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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各项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传染病管理卫生制度

1、传染病管理制度

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把传染病管理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加强对传染病防控管理领导。

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校长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校医或保健老师是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

负责学校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日常工作及疫情的报告工作。

三、学校要建立晨检制度。

在校医或保健老师的指导下,由班主任对学生进行观察和询问,了解学生的的健康状况和出勤情况,及时追踪因病缺勤学生的发病原因。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可增设午检,加强监测。

四、每年定期为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五、建立健全宣传教育体系,学校要通过健康教育课、板报、广播、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宣传传染病预防知识,提高广大师生自我防范能力。

根据传染病的流行特点,指导师生进行预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减少发病危险性。

六、教室、宿舍、阅览室等学生集中的场所要保持通风换气,气候寒冷时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开窗通风至少3次,每次至少30分钟,以减少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

七、建立传染病登记簿和疫情报告登记本,按规定填报各种传染病疫情情况。

八、根据不同的传染病隔离时间来决定隔离期限,患有传染病的学生经隔离治疗后,并达到规定的隔离时间后,需持医院(传染病科)康复证明,由学校卫生室查验后学生才能复课。

九、患传染病学生无痊愈证明或未痊愈返校并造成校内传染病流行及其他后果的,学校可按相关规定追究学生和家长的责任。

十、要做好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苗补种和接种工作。

 

十一、学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要做到及时报告,不瞒报、不漏报。

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的监督与检查。

十二、制定切合本校实际的《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传染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2、晨检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学校要建立责任到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灵敏高效、反应迅速的晨检制度、疫情信息检测、报告体系。

一、每天班主任要清点学生人数,如有学生缺勤,要及时了解学生缺勤原因,并做好缺勤追踪登记。

二、班主任对到校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询问,重点了解是否有发热、咽痛、咳嗽、腹泻、呕吐、皮疹等疾病表现,及时报告校医或保健教师,并联系家长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三、班主任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人,及时送至校卫生室隔离排查,并联系家长将患病学生送到正规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并及时按照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上报。

四、上午10点钟前班主任将晨检情况报告学校。

五、校医或者保健教师负责对每天晨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如发现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类似病例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时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按照上级部门的指示做好相关工作。

六、对确诊传染病病例所在的班级加强晨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

七、不按要求进行晨检和报告。

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设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

校长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责任报告人为校医、各班班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校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对全体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定期对全校师生的出勤、健康状况进行巡查。

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一)在同一班级或同一宿舍,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疫情报告人应当报出相关信息。

(二)同一班级2天内出现3例及以上,同一年级2天内出现5例及以上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猩红热、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感染性腹泻、水痘等确诊、疑似病例,或1例以上传染病的死亡病例,疫情报告人应立即向县教育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相关信息。

(三)出现1例伤寒、副伤寒、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疫情报告人应在2小时内向县教育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相关信息。

(四)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疫情报告人应报出相关信息。

(五)学生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人应报出相关信息。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2小时内向县教育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县教育局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相关电话:

县教育局电话:

局办公室7213641  安全办7226755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

7213642

县卫生局:

7216336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222305

附近医院电话:

主管校长电话:

校医(责任疫情报告人)电话:

4、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认真对新生的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规范学校预防接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要求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预防接种证》。

二、校医或保健老师负责查对学生各疫苗免疫剂次和标准免疫程序,检查学生是否完成规定剂次的疫苗接种,并对学生的预防接种情况记录在花名册上,《预防接种证》交还学生家长保存。

三、当发现学生无《预防接种证》时,应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到学生原来接受预防接种的单位去补办《预防接种证》。

暂时难以补办《预防接种证》的,可由原来接受预防接种的单位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证明。

四、当发现学生漏种疫苗时,学校应督促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带孩子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疫苗补种。

五、学校将学生查验《预防接种证》的登记和疫苗查漏补种的相关资料存档。

5、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有效防止传染病疫情在学校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早期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根据相关法规及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一、各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因病缺勤学生的联系工作,学生因病不能到校上课者,班主任要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并按要求进行班级的每日因病缺课登记。

二、如在同一日内,同一班级有3例同一症状的学生请假,或请假的学生有疑似传染病的症状,班主任要及时报告给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校医或保健教师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三、当堂上课教师发现有学生缺勤时,必须及时告知班主任。

四、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因病缺课学生人数的登记与统计,每月30日应将该月的因病缺课登记表交至校医或保健教师处。

五、学校校医或保健老师对因病缺勤情况进行统计,月末进行汇总,分析本校学生缺勤原因。

六、学校突然出现大量学生不明原因缺勤时,要及时上报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原因。

6、传染病消毒和隔离制度

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加强晨检工作。

对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学校传染病消毒和隔离制度。

一、学校消毒隔离工作应在校医的指导下进行,并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二、消毒工作应在无学生在场的条件下进行,防止刺激呼吸道和皮肤粘膜,造成不必要的损伤,学生入内前应打开门窗通风至少20分钟。

三、每天做好教室、阅览室、电脑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的开窗通风,在传染病流行季节还要使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桌椅、门把手、楼梯扶手等擦拭消毒(有效含氯量500mg/L),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要重点消毒,增加消毒次数,用紫外线消毒灯消毒,中午用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

四、寝室开窗通风,勤洗晒衣被,或用紫外线消毒灯消毒、地面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

(有效含氯量500mg/L)

五、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学校校车每天用含氯消毒液喷洒,擦拭消毒(有效含氯量500mg/L)

六、体温表用有效含氯量1000mg/L的消毒液浸泡消毒两次(5分钟、30分钟),然后用75%酒精擦拭消毒。

七、学校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后立即让其到医院隔离治疗,隔离时间以医学观察日为准,病愈后要有医院的治愈证明,由校医或保健老师验证后方可返校上课。

八、对确诊传染病病例所在的班级加强晨检,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

九、传染病流行期间学校应尽量减少集体活动。

十、学校应认真落实传染病消毒隔离等防控措施,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7、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一)成立预防与控制传染病领导小组

组长:

(校长),电话:

副组长:

(副校长),电话:

成员:

(根据学校情况定),电话:

职责:

根据传染病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本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措施,检查、督导学校各部门、各班级防控工作开展和落实。

负责全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挥,有效应对传染病疫情,维护校园稳定,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校长室:

建立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负责全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挥。

2.卫生室:

对患者提供基本救护的同时做好隔离、防护工作,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和帮助下,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

对学生及教职工的发病情况进行登记、检测与排查。

3.政教处:

限制或停止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假期及长假后对学生流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如有到过疫区的学生,则对其进行跟踪观察,督促班主任坚持执行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与卫生室联系。

4.办公室:

建立考勤监测制度,对缺勤的师生员工进行登记,查明缺勤原因。

5.总务处:

做好保障措施,严格学校门卫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校内各类人员流动情况。

做好防护用品等传染病防控物资供应,做好应急保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卫生室具体负责学校日常突发传染病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疫情报告。

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二、适用范围

学校突发传染病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中发生的群体性传染病。

(一)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

 (三)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四)卫生部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三、应急处理

一旦学校发现传染性疾病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一)学生或教职工一旦出现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风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请假,不得带病上学、上班。

经医院治愈后,持医院康复证明由学校卫生室查验后方能上课、上班。

(二)在同一班级或同一个宿舍,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有相似症状,应启动预警机制,加强监控,并立即向当地教育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当学校出现传染病人,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要求患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师生立即到学校指定的隔离室休息,并由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立即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出初步意见后,立即通知出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症状学生的家长,由家长陪同去医院,家长不能到校的,由班主任老师或生活老师、校医护送去医院,进一步检查和确诊。

(四)学校组织应急小组人员对传染病病人所在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

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传染源。

(五)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六)如出现传染病烈性感染疫情,应请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教育局决定是否实行全校停课。

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做到:

1、封锁疫点:

立即封锁患者所在班级或所在办公室,暂停学校一切活动。

停止校内人员相互往来和与外界往来,等待卫生部门和教育局的处理意见。

如校领导已隔离,由副校长等组成临时班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疫点消毒:

对学校所有场所进行消毒。

此项消毒可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操作,消毒结束后进行通风换气。

3、疫情调查:

学校密切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员、邻居同事、同学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4、学校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迅速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现状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向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四、有关联系电话:

县教育局:

局办公室7213641  安全办7226755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213642

附近医院电话:

主管校长电话:

校医(责任疫情报告人)电话: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一)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

(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发生。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检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在县卫生局和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落实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三)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包括:

办公室、政教处、总务处、教务处等相关负责人和各班班主任,校医或保健老师组成,各班主任负责日常情况的收集和上报,校医或保健老师负责各班级日常的情况收集和汇总,并书面上报校长。

(二)学校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教育局和县卫生部门报告情况,负责建立人员与物资等保障机制,协助疾控中心做好对疑似病人的监测处理及环境消毒等工作。

(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校长)电话:

副组长:

(副校长)电话:

(副校长)电话:

成员:

各中层领导及其他成员和校医或保健老师的姓名和电话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

学校发生的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橙色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9.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黄色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区域内的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身体健康和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五、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

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发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

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

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

要与辖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事件报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学校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卫生室及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4.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职责的情况。

(三)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学校工作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教育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县教育局电话:

局办公室7213641  安全办7226755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

7213642

县卫生局电话:

7216336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222305

附近医院电话:

主管校长电话:

校医或保健老师(责任疫情报告人)电话:

六、应急处置措施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

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立即打急救电话,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治;追回已出售的可疑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

2.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3.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4.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察工作。

5.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6.严格执行进出入校门的管理制度。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还应按照市教育、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七、应急保障

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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