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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与美国国际法杂志

国际经济法学作业

姓名:

李宏达

学号:

1200700155

指导老师:

陈云东

日期:

2008年3月31日

 

国际经济法与美国国际法杂志

以《美国国际法杂志》1907年创刊为起点来探讨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就是要求其作者们把国际经济法从不为人知到2006年间的发展,归纳入具有普遍说服力的理论框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不具有普遍性,其理论范畴亦存在争议。

有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中涉及国家间经济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包括根据条约所产生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各种规范在内。

体量庞大而形态众多的国际法规范被认为具有某种经济影响力。

出于实践目的,本文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一门调整跨境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货币交换﹑投资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法。

此处所涉并不含国际私法及经济对峙问题。

至少在1947年以前,本杂志中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都较为罕见。

斯坦利﹒麦策格是编委会中第一个开始关注国际经济法的成员,他在1964年加入杂志董事会并创建了国际经济关系学,该学科在1976年前初露端倪。

与此相对应的,自奎西﹒瑞特1921年加入董事会,其中便不乏国际关系问题专家和政治学权威。

国际律师们,如爱德文﹒博查德,写了不少大量涉及政治却极少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他们在对待经济事务时犹豫不决,当他们处理包含发展经济学的问题时更倾向于关注其法律层面——关于征收的判例法案例或者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解释等。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相当新颖的学科,其在国际领域的应用甚至更加前沿。

最近几年来,本杂志刊载了许多运用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文章,有时其题目甚至与国际经济法无关。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表明了一种与其他国际法部门大相径庭的发展模式,特别是与那些关乎国家安全的法律相比时更是如此。

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能够在没有仇视与憎恨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在仇视与憎恨的氛围中工作正是联合国安理会的特点。

此外,国际经济的力量制衡更为平均和分散,各国处理经济事务且趋向开放的政府部门都代理着巨大的经济利益。

与军事力量相比,老百姓在对待贸易和投资时往往较少带有沙文主义情绪。

在国际领域内,国家对他国发动不可预测的经济侵略战争的可能性较小,国家间相互做出让步并且共同遵守承诺所带来的回报也较为直接和明显。

故此有人注意到,即便是美国国内那些想逐步削弱﹑降低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和国际法作用的保守势力,也不得不容忍甚至服从国际经济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将美国国际法杂志的百年历史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前1914时代;两次世界大战间的20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与后布雷顿森林时代;晚近十年(后马拉喀什回合谈判)。

对持续的且未完全定型的进程做出划分,某种意义上难免带有随意性。

比较而言,前1914时代以各国尽量不干预国际经济交往为特征,而独立国家尽其所能牺牲他国利益而扩张自我则是两次世界大战间隙的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开始加强国际经济合作。

由于读者们对国际经济法在1945年后的发展情况较为熟悉,此一部分着墨不多。

一.战前年代

正如我们所见,1914年以前很少有国际法律与经济活动产生联系,这是一个信奉政府不干预主义,以私经济行为主的年代。

金本位制度使国际支付或多或少的运行自如;各国虽然关税水平不一但是却足够低,这也给予进出口相对自由,事实上英国就没有关税。

劳动者能在没有太大障碍的情况下远距离寻找工作。

国际法涉及经济的部分,主要功能是限制国家对经济流动性的干预。

在1941年以前,基本上没有对此类干预的需要。

此一时期国际经济法的特点,正如厄恩斯特﹒乌尔里希﹒彼得斯曼所言:

一种“自发的秩序”,而与此后“被管理的秩序”相区别。

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中含有少量涉及关税的双边条约,这些条约主要针对最惠国待遇或者某类商品的优惠税率而订。

1903年要求中国实行门户开放政策的条约是个特例,该条约开据了长长的关税限制清单。

美国主导此条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欧洲列强将中国分割为若干势力范围。

我在杂志中找到的最早运用国际贸易法的案例是

B﹒奥特曼公司诉美国案。

这是美国对外关系的经典案例,因为它涉及到政治协定和条约,主张联邦法院有权审查条约及协定的各项内容。

该案所使用的精确判定方法可谓影响深远:

适用于艺术品的优惠关税条款,并不适用于由工匠而非艺术家铸造的半身像。

几乎与此同时,杂志刊登了一篇关于最惠国协定的文章,文中评论了美国的一系列司法主张,其特点是一旦B国与美国签订了最惠国协定,那么当美国给予A国降低关税的优惠时,此种优惠亦自动适用于B国。

这种观点被数个案例所否定。

联邦最高法院此后裁定,美国给予A国的优惠并不能因为最惠国协定而自动适用于B国,除非B国给予美国的优惠能与A国给予美国的优惠相提并论。

只有于1890年成立的国际惯例出版组织对多边贸易条约进行研究。

很显然,成立该组织的目的是增强国际惯例的透明度,不透明的国际惯例总是对进口造成障碍。

这可以被认为是日后对各种国际惯例进行分类并订立各种贸易术语的活动的前身。

国际金融法

由于各种实际原因,在1907年以前是不存在国际金融法的,各国都依本国货币自行设定金融法律。

拜英国法优点之所赐,英镑一直信守其可以作为黄金清偿债务的承诺,于是也就成为其他国家货币的基准。

各主要贸易国家也自愿融入金本位体系,并在国际贸易中避开使用其他国家的货币,故汇率控制也或多或少的难以进行。

这其中有个例外颇令人惊奇:

在欧洲建立了两个国际货币组织或者说标准化协定。

一个是1865年建立的拉丁语国家货币联盟(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士﹑希腊),另一个是1873年建立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货币联盟(丹麦﹑挪威﹑瑞典)。

由于这些组织的条约都建立在各国指定的货币金本位体系上,因此较20世纪欧洲货币联盟的相关条约要简单。

各国对于欠债还钱是没有争议的,问题的焦点在于对没有履行偿还义务的国家是否该采取武力行为。

法国和奥地利1860年代在墨西哥的冒险行动﹑欧洲于1902年到1903年对委内瑞拉的远征,都遭到了拉丁美洲国家广泛而激烈的指责。

这些抗议最后结晶为以阿根廷外长刘易斯﹒迪亚戈的名字命名的迪亚戈主义。

该主义严禁外国依靠武力获取赔偿,并被1907年的海格会议所采纳而成为一项公约。

迪亚戈主义也赢得了时任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的支持,应为美国担心债务的清偿问题会导致欧洲插手美洲事务,而这是门罗主义所不容的。

但是考虑到多米尼加共和国以及海地的情况,美国政府——正如其一贯对门罗主义的运用——逼迫上述两国作出妥协,将两国的海关收入用于清偿外国债务。

外国直接投资

尽管在征收方面最常被引用的权威们都是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但在1907年前就有大量的判例法规定一国在不给予相应外国投资者补偿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国有化。

关于赔偿义务的理论难免有所争论:

一方面,资本输出国坚持霍尔原则,即实施国有化的国家应对被征收国作出迅速及时﹑充分足够以及切实有效的赔偿;另一方面,拉丁美洲国家已高举凯尔沃主义的旗帜,认为给予外国人的赔偿仅应相当于给予本国贫困国民的各种形式的资助。

在冷酷的征收行为之外,针对这些不公平的待遇,国际法也提供了一些基本的救济措施。

外国投资者发现,在双边商业协定中他们能获得更为有利的地位。

以美国为例,就是通过各种不同的双边条约,给予外国人在内国经商的途径与条件。

知识产权

在战前的年代知识产权法便已经服从于国际法律调整,这是令人惊讶的。

此后,各国更加注重对本国创新者智力成果的保护。

英国作家查尔斯﹒迪根斯对他的作品在美国遭遇盗版恼火不已,他的著作权因为美国法律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仅限于本国国民或居民而被剥夺。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1907年时已相当完备,美国于1887年加入巴黎公约,但是直到1988年才加入伯尔尼公约。

对于美国迟迟不肯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原因众说纷纭,其中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对美国“印刷条款”的让步,该条款限制对在美国国内生产的书籍进行保护。

美国1891年立法许可内国和外国达成相互版权协议。

有人注意到巴黎公约中专利与商标的排序遵从于工业产权对于经济层面的强调,而伯尔尼公约处理的是一些更轻松的主题,尽管其制定者们一急切的感受到了经济问题的重要性。

这些公约隐含的要点是,A国原创者在国内已取得的保护,同样能够在B国和C国获得,并且B国和C国可以有效的运用这些保护规则来处理与期望使用该原创作品的人们的问题。

劳动力流动

尽管有人将迁移权归入人权法的范畴,但该项权利应当更为恰当的纳入移民法。

欧洲联盟的结构强调迁移自由,这也显示出迁移自由是整合地区经济活力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1914年以前迁移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顶峰。

蒸汽客轮使得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工作变得较为容易和实惠,法律对移民的限制也处于低潮期,例如美国,一直对移入政策保持极小的限制。

大量的人潮越过大西洋,他们的到来与“新世界”广袤的土地﹑丰饶的资源,为全球经济的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两次世界大战间

1919年将我们带入了一个极不寻常的国际经济法时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极大的扩张了政府在国内经济管理中的作用,这种政府干预主义也延伸到国际经济关系中。

国家使用政治手段扩大自身经济利益,从而排挤其他国家。

初次登上世界舞台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外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国家经济组织模式,该模式引入了一个巨大的难题,即如何在苏联的国家经贸体系内为国际经济生活找到一个位置?

乔治﹒格拉夫顿﹒维尔森在他的一篇颇具洞察力的编辑评论中认为世界大战“打乱了先前的经济关系”,这种变化造成了国际法的脚步未能及时跟进的“新的国际法律关系问题”。

贸易法

协约国需要消除彼此间的贸易歧视,以此为契机各国推动了对贸易法的研究。

1927年一个雄心勃勃的《废除对进口与出口的限制公约》诞生了,它被各种例外和保留条款搞得千疮百孔,存续时间也较短。

协约国还签订了《国际简化海关程序公约》,或许是由于该公约设置了解决国际争端的常设国际审判法院,美国没有加入。

尽管如此,此一时期的贸易壁垒还是显著的增加了。

美国1922年通过了福德尼﹒迈克库巴法案,后来又于1930年通过了斯穆特﹒海莉法案,这两个法案大幅增加了进口贸易壁垒。

一些经济历史学家认为这两个法案是爆发大萧条,甚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要原因。

德国在阿道夫﹒希特勒上台之前就已通过汇率控制及许可证制度缩减进口;“经济自主政策”这一提法甚至在国际社会流行起来;较早以前,“使邻邦致贫”政策的损害已被广泛承认。

一种较为温和的救济方法是双方协商以签订互减关税协定。

1934的《相互贸易法》赋予美国总统参与消减关税谈判的权利,该法先后于1937年﹑1949年和1943被延长使用三年,到1945年时,美国在该法案下共签订了32个双边协定。

即便如此,未尽之事依旧繁多,美国关税委员会确定的认为“关税问题如此复杂,以至于要在各国税法间达成一致并签订多边协定是不可能的。

”这种观点却正表明一个统一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

双边消减关税协议之外的另外一种尝试是1930年的南德关税同盟,但是由于该同盟违反了《神圣德意志和平条约》而被宣告为非法,此条约旨在尽量保持奥地利的非独立状态。

在某种程度上,欧洲共同体由关税同盟向政治同盟的转化反过来使欧洲法院的考量更具效力。

1933年伦敦货币与经济会议讨论了多边层面上的贸易问题,该会议最终订立了关税休战协定,各与会国采取克制态度,不再施行任何可能加剧国际商业障碍的行为。

附加协定则明确的用以应对糖料﹑小麦﹑咖啡等商品的过剩问题。

国际小麦协定特别声明其目的是“调控”小麦对全球有效需求的供给,消除非正常的﹑使国际小麦市场不景气的生产过剩。

最后各国制定了出口限额,进口国也同意不至于让出口商们的日子太难过。

这些商品协定和该时期盛行的私人同业联盟十分类似,各国政府在1945年反垄断法出台前对它们无计可施。

国际金融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破坏是空前的,参战各国的财富在1919年时几尽耗竭。

在国际货币领域,英镑的统治权不复存在,德国马克应为极度的通货膨胀已彻底崩盘,美元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1920年代中期,国际货币体系看似趋于稳定的,但是紧随而至的1929-1930年经济大萧条将其彻底摧毁。

1933年美国感到废除金本位制迫在眉睫,而市场对美元的信心也产生了动摇。

汇率控制体系的增强一如法院受理相关案件的增加。

就整体而言,涉及此类问题的国际公法甚为稀少,但是国际私法中却包含了外汇控制及法院再估值。

再估值影响着国家的义务,引发了混杂着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问题。

国际常设审判法院在审理巴西与塞尔维亚贷款案时,就国内法中关于贷款的规定是否具有“国际争端特征”提出了质疑。

一系列双边“清算”

协定也使这类问题国际化。

在上述协定中,A国央行收到A国进口商支付给B国出口商的本国货币,与此同时,B国央行也收到了B国进口商给A国出口商的货款,每家银行都周期性的用存入的本国货币注资到出口收款账户。

长此以往,银行间的平衡就要用贷款﹑黄金出口或者其他手段来实现。

另外一种应对办法是订立互助稳定协议,即要求一国对另一国在其遭受危机时提供货币支持。

这种协议造就了所谓的英镑集团,包括英国﹑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其他一些经济实体。

美国1936年和英国﹑法国,稍后和比利时﹑荷兰﹑瑞士签订了三方条约。

这些互助稳定条约可以看作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下对困难国家进行外汇援助的前身,但是范围较为有限。

该时期成立了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

1930年签订,总部位于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

成立国际清算银行的初衷是方便履行让德国赔款的计划以及与此相连的其他国家债务,但是后来该组织活动范围逐步扩大,特别是其为各国银行家提供了一个讨论共同关心问题的论坛。

众多知名银行家代表美国活跃在领导国际清算银行协定的会议上,但是他们尽量避免任何可能涉及到国会的法律事务。

外国直接投资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国际法律遭受了巨大的压力。

苏联对私有财产的基本理念进行攻击,并且拒绝承担将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国有化造成的赔偿义务,这是首次有大国如此行事。

苏联的做法随后被墨西哥所效仿,该国把土地和石油资源全部国有化,从法律角度而言,这是一幅混合的图景。

经典的科索沃工厂案例就来自这一时期,该案例常常被引用,作为迅速及时﹑充分足够以及切实有效赔偿的传统观点的代表。

但是严格说来,该案例适用的是特定的条约,案中对于一般国际法的参考,用普通法分析学者的话来说,“仅仅是格言”。

墨西哥征收事件最后以平局收场,双方都声称在清偿中获得了胜利。

苏联则发布了一些关于征收的声明,例如《里特维诺夫至美国书》等。

各种由内国法院受理的涉及苏联征收的案例被移送外国审理,国际法也聚焦于众多国家不承认苏联的问题。

劳动力流动

移民壁垒的出现表明各国封闭其边界的倾向。

1920年通过的移民法案给美国自建国以来就奉行的近乎完全开放政策划上了一个突然的句号。

欧洲国家也开始排斥所谓的“入侵者”,纳粹法西斯和共产主义的迫害行径尤为突出。

但是,仍有大量我们称之为“人力资源”的劳动力流入美国﹑英国以及拉丁美洲,这些人主要是有一技之长的难民。

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显示出国际社会对劳动法律的关心,美国于1934年加入了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与劳动力流动性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但它的工作确实让处于最底层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有所改善。

国际税法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国家征税系统的问题第一次凸现出来。

绝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在1914年前主要依赖于关税﹑消费税等带有属地性质的税种,而所得税带来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一国国民在收入来源地国和其本国都要被征税。

这个新问题引起了同盟国的重视和研究,并开始起草关于税收的条约。

1932年,美国与法国签订了其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尽管该协定直至1935年亦未能产生效力。

三.战后岁月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国际经济秩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现在的观点认为,这种变化在处理国际多边层面上的贸易﹑财经及其他问题时是必要的。

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中首次体现了这种变化的雏形,英国与美国在宪章的第四点中郑重承诺“他们会努力,并保持对他们即存义务的尊重,推进所有国家的福祉,不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战胜国或战败国,对于国家繁荣所需的贸易及原材料提供平等获取的机会。

埃切森院长写到1945年后的国际法律与经济新秩序时,认为这是一种“参与的创造”。

为使世界经济不再重蹈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覆辙,各国为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作出了努力,并且取得了杰出的成绩。

事实上,当代年轻的国际律师们很难想象当年一度流行的无政府主义。

美国在树立其体系时采取了既强硬又富于弹性的领导模式,对于那些倒霉的从属国的慷慨大度,使美国获得了巨大而广泛的回报:

几乎整个世界都对美国的贸易和投资敞开了大门。

这些计划的核心部分是设立了一系列新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在上述组织中美国让渡了一部分经济权利和自主行动权,以获取经共同努力达成的普遍一致。

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此一时期的发展历程与之前较为类似,故在这里只做简单介绍。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建立在连个基本原则之上。

首先,缔约各方同意信守谈判对其所加“束缚”,不得随意增加关税。

第二,在协定的附则中,各国同意将此种“束缚”而产生的优惠适用于其他缔约国——平等的大量最惠国条款。

此外,该协定广泛的禁止了配额以及针对进口商品的歧视,并且限制补贴,应为这会使贸易天平向国内商品倾斜,其危害不亚于进口限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未提及要建立一个国际性的组织,虽然在美国1947年的时间表上有这么一项,但是注定因为国会的反对而失败。

国会仅仅同意美国参加互惠性质的贸易协定,所以该项提议不受欢迎。

国会对关税及贸易组织一直持敌视态度,不断重申对特定谈判回合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对全部协定内容的认可。

所有这些重大的问题都在本杂志中不引人注目的逝去了,从1946年到1950年,美国国际法年会都未涉及到这些问题。

国际金融法

现在的游客们很难想象在1945到1955年间出国旅游所需要的外汇兑换券,当时的英国﹑法国和德国被迫采取外汇储备定额制度。

这种状况逐步得到改善,因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基本面有所好转,重新开始货物出口赚取外汇。

这种进步的加速来源于美国的援助,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源于其他相关的国际金融机构。

它们既扮演银行的角色,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而言还要充当管理者。

国家的财富可用于国际货币几经组织提供的项目已克服货币危机,还可以从世界银行贷款上马大工程。

正是名称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该组织,最近几年来见证了“复兴”一词重要性的弱化。

在调控层面,国际货币基金协定通过汇率手段限制国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行事,特别是在货币交易中;它同时迫使各国保持其外汇估值在其本国货币的均值范围之内。

美国的“尼克松冲击”于1971年单方面废止了后一项义务,即终止美元对黄金的可兑换性,重新使用浮动汇率机制。

这是世界不断变化的标志,而美国则是这种变化的创始者。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随后作出了修改,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再次允许各国使用浮动汇率。

外国直接投资

在新的世界格局中外国投资的不可侵犯性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共产主义国家因反对殖民主义而结成反投资集团,新生国家蜂拥而入联合国,它们一再努力推动征收规则的宽松华,它们被这样一种观点所强化,即力量的天平已经从发达国家倒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石油﹑天然气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国家。

这种观点在1974年的联合国代表大会上被采纳,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该宪章鼓吹国家主权原则,并赋予各国在他们觉得合适时随意国有化的权利。

资本输出国群起而攻之,与资本输入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为本国的境外投资人提供担保,并且对征收以报复相威胁。

这些保护措施对资本输入国政府的影响还是弱于征收和国有化带来的利益冲动。

知识产权

1980年代,美国的收支平衡越来越明显的依赖于版权税和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收入。

1988年美国终于加入了1886年成立的《保护文学与艺术作伯尔尼公约》,并且对盗版美国文学作品和发明的国家施压。

劳动力流动

1945年后的时代,就移民法所关注的焦点而言,主要集中在两个主题上:

难民与劳工。

对于有一技之长能为接受国的经济做贡献的人,移民法中为他们预留了空间。

例如,美国的工程师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印度和巴基斯坦。

考虑到“智力流失”问题,一些国家开始对国民移出进行管制,特别是当有移出倾向的国民受过国内昂贵的教育时更是如此。

国际税法

战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条约有了较快发展,各国开始逐渐在税法发面采取合作的态度,但是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都不承认其他国家的域外司法管辖权。

此外,大量投资移至避税天堂成为一个新问题。

与贸易法律不同,国际税法由不计其数的双边条约构成,没有一个统一的公约。

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税务系统在某一方面或者整体上是相同的,各国对统一的税法不感兴趣。

出版某些现代惯例是保持税法一致性的其他方法,尤其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出版的那些惯例。

四.全球化时代

1994年马拉喀什谈判回合通过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是世界经济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在经济层面这些协定引入了全球化,其行动取向是取消国家间的经济藩篱;在法律层面这些协定创设了世贸组织这样一个实体,这是1947年设想中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实现。

世贸组织具有了令人敬畏的力量来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

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特别是减少对进口纺织品的严格限制,关贸总协定本身也作出了修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国际经济法的各部门间建立起了有机的联系,这些协定让从前固守边界的各种经济主体相互作出让步成为可能。

一个对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因为创设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障了其他缔约方在其国内不受盗版侵害,就有了要求他方对其出口给予优惠的话语权。

但是,有理由相信,经济全球化也制造了一些阻碍其自身发展的障碍。

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国内产业与就业的流失和为了保持贸易平衡而造成的连年赤字都引起了高度关注。

反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声音在美国蔓延,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新对手,泛美贸易组织刚刚勉强获得通过。

美国和欧洲的纺织品制造商和糖料种植商联合起来保卫他们的利益,与此同时,资本输出国在非正常途径下签订了蓄谋已久的旨在为其海外投资提供多边担保的条约。

发达国家担心其控制世界的力量将被过深的抑制住。

在美国国际法的百年历史中,发生过数次重大的世界经济大逆转:

一次世界大战后的惨淡岁月,经济大萧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不得不针对新的现实做出相应的调整,而无论具体如何调整,都值得本杂志在未来大书一笔。

最近的实践中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即本杂志将给予国际经济法比1960年前更多的空间,更大的份量。

 

五.总结

回望国际经济法与本杂志的渊源,人们不禁会奇怪为什么到了如此晚近它们间才产生了如此微小的联系?

第一种假设是在国际经济法的早期其实并无太多实质性内容。

在1914年以前,经济要素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控制的。

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和重要事件发生于我们称之为第三世界国家的征收﹑不履行国际义务﹑排斥外国人之中。

这些对于美国律师而言是有些奇怪和不那么重要的。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大为增强,但对国际层面的影响较弱。

即便如此,少数国际私法的案例还是来源于此一时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

另一种解释是本杂志编辑们的背景和兴趣导致他们对经济领域重大发展的轻视。

早年的编辑们关注战争与和平法,关注国际规范法。

虽然他们中很多人代表着大集团,但他们对经济问题并不精通,而关税和知识产权传统上又属于其他专有领域。

21世纪前的核心法律决策者,包括学者,都较少受经济思维影响。

阿瑟﹒纽斯鲍姆几乎是独自一人将法律和经济联系到一起。

没有人认真考虑过迪亚戈主义是否导致了投资发展中国家成本的提高。

因此,直到1945年真正的国际经济组织成立,美国国际法杂志才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在我们现在看来必要而适当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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