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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讲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公共财政与英国宪政制度的形成

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斯科特·戈登教授所言,“立宪主义的连续发展是一个无法追溯到17世纪的英格兰之前的比较晚近的现象。

宪政秩序的基本要素可以在更早的政体中发现,但直到那时为止,它的历史都是偶发性的并只限于少数情况。

只是从更晚的19世纪开始,它才扩展到英语世界之外,但从那以来,它的有效范围大大地扩充了。

虽然世界的大部分地区还在它的领域之外,立宪主义现在被当作模范的政治制度加以信奉,在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中,它被颂扬为控制国家的权力和保护公民的自由的统治形式,而在尚未采纳这种制度的国家中,它则鼓励着政治改革者们。

”英国是近代宪政国家制度的发源地与宪政理论的发祥地。

但是,从欧洲中世纪史与近代史的具体情况来看,英国似乎并不具备开创一种新型政治制度的优越条件:

英国不是欧洲最早发展商品经济的国家,也不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

早在12世纪,意大利具有得天独厚之条件的诸多城市如比萨、热那亚、威尼斯等等,就凭借海上贸易的地理优势有了发达的商品经济,并建立了城市共和国;因此,14世纪到16世纪的欧洲笼罩在所谓的“威尼斯神话”之下,威尼斯的共和国体制是欧洲各国竞相仿效的对象。

而“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当属发生在1566年到1609年之间荷兰的“尼德兰革命”,而不是发生在英格兰。

英国的宪政制度模式一直到18世纪之后才得到广泛的赞扬。

一、诺曼征服与英国宪政制度的起源

作为一个历史范畴,英国宪政制度的形成远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所谓之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也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我们不能割断历史探寻英国宪政形成的原因,只能从英国历史上曾经存在的特殊封建经济、政治与社会体制中去寻找答案。

对于中国学者而言,封建制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专制君主制的代名词而已。

但是,这种理解却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大相径庭。

对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美国历史学家汤普逊曾经做过大致的描述:

“封建制度即由个别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领土范围内,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代表或占有,夺取或行使公共权力的制度。

它由地主贵族,俗人或僧侣,男爵或主教或住持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那里的居民办理行政、执行司法、征收赋税的制度。

在这样一个政体里,政府的实质是分裂的。

王权只保留了一个空洞的宗主地位(宗主权),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力,而国王被缩成为一个阴影而已。

”可以说,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是“真正”的“封邦建国制度”。

在这一时期,土地财产权与政治统治权实现了高度的统一。

国王与封臣之间的关系不是稳定的隶属关系,而主要是一种由封建契约确定的“统领”与“效忠”的关系。

封臣在自己的领地里行使财产权与统治权,他本身就是名副其实的政治统治者,而不是国王在地方的代表。

此外,教会在中世纪的欧洲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它不仅建立了以教区为单位的教会“行政系统”,而且还逐步发展了一种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司法系统,在中世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矛盾冲突是一对基本的政治矛盾。

故而就欧洲社会的整体情况而言,14、15世纪主权学说的兴起、君主专制制度的出现与民族国家的形成基本上处于同一个过程,它是当时欧洲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历史进步的表现。

而那个时候,已经是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晚期,或者说,已经是欧洲近代社会的开端。

但是,中世纪的英国却是一个少有的例外,它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制国家,但是由于其独特的历史背景与地理环境,酿就了它异乎其它欧洲国家的特殊政治体制。

英国孤悬于欧洲一隅之地,在古代欧洲社会置身于政治与经济斗争的漩涡中心之外,虽有罗马帝国的占领,亦得以保留其原始社会的某些习俗。

自公元5世纪盎格鲁、萨克森人侵入不列颠之后,英伦三岛始得逐步进入封建时代,但仍然保留大量的原始社会的民主遗风,如召开贤人会议议决国家大事等等。

当然,对于英国宪政体制的建立影响最为深远的历史事件,当属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成为英国国王,号称“威廉一世”。

正是因为威廉的征服,才使英国的封建体制呈现出与其它欧洲国家不同的特征:

“自12世纪晚期,英格兰的确很快变成了一个半封建化、半科层化的国家,在这里封建主义失去了它政治、司法和军事上的意义,而仅限于土地保有和财税规则方面。

”概言之,英国在诺曼征服之后就逐步在中世纪的封建制体制之下最先建立了近似于一种现代国家形式的国家制度。

“诺曼征服”对英国社会带来的影响非常广泛,而对英国宪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威廉取消了原盎格鲁—萨克森王国时期的六个伯爵领,推行法兰克的骑士占有制,分封了170多个直属封臣。

这样,威廉凭借征服者的余威建立了一种类似于中央集权的土地制度与政治制度,并利用多次分封成功地削弱的贵族的政治势力,确立了英王的政治权威。

而且,威廉所建立的分封制与法兰克的骑士封地制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

在英国,国王的附庸的附庸也是国王的附庸;而在其它欧洲国家,国王的附庸的附庸不是国王的附庸。

此外,威廉还于1086年向各郡派出调查员组织调查会,对王室庄园和领主庄园的地产及其经营情况、户籍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得出了一个详尽的调查结果(该调查文档被后人戏称为《末日审判书》),为英国国王直接征税提供了直接依据。

显然,这种制度与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已经有所不同,欧洲大陆诸国要等到几个世纪之后才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兴起民族国家,国王们才开始筹划建立君主专制的国家政权。

虽然这种英国王权的鼎盛地位不久便随着贵族政治势力的兴起或式微而时消时涨,但是它毕竟确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传统,为英国国王向封建贵族征收赋税提供了政治前提。

其二,诺曼征服使英国实质上成为一个地跨英吉利海峡两岸的国家,英国国王同时又是诺曼底的公爵、法国国王的封臣。

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1453年英法百年战争的结束。

自威廉以后的历代英国君王,如亨利一世、亨利二世、狮心王理查德等等,都热衷于欧洲大陆事务,有些国王甚至长期滞留在欧洲大陆不归,这样,由英国贵族组成的“大会议”在英国政治生活中逐步确立了其重要的作用与地位,形成了一种固有的政治传统,成为后来议会政治的滥觞。

而英国的跨海而治也为英国与法国长达数百年之久的领土之争埋下了祸根,为英国贵族反抗王权埋下了伏笔。

历代英国国王都自认为对于法国诺曼底甚至整个法国都拥有领地要求的封建权利,他们为了干预欧洲大陆事务以及与法王争夺诺曼底常年征战而不得不向领主们征收赋税,由此引起英国贵族们的反抗。

如1192年为了赎回被德意志国王扣押的狮心王理查德而开征的赋税,以及理查德被赎回之后为与法国国王争夺领地而开征的税金等等;这些税金的开征表明,在战争的刺激之下,英国形成了一种“早熟的公共财政”。

这种财政模式使英王不能仅仅依靠王室领地的收入维持国家的财政开支,而在财政上受制于英国贵族及其它的各个社会阶层。

而在当时的封建体制之下,国王的征税行为必然受到英国贵族及其它阶层的强烈反对。

因此,在狮心王死后,英国贵族们迫使英王约翰在1215年签署了著名的《英国大宪章》,正式明确了国王未经“全国一致同意”不得擅自征税的原则,还规定“未经法律审判,国王及其行政官吏不得剥夺自由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等等。

由上而言,英国中世纪的宪政传统是在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之下形成的:

诺曼公爵在英国建立的是一种典型的“封建制度”,它确立了国王与封臣之间的封建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诺曼征服带来的某种程度的中央集权使英国进入了一种“早熟”的国家状态。

同时,英王为与法王争夺诺曼底花费了巨额战争费用,迫使英王在财政不能依靠自己领地的收入而不得不依赖于赋税。

这种“早熟”的“公共财政”加重了贵族与人民的负担,引起他们的反抗,反抗的胜利成果又得以形诸法律文件,成为限制王权的法律传统,亦得以成为宪政的圭臬。

一言以蔽之,英国“早熟的国家形式”在战争费用的压力之下推动了“早熟的公共财政”模式的建立,而英国社会却借助于中世纪限制王权的封建传统,催生了英格兰“早熟”的宪政体制。

其三,诺曼征服之后的英国逐步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即普通法制度。

诺曼征服之后,移植诺曼底的传统管理方式,设置了由封建领主组成的“御前会议”管理国家财政、指挥地方政府,受理郡法庭与百户区法庭的上诉案件。

后来,从御前会议中分离出独立的王室法庭。

为加强中央集权,英国国王派出王室法庭的法官前往各郡巡回审判,巡回审判的法官们主要依据当地的习惯法进行审判,但是他们聚集时有机会在一起讨论案件,于是形成了一些统一的审判规则,最终在英国全境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即普通法制度。

英国法在后来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特殊的诉讼程序制度与证据制度,如令状制度、陪审制度,等等。

显然,这些制度相对于当时流行于欧洲大陆的“神明裁决法”、“立誓免罪法”而言是一种更为优越的、理性的司法制度。

英王最初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的手段监督领主法庭,收取诉讼费用增加王室收入,但是由于王室法庭独特的权威地位,使其最终取代、淘汰了封建领主的法庭。

这样,在欧洲大陆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尚未兴起的13世纪左右,英国就在本国习惯法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一种近代化的司法制度和理性的法律制度。

故而英国法学家R.C.范·卡内冈指出:

“英格兰的普通法是欧洲最早的国家法,它最早共同适用于整个王国,并有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初审管辖权的统一法庭予以实施。

在欧洲其它地方,法律或者是全欧洲性的,或者是地方性的,而不是国家性的、民族性的。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普通法建立在习惯法的基础之上,并由职业法官通过判例的方式予以创立和发展。

这样,普通法复杂的内容与形式使英国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即法律家社会阶层。

英国的法律家阶层凭借普通法的法律技术在社会获得了崇高的名望与优越的地位,并以普通法复杂的法律形式为“天然的”屏障将社会舆论与王权的干预阻隔在司法领域之外,成功地保持了司法的独立、超越的地位与作用。

“普通法是当今世界的一支主要的法律体系,而且在政治方面意义重大。

在17世纪的紧要关头,普通法作为反对不可一世的国王的专制统治和保障民众个人自由的‘堡垒’,在由普通法律家坚定团体组成的议会手中成为强有力的斗争工具。

”即使在现代奉行“议会至上”政治体制的英国,普通法仍然是防止议会独裁的有效手段之一。

其四,诺曼征服之后的英国在政治上逐步摆脱了教皇的干预。

如前所述,王权与教权是中世纪封建政治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

作为欧洲精神领袖的教皇一度伺机涉足世俗君主的权力领域,力谋建立一个统一的基督教权力体系。

特别是在诺曼政府的年代,教皇格列高里七世发动了所谓之“教皇革命”,于1075年颁布敕令宣布教皇有权废立国王,认为罗马教庭有权受理一切宗教界的诉讼案件,各地主教应该效忠于教皇而不是国王。

其时,英国正因诺曼征服而使王权处于鼎盛时期,英王岂能容忍教权的这种扩张?

于是,在英国,教权与王权在这时期的矛盾冲突就较其它国家而言更加复杂与激烈。

威廉一世将封建义务强加给领有国王土地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而威廉二世则明目张胆的没收了11座富有的修道院和3个主教区的财产。

这一时期王权与教权的冲突以1170年英国国王亲兵砍杀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而达到顶峰。

这一震惊基督教世界的事件说明,英国是当时王权与教权斗争最为激烈的国家。

从以后英国国王与教皇冲突的实际情形来看,在权力斗争的底下始终暗藏着一种经济动机,那就是国王与教皇对于赋税等财政收入的争夺。

对于中世纪欧洲诸国而言,摆脱教权的统治是近代国家形成的基本标志,摆脱教会的征税权则是国家公共财政模式得以建立的政治前提。

无疑,在这一方面,英国又走在了其它国家的前面。

这也是其宪政制度得以“早熟”的原因之一。

总之,“诺曼征服”之后的英国逐步形成了一种与其它欧洲国家不同的政治与法律制度。

“早熟的国家形式”与“早熟的公共财政”结合在一起酿就了一种早熟的宪政体制。

但是,这种早熟的宪政体制建立之后并没有立即显示其在政治制度上的独特优势,而是需要几百年的时间才能逐步发展以至臻于完善,并且只有经过这几百年的时间它才逐步显示出其独特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功能,从而成为各国竞相仿效的国家制度模式的典范:

“英国政府体系在随后的18世纪得到广泛的赞扬,不是由于它作为一种‘美好的制度’的抽象性质,而是由于经验的证据表明它能为多种值得向往的目标服务:

对具有辉格党情感的人们有吸引力的个人自由;对托利党有吸引力的稳定和秩序,以及对两者都有吸引力的物质财富和国家霸权的追求。

二、公共财政与中世纪英国宪政制度的发展

在1215年《英国大宪章》签署之后的几百年间,英国的宪政体制继续沿着原来的方向发展,而议会制的建立与完善则是其中的一条主线。

这一时期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是自《大宪章》签署之后直到13世纪末期。

这一时期,英国宪政体制继续向前发展。

1258年亨利三世不顾英国的财政困境力图举债远征西西里,遭到贵族们的联合反对。

在由廷臣与男爵组成的24人改革联席会议上,亨利三世被迫接受《牛津条例》。

该条例规定国家的一切税收均应交付度支部而不是王家金库,大议事会每年必须按时举行三次,等等;这样就进一步加强了对英国国王的财政控制。

后来,因为英王力谋驱逐制定《牛津条例》的贵族首领西门·蒙特福特引发了英国内战,蒙特福特于1265年战败身亡,《牛津条例》被废止。

但是,英国宪政发展的步伐并没有因此而被打断,经过大议事会的批准才能征税逐步成为英国的一种政治传统。

由于英王在内对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的征战,在外对法王的征战都需要消耗大量的资金,王室原来的收入远不能满足战争开支的需要,英王在财政上越来越依赖于税收的形式。

“在12世纪初,亨利一世收入的85%来自领地、封建领主和司法活动,到13世纪末14世纪初,爱德华进行国务活动和维持王室活动的绝大多数收入则来自于税收了,这种税收不仅是与分封土地相关的封建赋税,而且是一种全民税,主要由全英格兰的自由民而不仅由各类封臣承担,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全体自由民按收入和动产征收的‘非常税补助金’。

”国家财政负担的转变导致了平民与地方代表政治地位的提高。

到13世纪末,骑士与市民阶层加入议会已经成为英国的一种宪制惯例。

2.第二个阶段是14-15世纪英法百年战争与玫瑰战争时期。

1337年,为争夺加斯科尼、佛兰德尔及法国国王王位等因素而引发了英法战争。

这场战争中英国一度取得胜利,但是最终还是于1453年被迫撤离加斯科尼,自此才结束了长达一百多年的战争。

战争强化了英国的民族意识,但是战争带来的巨额开支也迫使英王财政问题上越来越依赖于议会,这样就导致了议会在政治生活中地位与权力的上升。

在14世纪末、15世纪初,英国已经明确的形成了两院制的宪法制度。

由于国家财政收入重心的转移,由平民代表、骑士代表组成的下院在税收与财政监督方面已经取得了优势权力。

由于议会在财税方面的控制权,以及政府对财政的物质依赖性,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政府对议会的依赖性。

于是,英国的责任制政府正在形成之中。

英法百年战争最终以英国的失败而告终,极大地削弱了国王亨利六世的政治权威,于是伯爵约克家族与王后玛格丽特家族为争夺英国王位于1455年而发起了内战,史称“红白玫瑰之战”,这场战争直至1485年都铎王朝建立才正式宣告结束。

玫瑰战争极大地削弱了英国贵族的政治势力,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封建社会的政治基础,为英国王权的兴盛及其作为民族国家的兴起奠定了政治前提。

对此,我国英国史专家许洁明先生评价道:

“玫瑰战争留下的是一片废墟,等待着新的制度进来填补。

从这个时候起,英国就非常幸运了:

它每走一步,都走在正确的道路上,而且是不知不觉就走过去了。

在中世纪时期,常年的战争给英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而正是在这种苦难的经历中,英国议会已经牢牢控制了国家的财政大权,由中世纪封建贵族的“大议事会”转变成为近代意义上的代议机关,使限制王权的宪政原则成为英国的一种固有的政治传统和法律精神。

三、公共财政与近代英国宪政制度模式的正式形成

西方历史学界一般以16世纪作为界分中世纪与近代的年代。

这一时期是欧洲的大变动时期,民族国家的兴起导致了教权的衰落,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市民阶层地位的抬升,等等,这一系列因素都必然对英国的宪政构成深刻的影响,最终使英国的宪政制度走向真正的成熟。

这一时期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是都铎王朝建立前后的一百多年期间,这是英国宪政发展的重要时期。

西方学者一般将都铎王朝的建立视为英国近代史的开端,这当然是一个大致的界定方法。

都铎王朝在英国再度形成了王权的强势地位,国王与议会联手推动了宗教改革的进程,截断了英国财富向教皇等国外势力的流出,使英国真正建立了统一的国家公共财政制度模式。

这说明,都铎王朝并非英国宪政的倒退,而是意味着英国宪政制度将在更高层次上更新与发展。

如前所述,公共财政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财政,它在政治上主要以民族国家作为依托。

而在欧洲中世纪,教皇拥有很大的财政权力,其财政收入分为属世收入与属灵收入两部分,前者是教皇本身作为封建领主的收入,后者是教皇作为基督教世界的首领而获得的收入。

教皇的属世收入主要包括教皇领地的收入、教会团体缴纳的保护金、教皇封臣缴纳的贡金和彼得便士等等。

英国是第一个缴纳彼得便士的国家,诺曼王朝的威廉一世向教皇缴纳彼得便士的初衷在于报答教皇对其征服英格兰的支持,但是后来成为英国国王及其臣民的一种义务。

教皇的属灵收入主要包括什一税、教俸税、捐赠与规费等几大类。

什一税最初是教皇以十字军东征为借口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税额后来确定为十分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1199-1322年的122年中,教皇共向英国教职界征税20次,平均6年一次。

其中为发动东征或支持圣战而征者9次,为解除英王负担、镇压叛乱或打击苏格兰而征者8次,为教皇解除负担、保护教皇国而征者3次。

”据相关资料统计,仅1274年至1287年期间征收的什一税税额就高达156000—157000英磅,欠款直至1291年才完全缴纳清结。

教皇对英格兰的征税活动一直受到了英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对,即使是第一任向教皇缴纳彼得便士的英国国王威廉一世,也在交税时强调:

“我无论是过去、现在或将来都不承认也不愿意向你效忠,因为我从未这样承诺过,我发现我的祖先也从未向你的先辈宣过效忠誓。

”自诺曼征服之后建立的英国历代王朝其集权特征较其他同时代的欧洲国家更为显著,英伦三岛特殊的地理位置更是助长了英国社会各界的民族感情。

因此,在英国社会各界就一直蕴藏着强烈的反教皇情绪。

14世纪的著名英国神学理论家约翰·威克利夫就提出应该停止教廷对英国财富的一切要求,“既然一切慈善事业始于国内,那么,当王国本身处于需要金钱的情况下,要把这个王国的救济金送往国外,那不是慈善而是愚蠢。

”威克利夫的言论表明了英国人民对于教皇征税而引起英国财富外流的极度不满。

经过长期的酝酿之后,从16世纪伊始,英国国王便与议会联手对教皇的税收采取立法行动。

仅从1529年到1536年期间,英国议会就通过制定一系列法令,命令英国教会不得再效忠教皇。

其中,1532年《首岁教捐法》规定主教等高级教士在担任新职时不得将教圣俸收入缴纳给教皇,而是缴纳给英国国王;1534年《至尊法》规定,英国国王及其继承者是英国教会在尘世间的唯一最高首脑;1536年《反对教皇权力法》彻底解除了教皇在英国社会的各种权力,包括解释《圣经》的权力。

此外,在亨利八世时期,英国还大规模的解散修道院,使大量的教会财产落入英国国王的手中。

总之,在都铎王朝期间,英国国王通过采取各种手段努力提高王室收入,避免在财政上严重依赖于议会。

因此,虽然都铎王朝向来以“专制”著称,而国王与议会却能在这一期间大体上相安无事,携手共进,使英国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而英国的民族性也更为显著。

2.第二个阶段是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这是英国宪政制度的定型阶段。

1602年,苏格兰国王詹姆士继位英国国王,史称詹姆士一世,标志着斯图亚特王朝的开始。

早期斯图亚特王朝是英国国王与议会斗争最为复杂、激烈的时期。

如果说,是都铎王朝是英国摆脱了教皇的控制而成为一个民族国家,为英国公共财政模式的建立及宪政国家的形成奠定了政治前提;那么,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英国则通过国王与议会的权力斗争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制度模式。

如前所述,在都铎王朝期间,英国国王通过没收兰开斯特公爵的土地、没收教会的财产以及自己从事经商活动、说服议会授予国王终身享用关税的权力等等手段获得了比较独立的财政地位,国王与议会在财政上的冲突与矛盾还不太突出。

但是,由于君主专制制度所固有的弊端,使得貌似繁荣的都铎王朝实际上内部危机四伏。

当1602年都铎王朝的最后一个国王,即伊丽莎白一世辞世时,她留下的是一大笔债务。

斯图亚特王朝的第一位国王詹姆士一世在位期间,国王与议会在财税问题上的矛盾就已经十分突出。

詹姆士一世曾经于1610年与1614年两次解散议会,而不得不通过出售专利权、借贷以及强制征税等方式获得收入。

1625年查理一世继位之后,随即使英国转入了与西班牙、法国的战争冲突之中,其征税的要求被议会拒绝之后就于1626年、1629年两度解散了议会,并在此后的11年间未召开议会。

直至1640年4月,查理一世因为与苏格兰的战争需要大量费用而不得不再次召开议会,但是受到议会的猛烈抨击而再次解散了议会。

1640年11月,查理一世被迫再次重新召开英国议会,议会立即通过一系列法令取消国王的权力,由此而引发了国王与议会的激烈冲突,最终引发了英国内战。

内战的结果是国王战败,并于1649年被处死,英国成立了共和国,但随即出现了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

克伦威尔死后,斯图亚特王朝于1660年复辟,复辟王朝的查理二世再次与议会产生矛盾冲突,英国统治阶级于是在1689年发动“光荣革命”,将荷兰执政威廉奉为英国国王,由此完成了向“君主立宪制”宪政体制的政治转型。

四、简短的结语

正如李龙教授所说:

“英国是宪法的发源地,也是宪法基础理论的创始地。

”作为一种成熟的政治体制模式,宪政制度无疑是起源于近代英国。

但是,英国到底具有何种上天独厚的条件才得以形成这样一种优越的政治体制模式?

笔者认为,主要是如下几个因素成就了英国早熟的公共财政模式,也最终成就了英国的宪政体制:

其一,中世纪时期的封建土地制度。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财产权虽然备受重视,亦不过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而已,尚未取得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法律地位。

但是,中世纪时期的财产制度则不然。

土地是中世纪时期的主要财产,由于分封制度及封建君主与领主之间订立的政治契约,财产权不仅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而且得以成为一种公法上的权利,一种宪法权利。

1215年英国《大宪章》所确立的“非经议会批准不得征税”的政治原则又使得这种宪法权利依托于法律文件被固化,开创了限制王权、也就是限制当时的国家权力的先例,也开创了宪政的新纪元。

其二,诺曼王朝的外来政权性质。

1066年之后建立的诺曼王朝属于外来政权,其政权性质对英国政治体制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

为实现对英伦三岛的有效控制,英王适时加强了王权,是英国最先具备了民族国家的特征;而另一方面,英王为争取贵族的支持而开设御前会议,形成了议会政治的雏形。

其三,王朝战争。

英王为了与法王争夺领地而常年战争。

正是战争迫使英王在财政上先是不得不依赖于贵族,后来则不得不依赖于工商资产者阶层;也正是在战争的过程中,议会的权力得以强化,在英国社会逐步确立了至上的权威,代议制度成为反对专制王权的政治基础。

其四,地理因素。

英国独特的地理位置成功地隔离了教皇的权力与影响,保证了英国政治可以走上比较独立的发展道路。

正是因为这一因素的存在,英国得以最早摆脱教会的影响、建立民族国家,并以国家的力量保护与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当然,也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

“国王永远只能把人民给予他的东西给予人民。

从经济上说情况就是这样。

但是,恰恰在人们开始识破这个经济秘密的时候,立宪的国王就出现了。

因此捐税问题始终是推翻天赋的国王的第一个原因。

……甚至无形的商品,即国王在人民的压力下给予人民的特权,也是人民以前给予国王的,可是人民在取回这些特权时总要付出现实的东西——鲜血和金钱。

回顾一下11世纪以来的英国历史,就可以十分准确的计算出,宪法上的每一个特权是牺牲了多少头颅和花费了多少英镑才取得的。

”英国宪政制度的发展史、英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史,实际上也就是英国公共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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