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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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1
2、监理依据--------------------------------1
3、监理工作的流程-------------------------2
4、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3
4.1监理控制要点-------------------------3
4.2质量控制目标值---------------------------3
5、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4
5.1监理质量控制工作方法---------------------4
5.2监理控制措施---------------------------5
6、环境控制-----------------------------7
6.1控制要点-----------------------7
6.2控制措施--------------------------------8
7、安全控制------------------------------10
7.1控制要点--------------------------10
7.2控制措施-----------------------11
一、工程概况
设计标准:
结构安全等级一级、合理使用年限10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抗震等级二级、楼梯间为一级、底下电缆层防水等级为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耐火等级一级、建筑耐久年限50年;
本工程主变电所包括电缆层、主变室、站用变室、配电装置室、接地变及接地电阻、110KVGIS室、消防控制室、滤波器室、继电器室、休息室等;最大单跨为10m,建筑高度12.1m,本工程共计三层分为:
地下一层、地上两层其中地下层高为:
2.7m地上层高为:
4.1m、5.5m不等,建筑总面积为2475m2(其中地下为:
982m2,地上为:
1517m2),工程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6.900(吴淞高程),室外地坪绝对标高为5.400m,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屋盖为梁板结构;基础采用筏板基础,板底标高为-4.24m,板厚为400mm,工程设计交底要求砌体材料采用混凝土多孔砖,±0.000以下采用MU15混凝土小型空心切块、砂浆为M10,±0.000,以上采用MU7.5小型空心切块、砂浆其中首层为M10,其他各层均为M7.5预拌砂浆;
二、编制依据
1、《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已批准的工程施工监理规划》;
3、《已批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5、《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2
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
1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10
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三、监理工作流程
3.1砌体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流程
四、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监理控制要点(主控项目)
4.1.1小砌块、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1.2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
4.1.3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4.1.4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搓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搓,但直搓必须做成凸搓,且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应放置2φ6拉结钢筋);
2)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埋入长度从留搓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末端应有90°弯钩
4.1.5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缺损、无裂缝;
4.1.6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4.2质量控制目标值
4.2.1放线的尺寸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5
60<L(或B)≤90
±1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4.2.2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
项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
1
轴线位移
10
用经纬仪和尺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承重墙、柱全数检查
2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15
用水准仪和尺检查
不应小于5处
3
墙面
垂直
度
每层
5
用2m托线板检查
不应小于5处
全
高
10m
1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或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外墙全部阳角
10m
20
4
表面平整度
清水墙、柱
5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不应小于5处
混水墙、柱
8
5
水平灰缝平直度
清水墙
7
拉5m线和尺检查
不应小于5处
混水墙
10
6
门窗洞口高、宽(后塞口)
±10
用尺检查
不应小于5处
7
外墙下下窗口偏移
20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不应小于5处
8
清水墙游丁走缝
20
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用吊线和尺检查
不应小于5处
4.2.3填充墙砌体的砂浆饱满度及检验方法
砌体分类
灰缝
饱满度及要求
检验方法
空心砖砌体
水平
≥80%
采用百格网检查块体底面或侧面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
垂直
填满砂浆、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水平
≥80%
垂直
≥80%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4.2.4砌体工程中构造柱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序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中心线位置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2
层间错位
8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3
垂直度
每层
10
用2m托线板检查
全高
≤10m
15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10m
20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五、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5.1监理质量控制工作方法
5.1.1旁站监督
根据现场施工特点对影响砌体结构安全的、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的、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部位应建立监理旁站制度;
5.1.2见证取样
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砌体结构安全的:
砖块、干粉砂浆、钢筋、试压块等应进行见证取样;
5.1.3平行检验
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现场应对原材料、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5.1.4监理巡视
1)巡视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配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是否做好成品保护措施
5)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6)其它
5.1.5监理指令
项目监理机构针对施工单位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对监理指令中提出的问题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对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
5.1.6工程暂停令
(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责令其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5.1.7监理验收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5.2监理质量控制措施
5.2.1事前控制
5.2.1.1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及施工人员素质
1)审查承担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进场施工。
5.2.1.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要求施工单位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项目开工前报送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
监理工程师应着重审查:
主要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安全有效;施工程序是否合理;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砌体材料、砌体排列要求、构造柱的设置部位和要求、管线插座布线等是否明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经监理审查批准后,应严格执行。
5.2.1.3对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质量控制
(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测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复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1)预拌砂浆进场时应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对其品种、级别、出厂编号包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分批对其强度、性能复验,复验报告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不得混合使用。
2)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3)砖进场时应对其产品合格证进行检查,并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复验。
4)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空心砖在厂内的养护龄期不得少于28天,并必须持有同一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明生产厂家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等级、强度等级、密度等级、批量和生产日期)。
7)对±0.00m以下的砌体,应采用M10的水泥砂浆砌筑,±0.00m以上砌体首层应采用M10预拌砂浆其它各层均为M7.5。
8)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钢筋安装时,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9)构造柱、组合砌体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类构件每一检验批砌体至少应做一组试块。
5.2.1.4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
1)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查其设备的选型是否恰当,审查提供的技术性能的报告中所表明的机械性能是否满足质量要求和适合现场条件;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使用。
6.2.1.5严格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
1)未经监理审查认可或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5.2.2事中控制
5.2.2.1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
(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2)砌体结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