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名39788.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8674084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64.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名39788.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名39788.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名39788.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名39788.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名39788.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名39788.docx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名39788.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名39788.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名39788.docx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名39788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同名39788)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08-2811:

23:

00]    作者:

方青    编辑:

凌月仙仙

       

论文摘要:

《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一论文,笔者首先简要分析了影响妇女权益实现,男女不平等现象存在的社会根源,从而提出了维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其次,又分析了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渊源,这些法律渊源在我国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以保障妇女权益的合法实现。

同时指出这些法律体系并没完成其历史使命,现状中的妇女权益并不容乐观,仍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修订加以更加切实的保障。

第三,笔者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权益仍需保护的原因。

其从五个方面分析了男女不平等现象普遍存在的具体原因,其中主要包括社会形态领域和生产资料分配因素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对滞后,都阻碍了男女平等实现的进程。

这五个原因同时也是我国妇女权益保护面临的严酷现状,所以政府不能无视现状,要迅速调整法律、政策,从根本上彻底实现男女平等。

最后笔者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现实中存在

法,这有效地推进了男女平等事业的进程,从而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五十余年的风雨历程,妇女的地位日益提高,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原有的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已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

如在我国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中,诸法冲突,司法执法不严的现象还依然存在,一些法律已时过境迁,需要修改,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法律在调节性别关系过程中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男女平等,妇女权益晕一步合法实现的进程。

所以我国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还需要政府及时调整法规和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构筑社会保障体系,优先考虑妇女利益,为推进妇女权益的彻底实现,作出不懈努力。

笔者在就我国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略作浅论。

一、我国当前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渊源

保护妇女权益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妇女地位,切实消灭阶级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妇女地位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综合根念,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可划分为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这二者是妇女地位的两个基本层次。

社会地位确定对妇女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及分配,体现家庭外的性别平等;家庭地位则确定妇女对家庭资源的占有及分配,体现家庭内的性别平等。

与妇女的两个基本地位相对应的权利,就是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享有的与男子平等权利。

其中包括妇女享有有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劳动权利等。

那么我国目前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渊源有哪些呢:

首先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明确了妇女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益。

其次是《刑法》,它从打击、惩罚犯罪的角度,明确了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是《婚姻法》,其在修改以后,增设了过错赔偿原则,特别是对家庭暴力、重婚、第三者插足等造成婚姻破裂的受害方,加设了精神培偿的保护,从而进一步维护了妇女人身、婚姻家庭的各项权益。

第四是《劳动法》,对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工在职业中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是《教育法》,其对女子享有的平等有受教育权利作了规定。

第六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一九九二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也是明确规定了妇女各项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可以说它是对以上各法所涉及的妇女权益的综合规定,其为促进男女平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第七是地方的规章、政策,也是保护女女权益的法律渊源之一。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开成了我国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的发展中为实现男女平等,切实提高妇女地位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确立和完善,那么妇女地位的较低,男女不平等现象是否仍然存在,这些法律体系是否已完成了它们的历史使命呢:

回答是否定的。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仍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妇女权益仍需加以保护的原因。

“男女不平等”是相对“男女平等”而言的。

所谓“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尊严和价值的平等。

其核心内涵应是强调男女占有和运用自然资源的社会资源方面的权利和机会均等。

所以要实现男女平等,就要切实保障妇女在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

当今我国虽然铲除了妇女受压迫的的根源即私有制,铲除了阶绵压迫和性别压迫的基础,克服了性别关系领域的根本矛盾,但在社会主义经济背景下,不同的所有制与社会分工依然存在,依然是制约人类不平等包括男女不平等的重要因素,传统的社会意识形态也对男女不平等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男女不平等问题和性别矛盾仍未能得以彻底消灭,解决矛盾、缩小男女社会地位的差异,依然面临漫长的道路,这是毋庸置疑的。

究其原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完全解决所有制问题。

在我国所有制多重性在市场经济时期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在生产资料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与管理权可以相对分离的背景下,女性在这些领域的权力和参与依然不如男性,男性在资源享有和支配方面的垄断地位虽然有所松动,但从根本上说,占有权与支配权向男性倾斜的格局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逆转。

有资料显示妇女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男女的收入差别仍然很大。

第二,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局面相适应,我国社会分工领域的男高女低,男主女从的分工模式也未获得根本性的改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资源调配功能的弱化,市场自发调节功能增强,男女在社会分工领域的不平等问题,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继续扩在的态势。

同时,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也在实际中强化了性别之间的竞争与排斥,这种超越国界的竞争,无视男女竞争起点的不一致,使妇女发展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剧了妇女就业的艰难拉大了男女收入的差距。

市场经济的特征默认了这些差距,并与之相伴随、共生产。

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虽然力求从根本上控制着社会分工上不利于女性的方向变化,但其作用是有限的,是有过程的,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男女不平等问题将长期存在并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

第三,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也将对妇女地位提高产生相应的距力。

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和个人能力与分配的关系就越密切,在崇尚创新与个性发展的今天,所有制在分配中的作用,从总体上说是趋于弱化的。

妇女虽然在个人能力上,并不天生比男子弱,但历史形成的女性在资源和技术方面劣势状况,并不能在短期内获得改观,还承认因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观念的影响,女人的潜力开发还远远低于男性,因而形成的女性能力的弱势不可能短期内完成改观,这必然影响到资源的分配,造成从资源分配到技术能力增长到女性发展这一链条上的不良循环,改变这种不良循环的态势,实现男女平等,需要社会财富分配向女性倾斜。

第四,腐朽没落的封建思想包括传统的性别观念,依照是影响现阶段男女平等,制约妇女权益彻底实现的文化障碍。

几千年的中华民族文化进程,虽然汇聚了许多精华,通过提炼加工,上升为现代的、先进的文化理念,但其中的许多糟粕,如男尊妇卑的男女美德的封建思潮都根深蒂固于人们的潜意识中,具有强烈的生命力,仍然在破坏着男女平等的系统,阻碍着妇女权益的实现。

第五,社会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也是影响妇女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政府成立后,就一直致力于妇女平等的实现,从立法上不断完善和修订,为保障妇女权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的兴起,原来的法律体系已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一些政府的政策也无形中制约了妇女发展,羁绊了男女平等的进程。

综上所述,在我国这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严峻地摆在人们面前,妇女权益的实现仍然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

她们在社会这个大家庭里依然处在弱势的地位,所以国家、政府,不能无视现在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在分析成因的基础上声速调整思想领域里的文化意识,政治领域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根本上彻底实现男女平等。

三、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妇女权益的实现不断受到各方面的阻碍,国家虽然力争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现状,改观妇女的地位,保护妇女的权益,但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诸法律冲突现象的存在,以及执法主体的不确定,不唯五,目前我国在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面存在很多突出问题,期待国家通过立法和政策调整加以解决。

第一、妇女参政权得到了初步实现,但由于社会存在性别歧视,法律法规关于妇女参政的规定仅限于倡导性规范,无法律上的强制力,仍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妇女参政权利的彻底实现。

在古代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妇女并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也不享有担任公职的权利,妇女被排斥在政治权利之外。

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在我国妇女依法享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成为法律的主体,天赋人权,人人平等成为现代立法的指导思想,《宪法》、《选举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法还规定了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

领导职务。

同时我国政府也制定了必要的指标,保证妇女参政比例,制定规划,培养选拔了一些领导干部,切实保障妇女参政比例,制定规划,培养选拔了一些领导干部,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几年来,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女性干部比例逐年上升。

在全国,女干部已占到干部总数的30%以上,她们正朝气蓬勃地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领域施展才华,发挥作用,可以说妇女参政已以赢得了长足发展。

但实际生活中妇女的参政权仍未得到全面实现。

我国妇女总的参政率还是偏低的,与妇女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一半比例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是很不相称的,特别是可以带动整个妇女政治发展的高层次女领导者的比例太少。

可以说妇女从政依然步履艰难,这与我国政府一九九二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一九九五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文件规定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妇女参政仍是发展的薄弱环节,保护妇女政治权益还需法律、法规力度的加强。

造成妇女参政权利障碍的原因,笔者认为道德是社会仍存在性别歧视,特别是在上级政府部门领导人员中,一定程度地存在重男轻女的陈旧观念,对性别平等认识不够,对男女两性存在不同的价值判断。

在工作中选拔和作用干部只放在口头上。

即使付诸实际,还存在同等条件择男不择女,男女录取限定比例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妇女参政的发展。

其次,法律体系不完善,妇女政治权利的规定仅限于倡导性法律规范,无法律强制力,同时还存在诸法冲突现象。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法律条款,全都属于倡导性法律规范,即使有关部门不执行,其也无法律强制力,来保障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

另外,一些部门规章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相冲突。

一方面提倡男女平等,一方面又在男女就业年限、退离休年限、待遇等方面存在5-10年的差距。

前阶段我国各地进行的行政部门机构改革,就对男女退岗、退休的年龄作了不同规定,这都无形中阻碍了中国妇女参政权利的实现。

第二,妇女的劳动就业及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仍得不到充足的保护,使男女收差距加大,文化素质的偏低束缚了她们的思想和才能的发挥。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业之间残酷竞争,国企的改革给人们带来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那就是职工现岗再就业问题。

从就业方面看,中国妇女就业率为世界最高的国家之一,但其他地位仍然低于男性。

我国妇女不论是就业率还是就业结构均不如男性。

大多数妇女从事落后低层次的生产劳动,就业妇女中83%是体力劳动者。

另外妇女就业过程中明显存在性别歧视。

虽然政府为消除职业性别歧视制定了许多政策,但面对市场的需求和人们长期的主观认识,政策往往是苍白无力,形同虚设,不同从根本上解决妇女再就业的困难。

法律、法规、政策都规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教育权利,但现实中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尤其是受高等教育的程度明显低于男性。

特别是在农村、妇女教育更加滞后,妇女文化素质偏低不仅使妇女面对高速发展的生产技术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同时也限制了妇女从事社会活动的自主性、创造性和自身潜力的完全发挥。

因此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益,多方位、多层次探索妇女受教育途径。

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已摆在了国家立法和政府政策调整面前,这是新世纪对人的共同要求。

第三、执法机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使妇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全面实施,妇女权益的实现受到制约。

在规定妇女权益的诸多法律渊源中,妇女法是一部最基本的最全面的关于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那么妇女法的执法主体中,大家会说,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还有最重要的一个是妇联,这些执法主体,妇女权益应该是能得到彻底的保障和落实,其实非也。

笔者认为,正是妇女法的执法主体多重性、唯一性,才使得妇女部分权益的保护在各行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落实成一难题。

首先,司法机关他们只有在妇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犯受到严重侵害、婚姻家庭纠纷形成诉讼时,才启动司法程序,而对那些涉及妇女政治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受教育权利他们都有鞭长莫及,只有靠行政职能部门去处理。

其次,下午职能部门本身就是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他们的行政行为往往是要受置于政府的调控的支配,面对政府政策规定方面的性别歧视,行政部门也只能是望洋兴叹。

最后就是妇联,大家知道妇联的机构性质是一社会团体。

其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和作用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发挥功效。

而其自身去无执法权,对违反妇女法的个人或单位、组织无纠正和强制权。

妇联组织及妇女工作者的奔走呼吁,面对政府职能和干预有时也只是悲歌一曲。

所以说在我国妇女法的实施上没有一个健全的执法机构,这是妇女法得不到完全执行的主体弊端。

所以在今后的维权工作中,国家要充分发挥妇联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各级执行机构对妇联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要在法律上、组织上、制度上给予切实的保障,使妇联的参与成为制定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必经程序。

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妇联的职能作用的权力,力争使妇联在高层次参与立法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社会对成年人妇女教育投入缺乏,使妇女两极分化,制约了妇女发展的时代进程。

妇女因其不同的生理特点,特别是长期封建意识的禁锢,造成妇女素质不平衡和某些缺失,影响了妇女在社会实践中的主体意识。

再加上我国目前对成人妇女教育的短缺,使妇女的主体意识不能随着时代的要求上升,从而影响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权益。

所以要加大教育投入,构建“学习型”妇女群体,开展各种技能培训,使妇女整体素质得以提高,真正地自尊、自立、自强、自主,摆脱“弱势群体”这顶帽子。

 

参考文献:

1,《司法保障,妇女实施的关键》,2002年9月26日发表于中华女性网。

郭慧敏

2,《男女平等的定义》,2003年2月25日发表于中华女性网。

丁娟

3,《对男女不平等现状的思考》,2003年2月11日发表于妇女杂志。

鲍玉玮

4,《公共政策中的消极差别与积极差别》,2002年12月2日发表于妇女周刊。

李慧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