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最新第三章钢结构合同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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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最新第三章钢结构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除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有文字表达均与总包方与本项目业生签订的主合同内所有文字及表达有著同等含意及解释。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总包方与分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业主: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总包方(简称总包方):
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该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方(简称分包方):
指被总包方接受的具有实施该分包工程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项目经理: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指总包方在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分包项目经理: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指分包方在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分包合同的项目负责人。
1.8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
1.9总包合同:
指业主与总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1.10分包合同:
指分包合同通用条款和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分包合同技术规范、分包合同图纸、中标通知书、双方确认的议标文件、分包招标条件、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安全施工协议书、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承诺书以及明确列入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书的文件。
1.11分包合同规范: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规范,以及经总包方确认的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2图纸:
指由总包方提供的或确认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3分包方的报价书:
指分包方根据分包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向总包方提出并得到总包方书面确认的分包合同价格并与总包方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一致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4总包方签发的中标通知书:
指由总包方对分包方的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5总包工程:
指业主与总包方签订的总包合同中所指的永久工程。
1.16分包工程:
指总包工程范围内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指的由分包方承包的永久工程。
1.17分包合同价款:
指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总包方用以支付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8合同价款的增减:
指在本分包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总包方根据本分包合同规定确认后按计算分包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分包合同价款。
1.19工期:
指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
1.20开工日期:
指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工程开始施工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
1.21竣工日期:
指总包方与分包方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方完成本分包工程并通过四方竣工验收签字确认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或经总包方书面认可的延长日期。
1.22施工场地:
指由总包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总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
指分包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非甲乙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
本分包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分包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双方确认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书面记录及文件;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价格组成明细表及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如有);
5总包方接受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6分包合同专用条款;
7分包合同通用条款;
8分包进场工作指引及总包照管程序,以及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总包制定的其它工程管理制度等;
9分包合同图纸及技术疑问卷及回复;
10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书;
11安全施工协议书;
12关于变更签证的协议;
13总包奖罚条例。
14廉洁承诺书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总包方与分包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通用条款第2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否则:
1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总包合同文件的语言一致;
2如分包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根据总包合同的“主导语言”解释和说明分包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除非本分包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否则本分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与总包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同。
分包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标准、规范的要求;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须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
本分包工程没有适合的相应标准、规范,由总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包方书面认可后执行,分包方应对其提出的施工工艺承担全部责任。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或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4、图纸
4.1总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方提供施工用的图纸。
分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总包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如根据总包合同,总包方对工程图纸有保密义务的,分包方应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措施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4.2分包方应对总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就分包方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纸内容、图纸设计质量、图纸设计深度进行审查,提出可能引起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问题。
在正式施工之前,分包方将就这些问题向总包方提出建议,由总包方汇总、审查后向业主、设计单位提出建议。
在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分包方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而分包方在图纸审查中未能发现此问题,分包方只能提出技术变更,而此技术变更不涉及任何工期、费用的索赔。
4.3如果本分包工程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分包方应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方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分包方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总包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分包方应对深化设计后的施工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4.4分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5分包方未经总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分包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总包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分包方可以在合理的机会预约前往发包方处参阅总包合同文件(但总包合同中涉及报价、价格方面的除外)。
应当认为分包方已经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总包合同中涉及报价、价格方面的除外),分包方须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条款,分包方不得因对总包合同条款规定或分包工程范围缺乏了解为由而提出申诉及/或索赔。
5.2分包方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分包方在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致或促成总包方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总包方的义务。
除上述外,分包方需要遵守、履行和服从,受约于总包方应遵守、履行和服从的,且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以及适应于本分包工程的(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在总包合同中的所有规定(包括随时出现的,分包方收到的书面通知的更改、修改或变更)。
分包方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下列责任:
1由分包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造成对上述总包合同条款或其中任何一条的任何违背、不遵循或不履行;
2分包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误,而造成总包方按总包合同须向业主所负之责任;
3由于分包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或违背责任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4由于分包方的雇员在分包方的雇佣过程中或者由于分包方的雇佣而造成人员伤亡而提出任何索赔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分包方在此承诺,他对分包合同的任何违约都会引起总包方对总包合同及总包方签订的与总包工程有关的其它合同的违约,并对其违约承担损失责任。
在此双方一致同意,所有此类损失和费用均被认为是分包方的任何此类违约造成的可能结果。
如果发生分包方对分包合同的任何此类违约事件,并且致使总包方遭受任何损失费用或遭受包括按照总包合同可能会付给的任何清算损害赔偿费在内的最终损害赔偿费,那么总包方可以采取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将有权从付给分包方的任何其它费用中扣除此款项,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赔偿方法。
5.3分包方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要求,分包方应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分包合同规定有时),实施、竣工以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使总包方违反总包合同规定总包方应负的任何义务。
分包方应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规定的总包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5.4分包方不能与业主或工程师私下有约
分包方须服从总包方转发的业主及工程师的指令,未经总包方同意,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工程师发生工作关系,分包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如果分包方违反此规定,总包方将视为分包方违约,情节严重者,总包方有权勒令分包方退场直至解除分包合同关系,由此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包括总包方另引进其它分包队伍来完成分包方未完成的工作的进退场费、总包方可能遭受的工期延误索赔费等)均由分包方承担,且不排除总包方向分包方索赔的权力。
如分包方因此而被退场解除分包合同关系,对分包方已完成的工程的合格部分(由总包方检验决定)按合同结算单价的50%进行结算,此前提是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保护好施工现场。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可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项目经理以委派书的形式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委派书要写明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责及委派的期限。
6.2总包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方后生效。
确有需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总包方逾期未作出书面确认的,分包方应于总包方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方的要求已被确认。
分包方认为总包方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总包方应在收到分包方报告后72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要求分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分包方虽有异议,但项目经理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分包方应予执行。
若总包方错误地给出前述的指令,并造成分包方经济损失,则分包方有权从总包方处获得合理的相应的赔偿,但若此类损失的造成是因为分包方违反分包合同引起或促成的除外。
6.3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方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总包方,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72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责任。
6.4项目经理易人,总包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方。
7、指令和决定
7.1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包方随时可以向分包方发出指令增加合同项目及其数量,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如果分包方拒不服从该指令,总包方可雇佣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指令事项,同时除扣减原合同相应工程金额外,还包括扣减总包方再分判的增加费用及此指令工程金额15%行政费用。
如总包方向分包方发出指令减少合同项目及其数量,不论减少范围占合同的多少,分包方不能因此而向总包方提出调价及任何有关索偿,分包方合同内任何单价已充分考虑上述修改。
所仅从总包方处接受指令。
7.2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方应该遵守经总包方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方的报告、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2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8.3分包项目经理易人,分包方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并征得总包方书面同意,分包方所作出的各种承诺不得因为分包项目经理易人而改变。
9、总包方义务
9.1总包方应按分包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以保证分包方正常施工;
1向分包方提交根据总包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资料,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2按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分包方提供设计图纸,组织分包方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及向分包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编制总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与批准分包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3提供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34.1条中约定的由总包方提供的物料、设备和施工机械;
4及时组织总包方提供的材料(以下称“甲供材料”)的进货;及时提供总包方指定厂家、品牌及控制价格,由分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以下简称“甲控材料”)的厂商等与采购相关的情况给分包方;
5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方与其它分包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方按照经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组织分项工程的隐蔽和预检,对分包方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7提供工程定位、轴线控制网及水准点;
8负责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9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10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
11总包方应负的其他义务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因总包方的原因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分包方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分包方义务
10.1分包方应按分包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义务:
(1)分包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分包方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技术要求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包方;
(2)分包方应按照并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及照管,并在各方面令总包方及业主满意。
分包方必须服从总包方的现场管理,遵守总包方的指示和要求;
(3)按照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专用条款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总包方确认后使用;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包方之前,分包方应对已完分包工程进行保护。
该期间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行予以修复;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总包方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分包方在施工中必须配合完成总包方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有关工作;
(7)分包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方提交一份详细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总包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方予以执行。
如分包方不能按总包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包方的要求调整或修订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分包方须在总包方总体计划下按总包方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和材料需用计划;每月按总包方要求的时间上报下个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材料需用量计划和按总包方要求的时间上报周施工进度计划;经总包方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必须保证加班加点全面完成;分包方每月25日前提供满足总包方要求的当月形象进度统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报表);
(8)分包方代表及施工管理人员应按总包方要求及时参加总包方组织召开的月度、周生产例会;
(9)工程施工现场一律以总包方的名称和字样出现,分包方不得以分包方的名义就本分包工程对外联络或对外宣传。
无论是在施工现场,还是在任何其他社会宣传媒体,分包方均不得未经总包方的书面批准而做出任何关于本分包工程的宣传报道、竖立标牌、广告及单方面发表技术成果、专利等有关CI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宜。
如果分包方违反此规定,总包方将视为分包方违约,情节严重者,总包方有权勒令分包方退场直至解除分包合同关系,由此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包括总包方另引进其它分包队伍来完成分包方未完成的工作的进退场费、总包方可能遭受的工期延误索赔等)均由分包方承担,且不排除总包方向分包方索赔的权力。
如分包方因此而被退场解除分包合同关系,对分包方已完成的工程的合格部分(由总包方检验决定)按合同相应结算单价的50%进行结算,此前提是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保护好施工现场及提前清退出场;
(10)分包方应允许总包方、业主、工程师及其该三方中任一方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及/或加班时间内进入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或材料存放地点以及施工现场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并为此种进入提供方便;
(11)在本分包工程的履约过程中,总包方代表有权要求其认为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其工作的分包方任何管理人员及工人在其要求发出后3天内撤场,分包方须重新派遣合格的人员接替被替换人员,以达到总包方代表满意为准,分包方不得为此而向总包方提出任何费用及/或工期方面的索赔;
(12)分包方还须完成在其承包范围内按照技术规范和合约图纸中所规定的分包方应完成的工作、责任以及风险,无论上述工作、责任或风险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地说明;
(13)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分包方须随时按总包方指令追加现场使用的设备、机具、辅材、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总包方的要求为止,如分包方无力或不愿投入上述资源,总包方将自行投入该等资源,并按该等资源实际投入值从分包方之结算总价中扣除其费用;为达到上述要求,分包方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分包方不得因此而要求再增加任何费用;
(14)总包方有权随时对分包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如由于分包方履约不力(如分包方不具备施工条件或出于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等方面考虑,其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达到业主或总包方要求时,总包方可另行分包该分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另行分包的费用由总包方经谈判后确定,无须征求分包方意见,总包方按实际发生费用从分包方费用中扣除并追加索赔(包括工期、费用等);
(15)根据工程的进展及现场的需要,总包方在本工程的履约过程中,有权将本分包工程范围中的任何部分工作内容另行分包给第三方,总包方按分包合同价扣除其费用,在本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分包方不得因此而向总包方提出任何费用及工期方面的索赔;
(16)分包方须在本分包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总包方要求的时间内进场并具备施工能力;并负责对所用的现场房屋、水电管线及便道等临时工程的维护工作;允许总包方及其他分包单位使用其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管线等;
(17)分包方须保管自有及总包方移交、委托分包方管理、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并保证其完好无损;
(18)分包方须在进场前自行办理完相关驻当地的施工手续,并交纳政府规定的应由分包方交纳的有关费用,如因未办完或未办理驻深施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并赔偿总包方因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
(19)本工程正常的扰民协调工作由总包方和业主负责。
分包方承担因其自身施工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自身原因引起扰民及民扰造成分包方自己、总包方、业主、其他所有参与本工程的分包方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包括调解民扰的费用支出),确保总包方免负由分包方引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20)施工中由于发生持续12小时内的临时停水、停电,分包方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且不得因此而向总包方索赔任何费用;
(21)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22)分包方应负的其他义务,在专用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内约定。
10.2分包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或经济损失均由分包方自己承担,并赔偿总包方因此而蒙受的所有损失。
11、总包合同的终止
11.1如果在分包方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无论何种原因,当总包合同终止时,总包方应立即通知分包方终止分包合同,分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撤离现场。
11.2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终止分包合同的情形下,分包方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分包方员工的遣散费、二次驳运费及分包方搭建的临时设施拆除损耗等补偿及违约金。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方的违约造成的,则上述补偿不适用。
11.3在总包合同终止,并且业主已支付总包方对应尾款后14天内,总包方才会将应付给分包方的尾款付清。
12、禁止转包与再分包
12.1分包方不得转包其分包工程。
12.2分包方不得将其分包工程全部或部分进行再分包。
三、工期
13、开工与竣工
13.1分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或总包方书面要求的开工日期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
如分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或总包方书面要求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总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总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方。
总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72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方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总包方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分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总包方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或总包方已书面要求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3.3分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4如果分包方未能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或总包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及/或分包方根据14.1款获得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分包方应无条件赔偿总包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总包方因此而遭受的延误工期罚款)。
14、工期延误及拖延违约罚金
14.1因以下任一条之原因而造成分包方延误本分包工程工期的,经项目经理书面确认、批准后,本分包工程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等其他非分包方的原因引起分包工程工期的延误,不论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的任何定义,本分合同中不可抗力一词只限于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下面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a.九级以上持续二天的大风;
b.100毫米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
c.烈度7级以上的地震;
2由于