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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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表

1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表

1.1项目平面布置单元

1.1.1项目平面布置单元评价

对本项目平面布置进行安全评价,检查结果见表5.1-1。

表5.1-1项目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果

1.

对扩(改)建火力发电厂宜利用原有厂区场地及可以利用的相关设施。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660-2011

第4.3.1条

2.

技改工程应避免拆迁正在运行机组的生产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当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合理的过渡措施。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HJ/T179-2005

第4.2.1.2条

3.

催化剂模块应布置紧凑,并留有必要的膨胀间隙。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DL/T5480-2013

第5.1.4条6

4.

3氨气管宜架空敷设。

4易燃易爆的管道不应敷设在无关建筑物的屋面或外墙支架上。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660-2011

第4.3.20条

5.

二氧化硫吸收系统及烟气系统的主要设备及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吸收塔宜靠近烟囱布置;

2)浆液循环泵应紧邻吸收塔布置;

3)氧化风机宜紧邻吸收塔布置,且宜室内布置;

4)烟气换热器宜紧邻吸收塔和烟囱布置;

5)吸收塔排水坑应靠近吸收塔布置。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

DL/T5196-2016

第11.0.1条

6.

在严寒地区,吸收剂制备系统及石膏脱水系统中的浆液泵、水泵、浆液箱、水箱、石膏仓和排水坑等设备设施宜室内布置并采取防冻措施。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

DL/T5196-2016

第11.0.6条

7.

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装置宜布置在锅炉省煤器和空气预热器之间。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

第6.7.1条1

8.

脱硫岛内宜设方便的道路与厂区道路形成路网,并根据生产、生活、消防和检修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通道和人行道。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179-2005

第4.2.3.3条

9.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第4.0.4条

1.1.2项目平面布置安全评价小结

通过查阅设计文件和现场检查,本改造工程平面布置、消防道路布置、管线布置等方面基本满足设计要求。

本单元共检查9项,全部符合要求。

1.2改造工程设备及系统单元

1.2.1脱硝改造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价

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本单元进行安全评价,检查结果见表5.2-1。

表5.2-1脱硝改造设备及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果

1.

SCR反应器内一般设置1层或多层催化剂初装层,并预留1层~2层催化剂备用层或附加层,备用层与初装层技术要求应一致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

DL/T5480-2013

第5.1.2条18

2.

检测报警点应设在可能释放有毒气体的释放点附近。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223-2009

第4.1.2条

3.

所有可能与氨接触的管道、管件、阀门等部件均应严格禁铜。

液氨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562-2010

第6.3.5.1条

4.

对新建锅炉,设计应充分考虑加设脱硝后增加的阻力,并应预留接口和基础载荷;对改造锅炉,应对脱硝传递的载荷进行锅炉钢构架的核算。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562-2010

第6.4.8条

5.

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系统应能在40%~100%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之间的任何负荷运行,当烟气温度低于最低喷氨温度时,喷氨系统应能自动解除运行。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660-2011

第11.1.3条

6.

氨/空气混合及喷射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氨气稀释空气的来源可为送风机出口二次风、一次风机出口一次风,也可采用专门设置的稀释风机。

2每台反应器宜配置一套氨气稀释系统,氨加入量宜根据每台反应器的进出口参数进行独立控制。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660-2011

第11.4.1条

7.

脱硝反应系统应在集中控制室进行控制。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660-2011

第15.3.7条

8.

系统应设有紧急停止供氨的措施。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50660-2011

第4.3.5条

9.

燃煤烟气脱硝技术装备中各设备在制造完成时,应进行试验以证明其性能符合设备规范和合同要求。

燃煤烟气脱硝技术装备应通过168h运行,运行期间各子系统应运转正常,技术指标应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

《燃煤烟气脱硝技术装备》

GB/T21509-2008

第6.1.1条

第6.1.5条

10.

所有接触液氨、氨气的设备和管道材质宜采用碳钢,不用采用铜质材料,氨输送管道应设置接地系统。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

DL/T5480-2013

第4.1.15条

11.

吹灰系统宜采用单元制,根据煤质及运行维护条件可选择蒸汽除灰器或声波吹灰器。

采用声波除灰器时,应具有稳定可靠的气源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硝设计技术规程》

DL/T5480-2013

第5.1.5条3

12.

在反应器侧壁对应催化剂部位应设置催化剂装载门和人孔。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562-2010

第6.4.1.6条

13.

反应器内部吹灰方式可采用蒸汽吹灰或声波吹灰方式。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562-2010

第6.4.5.2条

14.

反应器入口烟气连续检测装置至少应包含以下测量项目:

烟气流量、NOx浓度(以NO2计)、烟气含氧量。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562-2010

第8.2.2条

15.

反应器出口烟气连续检测装置至少应包含以下测量项目:

NOx浓度(以NO2计)、烟气含氧量、氨逃逸浓度。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562-2010

第8.2.3条

1.2.2湿式除尘改造设备及系统单元

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本单元进行安全评价,检查结果见表5.2-2。

表5.2-2湿式除尘改造设备及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果

1.

同极间距宜为250mm~400mm。

《燃煤烟气湿法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

JB/T12593-2016

第7.2.3条

2.

湿式电除尘器电场内烟气平均流速应不大于3.5m/s。

《燃煤烟气湿法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

JB/T12593-2016

第7.2.4条

3.

所有人孔及检修门等,均应设置安全联锁。

《燃煤烟气湿法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

JB/T12593-2016

第7.2.5条

4.

喷淋系统冲洗水嘴布置形式应保证喷嘴喷淋覆盖率大于120%。

《燃煤烟气湿法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

JB/T12593-2016

第7.2.10条

5.

阳极板、阴极线应采用防腐性能不低于S31603的不锈钢。

《燃煤烟气湿法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

JB/T12593-2016

第7.4.1条

第7.4.2条

6.

外壳体进风口应设置气流分布装置、外壳体采用普通碳钢时,内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外壳体可根据需要设置保温层。

《燃煤烟气湿法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

JB/T12593-2016

第7.4.4条

7.

喷淋系统本体内部供水管路应采用不锈钢或耐腐蚀的非金属材质。

喷嘴应采用不锈钢、碳化硅或其他防腐材料。

《燃煤烟气湿法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

JB/T12593-2016

第7.4.3条

8.

高压绝缘装置应设置电加热装置或热风吹扫装置。

《燃煤烟气湿法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

JB/T12593-2016

第7.4.5条

9.

湿式电除尘器控制室应有必要的通风调温和防尘隔音设施。

《湿式电除尘器运行技术规范》

JB/T12990-2017

第4.1.6条

10.

配电室、电缆层、继电器室、湿式电除尘器控制室及整流变压器等处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湿式电除尘器运行技术规范》

JB/T12990-2017

第4.1.7条

11.

应编制湿式电除尘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并颁布相应的管理制度。

《湿式电除尘器运行技术规范》JB/T12990-2017

第6.1.2条

12.

应建立培训制度,运行、检修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业培训,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湿式电除尘器运行技术规范》(JB/T12990-2017)

第6.1.5条

13.

喷淋外部供水管道临近湿式电除尘器壳体处应设置过滤网。

《湿式电除尘器喷淋装置》JB/T13243-2017

第5.2.2.6条

14.

外部补给水供水管道、阀门、仪表等应根据环境温度设置保温层和伴热装置,外部循环水供水管道、阀门、仪表等应根据环境温度设置保温层。

《湿式电除尘器喷淋装置》JB/T13243-2017

第5.2.2.8条

15.

管道流量和压力等应能实现远程监控,喷淋装置应根据喷淋机制要求设置控制阀门,控制系统应能实现远程自动化控制。

《湿式电除尘器喷淋装置》JB/T13243-2017

第5.2.4条

1.2.3脱硫改造设备及系统单元

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本单元进行安全评价,检查结果见表5.2-3。

表5.2-3脱硫改造设备及系统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果

1.

石灰石浆液泵型式、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石浆液泵应选择离心泵;

2.每座吸收塔宜设置2台石灰石浆液供应泵,其中1台备用;

3.泵流量应同时满足吸收塔设计工况下石灰石浆液的最大耗量和系统管路最低流速的要求,裕量不应小于10%;

4泵扬程应按照石灰石浆液箱最低运行液位至石灰石供应点的全程压降设计,裕量不小于15%。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4.7.3条

2.

当采用湿磨制浆系统时,石灰石浆液泵出口管路上宜设置滤网。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4.7.4条

3.

设脱硫旁路烟道时,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应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挡板门采用带密封风的挡板门,每台炉宜单独设置密封风系统,旁路挡板门应有快开功能,事故开启时间应满足脱硫装置故障不引起锅炉跳闸的要求。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5.0.4条

4.

不设置脱硫旁路烟道且2台炉或多台炉公用1根烟囱内筒时,每座吸收塔靠近烟囱入口的净烟道应设置检修隔离挡板门。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5.0.5条

5.

吸收塔入口可能接触到腐蚀性介质的原烟道、吸收塔出口净烟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防腐烟道壁厚不应小于6mm,烟道设计应保证烟道的气密性。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5.0.7条

6.

喷淋空塔相邻喷淋层的间距不宜小于1.8m。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6.1.2.7条

7.

SO2吸收系统应设置吸收塔浆液PH值和密度测量装置,测量仪表可不止在吸收塔本体或塔外浆液管路上,设置在吸收塔本体的密度测量装置应采取措施避免虚假液位的影响,每座吸收塔的PH值测量装置不应少于2套。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6.1.3条

8.

吸收塔外应设置供检修维护的平台和扶梯,平台设计荷载不应小于4000N/m2,平台宽度不小于1.2m,塔内不应设置固定式的检修平台。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6.1.8条

9.

喷淋塔喷淋系统应采用单元制,喷淋层不应少于3层。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6.2.1条

10.

喷淋塔浆液循环泵出口管道宜设置检修隔离措施。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6.2.4条

11.

除雾器宜设置在吸收塔内,可采用屋脊式或平板式,不应少于二级。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6.4.2条

12.

吸收塔均应设除雾器,在正常运行工况下除雾器出口烟气中的雾滴浓度不应大于75mg/Nm3。

除雾器应设置水冲洗装置。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HJ/T179-2005

第5.3.3.1条

13.

吸收塔外浆液管道宜选用碳钢衬胶管道,也可以选用FRP管道或碳钢衬陶瓷管道;吸收塔浆液池内管道宜选用合金钢材料。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10.0.2条

14.

吸收塔及其内部件的防腐设计材料选用符合下列规定:

1)吸收塔内壁及内部支撑梁可衬橡胶或鳞片树脂防腐,吸收塔地板及地板以上2m高度的内壁、喷淋区域等严重腐蚀区域应设计提高耐磨性能的措施;

2)喷淋层宜采用FRP材料;喷淋成喷嘴宜选用成分等同于碳化硅材料。

3)除雾器组件及塔内冲洗管路等附件、喷嘴宜选用加强PP材料。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12.0.2条

15.

浆液管道可选用碳钢衬胶、FRP管道。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DL/T5196-2016

第12.0.5条

16.

氧化风机宜选择罗茨型风机,每座吸收塔宜设置2台全容量或3台半容量的氧化风机,其中1台备用;氧化风机容量裕量不宜低于10%,压头裕量不宜低于2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

第10.3.2.3条

17.

用于环保部门监测电厂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CEMS,其监测点应设置在烟囱上或烟囱入口。

检测项目应至少包括烟尘、SO2、NOX、温度、O2、流量。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HJ/T179-2005

第6.5.2.2条

18.

吸收塔、箱、罐、仓等设置检修人孔;

吸收塔应设置检修起吊设施。

《火力发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设计规程》

DL/T5196-2016

第11.0.9条

1.2.4改造工程设备及其系统安全评价小结

脱硝、湿式除尘、脱硫改造等改造设计、建设基本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投运以来运行情况良好,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本单元(脱硝改造设备及系统【15项】、湿式除尘器改造设备及系统【15项】、脱硫改造设备及系统【18项】等)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共48项,其中5项为不符合项,电厂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1.3公用辅助设施单元

1.3.1公用辅助设施单元评价

采用安全检查表对本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单元进行安全评价。

表5.3-1公用辅助设施评价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结果

热工控制系统

1.

烟气脱硫系统应采用集中监控,实现脱硫装置启动,正常运行工况的监视和调整,停机和事故处理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HJ/T179-2005

第6.2.1.1条

2.

烟气脱硫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其功能包括数据采集与处理(DAS)、模拟量控制(MCS)、顺序控制(SCS)及联锁保护、脱硫变压器和脱硫厂用电源系统监控。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HJ/T179-2005

第6.2.1.2条

3.

热控盘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盘内电缆入口封堵严密、干净整洁。

《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导则》DL/T1056-2007

第8.1条

热控系统的电缆、脉冲管路和一次设备,应有明显的标明名称、去向的标志牌。

5.

热控人员对运行中的热控系统进行试验、检修、消缺处理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导则》DL/T1056-2007

第8.7条

6.

电子设备间内应配有温度计、湿度计。

应安装事故照明,当正常照明失去电源后,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应装设一定的感烟探头,并接入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

第5.11.3.6条

7.

检测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安全、经济运行要求的前提下,检测仪表的设置应与各主辅机配套供货的仪表统一协调,并应避免重复设置。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2011)

第15.4.2条

8.

2.应设置检测仪表反映主设备及工艺系统在正常运行、启停、异常及事故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9.

3.运行中需要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参数应设置远传仪表。

10.

4.供运行人员现场检查和就地操作所必需的参数应设置就地仪表。

11.

5.用于经济核算的工艺参数应设置检测仪表。

12.

6.在爆炸危险气体和/或有毒气体可能释放的区域,应根据危险场所的分类,设置爆炸危险气体报警仪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电气系统

13.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载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6.1.1条

14.

屋内配电装置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净距)。

设备双列布置时,维护通道不小于1000mm,操作通道不小于2000m。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DL/T5352-2018

第5.4.4条

15.

设置于室内的无外壳干式变压器,其外廓与四周墙壁的净距不应小于600mm。

干式变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m,并应满足巡视维修的要求。

对全封闭型干式变压器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但应满足巡视维护的要求。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DL/T5352-2018

第5.4.6条

16.

变压器室、电缆夹层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可谓不然少材料制作的门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DL/T5352-2018

第6.1.5条

17.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

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2.1条

18.

脱硫装置高压、低压厂用电电压等级应与发电厂主体工程一致。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HJ/T179-2005

第6.1.1.1条

19.

盘、柜的正面及背面各电器、端子排等应标明编号、名称、用途及操作位置,且字迹清晰、工整,不易脱色。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2012

第5.0.4条

20.

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如:

配电室、开关等应设有当心触电的警告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

第4.2.3条

21.

标志牌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厂房应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处装设电缆标志牌。

2.标志牌上应注明线路编号。

当无编号时,应写明电缆型号、规格及起始地点;并联使用的电缆应有顺序号。

标志牌的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

3.标志牌规格宜统一。

标志牌应能防腐,挂装应牢固。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2006

第5.1.19条

22.

电子设备间应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门应为外开门。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T1123-2009

第5.11.3.5条

23.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8]第6号)

第二十四条

24.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五条

25.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二十七条

26.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二十九条

27.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第5.1.1条

第5.1.2条

28.

露天设置的灭火器应设置遮阳棚。

GB50229-2006

第7.10.3条

29.

脱硫岛消防水源宜由电厂主消防管网供给,消防水系统的设置应覆盖所有室外、室内建构筑物和相关设备。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HJ/T179-2005

第6.4.3.1条

30.

在脱硫岛区域内,主要包括电子设备间、控制室、除尘器层、电缆夹层、电力设备附近等按照GBJ140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HJ/T179-2005

第6.4.3.4条

31.

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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