

2.1.11密闭式垃圾清洁站车间内应按其功能区分别设排水地漏。

站内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道。

密闭式垃圾清洁站附近无市政排水管道时,应设污水收集设施。

★2.1.12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建筑照明应采用防水、节能灯具。

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1.13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建筑应有强制通风措施(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采暖设备),通风和采暖的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1.14密闭式垃圾清洁站消防要求:

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应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的备置按每公斤负担方米消防面积计算。

★2.1.15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应根据需要设置避雷装置。

★2.1.16密闭式垃圾清洁站车间内应设置地面安全通道线、安全作业区及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2.2功能及设备布置

2.2.1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设备配置应满足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要求。

2.2.2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内的设备设置数量应满足服务区域的需求。

2.2.3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设备间净距:

考虑人行时,其宽度不小于1.2m;考虑车行时,其宽度应根据运输车通过的实际需要确定。

2)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内应留出垃圾周转箱停放的位置,在其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3)密闭式垃圾清洁站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2.2.4密闭式垃圾清洁站车间室内高度应高于设备最大伸展高度0.5m。

2.3配套设备

2.3.1

15平

并应

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应配备与垃圾压缩装置配套的转运车辆,转运车辆的技术要求见第4章节。

2.3.2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内应设置杀虫灭害装置。

2.3.3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内应设置除臭装置,采用的除臭剂应对人体无害。

2.3.4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内应设置通讯设施。

★2.4其它

2.4.1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建设(改造)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4.2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建设(改造)必须满足国家建筑施工方面的相关规范和验收标准。

3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压缩设备

3.1基本要求

3.1.1压缩设备包括压缩机和收集箱。

3.1.2压缩设备应符合技术先进、运行可靠、节能减排、操作简单、维护方便的原则。

3.1.3压缩设备应具备良好的防止垃圾扬尘、遗洒、臭味扩散等的装置。

3.1.4压缩设备配备的垃圾收料装置应满足使用需求,并具有控制垃圾扬尘功能。

3.1.5压缩设备的焊接应均匀、平直,美观、无缺陷。

3.1.6压缩设备的所有外露黑色金属表面必须作防锈处理

3.1.7压缩设备必须有自动安全保护措施。

3.1.8压缩设备应配备垃圾称重系统。

3.2压缩机

3.2.1压缩机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压缩机关键部件应采取耐磨、防腐等处理工艺。

2)压缩机应有垃圾满载提示装置。

3)压缩机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控制方式。

4)压缩机的液压、控制部件应运行可靠。

★3.2.2压缩机的关键技术参数必须经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关键技术参数包括:

1)压实密度≥0.65t/m3;

2)压填循环时间≤50s;

3)卸料斗容积≥1.2m3;

4)料斗提升力≥500kg;

5)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3.3收集箱

3.3.1收集箱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收集箱后门的开启和关闭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控制方式。

2)收集箱后门应配备锁紧装置,保证后门锁紧严密。

3)收集箱必须有污水收集储存系统,可外置或利用自身结

构存贮污水

★4)收集箱必须密封可靠,污水排放系统关闭时严禁有污水外流现象,收集、运输过程中严禁有污水滴漏现象且易维护和更换密封部件。

密封性能参照CJ/T84-1999《垃圾车》的规定执行。

★5)收集箱箱身外部应具有垃圾分类标志牌的设置安装装置,并方便替换。

分类标志的图标样式应按GB/T19095-2008《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执行。

6)垃圾分类标志牌应设置在收集箱箱身两侧的中间位置。

7)收集箱的焊接应无漏焊、裂纹、夹渣、气孔、咬边、飞溅等焊接缺陷。

★3.3.2收集箱的关键技术参数必须经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关键技术参数包括:

1)箱体容积≥5m3;

2)密封性能:

密封部位做水密试验,30分钟内不得有渗漏,且密封条更换时间间隔≥6个月;

3)收集箱上下车最大高度<5.5m。

4密闭式垃圾清洁站转运车辆

4.1基本要求

4.1.1转运车辆必须满足收集箱的起吊要求、并能实现一车多箱配备。

4.1.2转运车辆应能在驾驶室内控制垃圾箱的装卸及垃圾卸

料。

4.1.3转运车辆驾驶室应环境舒适,视野开阔,应有工作后监视、照明系统并配有原车空调。

4.1.4转运车辆的液压、控制部件应运行可靠。

★4.1.5转运车辆的关键技术参数必须经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关键技术参数包括:

1)自卸倾斜角度≥45°;

2)装箱作业时间≤40s;

3)卸箱作业时间≤50s;

4)卸料作业时间≤40s;

5)优先选用低噪声车辆。

★4.2环保要求

4.2.1密闭式垃圾清洁站转运车辆必须符合北京市的环保要求。

4.2.2转运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应按GB3874-2005《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第Ⅳ阶段的规定执行。

5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环保要求

★5.1噪声要求

5.1.1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应有降噪措施。

5.1.2室内应按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85dB。

5.1.3室外应按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执行:

昼间≤60dB、夜间≤50dB。

★5.2除尘除臭要求

5.2.1密闭式垃圾清洁站车间内应设置除尘除臭装置。

5.2.2除尘除臭效果应按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排放标准》、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执行。

6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数字化管理

6.0.1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可配备“数字化管理终端”和“远程服务系统”。

6.0.2“数字化管理终端”能实现对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站内设备数据采集和维护;车辆的监视和调度;设备参数的设置以及数据上传。

6.0.3“远程服务系统”能实现对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站内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

并可通过“数字化管理终端”实现对辖区内所有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站内设备进行集中管理。

附录

本《导则》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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