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档案整理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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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档案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整理工作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讲授,使学生了解档案整理工作意义、内容和要求,重点掌握全宗理论的形成。

了解立档单位的构成和全宗的划分及全宗的补充形式,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立卷原则和要求等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

1、立档单位的构成和全宗的划分。

[教学内容]

第一节档案整理工作的内容和原则

一、档案整理工作的概念及内容

1、档案整理工作

档案整理工作就是指建立档案实体的管理秩序,使所保存的档案有序化、条理化,为整个档案管理工作创建秩序化的管理对象基础。

或可阐述为:

将处于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组成有序的体系。

整理工作是档案实体管理的核心,对整个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

2、档案整理工作的内容

档案整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区分全宗、全宗内档案的分类、文书立卷、案卷的排列与编号、编制案卷目录等诸多业务环节。

这一系列业务工作一般由不同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分别承担:

文书立卷工作一般由文书部门和文秘人员承担;全宗内分类、案卷排列与编号、编制案卷目录的工作一般由档案室(处、科)承担;全宗的划分和排列多由档案馆承担。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档案室和档案馆也要超出其职则范围的部分或全部整理工作。

这样,对于档案机构来说,其整理工作的内容就大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系统排列和编制案卷目录

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于档案室,即对已经立卷归档的案卷进行排列、编号以及分类等系统化的整理,并将其结果用编制案卷目录的方式固定下来。

(2)局部调整

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于档案室或档案馆,即对原有整理结果中不合理、不完善之处进行局部的改动、调整。

(3)全过程整理

这种情况多存在于档案馆,即进行从立卷到全宗的划分和排列等全部整理工作。

总之,档案的整理工作,从其业务工作性质上看,又可分为系统化和基本编目两大部分。

系统化和基本编目在工作中总是交叉进行。

二、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

整理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尊重和维护档案的本质特性,保持档案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

这些原始记录在形成过程中具有密不可分的历史联系。

整理工作在建立档案实体秩序时,必须尊重和维护档案的本质特征。

保持档案文件之间固有的历史联系,使这种历史联系体现于实体秩序状态之中。

这是档案整理工作的根本性原则,也是全宗思想对整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档案文件的历史联系也可被称为“内在联系”或“有机联系”,主要是指档案文件在生产和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固有联系。

这种联系足以真实反映再现档案产生、处理并发挥作用、价值的真实过程、状态和规律。

在整理工作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档案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使这种联系在档案的实体秩序状态中反映出来,可以充分体现档案的本质特性。

档案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一般具体体现在档案文件的来源、内容、时间、形式等几个方面。

来源联系:

一般是指形成档案的社会主体(组织和个人)。

不同来源的档案反映不同社会主体的历史活动面貌及其相互关系;内容联系:

内容联系是指档案文件内容所涉及的问题或事务。

解决同一问题、处理同一事物所形成的档案文件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档案文件只有保持了来源方面大的联系,内容联系才会更有意义。

内容联系是档案整理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不是唯一的联系,不能过分强调却忽视了文件来源、时间等方面的联系;时间联系:

时间一般是指档案的形成时间,因为所有的社会活动都只能在特定的时间中进行,所以,保持了时间上的联系就能够准确地反映出社会活动过程的阶段性、完整性与真实性;形式联系:

形式一般是指档案文件存在与表达形态方式等因素。

如文种、载体材料及记录方式等。

不同的文件形式往往有不同的作用功能,能承担不同的任务,并反映一些特定的工作关系。

如请示与批复,会计档案中的凭证、帐簿与报表,既有不同功能,又能反映出一种特定的工作关系与程序。

档案的种类极其复杂,各种档案文件在整理中对其历史联系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档案的整理方法及实体秩序状态上又具有唯一性、确定性的特点。

因此要保持同一档案对象在整理中同时保持各种联系是不可能的。

一定要根据不同类型档案的不同情况和要求,去全面综合性地考虑并确定保持历史联系的问题。

2、便于保管和利用

整理工作作为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与基础,必须符合简洁便利、有效等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管理结果便于保管和利用。

这一原则与保持历史联系原则结合运用就是在尊重档案本质特性、保持档案文件历史联系的前提下,尽量采用简便有效的方法去整理,并使档案保管、利用起来都比较方便。

一般情况下,只要以全宗原则为核心的方法整理档案,就可以基本上同时满足两项原则的基本要求。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二者之间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矛盾。

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两项原则能够恰当的把握。

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有一个基本问题要清楚:

既尊重档案本质特性,保持档案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是根本性的原则,也要考虑保管和利用上的方便与否。

便于保管和利用,必须以尊重档案本质特性、保持档案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为前提。

3、充分尊重和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

档案管理常有更换管理者的情况。

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是指后来的管理者应充分尊重和利用所接手的档案整理结果。

实际上就是要求在档案整理过程中尊重历史和继承前人的劳动,不要动辄就推倒重来。

因为在以往的档案管理实践中常有新的管理者不断否定原有的整理方法和结果,对同一管理对象不断重新整理的实质是想追求一种更完美的整理方法,以便实现整理结果严格有序、便于管理、能够满足各种各样的利用需求。

但在实际档案管理工作中,任何一种整理方法及其整理结果都不可能是最完美的,也都不可能同时满足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用需求。

因为档案实体及其实体秩序状态在空间上具有唯一性,一个保管单位只能归入一个类别,在架柜上占一个存放位置,提供一个检索点。

但人们的利用需求在实际生活中却是多种多样、不断变化的。

要让空间上具有唯一性的档案及其实体秩序状态同时满足各种不同的利用需求是根本不可能的。

不同利用需求的满足问题只能通过编制检索工具去解决。

所以,那些不断否定已有整理结果的做法在总体上构成了一种不断加工的恶性循环,既浪费人力、物力、时间,又伤害档案实体理化状况,是一种无效的劳动。

充分尊重和利用原有的整理结果在整理工作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三种情况:

第一,在原有整理结果基本可用的情况下,基本维持原有秩序状态不动;

第二,如某些局部明显不合理、不可用,可在原基础框架内进行局部调整;

第三,原有基础却很混乱,无法有效管理,可重新整理,但重新整理时,也应尽可能保留或利用其原有基础中的可取之处。

第二节全宗

全宗理论是档案馆整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最高管理层次上的整理工作。

因为全宗是档案馆中档案最基本的存在单位和保管单位,档案在档案馆是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管理的,这一理论主要由确认全宗与区分全宗、组建全宗的补充形式、全宗的编号和排列等诸多内容构成。

一、全宗及其实质

全宗是一个具有社会独立性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在其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档案的有机整体。

凡具有社会独立性的机关、组织与个人,其所形成的档案都可以构成一个全宗。

因此,全宗究其实质应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涵:

1、全宗是一个有机整体

全宗是组成国家档案的基本单位,除个别情况外,同一全宗的档案不能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能混杂。

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列》和《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

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

2、全宗是在一定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

全宗在整体上具有客观性,全宗的整体性是由其内部成分的历史联系所决定的。

具有历史联系的全宗整体,虽经过人们的组合,但就其实质来说,全宗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

全宗理论充分体现了档案形成的特点。

3、全宗是以一定的社会单位为基础而形成的

全宗是以产生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为单位而构成的,这就为档案全宗这一整体确定了一个时空范围以及纵向和横向的区分标志。

《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规定:

一个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二、确认全宗

通过对全宗及其理论实质的分析,我们知道全宗的形成者是具有社会独立性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因此,研究哪些档案应该组成全宗,就特别需要从研究形成档案全宗的机关、组织、个人入手。

这样的组织或个人在档案领域中就被称为全宗构成者或立档单位。

其所形成的档案都可以构成一个全宗;所以,从其形成者角度看,全宗至少包括组织全宗和个人全宗两大类。

确认全宗是否能够构成,主要应从组织和个人是否具有社会独立性入手,我们把这些因素称之为全宗构成者(或立档单位)的构成条件。

(一)组织全宗的构成条件

组织全宗在档案实体管理中占绝大多数。

从我国近现代一些单位,特别是建国后各种单位的实际情况看,具备以下条件的才能成为立档单位,其所形成的档案可以构成全宗。

1、可以独立行使职权,并能主要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外行文;

2、设有会计单位或经济核算单位,自己可以编造预算和财务计划;

3、设有管理人事的机构或人员,并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

随着全国性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国家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的机构、职权和经费管理等各方面的情况更为复杂。

因此,关于档案全宗的构成和立档单位的条件,出现了取消或强化立档单位的一般条件等各种不同意见。

应该说,这对于全宗问题的研究是有益的理论积累。

国内外的许多经验证明,分析研究形成档案的独立单位,需要一定的条件为参照才便于进行。

一个独立从事活动的组织,就是法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作为一个法人须具备四个条件:

其一,依法成立;其二,应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其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其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有的档案法对机关特地解释为:

是指独立预算的机关和有固定或流动资本的企业单位,这对研究立档单位是有实际的指导意义的。

立档单位的三个条件是统一的。

虽然有时未必各条都有,但通常是有此即有彼,并且彼此相互制约。

其中最基本的还是第一个条件,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并主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

一个独立行使职权并能主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往往会有自己的一套文书处理工作制度和法定的印信。

但一个属于机关的内部机构,一般不会有单独完整的文书处理工作制度和法定的对外印信,机构名称之前往往要冠以机关的名称。

在分析一个立档单位能否构成一个立档单位时,不应以机关的大小和档案的数量为衡量依据。

有的单位也可能并不完全具备三个条件,但它实际上却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或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它所形成的档案也可以构成一个全宗。

因此,作为档案管理工作者来说,一定要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中心,全面联系地分析研究,从不同单位的实际出发,合理地确定立档单位。

(二)个人全宗的构成条件

个人全宗也称人物全宗。

其构成条件从理论上说很简单,但在具体处理中却又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说它简单是因为按照全宗的定义,凡是具有社会独立性的个人,其档案都可以构成一个全宗。

但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社会独立性的衡量标准却是看其是否成年,是否具备独立承担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能力;说其复杂,是因为实际上并不是每一个具有社会独立性的成年公民的档案都能够成为一个实际存在并被保存的个人全宗,它应取决于较为复杂的社会性因素。

这些复杂的社会性因素合在一起,使得个人全宗的构成条件也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只有那些对社会有突出贡献或重要影响的个人,其档案才可能成为一个实际的个人全宗。

即只有名人的档案才可能成为个人全宗;第二,只有那些主要以自己名义从事社会活动的名人,其档案才可能构成实际的个人全宗。

并不是所有名人的档案都可以构成全宗。

像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这样的伟人,其档案是可以构成个人全宗的,但是实际上却并未建成个人全宗。

因为,他们的档案中有许多具有组织与个人的双重属性如构成个人全宗,就势必伤害组织全宗的完整性。

所以,只有档案基本上只具有个人属性不会与组织全宗发生大面积交叉的名人全宗才能构成个人全宗。

第三,只有完整系统全面记录并反映个人社会活动的基本情况与过程的名人全宗才属于个人全宗。

在实际档案整理中,并不是所有主要以个人名义从事社会活动的名人,其档案都能够构成实际的个人全宗。

这些名人的档案能否构成个人全宗还要取决于这些名人的档案是否被较为完整系统地留存下来,留存下来的档案是否较为全面地记录反映了其社会活动的基本情况与过程,档案机构是否对其档案进行了实际的管理,是否将其档案作为了个人全宗对待等诸多档案和档案管理方面的现实性因素。

这诸多的条件使得社会中主要以个人名义从事社会活动的名人很多,但档案机构中实际存在的个人全宗却很少的主要原因。

确认全宗,实际上就是根据全宗的构成条件,将档案馆中所收藏的档案按其立档单位的真实界限确立认定为一个个具体的全宗。

三、区分全宗和判定档案所属全宗

(一)区分全宗

区分全宗一般是指对容易引起混乱或歧义的较为复杂的全宗界限问题的具体处理。

这些问题及相应的处理原则可以具体表现为:

1、政权更迭及跨政权立档单位的区分全宗(政治制度)

不同政权中的政权机关(立档单位),虽社会职能相同或相近,但因所属政权性质不同,名称也不会完全相同,不能把它看作跨政权的同一立档单位,其档案应构成不同的全宗;跨政权存在的非政权性质的立档单位,如企业、学校、文艺团体、政党、社团、宗教组织等,其档案一般构成一个全宗,但在管理中可分为两个不同的政权时期或部分;跨政权存在的政治色彩较强、对政权依附性较大的立档单位(如军事院校)一般在政权更迭时要进行重大改造,其档案应分别构成不同的全宗;个人全宗无论其立档单位是否跨政权存在,无论其政治立场、信仰、职业等是否有重大变化,其档案均构成一个全宗。

2、立档单位变化所导致的区分全宗(职能属性)

同一立档单位下因立档单位变化所引起的全宗界限问题是区分全宗的重点内容。

因为现实中立档单位的具体变化情况非常复杂,人们对这些变化所引起的全宗界限问题的认识往往也很不一致,很容易使全宗的具体划分出现混乱。

在这样的情况下,科学的衡量标准就是:

考查立档单位的变化是否导致其基本职能和社会独立性发生根本变化。

在运用这一标准时必须深入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只看表面现象。

现实中立档单位的变化非常复杂。

具体的变化情况及其全宗的相应划定原则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立档单位被撤消,其基本职能也已停止,其档案应作为一个完整的全宗对待。

如立档单位撤消后,其部分职能由其他立档单位继承,撤消之前形成的档案仍作为独立的完整全宗对待,在其它立档单位继续存在的职能活动中产生的档案,作为继承其职能的立档单位全宗的一部分。

第二,有几个立档单位合并组成新的立档单位,合并前的档案分别构成独立全宗,合并后形成的档案构成一个新的全宗。

但如果是以其中的一个立档单位为中心,即兼并性质的合并,那么,中心立档单位兼并前后的档案构成一个全宗,被兼并的其他立档单位兼并前的档案分别构成独立全宗。

第三,由立档单位内部机构独立出来而形成的立档单位,其独立之前的档案作为其原所在立档单位档案全宗的一部分,独立后形成的档案构成新全宗。

原来是独立的立档单位后并入其他立档单位成为内部机构的组织所形成的档案,并入前的档案构成独立全宗,并入后形成的档案应作为并入的立档单位档案全宗的一部分。

第四,内部机构直接并入(划归)其他立档单位,其并入前的档案是原所在立档单位档案全宗的一部分,并入后的档案是所并入立档单位档案全宗的一部分。

无论是继承、合并、兼并还是独立、并入等变动衔接所引起的全宗变化,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查考利用的原全宗或全宗的一部分档案时,可由需要方暂时代管或复制。

但不允许将全宗档案的界限混淆。

第五,合署办公的立档单位,其档案若能分开,一般应分别构成全宗。

若档案实在分不开,可按全宗的补充形式组建联合全宗。

第六,立档单位的名称变更、职权范围扩大或缩小、隶属关系的改变、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组织规模的扩大或缩小、工作地点的变更等变化,只要其基本职能未发生根本变化,其社会独立性未发生根本变化,其档案均不构成新全宗,变化前后仍作为一个全宗对待。

3、临时性机构和派出机构档案的区分全宗

具有社会独立性的临时性机构,其档案是否构成独立全宗,应作具体分析:

临时性机关如存在时间较短,档案数量不多,职能性质又不很重要,可不构成独立全宗,要把它作为上级主管机关档案全宗的一部分;如临时性机构存在时间较长,档案数量又较多,职责较重要,其档案可构成独立全宗;派出机构不具有社会独立性,其档案不构成独立全宗,一般作为其所属立档单位档案全宗的一部分实施统一管理或单独管理。

此外,各独立社会组织中的党、团、工会组织所形成的档案,均应作为其所在立档单位档案全宗的一部分,按内部组织机构对待。

(二)判定档案所属全宗(判定方法)

判定档案所属全宗,一般是指为那些尚处于孤立地位且全宗归属不明的档案文件判定寻找其所应归属的全宗。

为了使各种文件有其相应的归属,在档案整理工作中,就要求运用一定的方法判定档案的所属全宗。

要判定档案的所属全宗,关键在于确定档案的形成者——立档单位。

这就要求我们从档案形成者的角度去弄清这些档案文件的真正形成者,不能简单地将文件制发名义(作者、责任者)作为判定标准。

因为任何一个立档单位,其档案大都有发文、收文和内部公文三大部分构成。

对于每一份孤立的存在的具体档案文件来说,既可能是发文(属制发该文的立档单位档案全宗),也可能是收文(应属收到该文的另一立档单位的档案全宗),还可能是内部文件(应属制发该文的立档单位的档案全宗)。

要判定清楚档案形成者就要弄清楚到底是发文、收文还是内部文件。

一般情况下,文件自身的外在形态往往会给我们提供大量的判定信息和特征。

我们主要可从稿本处理与文件上的各种标记等方面来判断。

文件定稿应属发文单位档案全宗;正本与定稿在一起时则一定是发文;收文则不可能有定稿或草稿(征求意见稿除外)且收文上面大都有各种标记,如收文印章、收文编号、拟办或批办意见等收文处理标记,发文上则肯定不会有这些标记;内部文件上虽也可能有办理意见,但从文件标题、内容及办理意见中是可以很明显看出来的,且大都是正本和定稿在一起。

实际工作中,常有一些文件要经过几个立档单位办理,这样的文件应归入最后承办完毕的立档单位的全宗内。

档案文件的归属一旦解决,就应将其归入其所属全宗内。

如果其所属全宗已不复存在,或实在判定不出其所属全宗,可用档案汇集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

确认与区分全宗的工作一经完成,具体的档案全宗就建立起来了。

紧接着就要对各全宗进行统一的编号(编全宗号)并赋予其正式的全宗名称。

全宗名称一般是以立档单位的正式名称命名,并加“全宗”二字。

四、全宗的补充形式与全宗群的划分

(一)全宗的补充形式

档案的形成和保存状况十分复杂。

档案馆中常有许多档案无法按严格的全宗进行管理,或按严格全宗管理起来很不方便。

为贯彻全宗原则,就必须对这些档案采用灵活的类似全宗的管理方法,这些方法就被称为全宗的补充形式或变通形式。

全宗的补充形式虽不是严格的全宗,但在实际管理中却作为正式全宗来对待并实施管理。

具体的全宗补充形式及其相应的应用条件主要有三种:

1、联合全宗

联合全宗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全宗的联合体。

档案联合体的联合不是人为拼凑的结果,而是客观的不得已的联合。

它主要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全宗的档案已经混淆在一起且无法分开的情况下。

就像生命现象中的连体儿,虽是两个生命个体,却无法将其分开,只能像一个生命个体那样去生存。

造成档案全宗连体现象的具体情况大体上有这样两种情况:

其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档单位职能相近、关系密切且在存在时间上前后相继并有交叉、档案文件已混在一起无法分开;其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立档单位,职能相近、关系密切且合署办公,档案文件混在一起无法分开。

对这样的档案,只能作为一个全宗对待,将其组建成联合全宗,在联合全宗内档案的排列应尽量反映其原有状况,能分开的尽量分开排列。

2、汇集全宗

汇集全宗也称全宗汇集,是一种将若干独立全宗人为汇集成一个以全宗形式存在的单位的补充形式。

其所汇集的全宗,必须是档案数量极少、各自按独立全宗管理起来确实很不方便的小全宗。

这些人为汇集成一体的各小全宗在立档单位职能、存在的历史时期、档案内容上都有较密切的联系,不是把毫无关联的小全宗人为地汇集在一起。

汇集全宗内部应按各小全宗的重要程度、关系紧密程度等顺序排列,不能将各小全宗的档案真正混淆起来。

3、档案汇集

档案汇集是由若干全宗所属不明或其所属全宗已不复存在的档案汇集而成的一种全宗补充形式。

档案汇集中所汇集的档案大都是一些处于孤独状态的无家可归者。

组建档案汇集要充分考虑档案之间的关系和联系,组建成的档案汇集必须有确定的名称。

档案汇集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历史事实性档案汇集。

如“九一八事变”、“土地革命”等历史事实都可以作为档案汇集的题目;第二,逻辑性档案汇集。

如“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等逻辑问题都可作为档案汇集的题目;第三,人物档案汇集。

在实际工作中,或者将某一著名人物的有关档案文件以该人物为题目汇集起来(但这些档案尚不足以构成个人全宗);或将几个有一定关系和联系的著名人物的有关档案汇集在一起。

如劳动模范档案汇集、革命烈士档案汇集等。

组建档案汇集必须对那些处于孤独状态的档案进行全面深入的认真分析研究,真正组建好档案汇集。

全宗补充形式的使用原则是不得已而为之,就是在确实无法按严格全宗进行管理或按严格全宗档案管理起来确实很不方便的情况下,才可使用。

全宗的补充形式是一种备用手段,是一种替补性的方法。

全宗的补充形式一旦建立起来,就应在管理上按严格全宗对其实施统一的全宗性管理。

也要与其它全宗一样统一编全宗号、统一排列、赋予其正式名称。

联合全宗与汇集全宗的名称由所联合、汇集的全宗立档单位名称加“联合全宗”和“汇集全宗”即可构成。

档案汇集应根据其内容题目拟定概括性的名称。

如某某省土地改革档案汇集、某某市革命烈士档案汇集等。

(二)全宗群的划分

全宗群是由若干有某种联系的全宗构成的群体。

在档案管理实践中,全宗群并不是一个实体性的保管单位,也不是一个确定的秩序层次和管理层次,而是全宗之上的一个虚类,是观念性的概念。

全宗群对于档案管理只具有理论观念意义,而没有实际的管理操作意义。

全宗群的理论观念意义在于从宏观上组织档案馆网,规划馆藏,为档案馆设置其内部的档案保管机构,为大范围规划库房使用提供理论观念上的依据。

如中央档案馆运用全宗群理论,将其全部档案划分为:

中共中央和中央国家机关两个大的全宗群。

这种观念性的划分可以从任何角度进行,也可以同时采用多种不同的划分方法,形成多种不同的全宗群概念。

这就使宏观上的馆藏规划组织和保管机构的设置有较多的选择角度和余地。

某些档案馆将全宗群固定化、实体化,甚至给全宗群编号,这种作法是不可取的。

这种做法不仅束缚了从宏观上规划组织馆藏、设置保管机构的手脚,而且也使管理层次无谓地增多,使管理活动复杂化,应予以纠正。

 

第三节全宗内档案的分类

一、全宗内档案的分类及其基本要求

1、全宗内档案的分类

全宗内档案的分类就是把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按其来源、内容、时间或其它形式特征,划分为若干类型,使其进一步条理化、秩序化。

这一工作一般由档案室承担。

档案馆对所接收的全宗,一般不再进行分类。

如果档案室对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结果有明显不合理或不符合档案馆的管理特点和要求,应在移交之前按档案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改动或调整。

需要档案馆在接收档案之前与档案室进行必要的协调。

2、全宗内档案分类的要求

全宗内档案分类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客观性要求

分类方法多种多样,由不同分类方法所产生的分类结果也千差万别。

这就要求全宗内档案的分类方法及其结果应反映全宗档案的客观状况,最大限度地体现档案的本质特性和历史的本来面貌。

具体说来,就是所确定的分类标准应具有客观性,应是在全宗档案中客观存在的且能如实反映其客观状况和历史本来面貌的基本因素,决不能采用虽在逻辑上可以成立但却会明显伤害档案的客观状况和历史本来面貌的方法。

例如对党政机关档案采用以文种、稿本等作为分类依据将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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