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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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而完成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
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
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
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
(3)国家标准: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4)国家标准:
《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5)国家标准: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6)公安部等: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标准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
本标准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
本标准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做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
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的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立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提供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4.基本原则
4.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设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业务分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服务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市场管理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的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用户协议应合理提示交易风险和有关责任限制,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
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
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终止经营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授予其市场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0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站内经营者注册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并对未经身份验证的站内经营者予以注明。
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站内经营者的义务,明确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义务。
6.2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6.3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
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6.4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取得的许可证书、认证证书及产品名称、生产者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
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
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广告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交易秩序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
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
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6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根据具体情况无法撤消的除外。
6.7货物退换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6.8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否认侵权并提供真实联系方式的,平台经营者应转告投诉人,由双方自行解决;被投诉人承认侵权或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平台经营者应当删除被投诉侵权的内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9禁止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
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8.3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同时,应遵守前述规定。
9.监督管理
9.1协同监管
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和广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可以协助建立网上交易监管平台。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文书,暂停或停止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接入服务。
9.2行业协会
鼓励平台经营者自愿组成平台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实行对网上交易市场的服务、自律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黑名单”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9.3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设立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