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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改实施办法.doc

**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保证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理和良性运行,根据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范围目标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境内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农渠(含防渗渠道)、灌排泵站(除夏家港泵站)、节制水闸(除东新港闸站、二墩港闸站)、江(港)堤涵洞、小沟及以上配套建筑物(桥、涵、闸等)。

第二条改革目标。

到2015年6月底,建立与市情、水情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全面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建设任务。

其中,新坝镇和西来桥镇两个试点镇要发挥先行先试作用,于2015年春节前完成改革任务。

第二章改革内容

第三条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产权年限不超过30年。

产权认定原则。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受益农户较多的工程,按照工程受益范围,跨镇(街、区)的工程由市所有,跨村(社区)的工程由镇(街、区)所有,一个村(社区)范围内的工程由镇(街、区)或村(社区)集体所有。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社会资本投资(个人)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对于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确定经营权的工程,经营权按原有协议规定处理,产权按本规定确定。

确权基本程序。

对境内小沟及以上小型水利工程全面清查,对符合确权条件的工程统一编号,定点定位,在图上标注,登记成册。

根据产权认定原则,对登记在案的水利工程进行产权确认,并在镇、村范围内公示。

产权登记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前已完工的工程。

产权证办理。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认后,由所有者向市水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镇(街、区)水农站初审,所在村(社区)、镇(街、区)签署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水农局核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

对于新增、更新或改造工程的产权证办理,按照上述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条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要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市水农局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第五条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以财政补助资金为主体的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全市平均补助标准50元/亩•年,其中:

机电排涝费和水利工程水费16元/亩•年;镇江市财政补助10元/亩•年;市财政补助14元/亩•年;镇(街、区)财政配套补助5元/亩•年;工程受益范围村(社区)按照5元/亩•年标准从村集体收入中筹集。

第六条确立管护模式。

参照先进地区做法,根据我市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实行“财政保障+基层水农站+管养分离公司+用水协会”的管护模式。

以镇为单位,由各镇(街、区)水利专业服务公司和村级用水协会进行工程管护,镇(街、区)水农站对服务公司和用水协会进行监管考核。

第七条建立“双管”网络。

实行管理与管护相对分离,简化环节,同步推进,提高效率。

管理网络:

镇(街、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含村社负责人)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公司、用水协会进行管理、监督、检查与考核。

管护网络:

镇(街、区)成立管护服务公司负责对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管护,以及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获得经费的管理,同时对辖区内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用水协会和水管员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开展长效管护。

市水农局要加强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管护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的管护能力,确保水利工程长期安全良性运行;各镇(街、区)要制订管理方案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各镇(街、区)水农站要对管护公司、用水协会、水管员进行业务指导,并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考核;各镇(街、区)管护公司要盘活利用水土资源,创新举措增加管理经费,做好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水管员的业务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做好水管员与镇(街、区)水农站、镇(街、区)水利工程管护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各用水协会和水管员要积极落实各项管护任务,切实履行管护协议规定的义务,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保障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情况、信息的上报工作。

第九条加强水政执法力度。

1.严禁损坏农村小型泵站、涵洞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供电、观测等设施;

2.严禁利用小型水利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严禁擅自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

4.严禁在小型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危害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

5.严禁从事其他影响小型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活动。

各镇(街、区)水农站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管小型水利工程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发现以上问题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处置。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管护资金标准。

沟渠工程:

农渠和防渗渠道500元/千米•年。

建筑物工程:

排涝泵站10000~50000元/年•座(按流量大小分类,Q(流量)≥5.0立方米/秒50000元/年•座,2.0立方米/秒≤Q(流量)﹤5.0立方米/秒20000元/年•座,Q(流量)﹤2.0立方米/秒10000元/年•座),小型灌溉泵站600元/年•座,机耕桥100元/年•座,江堤涵洞1000元/年•座,骨干河港涵洞500元/年•座,圩内小型涵闸(洞)200元/年•座。

节制水闸:

20000元/年•座。

各镇(街、区)、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管护经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上述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管理。

资金用途。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资金重点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人员工资及保险、材料设备、维护保养、工程管理用具以及用于工程管理的工作经费。

奖补资金对参与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使用范围包括:

(1)参与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镇(街、区)、村(社区)集体;

(2)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专业管理公司、组织(协会)。

资金管理。

**市级及以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资金由市水农、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统一管理;镇级及以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资金由镇(街、区)小型水利管理改革办公室负责,在各镇(街、区)财政所设立专户,统一核算,同时在所设立的管护公司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镇(街、区)管护公司每年从管理总经费中提取15%的费用,用于工程维修;提取5%的费用,用于全镇(街、区)工程管理工作经费。

每年6月底前,镇(街、区)、村(社区)安排的管理经费拨入相应账户,按村核算,各村(社区)上年结余费用可抵冲本年度的村自筹经费。

镇(街、区)、村(社区)自筹经费到位情况作为年底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资金拨付。

**市级以上奖补资金实行按亩补助,奖补兑现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支付,资金下达至镇(街、区)财政所设立的专户。

各镇(街、区)实行镇级报账制,各管护合同、市级考核意见及奖补经费下达计划是各镇(街、区)报账的主要依据。

管护人员工资由管护单位提供清单,由镇(街、区)管护公司直接支付到用水协会,上半年兑现40%,下半年兑现60%。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发改经信委、财政局、水农局、人社局、农委、国土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局、环保局、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和各镇(街、区)镇长(主任)为成员的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水农局。

各镇(街、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市、镇(街、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市、镇(街、区)目标任务下达、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经费筹措、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资金管理、工程运行管理、档案管理及奖惩情况等方面。

具体见《**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标准及要求》《**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评分表》(详见附1、附2)。

各镇(街、区)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和细则。

第十四条考核形式。

考核采取季度巡查抽检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分值各占40%、60%,由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

季度巡查抽检只考核工程运行管理部分;年终考核实行综合考核。

镇(街、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月查月报。

第十五条考核奖惩。

该项工作将列为年度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市以上水利建设资金与管理经费的重要依据。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90分及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80分及以上、低于90分的,确定为良好等次;考核结果70分及以上、低于80分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7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以本年合格等次为标准,对考核优秀等次镇(街、区),市以上奖补经费上浮10%,上浮的奖补经费用于管护工作,并将村筹集的5元/亩资金奖励返还;考核良好等次镇(街、区),市以上奖补经费上浮5%,并将村筹集的5元/亩资金奖励返还;考核合格等次镇(街、区),将村筹集的5元/亩资金奖励返还;考核不合格等次镇(街、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成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对考核在60~70分的镇(街、区),市以上奖补经费下浮25%;考核在60分以下的镇(街、区),市以上奖补经费下浮50%。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镇(街、区),将暂停下拨下一年度奖补经费,直到整改合格为止。

第五章实施步骤

第十六条本次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1.成立组织、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20日)。

成立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动员大会。

各镇(街、区)成立相应组织及机构,做好宣传发动,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2.调查摸底、确权发证阶段(2014年11月21日~2015年1月31日)。

对镇(街、区)范围内的小沟及以上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清查,整理筛选,分类汇总,登记造册,明确产权,张榜公示,建档发证。

3.建章立制、落实管理阶段(2015年2月1日~2015年4月15日)。

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理资金,对管理工程进行全面清理、维修,并移交管护。

4.开展管护、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4月16日~2015年6月30日)。

全面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市、镇两级强化督查,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同时,抓好市、镇两级资料收集整理,查漏补缺,健全管理档案,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新坝镇和西来桥镇两个试点镇的实施步骤可酌情适当调整。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1

**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标准及要求

一、工程管护标准

(一)沟渠工程。

沟渠畅通,无乱占,沟渠内无漂浮物,无垃圾,无有害水生植物;无乱填乱挖,乱垦乱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

(二)灌排泵站。

泵站运转正常,进出水顺畅;主体结构完好,泵房、流道、进出水池等附属设施整洁,不存在流道、进出水池堵塞、淤积现象;无设备损坏和被盗现象。

(三)涵闸。

闸门应能自由开启和关闭,基本无漏水,涵管无淤塞;桥梁主体结构完好,螺杆、启闭机等设备运行良好,无损坏和被盗现象。

(四)农桥。

桥梁主体结构、栏杆及扶手、荷载标志完好,桥梁与两端道路应衔接良好,保证正常使用;桥面清洁,无杂物、广告、污泥等,泄水孔畅通,桥下无堵塞淤积。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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